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船租赁登记法律问题探析

2015-02-07 00:52范高辉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关键词:法律效力

范高辉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136



光船租赁登记法律问题探析

范高辉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136

摘要:光船租赁登记问题产生于光船租赁这一法律行为,虽然光船租赁在世界航运史上产生较早发展较快但是发展缓慢,早年间制定的统一立法致力于把光船租赁登记问题标准化现在已形同虚设。光船租赁登记问题现由各国的国内法予以规定,中国光船租赁登记法律问题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不同性质和位阶中法律规定的不同,中国光船租赁登记制度中存在的相关不足之处和立法中的不完善不协调不统一。

关键词:光船租赁;光船租赁登记;法律效力

中国的光船租赁登记制度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并没有清晰的规定,并且在权利的性质和登记的性质上也存在矛盾之处,在光船租赁登记的公示在实践中并不是很充分也存在着很多登记并不能避免的问题。

一、中国关于光船租赁登记的法律规定

首先,1960年《船舶登记章程》中虽然有关于船舶所有人、船籍港变更、所有权转移和灭失的登记但是这些登记并为涉及光船租赁登记的内容只是关于船舶本身的登记,所以内容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次,中国关于光船租赁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船舶登记条例》中第六条的规定光船租赁权的设定等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应当由承租人和出租人持相关的证明文件如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登记机关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光船租赁登记要经过三级审核。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并没有单独规定光船租赁登记的内容,但是规定了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和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登记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光租船舶登记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二、中国光船租赁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光船租赁登记对抗的范围

对于光船租赁登记可以对抗的第三人的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像案例一中这样的情况如果物料供应公司在不能对抗的第三人范围之内的话,那么对于船舶所有人来说要其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

(二)中国光船租赁登记立法的不足

我国光船租赁登记制度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法规在性质和位阶上不统一不协调的问题突出,比较混乱和分散。仅《海商法》和《船舶登记条例》二者的规定就不协调,海商法中未规定光船租赁权要进行登记;而船舶登记条例中有些规定与前者不符。其次国内光船租赁登记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可查询的制度,所以在实践中登记不透明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无法查询船舶的登记情况,也会造成船舶的重复登记等情况,影响光船租赁登记效力的发挥削弱了登记应有的公示性。最后,光船租赁登记过程一般效率较低且登记只是一种形式的审查并不能保证登记的权利人与实际的光船租赁当事人一致。

(三)光船租赁登记程序上的不足

光船租赁登记程序上的审查只是对光船租赁申请人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及与之相应的身份的核实,但是是否对光船租赁登记进行实质上的审查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登记机关也没有权利作为法律规定范围之外的权力,造成登记的内容和身份会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的状况。

三、中国光船租赁登记制度的完善

(一)在立法上明确光船租赁登记的对象

首先对于光船租赁登记的对象是光船租赁的权利还是作为光船租赁登记产生依据的法律事实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次明确第三人的范围和碰撞责任的承担,最后理论上虽然有不同的说法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未经登记的船舶碰撞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二)完善光船租赁登记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完善光船租赁登记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公法和私法的协调与配合,首先《船舶登记条例》中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相混淆,没有区分程序和实体的内容,可以借鉴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方法将实体与程序分开,使法律更具有专门性。另外针对一体式的光船租赁登记模式,可以借鉴航空器立法的规定区分船舶的国籍登记和权利登记,权利作为一种私权登记不会与作为行政登记的国籍登记相混淆。从宏观上讲就是法律的性质与调整对象的性质要一致,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质要一致。

(三)加强光船租赁登记的公示效力

光船租赁登记程序中存在的效率低增加光船租赁登记当事人成本和登记审查不严格,首先,光船租赁登记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方式和程序可供查阅,因此在光船租赁登记中可以借鉴不动产登记的查阅方式减少权利人的风险确保交易的安全。其次,在光船租赁登记的审查过程中以形式审查为主,登记机关并不会也没有权力追究合同的真假和船舶的真实情况,所以这种形式审查是完全有可能与真实情况不符合而造成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损失。

中国及世界上光船租赁的实践在不断发展,所以建立与之相配套的一套法律制度在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权利上至关重要,从维护交易安全来说光船租赁登记是用一种非强制的手段督促当事人加强权利的保护意识,但从私权行使的自由上来说光船租赁登记制度又似乎是画蛇添足。光船租赁登记一方面也是当事人为了取得“方便旗”得到船旗国在行使权利上的方便所进行的登记,与船旗国并不一定存在真正的联系,世界上存在光船租赁登记制度的国家不多,中国的光船租赁登记制度也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还有待继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丽英.海商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2]司玉琢.海商法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朱作贤.光船租赁权与物权公示原则——兼论对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的理解[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1).

作者简介:范高辉(1989-),女,山东济宁人,辽宁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2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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