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莲芝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 绵阳 610000
近年来,关于大学生身陷传销泥潭的新闻频频被曝光,日益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非法传销通过“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敛取钱财,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第4条对于传销犯罪活动进行了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在《刑法》正文中对传销犯罪行为进行规制,反映出国家对于打击传销犯罪活动的坚定决心,为切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从《刑法修正案(七)》对传销犯罪的规定来看,传销采用叙明罪状的形式表达。入罪的传销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或纯资本运作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根据法律上的规定,传销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组织者或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购买产品、服务等变相收取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二是组织者或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层层推进,并以发展的人员数量和销售业绩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以上两种表现形式结合在一起,即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传销。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特点突出表现为收取入门费、组织层级有严格顺序、“拉人头”以及牟取非法利益。骗取钱财是传销的本质目的,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需要更多的人员加入,只有不断的有人加入,才可以维系整个非法组织。
《刑法修正案(七)》中对传销罪名的规定直指非法传销行为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这也就意味着《刑法》只追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的刑事责任。对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一般是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给予行政处罚和教育。因此,在处理传销案件中,如何界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对准确适用法律尤为重要。
有目的、有系统地集合起来谓之“组织”,“领导”是指对组织的成立以及组织的活动实施策划、指挥和布置的行为。①从传销活动的表现形式和特点来分析,在“金字塔”销售网络的层级结构中,处在最高层次的那批人,必定是整个传销组织的关键人物,而到底谁是组织者,谁是领导者,需要准确把握。
王恩海(2010)认为应该从传销活动的两个阶段来界定组织者与领导者,在传销启动期间,实施诸如制定传销规则、策划传销活动、提出宣传口号、提供活动经费、采购传销产品等行为的,属于组织者;在传销实施中,担任管理、宣传与培训工作,鼓动、威逼他人加入组织、操纵传销组织人员的,属于组织、领导者。此外,在司法实践中,确定犯罪时应当将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与者区分开来,区分的关键是对传销组织的贡献程度;对传销组织在成立初期以及发展过程中起到较大贡献以及关键作用的,即被视作是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当然,这也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证据予以分析。
传销的组织、领导者在传销活动过程中,以伪劣产品作为销售对象,在这样的情况下,会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组织、领导传销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行为与销售伪劣产品是同一个行为,即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一般适用一重处断原则,不以数罪论处。
传销的根本目的,是骗取他人钱财。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中,情节多与集资诈骗犯罪相似。传销的组织、领导者在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中,同时构成集资诈骗犯罪的,是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认定还是以集资诈骗罪认定呢?这一点很多学者都存在争议。
由于目前《刑法》是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集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同样的案件如果以不同的罪名认定,将会造成同罪不同罚的尴尬境地。对此,法学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从一重罪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到底应该按照什么原则处理,说到底还需要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只要法律公平公正,就能预防更多人走入传销犯罪的深渊中。
[注 释]
①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90.
[1]李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解析——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一[J].法学杂志,2010,7:93.
[2]李明.关于组织领导非法传销罪的几个疑难问题分析[J].湖北社会科学,2009,7:173.
[3]袁喜丽.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思考[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1,2:65.
[4]傅跃建,胡晓景.论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主体范围[J].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0,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