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惠惠
辽宁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6
浅析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付
冯惠惠
辽宁大学,辽宁沈阳110036
摘要:海上货物运输的迟延交付越来越成为国际经济法方面的热点,全球经济一体化与国际贸易频繁化的出现,也使得这一问题变得复杂。由于这一问题的商业性特征,货物利益方对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时间性越来越重视。本文通过介绍我国目前对这一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进行比较分析,揭示了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中迟延交付的现状,最后借鉴国际上有关迟延交付的优势理论和实践,对我国的这一问题提出了相对的建议。
关键词:迟延交付;海商法;船舶适航;法律体系
一、迟延交付的定义及性质
目前,国际公约及各国对迟延交付都有着不同的定义,由于对迟延交付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成熟,世界对此还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
我国海商法第五十条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根据通说,笔者认为迟延交付应定义为:如若承运人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或者在运输合同中并无此类约定时,未能在一个谨慎的承运人考虑了运输合同条款、运输特性、航行情况等常识情况之后被合理期待的时间内,在约定的目的地去交付货物,即为迟延交付。
迟延交付的性质较为特殊。从法律上看,其作为一种违约行为更具说服力,也更有利于迟延交付的起诉;从事实来看,其又是一种损害后果。为了使迟延交付问题能够在立法上得到较为充分的发展,纠纷在法律程序上得到更有效的解决,本文采取迟延交付是一种违约行为的立场,这也是目前绝大多数学者所普遍认同的观点。
二、海上货物运输中迟延交付的的原因
主观原因包括:第一,船舶不适航:如果船舶不适航,必然会出现海上事故、速度慢或者中途需要维修等情况,从而造成运输迟延,最终导致货物的迟延交付。第二,绕航:绕航所造成迟延交付主要是由于承运船舶有意而不合理的改变航线。我国的《海商法》第49条认为绕航是承运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违约行为。第三,装港或中转港迟延出运:这一原因是指承运人或船长在装运港或者中转港不合理的长时间滞留,或者在航行途中未合理速遣造成的迟延出运,最终导致的货物迟延交付。
客观原因包括:第一,海上灾害与海上事故:船舶在航行过程中有时会遇到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以及由于船长、船员或引航员的过失等原因导致的船舶碰撞、触礁及搁浅等海事事故,这些原因都很有可能延迟航行时间,造成迟延交付。第二,港口环境:包括工人罢工、装卸延误。船舶进入港口后,往往由于这些原因,船舶无处停靠而延迟卸货,导致迟延交付。
综上所述,造成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付原因是多样而复杂的,由于承运人的主观原因之后而造成的迟延交付,承运人必然要承担与其行为相适应的法律责任,而客观原因则可以作为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但是对于由于港口环境而造成的迟延交付,承运人还需要证明自己无过错,并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三、我国迟延交付法律制度的完善
迟延交付制度的完善具体可以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统一迟延交付的法律体系:沿海海上货物运输在海上货物运输的范畴之内,但其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相对比,仅存在对经营主体要求以及航程长短不同的差别。但是沿海海上货物运输由于被《海商法》明确排斥而只适用普通法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由此,相对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迟延交付,沿海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显得更为独特。前述建议提到将迟延交付定义的明确约定时间后增加未明确约定的时间后,也与目前沿海海上货物运输的迟延交付保持了相对一致,因此,笔者建议也将沿海海上货物运输的迟延交付纳入海商法所调整的范围之内,以此以便于改变当前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的冗杂现状。第二,以诚实信用原则来补充现行法规定:目前一种学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具备补充法律漏洞和修正现行法规定的双重功能,因此可以以诚实信用原则修正现行法。在我国,赞成这一学说的学者提出,为防止诚实信用原则的滥用,可以通过严格司法加以限制,比如规定法院在援引该项原则时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笔者赞同这一主张,认为该主张也可以适用于我国《海商法》中规定不完善的地方。《海商法》作为民法特别法,若法院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迟延交付案件进行审理,兼顾船货双方利益与社会一般利益,始终能体现公平正义。海商法学者也有人主张法院依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界定承运人的法律责任。第三,迟延交付的时效和通知时间应便利:《海商法》关于时效的规定仅仅涉及到了向承运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对向其他关系人所提出索赔请求的时效未并作规定,由此造成了实践中对时效期间的混乱。笔者认为对此立法可进行以下修改,保留原有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索赔权诉讼1年的时效期,且此时效期间同时适用于向其他关系人的索赔,另外,将货物灭失或视为灭失时的时效自应交付货物之日起的第61日计算,从而保证迟延交付情况下对于索赔人诉讼时效的公平性。应当交付之日有约从约,无约通过判断迟延交付的合理时间加以确定。
笔者通过自己的理解,结合已有研究成果,对迟延交付问题进行了简单的研究。希望能够通过再此的论述,能为我国海上货物运输的迟延交付制度完善及船货双方利益的平衡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王秋雯,姜政扬.论海商法对于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以英国法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1(01).
[2]许俊强.目的港受领迟延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
作者简介:冯惠惠(1991-),女,汉族,河南新密人,辽宁大学2015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在读。
中图分类号:D996.19;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22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