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豫黔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北京100020)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剖析及预防重新犯罪对策思考
李豫黔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北京100020)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但定性分析显示犯罪形势依然严峻。未成年人犯罪呈多元、低龄化趋势,暴力、团伙、恶性特征明显。抢劫多、财产型多、短刑期多、异地犯罪多,我国未成年犯管教所结合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革探索,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矫治措施,挽救、感化、教育矫治了大批未成年犯,为预防、控制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了巨大贡献。
未成年犯;现状;特点;问题;对策
我国未成年犯管教所(以下简称未管所)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矫正未成年犯的特殊学校,是专门收押和改造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徒刑、年龄在18岁以下的未成年罪犯的专门场所。我国贯彻“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和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开展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工作,目的是将未成年犯教育改造成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水平和劳动技能的守法公民,预防未成年犯再次走上犯罪道路。我国未管所坚持依法管理,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监狱法》以及司法部颁布的《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依法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依法文明管理和严格执法,尊重未成年犯的人格,创造有益于未成年犯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的改造环境。
我国未管所在执行刑罚期间,充分考虑到未成年犯的年龄和生理特点,既注重改造他们的犯罪思想,又照顾他们正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阶段,采取的一切措施都以适合他们的年龄特点,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发育和成长为条件。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还保证他们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未管所既是改造未成年犯的部门,也是教育其重新做人、学习文化技术的学校。未管所教育改造工作以法制教育为核心、以文化教育为基础,以技术教育为重点,对未成年犯进行重新塑造,目的是矫治未成年犯的恶习,化害为利,造就新人,预防重新犯罪,最终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目的。
毋庸置疑,青少年是家庭、社会、国家的未来,少年智则中国智,少年富则中国富,少年强则中国强,少年独立则中国独立,少年自由则中国自由,少年进步则中国进步,他们是国家未来的主人,他们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我们未来的国民就会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他们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我们未来的社会就会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他们能够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我们国家的未来就会富强、民主、文明、和谐,青少年出现了问题,我国未来的发展就将不那么平坦。做好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做好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有利于未来的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国家发展。鉴于当前国情,独生子女是当前未成年人的主体,未成年人是一个家庭的核心,挽救一个未成年犯,相当于挽救一个家庭,帮助了一个家族,稳定了一片社区,对促进社会和谐、国家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做好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有利于减少将来重大恶性案件的发生。据相关权威部门统计分析,在全部的重大刑事案件中,有80%以上的案件是由不足20%的累犯或惯犯实施的。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不是初犯,是惯犯、累犯。要减少犯罪,必须要首先减少惯犯和累犯的数量。而惯犯与累犯的最初犯罪多数发生在青少年时期。未成年犯最终刑满释放后依然面临很大的生存压力,一旦他们与社会为敌,成为累犯或惯犯,社会将面临更大的威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未成年犯出狱后重新犯罪,是预防犯罪的重中之重。
做好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有利于当前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减少不良青少年对学校、社区、社会的滋扰和破坏,保证其他青少年稳定、健康的学习成长环境。消除未成年犯给社会带来的不稳定因素,清除人们的恐慌心理,减少对青少年的误导作用,减轻给家庭带来的不安定因素,为青少年的成长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生态环境。
