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振凯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我国减刑制度的完善
徐振凯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摘要:减刑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制度,这个制度对降低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会对侦破其他没有线索或者线索不多的疑难案件有很大的帮助作用,减刑是一个比较成熟同时又是一个比较适用于中国国情的刑事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减刑存在这很多的不足,笔者通过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减刑制度;不足;完善
一、减刑制度概述
减刑,在刑法中是指对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被刑罚的那段时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所在执行地的相关规定,积极改造,服从指挥,符合具体减刑条件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程序给予其减轻刑罚的司法制度。减刑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运用比较广泛的一项制度,也是实现刑罚目的的一种辅助性手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减刑的具体情况分为两种。第一种:应当减刑,应当减刑需要满足的条件比较苛刻,不仅要在被执行的刑罚的地方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表现优秀,而且要有重大立功表现。如果满足以上条件的话,就可以根据相关程序应当给予犯罪人减刑。第二种:可以减刑,可以减刑的就是指在被执行刑罚的地方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悔罪态度良好。人民法院就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严格依据法律程序给予犯罪人减刑。
1.减刑有着很强的理论基础
刑罚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惩罚犯罪,另一个是预防犯罪。惩罚只是一个手段,预防才是最后的目的。这是法律的职责,这也是司法公正地具体体现。但是仔细研究一下刑罚最主要的目的,预防犯罪,惩罚只是一个手段,最主要的是让社会上有更少的人去犯罪,从而社会安定团结。刑罚也是为了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让其好好改造.惩罚与改良的结合。惩罚不是目的,最主要的是让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不再去犯罪,降低自身的社会危害性。减刑正是这个最好的体现。
2.减刑的存在有科学的刑事政策依据
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和有关机关为了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而去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它在一定程度上指导着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工作。刑事政策有很多种,其中包括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刑罚政策、刑事司法政策。顾名思义,刑事中所说的减刑制度属于刑事刑罚政策的范畴。形式刑罚政策,我国目前的政策应该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指导着法律的进行。
3.减刑与罪刑法定原则是一脉相承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有哪些类型的犯罪,各种犯罪成立的条件,以及每种犯罪所应受到的刑罚。均有刑法来规定。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才能按犯罪来处理。刑法规定不为犯罪的就不能按犯罪来处理。减刑,在刑法中是指对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被刑罚的那段时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所在执行地的相关规定,积极改造,服从指挥,符合具体减刑条件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程序给予其减轻刑罚的司法制度。首先它是在肯定了法院的判决的基础上进行的,它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二、我国减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不同的地方有着不同的减刑标准,刑法典中对于减刑的具体操作也没有一个详细的描述,使得各地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的后果就是各地对于减刑很不一致,有的地方将减刑的资格定制的比较高,可以减刑的范围比较少,受到优待的人群少。有的地方范围比较大,对于减刑的资格界定的比较宽松,减刑的人比较多。这是对于减刑的范围。还有一个减刑的幅度,有的地方减刑的幅度很小,比较保守,相反,有的地方的减刑的幅度就比较大。减刑在全国上下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只是全国上下的减刑操作比较混乱。
1.法院没有专门的处理减刑的机构
减刑,在刑法中是指对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被刑罚的那段时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所在执行地的相关规定,积极改造,服从指挥,符合具体减刑条件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程序给予其减轻刑罚的司法制度。减刑的条件并不是很高,减刑的人数必定不少,没有专门的减刑机构,对于处理减刑的案件时,都是临时组成合议庭进行处理。案件多,没有专门的机构来处理,在人手上就显出很大的不足。没有足够的人力投入,必定会对减刑的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
