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雨桐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浅议犯罪心理的形成——以犯罪行为的实施为标志之否定
吴雨桐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1620
摘要:为了探讨犯罪心理形成的标志,本文首先确定了犯罪学中“犯罪”的相关概念以明确犯罪心理的内容及范围,从而进一步讨论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从典型案例入手结合理论分析最后得出结论。
关键词:犯罪心理;犯罪行为
一、犯罪概念的界定
每谈及“犯罪”二字,我们通常最易反应出的是刑法中犯罪的概念,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刑法界通说认为,犯罪就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事法律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正是由于我国犯罪学起步较晚,且与刑法学的诸多内容交叉互通,现阶段多数人仍然是以刑法中的犯罪概念为基础进行把握。当然近些年来,“犯罪”在刑法学和犯罪学中的定义也是专家学者争议颇多的话题,出现了“同等说”、“包含说”、“交叉说”或“部分竞合说”等诸多观点。每类观点都有独到之处,也有它的不足与缺陷。相较而言,笔者认为“包含说”更具说服性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学科研究的领域来讲,犯罪学研究的是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矫正和预防的学科;刑法学中则不会关注犯罪人的生理、心理和人格方面等特点,而是重点研究构成犯罪的各个要素、什么行为需要纳入刑法管辖的范围以及如何定罪量刑,仅在这一点上就已决定犯罪在两个学科中概念无法统一。第二,从西方犯罪学发展的历史来看,犯罪学家研究的行为远远超出了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除了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之外,犯罪学中的行为更多包括违法和越轨行为,甚至在道德层面上可遭受谴责的作为。第三,从对策方法上,犯罪学家们越来越注重研究社会和家庭环境与导致犯罪人行为的自身特点方面着手,以预防犯罪为目标,运用心理、生物、医药等方法和完善社会制度或国家政策达到减少犯罪的效果;刑法理念中的预防效果与此不同而更加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通过制定刑罚来达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前者是事先预防,针对犯罪行为;后者是事后惩罚,针对犯罪结果。第四,从二者性质上讲,犯罪学基本不带有倾向性地容纳了统计学、心理学、社会学、生物学、人类学、被害人学等学科的知识背景与研究方法,将理论与实证相结合;刑法则带有明显的政治性,作为国家的统治工具,不论从刑法条文的制定还是罪名量刑的轻重上都会或多或少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内容。
综上所述,“犯罪”的概念在犯罪学与刑法学中有很大程度上的相似性,但犯罪学的犯罪慨念是扩大的犯罪概念,是抽象化的、虚化的、大写的“犯罪”,不同于刑法犯罪定义的最大可能的明确性,犯罪概念的模糊和精确各有用场,不必强求一致。①“包容说”的实质在于:确认犯罪学对犯罪的理解原则上应遵从于犯罪的法律定义,但同时又不必严格受制于刑事违法性要素,从而扩张了犯罪学犯罪概念的外延,并将刑法规定的犯罪包含在犯罪学概念之中。②
二、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
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③广义的犯罪心理则是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和完成有关的各种心理活动和心理因素的总称,不仅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即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活动和有关的心理因素,而且还包括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前预谋和准备犯罪过程的心理活动。④犯罪心理综合了各种心理因素,比如认识、情感、意志、气质、性格、需要、动机、信念、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心理状态等。它包含了犯罪动机、犯罪人格、犯罪思维模式、反社会的价值观念系统等等。
从各类犯罪心理学专著来看,对于犯罪心理和行为之间关系的问题上大多作者都一致认为犯罪心理总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就已经形成,犯罪行为总是在犯罪心理形成之后才可能发生。栗克元教授认为,犯罪心理与其说是一个结果不如说是一个过程,一个不断生成、建构、变化和解构的过程。也就是说,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动态性,在形成过程中会受到自身或外界因素的综合影响,那么犯罪行为也会因犯罪心理的变化而变化,行为人在实施行为前可能已有决意,但随着内外部影响因素的改变行为在实施完成前犯罪心理都具有不稳定性。