截止2013年底,我国未成年犯管教所有34所。2013年底在押未成年犯13267人,比上年减少2161人,下降了14%。
从捕前身份看,学生1263人,占9.9%;从事农牧渔的6020人,占47.2%;失学无业的4470人,占35.1%;其他就业的992人,占7.8%。
从文化水平看,文盲半文盲134人,占1.1%;小学4058人,占31.8%;初中8112人,占63.6%;高中或中专及其以上441人,占3.5%。
从年龄看,14岁的46人,占0.4%;15岁 的933人, 占7.3%;16岁3350人, 占26.3%;17岁8416人,占66.0%。
从犯罪类型看,危害公共安全94人,占0.71%;妨害社会管理秩序841人,占6.3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3528人,占26.59%;侵犯财产8687人,占65.48%,其它117人,占0.88%。
从所判刑期看,判处5年以下的8076人,占60.87%;判处5至10年的3958人,占29.83%;判处10年以上的1093人,占8.24%;判处无期以上的141人,占1.06%。
根据统计,1994年未管所在押未成年犯人数为13910人,到2005年一度达到峰值23957人,从2006开始回落,至2013年底降至13267人。
图1 全国未管所未成年犯数量(数据来源:司法部监狱管理局)
图2 全国未管所未成年犯年龄分布(数据来源:司法部监狱管理局)
图3 全国未管所未成年犯学历分布(数据来源:司法部监狱管理局)
图5 全国未管所未成年犯刑期构成(数据来源:司法部监狱管理局)
图6 全国未管所未成年犯犯罪类型构成(数据来源:司法部监狱管理局)
图7 全国未管所未成年犯侵犯财产犯罪构成(数据来源:司法部监狱管理局)
图8 全国未管所未成年犯侵犯公民权利犯罪构成(数据来源:司法部监狱管理局)
图9 全国未管所未成年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构成(数据来源:司法部监狱管理局)
根据我国未管所关押的未成年犯情况及其变化(图1至图10),我们发现当前青少年犯罪呈现四个特点:一是未成年人犯罪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但多数仍滞留在初中毕业后、就业前一段时期;二是暴力犯罪有所增长,团伙犯罪加剧,被引诱吸毒贩毒现象突出,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相交织。以抢劫为主的侵犯财产犯罪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的绝大多数;三是恶性犯罪有所增强,居于前五位的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为抢劫、强奸、盗窃、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故意杀人,但多数犯罪恶性程度仍以轻型为主。四是青少年犯罪时多发生在异地,远离本乡本土。
结合调查我们发现,城市闲散青少年和农村留守青少年群体是犯罪的高危人群,是社会稳定的隐患。但是他们也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其权益受侵害率和犯罪率都比较高。闲散青少年等群体在不同程度地游离于家庭、学校、就业单位等传统的社会控制机制,处于社会联系的薄弱环节。因此,必须通过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逐步建立与之相应的、有效的社会管理模式。
结合调查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我们发现,当前多数未成年犯捕前是家中的独生子女,是“小皇帝”。进入未管所后“90后未成年犯群体个性心理”特征日趋明显。首先是个性扭曲,自私、冲动,情绪不稳定。以我为中心,任性、为所欲为、霸道和冷漠。入所后拘禁反应突出,怨恨与忧虑心理交织,常伴有恐惧、悲观、失望、焦虑、抑郁、抵触、对立等不良情绪和行为表现,容易感情用事,遇不良刺激,易出现不理智的行为。其次是认识能力低下,辫别是非能力差。学历低,社会阅历浅、生活经验不足,对社会、家庭、前途、理想以及法制观念模糊,人生观、世界观偏斜,道德观念和义务观念淡薄。把罪责推向客观,只谈自己受监禁惩罚的痛苦,不谈其犯罪给受害人、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第三是意志力和自控力薄弱。缺少独立自主能力,对监所管理不适应,人际关系不协调,经不起困难和挫折,情感常处于激昂状态,遇事不善权衡利弊,很少考虑行为后果。第四是贪图享受,好吃懒做,鄙视、厌恶学习和劳动,生活能力差。
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生理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还不成熟,还处在快速成长的阶段,对于外部事物的影响反应较为激烈;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不成熟,主要表现在认识能力较低和控制能力较差,不能正确控制自己的情绪,容易冲动,产生过激行为。
未成年犯大多数心理尚未成熟,社会阅历低,缺乏正确的是非标准,而对其行为的社会意义不能有深刻的认识,很少存在预谋的犯罪,其犯罪动机往往也非常幼稚,甚至存在着善良的可能。在社会上一些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很容易被他人指使和利用,实施犯罪行为。但是由于未成年犯未成熟的生理、心理特点,其又容易接受教育,我们始终坚信,绝大多数未成年犯是可以改造好的,只要认真地对他们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完全可以转变未成年犯的思想,使挽救工作落到实处,使其返回社会后不再重新犯罪,达到预防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的目的。
面对我国当前青少年犯罪的新形势、新特点,我国未成年犯的教育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
(一)法治体系需要进一步建构和完善
