汪伦举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330031
根据地时期劳动立法的沿革考
汪伦举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330031
根据地时期的劳动立法,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还未建立根据地前,共产党就进行了劳动立法方面的摸索,并初步形成了一套体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以后,就开始了劳动立法的实践。抗日战争时期与解放战争时期,劳动立法向广度和深度方面拓展,进一步完善了劳动立法。
劳动立法;根据地时期;集体合同
从北洋统治时期一直到根据地创建之前,共产党都没有作为执政党主导国家的立法工作,但还是在与掌权者的斗争中取得了一些成就,并初步形成了自身的法律理论体系,尤其是在劳动立法领域。清末到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工人地位低下,工头、厂主任意虐待、辞退工人的现象十分严重,当务之急是禁止虐待工人的暴力行为、使工人有基本的工作以维持生存。“禁暴”、保护劳动权是这个时期劳动“立法”的鲜明特点。毛泽东在1922年5月1日发表的《更宜注意的问题》明确提出工人拥有劳动权,同年七月《中国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确定了工人有罢工的绝对自由、保护失业工人原则和提出“废止治安警察条例及压迫罢工的刑律”的主张,在经过激烈工人运动后的上海,也出台了一些规定:不准厂主打骂工人,或任意开除工人;改良学徒制度,不准虐待学徒;设立失业介绍所。
1922年《劳动法大纲》和《中国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对劳动方面的规定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体系,为以后根据地时期的劳动立法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框架。在政治方面,劳动者有罢工和集会结社的自由,完善工会的职权;在工作时间方面,初步确立了八小时工作制和基本的休假制度;在工人生命健康方面,改善工厂卫生条件、制定工人保险制度以及保护童工与女工;在工资方面,保障最低工资;在失业救济方面,保护失业工人,设立失业介绍所等。1926年《全国劳动法大纲决议》基本继承了《劳动法大纲》的内容,但为了国共合作的大局也做了一些妥协,不过却增加了延长工作时间加倍付工资、女工拥有法定的哺乳时间等规定,这时期也由于农民运动的兴起,保护农村雇工的制度也得到完善。
《劳动法大纲》和《中国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在劳动争议方面鲜有提及,对工会职权的规定也不太完善,对工人程序上的保护也有不足(例如:签订合同的程序),而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弥补了这一缺陷。虽然带有“左倾”主义,但内容上,是对之前所有关于劳动立法的全面总结与完善。本法的第三章(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与第十一章(解决劳资冲突及违反劳动法的机关),不仅是对以往劳动立法的补充,其制度也被当今的劳动法所吸收。在此作一个列举:
“集体合同的条件,对于该企业或机关内的全体工作人员,无论他加入了职工会与否,都发生效力。”[1]“凡违犯劳动法的案件以及劳资的纠纷,或由人民法院的劳动法庭判决强制执行之,或由劳资双方代表所组成的评判委员会及设在劳动部的仲裁委员会以和平解决之。评判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由中央劳动部另行颁布之。”[1]
而当今的《劳动法》也有相似的规定: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31年《劳动法》经过一年半的实施,暴露出大量问题,受到广大工农群众特别是当时担任高级职务的领导干部的尖锐批评。”[2]于是在1933年重新颁布了《劳动法》,相比1931年《劳动法》,删除了一些过激的、与当时的社会环境不符的规定,也更加有人情味,例如缩减了雇主的范围,“‘如果工人及职员被法庭传唤充当证人或鉴定人或陪审员执行司法机关委托事件时,由原来的无论时间之久,都不得克扣工资’转换为‘如果不超过一个星期,仍有支领工资的权利’”[3]。也有所扩充和细化,由原来的75条扩为121条,把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一章变为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两章,添加了关于劳动有效期限的分类等。也更加适应多种情况,许多条款不再寻求统一性,出现了选择性条款和代替性条款。
针对抗日革命根据地的实际情况,各抗日革命根据地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劳动法规,例如《延安市职业介绍所暂行条例》、《晋察冀边区奖励生产技术条例》、《晋西北工厂劳动暂行条例》、《山东省改善雇工待遇暂行办法》等等。党中央也陆续作出了一些指示,例如:《中央关于各抗日根据地劳动政策的初步指示》、《关于五一节的指示》、《对晋东南抗日根据地职工运动的指示》。此时的劳动立法,主要是照顾当地、当时社会情况所作的变通规定,例如,缩减工人休假天数,实物工资占工资的比重很大。也出现了许多关于劳动纪律方面的规定,在以往的劳动立法极少出现,这也是劳动立法内容的一个补充。不能忽视的是,这个时期出现了如此多的劳动方面的单行法,极大充实了劳动法的内容,为以后制定的劳动法产生重大影响,也为单行法的制定积累了实践经验。
解放战争时期,原抗日革命根据地沿用旧时的劳动法规,立法活动主要在新解放区开展,主要还是以中央指导,地方立法为主。此时的劳动立法注重“公私兼顾”,不再对私企主作苛刻要求。往细的方面说,集体合同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对订立集体合同的步骤和手续、生效和废止作了进一步规定;东北解放区计量工资的工“分”制度对人民公社时期的工分制度有很大影响;设立托儿所又是制度的一个创新。
总而言之,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劳动立法呈现“百家争鸣”的局面,为新中国的劳动立法积蓄了智慧。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Z].1931-11-20.
[2]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制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3]郑美凤.1933年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研究[J].青春岁月,2014(17).
K263
A
2095-4379-(2015)13-0124-02
汪伦举(1989-),男,汉族,江西上饶人,南昌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