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基于股东的视角

2015-02-06 19:28相文景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关键词:法人公司法债权人

相文景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始,为了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国家确立了一人公司在公司法中的合法地位。2006年我国修订的《公司法》首次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法人人格否认写进法条,并在第64条(《公司法》2013年修订后该条改为63条,下称第63条)对法人人格否认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作了原则性的规定。①虽然仍然有很多人质疑一人公司存在的合理性,②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一人公司在现实经济社会中广泛地存在着。支持者的研究基本上都是从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的角度③进行的,鲜有研究是立足于股东的角度探析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一人公司的适用情况。基于公司法实现股东、公司和债权人利益平衡的这个宗旨,笔者认为有必要从股东的角度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一人公司的适用进行探讨。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一人公司适用的应然性

法人人格否认也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项法律措施。”④

公司独立人格使得公司行为与股东行为分离开来,是公司以自己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从事经济活动的前提。这实际上既保护了公司事务不受股东不当行为的干预,也保障了股东不会因公司行为受到牵连。但是公司的独立人格必须用于合法正当的目的。如果公司股东违背了上述目的,则法律就要揭开保护股东的这层面纱,将股东与公司视为一体,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也即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进行否认。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否定和削弱股东有限责任,只是在个案中排除股东有限责任,这实际上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维护和补充。

一人公司具有不同于普通公司的特殊性,表现在:第一,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一人公司股东的单一性突破了传统公司法中公司社团性理论。⑤公司独立人格制度使公司的财产与一人股东的私人财产分离开来,股东有限责任使得除对公司出资之外的股东的其他财产不会受到公司亏损或破产的连累。一人公司在激发人们投资热情的同时,也带来了最大的缺点,即一人公司股东更可能滥用权利。第二,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简单。普通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会并立,相互制衡,有效平衡了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⑥而一人公司股东单一,三会全无,公司的管理权由单一股东独自控制,谈不上多股东之间的内部制衡,较一般公司而言缺乏透明性和独立性,其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与制度漏洞无疑更大。⑦第三,一人公司极易发生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混同的现象。一人公司在公司内部不受牵制的情况下,很可能不会严格去区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常见的就是公司财产被股东用于个人支出而未作适当的记录,会计账册不完备。⑧一人公司的这些特征决定了法人独立人格在一人公司滥用的可能性存在比普通公司更高。

从实证数据也可以看出一人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的现象十分普遍。根据一项实证分析资料表明,在法院判例中,一人公司被诉滥用法人独立人格案件中50%被揭开了面纱,而股东为2-3人时,该比例为46%。当股东人数为3人以上时,就只有35%的比例了。这说明由于缺乏普通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约束,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可能性,远远超过普通公司。⑨

综上所述,一人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就需要对其进行否认。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事后规制一人公司的重要措施,法人人格否认规制与一人公司之间存在着应然的制度联系⑩。

二、法人人格否认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之股东的责任

基于第一部分的分析,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一人公司存在适用的应然性,也即在股东滥用一人公司的独立人格时,应对公司的独立人格进行否认,把公司与其背后股东的行为视为一体,这同时也否定了股东的有限责任,这时候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后,对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追究何种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主要存在三种学说。第一种学说主张,法人人格否认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者不再受股东有限责任的保护,转而应该对权利人(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承担直接的、无限的责任[11]。此学说是美国判例法流行的观点,其核心是股东的无限责任。第二种学说主张,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应该先追究公司的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实际上是强调公司背后的股东的第二次资本填充义务。[12]所以,法人人格否认后,应该先以公司的财产赔偿,如果公司财产不足再追究该公司背后控制股东的责任。第三种学说主张,公司和滥用法人人格之公司背后股东承担共同责任,[13]是一种连带责任,根据连带责任的精神,虽然股东也是一种无限责任,但是这种责任更加强调的是公司和控制股东责任的连带性。这与第一种学说单纯强调股东的无限责任和第二种学说强调股东的资本填充责任存在实质性的差别。虽然以上三种学说都强调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认为对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追究责任,但是对于责任的范围有不同的观点。

对于以上三种学说,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14]。理由如下(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是说一人公司的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做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就应当对该公司的独立人格进行否定,将一人公司与其股东视为一体。既然两个本应各自独立的主体,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中被作为同一主体来看待,他们之间的责任就应该是共同连带责任。[15]

(二)从理论上说,既然一人公司与其股东之间是连带责任,那么一人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就可能会产生两种完全相反的结果:一是一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二是公司对一人股东的债权人承担责任。前两种学说只能对具体个案中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单独股东追究责任,但却无法适用相反的场合,即由一人公司承担公司背后股东的债务。[16]第三种学说主张一人公司与公司股东承担共同连带责任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现象在实践中十分复杂,规范一人公司确有相当难度,而许多一人公司通常也处于一种公司就是股东,股东就是公司的关系之中,使外界无法分清他们的身份。[17]比如,一人股东利用公司形式从事经营活动而又混淆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混淆公司业务与个人业务,有时以公司名义实施交易行为,有时又以自己名义实施,目的就在于逃避债务或规避法律义务。否认一人公司的独立人格,将股东与公司视为一体,这样,债权人既可以追究公司的责任,也可以追究一人股东的责任,便于充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解决一人公司存在的问题时,应当将形式一人公司与实质一人公司做一下区分[18]。对于形式一人公司而言,在出现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时,应追究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对于实质一人公司,因其具有一般复数股东之外形,依现行法似乎应该适用公司法关于普通公司的规定。但其他股东仅具有股东形式,并未真正享有股东权利,公司只是实质股东谋取不法利益的工具。因此,当该实质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时,应当仅追究该实质股东的责任,至于其他挂名股东若未实质行使公司的经营权,也未真正享有股东权益,则不应该承担责任。[19]