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体系零散、不完整,模糊、不具体,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干预、转化工作不到位。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以《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但落实这些法律法规所需的配套的具体法规和工作规程还未形成,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极其缺乏,只能停留在倡导性规范的水平上,不能充分发挥法的效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中《监狱法》以及司法部颁布的《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等偏重倡导性和原则性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按照成人刑法思维处理方式,已远远不能有效应对当前的复杂局面,需要进一步完善,不断健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治体系,使之更具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
(二)衔接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加强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截至目前,全国仅有江西、上海、四川、湖南等少数省(区、市)将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纳入到当地的教育规划,并在经费、师资、教材等方面给予保障而其他多数省区市未管所还没有实现。对此,应当从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中予以进一步明确。未成年犯义务教育所需的师资培训、教学安排、考试考核等还需要当地教育部门做好支持衔接工作,以做到统一管理、规范工作,提高教育水平。同时未成年犯刑释出所后的衔接及安置帮教工作也需要进一步明确、规范。
(三)教育保障需要进一步落实到位
一是教育经费保障不到位,或到位的标准偏低,有的还没有明确标准,有的未成年犯的教育工作没有专门的经费支持,只能依靠未管所多方筹措资金开展教育工作。二是师资队伍保障不到位。没有专业的师资力量,多由警察兼职,缺乏相关的培训、教研活动,少数干警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专业化水平还不能完全满足教育矫治工作的需要,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三是教学设施缺失落后。有的未成年犯接受教育所需的教学楼、实验室、图书室、运动场馆等教学设施,所需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艺、体育器材等远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教学条件较差、教学设备缺乏,严重制约了教学水平的提高。严重影响了对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治工作。
(四)教育矫治措施方法需要进一步加强和丰富
一些地区对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治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有的同志特别是少数领导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教育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未管所教育工作内容、手段单一,方式方法陈旧,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需要进一步加强和丰富。
近年来由于我国采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坚持行政处罚、刑事和解、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慎用监禁刑、非刑罚化,导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被“分流”的现象比较突出,“漏斗效应”明显。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被法院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仅占公安机关发现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一半,最终被送到未管所的仅占被法院判处刑罚的三分之一(图11、图12,表1),从而导致未成年犯相对数量的下降。但定性分析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依然严峻。犯罪人数依然众多,近2万名未成年犯的存在,至少深刻影响着2万核心家庭、几十万亲属亲友的担忧关注。按比例推算,近2万名未成年犯,就可能有近十几万青少年犯,影响着十几万核心家庭、上百万亲属家庭的和谐稳定。同时我国未成年犯的人数和结构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深刻影响着我国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表1 2001—2011年全国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犯占全部罪犯和青少年罪犯的比例①表①数据参考操学诚,路琦,牛凯.2010 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
图12 法院与未管所未成年犯人数对比图(1900-201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厉行法治、依法治国的决心和勇气。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自觉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会精神指导实践,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坚持法治思维,从制度上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犯重新犯罪。
