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知识产权法院设置的冷思考

2015-12-06 05:45孙建丽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关键词:专利权人专利知识产权

彭 霄 孙建丽

华中师范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湖北 武汉 430079

一、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析

当前国内很多学者支持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理由有:第一,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第二,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整合司法程序;第三,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的专业化审理,提高国际形象。并对其建立可行性分析如下:1、人才经验有保障;2、财力支撑有保障;3、案源有保障;4、法律体系较完善。

笔者认为,(1)统一司法标准——无法实现。当前在北上广三地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试点,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司法标准统一问题。即使三地有可以量化的标准,但法官们也有自由裁量权。况且,一旦试点成功,数量将远远超过三个,到时候统一审判标准更是难上加难。

(2)提高司法效率是荆棘之路。有学者指出,可以让国家行政机关只负责授予和审查工作,其撤销工作直接由知识产权法院接管。但也增加了法院的负担和审查时间,本质上并没有提高效率。

(3)人财物等条件——尚不成熟。建立知识产权法院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我国目前能否满足这种需求值得怀疑。知识产权需要复合型人才,培养不易。知识产权领域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我国法官大部分是文科出身,缺乏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知识;我国耗费大量资金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法院是否会收到预期的效果不得而知。

二、美国CAFC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败笔分析

(一)CAFC为强化专利保护采取的措施

1.专利有效性推定原则

经济危机及美苏对抗背景下CAFC成立了。其成立之前规定,只要对已授予的专利抱有“合理的怀疑”,谁都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宣告其无效。此时专利权人就负有证明其专利有效的举证责任,事实上,证明专利有效存在着相当的难度。1988年 CAFC在 Uniroyal inc.v.Ruskin-Wiley corp一案中提出——专利推定为有效。只在有且仅有清楚而令人信服的证据的情况下,有效推定才会被推翻,比之前“合理怀疑”标准要严格的多。专利权人先前获得的专利不会轻易被宣告无效,显然司法的天平已然悄悄向其倾斜。

2.临时禁令措施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成立后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专利有效和侵权事实的存在,①就可以申请临时禁令,甚至在有争议的专利案件中也允许申请使用初始禁令。②CAFC采取了专利有效性推定原则,专利权人较容易地获得临时禁令,来对抗竞争对手的商业生产活动,来减少自己当前的经济损失。相比之前申请禁令的条件来说,联邦法院的此种做法,无疑是解开了专利权人脖颈上重枷。

3.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是指法院可以将专利权人的专利请求范围扩大到其隐含的意思,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即一项专利在其纸质或电子申请说明书上只是表述了本专利涵盖的范围,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又将其范围扩大到该专利可能涵盖的范围上,将专利权人专利变相扩大化。1982年CAFC成立后统一了等同原则的适用。1995年马克曼一案③中,CAFC认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可以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法官完全自主决定专利保护的范围,案件判决的不确定性大大降低。1997年希尔顿·戴维斯V华纳·詹金森费一案中,最高法院又将等同原则发展为逐一技术要素的适用原则,④专利侵权打击力度大大加强。

4.扩大可授予专利的客体范围

198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表示——由人类制造的在太阳底下的任何事物都值得获得专利保护。⑤CAFC将原来不予专利保护的商业方法和计算机软件纳入专利的保护范围。九十年代以后,CAFC更是放开了对计算机程序可授予专利性的限制,以1994年阿拉帕特案为标志进入完全保护时期。⑥CAFC裁决涉案专利成立,以此打开了向计算机软件广泛授予专利的大门。1988年7月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Co.v.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一案⑦判决结果完全排除了商业方法取得专利的障碍,进一步扩大了专利保护的范围。

组图表明,当专利权人在上诉法院更容易获得胜诉时,预知“可疑专利”持有人将被高胜诉率诱惑提起专利诉讼。这更加纵容了专利权人在诉讼中为先前未积极实行的专利主张专利费用。“专利权人”进行交叉许可,形成对抗竞争对手的“专利网”,动辄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许可使用费。另外,一些拥有原创性和价值性的创意公司因惧专利诉讼带来的败诉风险,避免产品开发过程过于昂贵,干脆直接撤销此研发项目。⑧从长远来看已经抑制了经济的发展。