2015年3月11日,交警茆盛泉(化名)在上海闵行区吴中路虹许路执勤的时候发现一辆红色宝马轿车不按路口的导向标志行驶,从直行车道向左转弯,于是上前纠正。然而在处置的过程当中轿车司机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将不听现场交警指挥突然左转加速强行闯关,民警试图将手伸入车窗阻止,驾驶员再次加速行驶,将茆盛泉拖行10米之后重重带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从孙某的行为来看分析其心理,原本在直行车道上行驶的红色轿车忽然加速超车企图进入左转车道,但由于加塞未能成功,车子停在了直行车道的停车线外,这一违法驾车行为被正在路口执勤的交警发现,于是他立刻上前予以纠正。第一次轿车乖乖地退回了停车线内,行为人此时可能仅是心怀不满,企图继续左转,当左转弯绿灯亮起后孙某感觉前方的茆盛泉(化名)应该不会注意到自己,于是从直行车道缓缓驶入了左转弯的待转区。然而这第二次违法驾驶行为依然没有逃过茆盛泉的眼睛,他第二次走到肇事司机的轿车旁,肇事车辆的行车记录仪记录下了两人的对话:“往前开,你是从直行车道开过来的吧?”,“后面都是这样的车,你不要这样”,“往前开”。虽然交警一直示意让司机按照路面箭头行驶,但孙某始终一意孤行。从这段对话和第二次的非法驾驶行为可看出,孙某已对交警产生了严重的抵触心理。
目击证人刘正金(化名)司机说道:“就在一瞬间的时间,我就发现这个车子突然左转,警察伸手就去抓车门,当时这个车的速度快的惊人,一点都不停”。作为一个老驾驶员,刘正金判断当时车速在100码左右。行车记录显示在交警倒地后继续行驶了一段距离后后才选择了靠边停车,也就是说孙某明知加速行为可导致交警重伤或致死仍无减速之意,说明犯罪人的报复心理在实施行为时的那一刻是十分明确的。由案例也能得出,既然我们这里探讨的犯罪行为远远大于刑法中的定义,那么犯罪心理的形成也并非限于行为人实施行为的那一刻,孙某第二次的违章举动表明在此前其已形成了明显的犯罪心理,最后的突然加速行为反应出的仍是他不服交警管制执法的心理内容。
从目前的材料来看,行为人造成死亡结果的加速行为发生仅在两秒左右的短暂时间,这样的短暂时间正如行为人所供述的“我想要转过来靠边再理论,但是为什么油门踩那么大,我也说不清,就一下子踩了,太乱,无法控制。”“我真的没有任何要伤害你的意思,没想到会有这个后果,真的,特别特别后悔”。因此,行为人完全有尽可能仅出于想要“溜走”的意图或对民警的执法行为的排斥心理实施了加速行为,但对于造成民警伤害的故意却缺乏证据。⑤
三、犯罪心理的形成并没有明显的标志
当然,对于犯罪心理的解读往往都需要对行为的模式和后果的分析,才能掌握犯罪人心理。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犯罪心理结构”的概念,即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在犯罪行为实施时起支配作用的那些畸变心理因素有机结合而相对稳定的结合体。⑥上述案例也同样适用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态变化,首先孙某在第一次被拦下之后就已生成了潜在的犯罪心理,加上孙某微博的恶劣言论及近一年来的十次违章记录透露出其一些不健全的人格基础或不良心理因素,此时仅仅表现为偶发不良行为的模糊状态;接着,恶变的犯罪心理可以从孙某被第二次警告直至最后加速将茆盛泉拖行致死看出,在这一阶段受外界的不良诱因、外部刺激影响较大;最后,孙某归案后其态度表现十分懊悔,犯罪心理则处于衰落阶段,即行为之后犯罪人的心理逐渐恢复常态,自责或后悔,担心暴露或受到惩罚。
可以说,犯罪行为是行为人某一刻犯罪心理的外在体现,多数学者都是将犯罪心理的形成与犯罪行为的发生两个阶段进行综合性的研究。虽然在实践当中,很难将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发生截然分开,但是犯罪心理的发生与犯罪行为的发生不是在同一时刻,犯罪心理形成之后,还需要在一定的情境之下,才能充分而完整地转化成为犯罪行为,所以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之一。犯罪心理在生成过程中,不管受到外界多大的影响,总是具有更多的主观性,因此,犯罪心理的形成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几个不同阶段,它可能在犯罪行为实施时形成,也有可能在犯罪行为完成时形成,还有可能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就已形成。从现实意义上讲,我们应当更加注意犯罪行为实施前的心理状态,提早采取积极预防和救治措施,防止并抑制其选择进行越轨行为。
[注释]
①任玲.犯罪学与刑法学中犯罪含义之比较研究[J].辽宁警专学报,1999(4).
②张远煌.论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的区别[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2(6).
③罗大华.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3.
④梅传强.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9:7.
⑤张明莹.闵行交警殉职案刑法定性问题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5.5.
⑥http://ahhyfy.cn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678.
作者简介:吴雨桐(1992-),女,华东政法大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犯罪学、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06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