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关心下,我国未管所形成了教育中心确立、教育基础牢靠、教育方向明确、教育方法多样、教育热情高涨、教育成效喜人的良好局面。所内案件逐年下降,未管所持续安全稳定,干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改造质量不断提高。我们还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的要求,适应新情况、新变化,进一步发挥教育改造的攻心治本功能,有力地推进教育改造工作的科学化、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为有效维护未管所的长期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一)进一步构建和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体系
建构和完善未成年人法治制度,要把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作为与成年人犯罪有本质不同的问题来对待和处理,通过独立的实体法、程序法保障其实施,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要从法律上明确责任主体,需要进一步明确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各部门在不同预防阶段所应实施的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手段,明确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的责任义务,加强对责任主体的监管和监督。要进一步明确未成年犯不同阶段的法律法规,建立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福利制度,如《未成年人福利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细则等,做好未成年人的监护监督、支持工作;建立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制度,如《社区矫正法》、《亲职教育法》等,对一定程度上的未成年人不良违纪行为及时干预;完善未成年犯的矫治制度,如《未成年人教育矫治法》等,对未成年犯加强教育转化;建立保障刑释未成年犯的帮教制度,如《未成年犯安置帮教法》、《未成年犯救济法》等,对刑释出所后的未成年犯加强帮教帮扶工作,形成一系列的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体系。要进一步明确各项法律法规实施的程序、方法、步骤,形成工具包、任务包,将法律法规落到实处。要进一步明确未成年犯教育矫治的立法结构,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及未管所内完善的法规制度体系。构建持久有效、富有特色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和法律体系。
构建和完善未成年人法治体系,预防和控制未成年犯重新犯罪,不仅要关注未成年人,还要关注到影响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最关键的家庭环节;不仅要关注到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还要关注到未成年人自身成长;不仅关注对未成年犯的惩罚转化,还要关注到对未成年犯的干预和保护。通过不懈努力,早日构建出富有成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网络。
(二)进一步矫正不良行为,挽救未成年犯走正途
立法司法的目的是预防、控制犯罪,最终消灭犯罪。对未成年犯惩罚是必须的,没有罚的法律就不是法。教育有多种方式,不能忽视惩罚,保护不等于不罚。未管所有一定罚的权利,对问题较多的未成年犯,就应该运用特殊教育程序和手段,在强制化的环境中,帮助他们最大程度地成为合格的社会守法公民。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按照《监狱法》的规定,我国执行刑罚的未成年犯与成年犯施行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直接管理。目前,全国各省都有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未成年犯实行专门集中关押,对未成年男犯、女犯,分别编队关押和管理,未成年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管理,为未成年犯营造了良好的管理教育环境。通过执行各项法律制度和科学的管理方法,起到矫正和改造作用。在具体管理过程中适当照顾未成年犯的年龄、心理特点,采取适合其生理、心理特点的管理办法,在严格管理的前提下,做到严而不死、管而不僵,活而不乱。法律对其惩罚的目的在于教育,未管所进行带强制性的管理和教育,最终使未成年犯树立重新做人的观念,可以防止他们再次走向犯罪。
(三)进一步强化权益保护,感化未成年犯走正路
保障未成年犯应有的合法权益,尊重其人格,而不是消极地进行防范管束。组织未成年犯劳动,在工种、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安排未成年犯从事过重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不组织未成年犯从事外役劳动。未成年犯实行半日学习、半日习艺性劳动制度。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实行全天学习,不参加劳动。在日常管理中,对未成年犯使用“学员”称谓。充分照顾未成年犯的生理、心理特点。未成年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通电话、会见并且可以与亲属一同用餐。遇有直系亲属病重、死亡以及家庭发生其他重大变故时,经所长批准,可以回家探望,必要时由人民警察护送。对未成年犯的档案材料严格管理,不得公开和传播,对未成年犯的采访、报道,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批准,且不得披露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犯真实情况的资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犯的隐私。未管所依法保障未成年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权利。保障未成年犯得到法律帮助。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办好报刊、黑板报、广播站、闭路电视等,丰富未成年犯的服刑生活。强调对未成年犯的感化,用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伦理去关怀、教育、感化未成年犯,让未成年犯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和对社会的危害,能够痛改前非,真正感觉到人民政府、社会、家庭是真心诚意地挽救他们。