三、建立知识产权法院须冷静思考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要与国家发展水平相适应

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不是单纯的立法和执法水平高低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家发展水平、社会需求密切相关。对发达国家适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不当然适用于发展中国家。⑨

2000年,国外研究表明,在专利权和人均国民收入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U形的关系(如图3所示),即专利保护的力度会在人均国民收入达到最低点处之前呈递减需求,在人均国民收入达到一个临界点时,专利保护的需求会逐步加大。而且,在高收入水平阶段,保护需求会更强。专利保护最弱时的人均收入,按照购买力平价(Purchasing Power Parity)接近1985年的2000美元。⑩

“当收入和技术能力达到中等水平以后,国家才倾向于采用弱保护政策,但其主要精力仍旧在于模仿;当收入和技术能力达到发达水平后,才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⑪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不是基于上述的市场经济规律而诞生的,人均国民收入还没有达到临界点时,迫于国际压力和改革开放的需求接受了较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⑫

我国当前处于中等发展水平的行列,仅需采取弱保护政策。过早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未来发展中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国外美日均为知识产权强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自然有利于其自身利益。但以中国现有的知识产权实力讲,通过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否有利于中国自身利益,不无疑问。

(二)前车之鉴

20世纪50年代我国铁路运输法院由于照搬前苏联模式而很快被废除。70年代末重组的铁路法院由于其人、财、物都分别受控于各铁路局和铁路分局,无法保持超然中立的地位,⑬因此被纳入到普通的司法体系;1910年美国建立的管理铁路和公用事业的专业法院——商业法院,在其案件判决中被认为偏向铁路公司,于是在新法院建立之后不到三年,就被国会宣布废除。⑭

(三)着眼当前

当前我国企业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不高,并不是因为这些企业专利保护意识不强、创新能力不足,而是现行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抑制了企业申请专利的热情。对此我国应对知识产权执法体制进行相应的完善,应该充分考虑企业生命周期这一重要因素,尤其是在涉及到专利复审环节时,应该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复审决定所需时间设定一个适当期限。

再者,发明专利所涉及的技术未必是什么高、精、尖、难的技术。据有关专家学者介绍,即使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西方发达国家的最新的专利文献所记载的专利技术也是极易被反向工程破译的技术,真正称得上高、精、尖、难的技术,往往是以技术秘密甚至国家机密的形式存在,通常不会被专利文献公开。⑮我们应把真正高、精、尖、难的技术以国家秘密的形式进行保护。

[注 释]

①朱雪忠,漆苏.美国专利改革法案内容及其影响评析[J].知识产权——国际知识产权,2011(9).

②Atlas Powder Co.v.Ireco Chemicals,773 F.2d 1230(Fed.Cir.1985).

③ Robert P.Merges,Patent Law and Policy:Cases and Materials,Lexisnexis 2002.

④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92.

⑤Diamond v.Chakravarty,447 US303,309(1980).

⑥In re Alappat,33F.3d 1526(Fed.Cir.1994).

⑦同上,第108页.

⑧同上,第5页.

⑨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问题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1:4.

⑩Keith E.Maskus,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Western Reserv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32 Case W.Res.J.Int'l L.471,p478.See,also the digital version p.5.[EB/OL].http://www.colorado.edu/Economics/mcguire/workingpapers/cwrurev.doc.

⑪同上.

⑫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问题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1:5.

⑬论铁路运输法院改制对司法公信力的积极意义[EB/OL].http://tytlz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9/id/1082532.shtml,2014-9-16.

⑭[美]亚当.杰夫(Adam B.Jaffe),乔希.勒纳(Josh Lerner).创新及其不满——专利体系对创新与进步的危害及对策[M].罗建平,兰花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6:95.

⑮刘平.试论我国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设立[Z].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2006年会暨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学术研讨会,2012-10-19.

[1][美]亚当.杰夫(Adam B.Jaffe),乔希.勒纳(Josh Lerner)著,罗建平,兰花译.创新及其不满——专利体系对创新与进步的危害及对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6.

[2]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问题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1.

[3]朱雪忠,漆苏.美国专利改革法案内容及其影响评析[J].知识产权——国际知识产权,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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