三、一人公司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及防止

众所周知,公司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和债权人与公司的关系是公司经济关系中最为紧密的两种。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受有限责任的保护,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实际上是由公司的债权人承担了公司亏损或者破产的剩余的风险。对法人人格进行否认,最大的受益人是公司的债权人,他们无需再承担公司亏损或破产的风险。

但是,正如法理上所言,自由不是绝对的,任何的自由或者权利,都是建立在尊重他人自由和权利的基础之上,即自由是受到限制的。该法理也适用于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就是说,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理论上存在被滥用的可能。从观念上看,一人公司具有不同于普通公司的特殊性,一般人会对一人公司人格产生“一人公司的人格必定会被广泛滥用”的“偏见”。这样的偏见会产生矫枉过正的严重危害,在利益受损或公司经营失败时,为减少自身的风险及损害,债权人动辄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去否定一人公司的独立人格,这会破坏一人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根基,使得一人公司无法正常发挥自身的经济价值,其合法的法律地位也无法得到尊重。[20]

法人人格制度被滥用,从小的方面来看,损害了一人公司股东的利益,破坏了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状态。从大的方面来看,是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自身存在价值的一种否定,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一种冲击。[21]因此,必须防止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被滥用。防止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细化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和第63条只是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基本框架,规定十分粗糙,作为司法裁判依据缺乏可操作性。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新情况的出现,需要不断对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如明确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要件、程序、举证责任的承担等。明确的规定能够为一人公司的经营活动指引正确的行为方式,为债权人提起诉讼提供指导,也能为司法适用提供明确的裁判依据。如果立法上不能进一步明确界定该类案件的相关适用标准,仍然难以避免同案不同判情况,严重损害法治的权威。当法律的滞后性显现时,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颁布司法解释来规范司法适用。

(二)债权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一般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债权人承担特定案件的举证责任,公司股东不承担责任。而在第63条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中,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举证责任倒置,除债权人证明受到损害之外的所有责任都由公司股东承担。鉴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公司法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举证责任倒置给一人股东,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人公司的债权人只要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可以提起诉讼,[22]因为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出现混同既可能是公司股东目的不纯正,故意为之,也可能是因为公司规模小,财会制度不健全。财产混同并不一定说明股东为谋私利滥用了公司的独立人格。所以,如果对一人公司股东课加太重的责任,更多的人在设立公司时就可能考虑设立实质的一人公司,这对一人公司的健康发展有着不利的影响。

基于上述论述中一人公司债权人存在滥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可能性,笔者认为,一人公司的债权人要想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诉,要与普通公司的债权人一样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证明其债权受到了严重损害,股东有逃避债务的痕迹,具体表现为公司的账面资产严重不足、公司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到期债务等,不能单纯的就把责任完全加在股东身上。[23]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应该保障股东应有的正当利益,维持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平衡状态。

综上所述,我们既要看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一人公司适用的应然性,认识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事后规制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也要发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所以要防止公司债权人滥用这一制度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保护股东的合法利益,真正实现和维护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状态。

[ 注 释 ]

①现行<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②如德国一些学者就认为,契约的成立要存在两方以上当事人,公司或说公司章程存在的基础是契约,所以一人是不能成立公司的.

③如朱慈蕴认为当法人人格被公司股东滥用时,可以断定公司股东已经无视独立人格,于是法律将特定事案,针对特定的法律关系,否定该一人公司拥有独立人格的事实,把本应作为相互独立的公司及其背后股东视为同一主体.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一人公司的规制[J].法学评论,1998(5).

④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75.

⑤高端霞.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则在一人公司中的适用[D].中国政法大学,2010.

⑥高端霞.同前引.

⑦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23.

⑧李建伟.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制在一人公司的适用[J].求是学刊,2009,3,36(2).

⑨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一人公司的规制[J].法学评论,1998(5).

⑩李建伟.同前引.

[11]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一人公司的规制[J].法学评论,1998(5).

[12]朱慈蕴.同上.

[13]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一人公司的规制[A].[日]田中诚二著.全订会社法详论(上卷)[C].劲草书房,1993,3:110-111.

[14]2006年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也采用了这一学说,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5]江梅.论一人公司[D].山东大学,2004.

[16]孙洋.一人公司法人人格论[D].哈尔滨工程大学,2009.

[17]江梅.论一人公司[D].山东大学,2004.

[18]形式一人公司顾名思义,是指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实质一人公司是指公司股东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但是公司的控制权只掌握在一个股东手中,只有他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

[19]赵德枢.一人公司详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03.

[20]徐舒婷.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D].中南大学,2012.

[21]王茂森.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研究[D].烟台大学,2008.

[22]王鹏.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浅论[J].法制与社会,2012.02(上).

[23]王鹏.同前引.

[1]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赵德枢.一人公司详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一人公司的规制[J].法学评论(双月刊),1998(5).

[4]张小溪.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体适用的思考[J].河北学刊,2007(4).

[5]高端霞.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则在一人公司中的适用[D].中国政法大学,2010.

[6]李建伟.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制在一人公司的适用[J].求是学刊,2009,3,36(2).

[7]徐舒婷.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D].中南大学,2012.

[8]王鹏.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浅论[J].法制与社会,2012.02(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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