(四)进一步加强教育矫治,引导未成年犯奔前程
未管所的教育改造工作应当充分考虑到未成年犯的生理、心理、行为特点,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形式多样的教育改造方式。
1.要重视和加强对未成年犯的道德、法制和人生观教育。要帮助未成年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开展有针对性地法制道德教育,重点是净化其思想,洗刷其心灵。通过法制道德教育,使其正确地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使其能够树立法制观念,认识到法律的权威,自觉服从法律、遵守法律、遵守社会道德,联系自身的违法犯罪事实,从内心深处认罪服法。使深刻反省变为改造中的动力,不再重新步入犯罪。
2.要重视和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文化教育。要将未成年犯的文化教育列入当地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使用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学历的人民警察担任教师,配备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四。教师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要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未成年犯经考试合格的,由当地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鼓励并组织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自学,参加各类自学考试。
3.要重视和加强对未成年犯的职业技术教育。要根据未成年犯的刑期、文化程度和刑满释放后的就业需要,重点对其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和技能培训,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参照社会同类学校。对参加技术学习的未成年犯,经考试合格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未管所要积极争取将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当地培训总体规划,加强与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开展电脑、营销、服装、缝纫、烹调、护理、家政、印刷、汽修、机修、电工、焊工、种植、养植等符合未成年犯刑释后就业需要的职业技术工种,使其掌握就业谋生的一技之长。
4.要重视和加强对未成年犯的心理矫治。针对未成年犯正值青春期,生理、心理发展处于过渡期的特点,各地未管所要建立心理矫治机构,培训和聘请专门的心理矫治师,对未成年犯开展生理、心理健康教育,对有不良心理倾向的未成年犯进行心理测试,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帮助未成年犯培养良好的心理、性格品质,维护并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5.要重视和加强对未成年犯的劳动教育。未成年犯的劳动,以学习、掌握技能为主,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保障。组织适宜未成年犯参加的劳动项目,要注重劳动保护,给予劳动报酬,使未成年犯掌握劳动技能,矫正好逸恶劳的恶习。通过强化劳动改造,加强劳动观教育,培养良好的劳动观念,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生活技能教育结合自主生活需要,提高未成年犯整体素质和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开展生活常识教育,培养其生活自理能力。最终帮助未成年犯塑造健康人格,提高社会生存能力。
(五)进一步推进改革创新,提高教育改造工作水平
1.要明确未管所工作指导思想。要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所,依法管教,与时俱进,把教育改造作为未管所工作的中心任务,构建人人关心教育、人人支持教育、人人从事教育的氛围。
2.要夯实教育改造工作基础。充实未管所的教学楼、实验室、图书室、运动场馆等教学设施,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艺、体育器材。各管区设立谈话室、阅览室、活动室。高度重视教育改造环境的潜移默化作用。
3.要健全教育改造体制机制。健全教育改造工作领导责任机制,坚持由主要领导抓教育改造,主要资源用于教育改造,主要时间用在教育改造上。完善教育改造评价考核机制,把改造未成年犯工作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教育、管理、生产等各个部门和人员,纳入年终目标考核体系,把教育改造质量作为衡量未管所工作成效和考核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健全教育改造保障机制,按规定落实未成年犯教育经费、设施、机构、人员,建立教育改造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增加教育改造经费预算,大幅度提高未管所教育改造工作信息化水平和硬件设施条件。
4.要丰富教育改造工作的内容。贯彻落实司法部相关规定,充实未成年犯教材,研讨教学理论,交流教育模式,充实法律常识教育、认罪悔罪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专题时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社会常识教育内容。丰富未管所的扫盲教育、文化教育、学历教育。完善未成年犯入所教育、出所教育、社会适应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就业培训。严格按照社会规范统一并不断丰富未成年犯的劳动教育、安全教育、岗位教育。引进社会优质教育资源,将未管所相关教育纳入到当地教育培训总体规划。积极优化培训、竞赛评选,打造出优质课件、精品课程、视频讲座、个案转化等精品。通过自创和引进,丰富未管所教育改造内容。
