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

2015-02-06 19:28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关键词:民法财产公民

庄 瑗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江苏 盐城 224000

在信息时代背景下,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娱乐方式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据统计结果显示,2014年中国游戏市场用户数量约为5.17亿人,游戏行业全年总营收1520亿元,网游收入620亿元,页游244亿元,手游265亿元。伴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迅速发展,玩家在游戏中的账号、装备、人物技能等虚拟物品都具有很高的价值,与之伴随而来的网络虚拟物品的交易也层出不穷。但是网络虚拟财产的大量出现,也带来了诸多的民事纠纷案件,如何准确界定其法律属性并采取有效的民法规制措施,就成为了当前法律界讨论的热点。对此,我们不仅需要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管和维护,还需要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提供更多的法律依据,保护好公民的虚拟财产权利。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与属性

网络虚拟财产(online virtual assets),指的是在网络游戏中存在的游戏账号、游戏物品名称、游戏装备、人物级别、技能值、电子宠物等虚拟数据物品的总称,是玩家和广大用户可以自由支配的带有私人财产性质的资源。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民法角度分析,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有以下属性:

(一)价值属性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财产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样具有价值属性,这就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成为我国法律意义上应当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内容。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产生,多是游戏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后产生的,需要对游戏中的虚拟角色进行持续的攻关升级才能获得,还有些虚拟物品无法直接获得,必须通过货币购买的形式才能实现。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凝聚了游戏玩家大量的体力劳动、脑力劳动和资金投入,具有一定的稀缺性,所以能够进行价值的交换和使用,这也就决定了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

(二)虚拟属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属性也可以理解为无形性,这主要是由网络虚拟财产所处网络环境的虚拟性所决定的。网络虚拟财产产生并依附于网络环境,其价值属性也只有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才能体现出来,当脱离互联网这一虚拟环境之后,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也就不复存在,这也正是当前民法等相关法律所很难进行规范和调整的地方。

(三)合法属性

此处提到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虚拟财产获得方式的合法性。《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合法财产。”公民在网络环境下通过合法手段和正常渠道获取的网络财产,理应属于公民的合法利益,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也应当从法律上进行保护。

(四)现实性

网络虚拟财产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被确认保护的财产,是因为它不仅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中,还与我们所处的现实社会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网络虚拟财产的现实性,是指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能够找到相应的对价,就是说网络中的某一虚拟物要能和现实生活中某一个物品具有可比性,并且在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之间可以实现自由转换。

二、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立法现状

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我国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表明了法律对公民财产保护的重视程度。对于网络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法律界虽然对其合法占有也达成了共识,但是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工作的开展却严重滞后,还缺乏足够健全与完善的法律条文能够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进行规范。

(一)还没有建立起专门的法律规范

由于网络游戏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还不是很长,所以相关的立法工作还相对滞后,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专门化的法律规范能够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问题进行规制,但是网络游戏已经成为我国公民的重要休闲方式,游戏产业的发展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迫切需要建立起针对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问题的法律规范,这样才能为我国公民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以及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多的法律参考依据,有效保护网民的合法权利。

(二)对于赔偿细则还没有得以建立

在我国现有的民法规则体系当中,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赔偿问题还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很多网络虚拟财产被侵犯的民法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可能因为情况的复杂而找不到相应的参考依据。例如,关于公民网络虚拟财产被侵犯后产生的精神损失该如何进行界定和赔偿,就法律上尚处于空白。

(三)网络虚拟财产权的管辖权不明确

“管辖权”一词意指一个法院能够对某个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力。在一个案件中,管辖权问题至关重要。但是互联网是虚拟的、开放的,不受时间和地点的约束,是无国界的,所以对于公民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问题,人们无法划定相应的区域进行管理,根据现有法律体系也就很难划定网络虚拟财产的管辖权。

三、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问题的完善对策

(一)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为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必须首先肯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对此,可以先在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中规定的“其它合法财产”中做广义上的理解,把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其它合法财产”的体现当中。同时,在《物权法》中,规定所保护的物权种类必须是法定的,所以也需要在物权法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地位尽快予以明确,这样才能为各类网络虚拟财产保护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多的法律参考依据,实现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问题的有法可依。

(二)暂时通过司法解释来对网络虚拟财产加以保护

在立法工作相对缓慢的情况下,基于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可以先通过暂时性的司法解释的完善,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相应的参考依据,以尽快适应该类法律问题的解决需要。虽然这样只能算是权宜之计,但是一方面可以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问题及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可以在实践中尽快对相关理论问题进行完善,等到理论研究比较深入和立法条件比较成熟之后,再对网络虚拟产品进行单独立法,往往更具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建立网络虚拟财产的单行法律规范

网络虚拟财产民法问题的解决,最终需要建立起网络虚拟财产的单行法律规范。尤其是在当前社会经济和网络科技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网络游戏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日新月异,这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娱乐方式,关于网络虚拟财产问题的解决也越来越复杂。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单向法律规范,单纯依据现在的法律法规来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纠纷显然有些牵强。对此,我国的相关立法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针对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问题的法律法规,即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范围,网民的权利与义务,侵犯网络虚拟财产需要承担的责任等都进行细化和明确,这样不仅有助于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也有利于规制网络虚拟财产在交易中存在的各种不规范行为,促进我国网络游戏等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尤其是在处理复杂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纠纷时,网络虚拟财产的单行法律规范可以让该类问题的解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四)确立网络虚拟财产的损害赔偿机制

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者在获取过程中投入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的实际,以及当网络游戏用户的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害时在精神会受到的巨大的刺激的情况,在立法过程中不仅要确立财产赔偿机制,还要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机制。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是我国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创建的民事法律制度,还是民法中损害赔偿制度中的核心部分。如当我国公民的姓名权、人身权遭到侵害时,目前都有相关的精神赔偿的民法参考依据。但是当公民的网络虚拟财产遭到侵害时,由于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对其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提供法律依据,所以网民在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纠纷中,很难获得相应的精神赔偿,所以确立网络虚拟财产的精神损害赔偿机制也是十分重要的。

(五)明确网络虚拟财产权的管辖权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中明确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虽然有效解决了很多网络纠纷管辖权划分方面的问题但是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特征,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关于“侵权行为地”的解释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多种情况的变化,如流动侵权、多地侵权和国际侵权等情况,这都有待进行更加明确的解释和规定。

四、结语

总之,在互联网的虚拟环境下,由于很多游戏活动不受时间、地点和空间上的限制,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以及各种交易活动给当前法律问题的解决造成了很大的困扰,这也暴露出了我国民法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中的缺陷。对此,我们需要先从法律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给予肯定和认可,做出合理的司法解释,加快相关立法工作,这样才能对各类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多的法律参考依据,更好的适应网络时代背景下公众多样化的网络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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