2.法官对于犯罪人的表现认识不到位
人民法院根本不了犯罪人在监狱中的表现,犯罪人的劳动改造情况、犯罪人生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悔罪的态度都没有一个细致的了解,他们也不会也没有时间去做实地的考察,来确认这些犯罪的人基本情况。这些犯罪人的日常都是由执行机关来观察的,而法院不负责了解他们的日常生活和日常表现。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导致两者在关系上的脱节。法院也都是仅凭执行机关的建议来进行判决。比如,2012年,某监狱呈报的1260件次减刑假释案件,法院也全部按照监狱的建议来处理了。如果每次都是按照监狱的建议来处理,那么何必要在增加一个步骤呢,直接由执行机关视情况进行减刑。但是刑法又规定,刑罚的判决只能又人民法院来做出判决。所以在这方面还是需要改正的。
3.法院对减刑案件的处理不及时
人民法院在对减刑的案件处理,不立即处理,一般的法院往往都会选择集中起来处理减刑的案件,这样他们就会减轻很多的负担,既节约人力又节约财力。法院人手不够这是一个事实,但是这样的处理对于犯罪人是极其不公平的,会贻误减刑的最佳时间,导致减刑的效率低下。例如,某监狱的一个犯罪人符合减刑的条件,执行机关也将建议和材料呈报法院,但是法院迟迟不做处理,导致犯罪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由于法院人手的问题,他们每年可以接收的减刑案件有限,所以他们就会规定一些减刑的比例,比如一般都会把减刑的比例控制在百分之二十五左右。这种做法并没有法律依据,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很大的不公平。有些人不够减刑资格的为了控制着比例而勉强给了减刑的资格。更有不公平的是有些犯罪人有了减刑的资格,但是由于这个比例的问题只能等待下一次的减刑的机会。这样一来。会严重挫伤犯罪人改造的积极性。有悖于我国的刑罚政策。
在减刑前,犯罪人积极学习,认真改造,获得了减刑的机会后,由于法律规定两次减刑的间隔期间,他们认为自己没有再次减刑的机会了,就不思进取,改造的心一天不如一天,表现下滑,导致监狱内不好管理。同时也影响了其他人员改造的信心和决心。
三、我国减刑制度的完善
我国的减刑制度在很多法律上有所规定,如:刑法中、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等。但是这些多在于一些理论上的介绍和规定。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弱。不同的地方有着不同的减刑标准,刑法典中对于减刑的具体操作也没有一个详细的描述,使得各地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的后果就是各地对于减刑很不一致,有的地方将减刑的资格定制的比较高,可以减刑的范围比较少,受到优待的人群少。有的地方范围比较大,对于减刑的资格界定的比较宽松,减刑的人比较多。各地的减刑差异性过大,有的极其不合理,因此,需要制定一个统一的减刑条例,来规范减刑中出现的问题,使得我国减刑制度的操作性更加完善。
我国目前实行的减刑政策是减刑次数较少,但减刑幅度较大,这样的可操作性强,操作起来比较简便,有利于法院和执行机关减轻负担,但是这样和减刑的目的和意义是有些不相符合的。如:在减刑前,犯罪人积极学习,认真改造,获得了减刑的机会后,由于法律规定两次减刑的间隔期间,他们认为自己没有再次减刑的机会了,就不思进取,改造的心一天不如一天,表现下滑,导致监狱内不好管理。同时也影响了其他人员改造的信心和决心。如果改成减刑幅度小,而减刑机会多就会避免这些问题,可以一直保持犯罪人的积极性。美国的减刑制度就是这种减刑机会较多。减刑幅度小的方法,这样能有利于监狱的管理,有利于更好的降低犯罪人的人身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
目前,我国的执行机关的人为性太强,在一些工作的考评中全凭工作人员主管臆断。这种不公开、不透明。像这种情况很容易导致腐败的发生,现在我国对于监狱的一些考核一般采用量化为主的形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积分制。这样一来,执行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大,而且犯罪人也可以采用投机取巧的方式,在工作人员面前,积极表现,以求更高的积分。笔者认为犯罪人不能单单靠量化积分来进行审核。笔者建议审核要多方面的进行。可以多加几个部分。1.犯罪人的基本情况,不仅要包括人身基本信息也要包括一些亲属、工作单位以及社会的评价。2.犯罪时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手段以及在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犯罪后的具体表现、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等等。
减刑的条件并不是很高,减刑的人数必定不少,没有专门的减刑机构,对于处理减刑的案件时,都是临时组成合议庭进行处理。案件多,没有专门的机构来处理,在人手上就显出很大的不足。没有足够的人力投入,必定会对减刑的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需要设定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处理关于减刑的案件。这样一来,可以更好的处理减刑案件的问题。一来能够更好的处理减刑的案件问题,二来保护犯罪人的自身利益。
法院是审判的机构,这是一个公正的地方。但是要想做到公正必须要有公正的法官。在这方面我国还有明显的不足。特别对于减刑案件的处理,一定要找素质过硬的法官队伍来进行审理。笔者有以下建议(1)完善法官选任制度。法官的选任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对于专业技能过硬、道德素养高的人才能做法官,以此来提高自由裁量的公正性。(2)建立完整奖惩机制,对于表现好的法官要给予奖励,来提高其积极性,让其更好的服务于司法工作。对于不合格的法官要严格惩罚。督促其提高自己素质。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建立职业化独立的法官队伍才能在自由裁量权上做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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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徐振凯(1989-),男,山东兰陵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17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