5.要创新教育改造手段。重视未成年犯的自我改造和自我管理。重视个别化矫治、分类教育,重视心理咨询、循证矫正。重视未成年犯改造质量评估、矫治优秀个案。将未管所信息化工作重心逐步向教育改造转移,不断整合,综合利用电化教育、远程教育、多媒体教学、教育专网等教育资源。
6.要提高未管所教育改造社会化工作水平。不断加强社会帮教工作网络体系建设,拓展社会关心、支持、协作渠道。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者、未成年犯亲属等,都是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犯的重要力量。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开展有效的帮教活动,共同做好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注重发挥社会帮教在提高未成年犯认知水平、解决未成年犯实际困难、稳定未成年犯家庭关系、维护未管所安全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7.要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大对未管所人民警察的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地提高干警改造未成年犯的能力。建立健全教育改造工作专家库,大力引进、聘请和选拔高层次的“教育改造专家”、“心理矫治专家”、“教学授课专家”等专门人才,壮大未管所教育改造力量。大力宣传教育改造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定期组织开展优秀教师、优秀心理咨询师、个别教育能手、优秀个案的评选和表彰奖励活动。大力提升未管所人民警察的职业荣誉感,进一步增强做好教育改造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建立健全教育改造职能科室,配齐配强专职人员。构建队伍整齐、设施完备、功能齐全、保障到位、基础牢靠的未管所教育改造工作体系。
为了更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最终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政府、社会应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政府、社会应充分考虑教育的公平性和普及性; 加强初中生毕业后的文化水平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充实初中生毕业后、就业前的监管保护措施、社会文化生活活动和相关培训工作;家庭、学校、社区应充分履行自身监管和教育职责;同时,应加强网络环境的净化和行业自律,杜绝不良网络信息对未成年人的腐蚀; 应更加注重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对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和新生代农民给予应有的生活、教育和就业等的社会支持和保障。家庭、学校、社区、社会和国家形成合力,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更好地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对于未成年犯,既要看结果,更要分析原因。如果一个未成年人只是偶犯,没有品格上的本质问题,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性,我们就应该给他更多的改正机会,况且,未成年犯多数是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本身的责任,同时也是家庭责任、学校责任、社会责任。成年人监护不力,成年人应当承担责任。“成人社会”要反省,要接受这样的后果。其实我们有很多有问题的孩子,在学校中就可以发现问题,老师和家长应该共同发挥作用。要让特殊的孩子得到特殊的教育,与其让孩子将来进未管所,不如让孩子进工读学校,工读教育仍然是一种教育。目前许多学校的教育是应试、选拔、淘汰式的教育,我们的孩子在学校里如果没有出色的成绩,往往就会迷失自我,丧失自尊,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关注,应反思当前我们学校的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教育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的大量涌现,很多家庭的结构被严重肢解,有许多孩子“生而不养”、“生而不教”,家庭如果失去它的正常功能,我们的社会就应该来接管。强化社区的功能,强化社区管理、监督、教育作用,推进社区人员的职业化,通过社区对破碎家庭及时进行干预,帮助那些缺乏照顾管教的少年。通过社区的文化建设,丰富青少年的生活环境,帮助并矫正有异常行为的青少年。在做好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同时,国家应投资加强社区建设,投资加强对贫困家庭的资助,投资对失学青少年的资助,投资于各种学校的建设等,能够更好的减少和预防犯罪。减少和预防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关注与投入,包括人力、精力与财力。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有拥有安全、稳定、和谐、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有利于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孩子是我们的希望,孩子是我们的未来,孩子的成绩有我们的付出,孩子的问题我们必须负起责任。对因生病犯罪错的孩子,更要予以特别的关心和帮助。面对问题,我们无可推卸;面对困难,我们无可逃避;面对未来,我们充满信心。我们必须面对现实,切实拿出实际行动,继续采取多种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未成年犯教育矫治,切实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共同推动家庭和美、社区和睦、社会和谐,还孩子一片蓝天,还孩子一方净土,为孩子们创造一个幸福的未来。
2014-11-20
李豫黔,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正局级巡视员,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