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衔接机制问题研究——以公正前提下的司法效率提升为视角

2015-12-30 00:40徐光锋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衔接机制问题研究——以公正前提下的司法效率提升为视角*

徐光锋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广东从化510900

摘要: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不当已严重阻碍了司法效率的提升,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维护及司法权威的树立。在维护现行“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处理模式下,树立劳动争议纠纷一次除尽原则、建立统一证据规则、构建业务沟通机制,对解决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衔接不畅阻碍司法效率的提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劳动仲裁;民事诉讼;司法效率

基金项目:*本文是从化法院良口法庭课题组对劳动争议诉讼与仲裁程序衔接机制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D922.5;D925.1

作者简介:徐光锋,男,河南濮阳人,郑州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从化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一、实证考察:南方某市范围内劳动争议收结案情况的数据分析

表1 2012年——2014年南方某市仲裁、某市基层法院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数量及增长比例

表2 2012年——2014年南方某市基层法院审结案件中一审结果与仲裁结果比照表

表3 2012年——2014年南方某市仲裁结案与一审法院收案情况比对表

通过上述表1、2、3可看出,近三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且呈井喷式增长,仲裁后的起诉率居高不下,诉讼与仲裁结果也大异其趣,这些情况反映出裁判劳动争议的尺度和标准不统一,由此必然导致仲裁机关的权威性难以建立。在一审诉讼结果与仲裁结果发生不一致的情况下,上诉率必然节节攀升,这就会造成诉讼与仲裁资源的严重浪费,不仅不利于劳资纠纷的解决,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更加降低了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所应体现出的效率。

二、问题研究: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衔接不当阻碍司法效率的表现

司法效率低下是司法公正之大敌。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不当会使部分案件的判决变得毫无意义,效率低下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使劳资双方的生活处于长期的不稳定状态之中,对处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尤其如此,他们在仲裁与诉讼的战车上进退两难:退则心有不甘,代价已付;进则定案无期,代价尚不知要再付几多。迟到的裁判必然会增加执行的困难,胜诉的裁判文书往往是一张司法“白条”。这种效率低下的机制必然削弱人民对司法的信任,劳动者往往选择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如上访、暴力性事件等。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制度不能有效衔接从而阻碍司法效率的表现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同一纠纷分多次申请、起诉及随意增加诉求的现象时有发生

司法实践中,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原本可在同一案件中予以妥善处理的相关诉求,基于不同的原因,人为的分成多个案件来起诉,劳动者可以变换各种请求理由多次行使诉权,在诉讼过程中随意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也经常发生。司法程序启动及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过于随意都极大的破坏了司法权威。这些情况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使得本就案多人少压力大的仲裁、审判机关难堪重负,如下表4所示。

表4 2011年——2014年南方某市仲裁、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数量及多次申请、起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统计

(二)证据规则不统一致纠纷重复审理现象一直存在

法律规范对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个人陈述在仲裁与诉讼程序中的效力是否一样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在同一个劳动争议纠纷中给了当事人两次重新举证质证、陈述自认的机会,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趋利避害往往是共同的选择,在其了解到裁判机构的裁决结果后。部分当事人会改变在仲裁中对己方不利的陈述及变更不利证据的提供。翻证、反言的有违诚信的行为不但破坏了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更是在有意逃避法律的制裁,大大阻碍了司法效率的提升和司法公正的体现,如图1所示。

图1 当事人在不同阶段提交证据的数量比例及变更的比例

(三)两机构监督机制缺位致劳动争议久拖不决现象层出不穷

劳动仲裁与诉讼是各自独立且相互脱节的,因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所以劳动仲裁机构对法院的监督是无从谈起的。当事人不满意仲裁的结果便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在程序上与实体上都不与仲裁机构挂钩,所以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又进行了一次重新审理,这就拖延了案件解决的效率,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兑现。

三、改进措施: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

(一)树立劳动争议纠纷一次除尽原则

劳动争议纠纷一次除尽原则是指在一个法律关系中涉及的所有争议事项尽可能的通过一次仲裁或者诉讼予以全部解决的原则。坚持劳动争议纠纷一次除尽原则可避免部分别有用心的当事人利用程序的漏洞拖延案件的处理。如在实践中我们会发现经常有部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心怀不轨故意将原本可以在一个案件中处理的纠纷分开诉讼。如果坚持劳动争议纠纷一次除尽原则,人民法院便可以一事不再理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

仲裁机构是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第一个阀门,对于部分当事人分开多次仲裁的情形容易掌握,所以对仲裁机构赋予一定程度的审查权是落实民事纠纷一次除尽原则的必要条件。倘若仲裁机构发现部分劳动者确实存在上述不良行为,首先对其进行风险告知并释明其诉求应一并起诉,若当事人不肯听取则依法不予立案。如果劳动者是在一定时间段内分别起诉,仲裁机构应告知其如果存在滥用法律诉讼的行为,将由此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

(二)建立统一的证据规则

劳动仲裁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的第一道程序,距离争议发生的时间间隔尚短,矛盾尚未被激化,双方仍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对纠纷的陈述比较客观真实,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双方一旦对簿公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往往会走向破裂,握手言和的机会很是渺茫。因此,仲裁阶段劳资双方的陈述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至关重要。在此阶段可以尝试利用南方某市人民法院创制的《非诉组织调解前固定纠纷事实工作机制》,①此机制可在不改变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框架内填补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之间衔接的空档。同时该机制也是倡导纠纷处理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不管是在仲裁阶段还是诉讼阶段,诚实信用都是纠纷双方必须遵守的帝王条款。纠纷主体必须遵守诚信原则,正当合理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倘若当事人的后续行为与现行行为相冲突,且当事人的后续行为可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经办法官便可按照《非诉组织调解前固定纠纷事实工作机制》及诚信原则否定后续行为的法律效力,肯定先行行为的效力。所以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实施《非诉组织调解前固定纠纷事实工作机制》可以很大程度上弥补现行处理机制的不足,进一步促进证据规则的统一,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司法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和诉讼两种处理方式如在证据方面能够实现有效的衔接,必将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司法实践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常是仲裁规则的制定主体,而法院的证据规则往往是由人民法院制定,所以因制定主体的不同往往会导致适用的一致性常常不协调。为了提高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质效,制定统一的证据规则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实践中较为合适的办法是应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劳动争议的案件特点依据司法规律一起协商制定,并由两机关统一适用。如果操作中的难度较大,可有双方先行制定一些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

(三)建立法院与仲裁机构的业务沟通机制

通过对南方某市审判与仲裁结果的对比分析可知,仲裁结果与一审的判决结果仍有相当一部分是不一致的,这说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诸多方面有差异,故而就有必要在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建立业务沟通联系机制。设立了该机制,法院和仲裁机构就更方便的相互进行业务上的沟通和学习,提高裁判的一致性,增强可预期性,减少当事人进入诉讼案件的数量,提高仲裁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质效,从而增强当事人对司法权威的信心。如建立定期业务研讨制度,定期就业务上的难题进行沟通,依法确定最优的方案。由此就可增加仲裁与诉讼的结果一致性,提高劳动争议解决的公正与效率问题。

[注释]

①该机制由从化市人民法院创设,于2013年经从化市政法委批准已在全市推广实行,目前已经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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