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暴力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及其对量刑的影响

2015-02-06 19:28庞春子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关键词:犯罪人犯罪行为量刑

庞春子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北京 100000

我国的刑法法典没有对被害人过错及其相关问题加以规范,学者们将司法实践中存在被害人过错的情况加以梳理和总结,得出刑事被害人过错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被害人过错是被害人因为自身原因如引诱、挑衅、疏忽、轻佻等态度或行为,导致自身受损发生”[1],有的学者认为“被害人过错是由于其不当言行诱发犯罪意识而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从而导致犯罪人应受惩罚性降低的过错。”[2]司法实践中,由于目前无明确的法律及权威性的规范文件对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标准及其对量刑的影响的相关规定,导致实践中检、法之间对该问题的认识存在较大差异。认识的不统一、认定标准的缺失,即不利于被告人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和真正的悔改,亦不利于客观公正的执行法律。笔者对近年来办理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涉及被害人过错的案件进行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一、被害人过错的特征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形式

(一)被害人过错的特征

行为的过错性,是被害人过错的本质特征。同民法上的侵权责任一样,行为的过错性,是指刑事被害人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而且此种故意和过失超出了一般公众“可容忍”的范畴,必须要在道德层面进行谴责或在法律范畴进行惩罚。

行为的时间性,是被害人过错的关键特征。对认定案件事实、对犯罪人量刑有评价意义的被害人过错事件,一般情况下发生在犯罪行为之前,如被害人对犯罪人的挑衅、侮辱等;有的发生在犯罪行为发生时,如防卫过当;部分发生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如由于过错而导致加重不良后果。

行为与犯罪的关联性,是被害人过错的法律特征。所谓关联性是指被害人过错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若缺乏关联性则不具有法律评价意义。如被害人过错行为引发犯罪动机,又如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使得犯罪后果更加严重。

根据前文对被害人过错特征的分析,可以得出认定被害人的过错责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须为被害人自主行为且行为具有不当性。行为主体需被害人自主实施,且行为本身具有违背公序良俗或者违法违规,才具有评价的意义。

2.须过错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包括时间上的关联。二者之间或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或是因被害人的行为而加重了损害结果等。

3.被害人的过错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并非被害人的不良行为必然对刑事审判的结果有影响,而是过错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此种程度通常以社会公众在一般的状况下判断该过错足以引起或者促使加害行为的实施为标准。

(二)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主要表现形式

1.被害人实施加害行为,犯罪人的行为属于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即刑法规定的,行为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在此种情形下被害人首先是犯罪人而后成为被害人,若防卫人属于无限防卫、正当防卫则防卫人免责;若防卫人的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则应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在案件的起因上被害人有一定责任。如:被害人先动手打人;不正当两性关系;被害人盗窃财物在先;被害人滋事在先等情形。

3.互殴过程中的双方责任。例如,故意伤害案中,双方有互殴行为,被告人不能负全部责任,被害人一方在互殴中存在过错。

4.被害人负有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的义务的情形。如,双方存在债务关系。被害人拖欠被告人的工资;被害方饭后应结账而未结账,引发冲突等情形。

(三)法院不予认定被害人过错的常见理由

1.缺乏事实依据。例如,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律师提出被害人的行为扰乱了歌厅的正常秩序,引发双方的暴力犯罪,认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经查,被害人在案发前已经停止打闹行为并已向被告方道歉,因道歉行为误伤他人而招致被告人的殴打,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不是引发双方暴力犯罪的原因,认定被害人过错缺乏事实根据。

2.无充分的证据支持。例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中,行为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行为人称被害人欲对其实施强奸行为,遂在自己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形下自卫杀人。但此情节除被告人供述外,无其他证据予以作证,因而法院没有采纳行为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3.无必然关系。如一起抢劫案中,被害人在从事违法行为时被行为人抢劫并杀害。该案辩护人提出被害人从事的职业系违法职业,故认定被害人本身存在过错。因被害人进行违法活动与其被抢劫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故法院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二、被害人过错责任在刑罚裁量中的适用

(一)被害人过错行为的种类

通常而言,分为三类。一是一般过错行为。是指被害人虽有一定过错,但此过错对诱发行为人的犯罪意识或激化矛盾的作用比较轻微的过错行为。二是重大过错行为。即被害人的行为严重违反行政或民事法律即违背公序良俗,直接引起行为人的犯罪意图,此种过错,被评价为重大过错。三是被害人的罪错行为。即被害人具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其行为直接引起行为人防卫或者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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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被害人过错及量刑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以事实为依据,全面考量证据材料,做出认定与否的判断

“证据确实、充分”的黄金定律对认定被害人行为是否构成过错依然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通常情况下,律师和行为人往往是提出此酌定情节的一方,由于种种原因,行为人通常会夸大甚至“制造”被害人过错及其程度和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执法者必须要全面考量证据材料,综合证言、供述等证据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对于只有行为人证明,没有其他证据作证的,不予认定。

2.正确区分被害人过错的程度,依法提出准确的处理意见

(1)被害人的过错程度较轻的处理。此类情形是指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对案件的发生以及损害结果的推进具有一定的作用,但作用较小的情况。在此情形下,犯罪人仍应承担责任,只不过在量刑时考虑到过错因素,可以对犯罪人酌情从轻处罚,也可不单独进行评价,而是结合行为人其他酌定情节一并酌情从轻处罚。

(2)对于被害人、犯罪人均有过错,且过错程度均已达到一定程度的处理。如聚众斗殴案件中双方互殴的情况,在此情况下不宜区分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互为加害人和受害人,因此,不宜进行评价,一方的过错行为,一般都不影响到对另一方的量刑。

3.灵活掌握被害人过错认定与罪行相适应原则的关系

对于存在被害人过错情结的案件,在量刑时应当考量行为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小的同时,将被害人过错程度、对案件的起因及损害结果形成的影响进行评价,而后提出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使罪、责、刑相适应。

4.在判决书中写明认定或不予认定的理由,做到释法晰理

在审查判决时,笔者发现法院在判决书中以“缺乏证据支持”、“缺乏法律依据”或“予以认定”等概括性的语言直接做出判断。在判决书中缺少具体而详细的裁判理由。欠缺释法说理直接影响到判决的质量和裁判的公信力。

前文对被害人过错的含义、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常见表现形态、对刑罚裁量的影响做了简要的分析,众所周知,罪责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裁量的基本原则,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有其科学性,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笔者建议将被害人过错及其对量刑的影响写入刑法,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

[1]潘鲁庸.由王马玲案看被害人过错问题[J].北方法学,2011(2).

[2]罗南石.被害人过错的成立要件与我国刑法的完善[J].江西社会科学,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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