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法律研究

2015-02-07 06:54:01武青
法制博览 2015年13期
关键词:益物权私权公权

武青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050061

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法律研究

武青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050061

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作为世界各主要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方式,由于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交易体系的不成熟和多元化,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依然存在着较多的法律问题,所以,对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法律问题予以分析,具有重要的意义。

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

当前,国际社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公约和议定书把市场作为减少碳排放量的主要手段,由此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逐步发展起来。该制度所构建的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要素,在主体责任的承担方面亦有独特之处。

一、国际碳排放权交易的内涵

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是指排放权主体基于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为了减少国际上碳排放总量,依照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要求,享有一定的排放额度,在排放额度用尽时或有剩余时,遵循国际和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规则,在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引导和监管下,对碳排放权指标和基于项目产生的减排信用进行有偿买卖的国际经济法律行为。

二、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

目前学界对碳排放权的权属性质有着不同的界定角度,如资源论、许可证论、产权论等。笔者在此仅从法学角度浅谈自己的拙见。笔者认为,碳排放权既具有用益物权的权利属性也具有人权属性,同时还是公权色彩浓厚的私权。

(一)碳排放权具有用益物权属性

碳排放权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其具有传统用益物权的一些特征,同时又与传统用益物权有所区别。①

1.碳排放权的客体是一种拟制的不动产

通常认为,在空间上具有固定位置,不能进行移动或者移动会对其价值造成影响的物就是不动产。碳排放权的客体是大气环境容量资源,这种标的物是一种无形物,因此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是不动产,其能够在各排放实体之间进行转让,而且其价值不会因为空间上的移动而有所损坏,但是其获得、转让等都要履行严格的类似于不动产的登记手续,因此可将其称之为拟制的不动产。

2.碳排放权是对“他人所有之物”的使用

碳排放权的标的物是大气环境容量资源,而大气是人类共同的财产,属于公共物品,故碳排放权并不专属于某一特定的个人,因此可以将其界定为“他人的物”。另外,由于环境容量具有稀缺性和财产性的特点,排放权人不仅可以将环境容量留给自己使用以实现自身的发展并从中获益,也可以将富余的环境容量通过经济方式转让给其他排放实体以从中获得经济收益。这种对环境资源的使用、收益权符合民法中的用益物权的特征,具有用益物权的属性。

(二)碳排放权具有人权属性

目前世界上仍有不少国家的人民挣扎在生存线上,他们的温饱问题还没有得到保障,医疗和教育就更不用说了。对于他们来说,碳排放权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唯一出路,并且他们不具有减排的技术和资金,所以,他们的碳排放权需要得到满足,生存需要得到保障。从这个角度讲,碳排放权也具有人权属性。

(三)碳排放权是公权色彩浓厚的私权

碳排放权从本质上来说属于私权,但其在交易过程中又介入了公权的身影,因此可以说它是带有公权色彩的私权。

1.碳排放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私权

一方面,碳排放权是指排放权人所具有的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利,而企业是主要的碳排放权人,从这个意义上讲,碳排放权的本质是为了满足企业的生产运作。另一方面,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更加注重意思自治,促进有限的大气环境容量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最终达到缓解温室效应的目的。所以,碳排放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私权。

2.碳排放权的公权色彩浓厚

碳排放权指标交易的前提是政府通过行政行为对碳排放权指标进行许可与分配,在实现了公平的许可与分配之后,政府要在交易进行中予以监管。这表明碳排放权具有公权色彩。

三、国际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责任

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制,法律文本将形同虚设。目前,国际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渊源中较少涉及各方法律责任之规定,保障体系尚显缺位。

由于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具有跨国性,并且涉及到每个国家的利益,因此,对责任的规定不仅涉及国际范畴,同时涉及到国内范畴。国际层面,应完善责任条款,构建责任体系;国内层面,要加强对交易各方的管制。如此,将两者相结合,必将会促进整个交易市场更加规范、公正。

(一)国际责任

碳排放权的分配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公平和程序透明是碳减排指标分解分配的基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风险预防及最低成本的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当前,各国都有了具体的减排数量,但是,国际上并没有关于国际责任的制度性规定。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良好运行需要各缔约方确立一个关于责任的法律文本,将国际责任具体化,让违法者依法受到惩罚,以此,规范碳排放权的分配。

(二)国内责任

由于国际碳排放权交易的具体过程是在一国国内发生,并且交易双方签订协议时所选择适用的法律也是一国国内的法律,因此,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必然涉及到国内责任。国内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

1.碳排放权交易的民事责任

只有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具体化,才能让受害人得到充分的救济,才能警戒侵权人,才能平衡社会利益。因此,在碳排放权交易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多种类的责任形式,如赔偿损失、排除危害等。

2.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责任

碳排放权交易主体需要接受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果它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当然,行政部门要依法行政,如果存在不依法监管甚至不监管等行为,其将会受到行政法律法规的制裁。

3.碳排放权交易的刑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这一领域中引入刑罚处罚机制,为交易过程中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设定相应的罪名,由此一方面可以通过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即社会预防的作用昭示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决心,另一方面可以借助刑法提高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违法成本,以弥补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不足。

四、结论

现在是拯救地球进行时,是改变全球变暖的现状或抑制全球变暖状况恶化的关键时期,碳排放权交易作为减少全球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的重要措施,是目前削减温室气体排放量最有效的方式之一。然而,碳排放权的国际分配的格极其局复杂,不仅发达国家之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发展中国家也没有达成共识,独持异议。

碳排放权涉及到整个人类的利益,涉及到各个主权国家的利益,当然,也会涉及到各个国家的企业的利益。可是,任何一个削减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全球性框架不可能赋予世界上每个国家同等的满意度。在采取限制性措施或设置减排目标方面,如果每个国家、每个地区都固守自己的利益,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失败。碳排放权交易法律问题的解决,需要每一个国家、每一个地区的努力,需要每一个交易主体的努力。各个国家和地区要加强对关于碳排放权的立法,不断完善立法体系,同时,要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构建全面的监管体制。各个交易主体要明确地认识到国际及国内对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要在交易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如此,两者的共同努力必会减少国际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风险,让该机制有效运行,从而减少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注 释]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黄亚宇.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的立法思考[J].江西社会科学,2013(2):153-157.

[2]卢俊卿主编.第四次浪潮:绿色文明[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1: 212-235.

[3]赵勇猛.碳排放权研究:以国际气候政治博弈为背景[D].吉林大学,2013.

[4]时志雄.国际碳市场发展机制研究[D].复旦大学,2011.

[5]肖志明.碳排放交易机制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11.

[6]张文娟.低碳经济模式下排放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11.

D996.9

A

2095-4379-(2015)13-0122-02

武青(1990-),女,汉族,河北张家口人,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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