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翼 刘佳佳
长江师范学院,重庆 408100
目前,大学生打工屡见不鲜,许多大学生都会在大学期间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家教、销售、服务生以及其他性质的工作,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然而,生活中大学生打工时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犯,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和争论。
大学生在打工期间是否构成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身份一直受到国内理论界的关注和探讨,关于“劳动者”身份的确定也是研究大学生打工是否受到劳动法保护的关键之处。从法理思维探究打工中的大学生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这需要进行严谨的分析。我国宪法关于劳动者定义的规定并不直接,对于劳动者含义表述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剥削阶级相对的阶级群体。”那么宪法主要是描述劳动权,大学生具有劳动权。从基本法律层面上来看,关于劳动者概念的阐述不多,理论界普遍认为:“劳动者广义上指的是具有劳动权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不一定存在劳动关系;狭义上指的是具有劳动权、劳动行为能力并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多数打工大学生属于广义上的劳动者范畴。狭义的劳动者又可以成为“职工”,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法》也主要是针对狭义的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设计的,大学生打工不适用《劳动法》规定。
首先,我们生活中常称大学生打工为“大学兼职”,这种说法显然不可取。“兼职”是指在本职工作以外还兼任其他职务,是建立在已经拥有工作的前提下的,所以,大学生打工不属于“兼职”。大学生的主体身份是学生,以学业为重,课余时间的打工行为不属于兼职。其次,大学生打工也不属于“实习”范畴,大学生实习是大学专业学习的延续,是社会对大学生的一种考验,本质上还属于学业内容,是大学生校内教学的延伸,在实习状态下的大学生不是劳动者,大学生实习主要是为了活动知识和经验,与打工所追求的经济利益不同。再者,大学生打工也不属于“勤工俭学”。勤工俭学是在学校范围内组织的大学生获取报酬的公益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聘用在校大学生打工,勤工俭学必须在学校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所以,大学生私自出校打工不属于勤工俭学的范围,而且勤工俭学基金主要是帮助家庭条件困难的学生。
大学生打工不受《劳动法》保护,也不属于勤工俭学范围,那么大学生打工究竟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呢?其实大学生打工虽然不能从《劳动法》获得权益保护,但是依然受到民法上关于雇佣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保护。大学生打工存在民事雇佣关系,即使大学生没有劳动关系所要求的主体资格,但是“雇佣关系”确实存在。“雇佣”一词从法理上推理,受雇人为雇佣人服务,从事雇主授权范围内的劳务活动,雇佣人支付报酬即构成雇佣关系。我国许多司法解释关于雇佣关系双方的责任也进行了明确。所以,我们可以推理大学生打工提供了一定的劳务,雇主方也给予相应报酬,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同样双方的协议或者约定可以视为雇佣合同。需要注意的是,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各项规定,包括各种保险和保障金等,一旦将大学生打工纳入劳动关系范畴,就会涉及许多复杂问题。如果我们采用民法雇佣关系来对大学生进行法律保护,则不会产生诸多问题,反而能给予大学生灵活的法律保护。
第一,可以针对大学生打工制定特别法予以特殊保护。比如公务员受到《公务员法》特殊保护,教师受到《教师法》特别保护,作为特殊的劳动者群体,随着大学生打工的数量增多,打工大学生也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进行保护。第二,可以出台保护大学生打工的部门规章。大学生打工肯定需要参与社会生产,是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时间、性质有一定限制,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针对大学生打工问题出台专门的部门规章,对大学生打工进行全面的社会保护。第三,地方各级人大可以相应的设立一些地方性法规。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地方人大可以设计地方性法规来对大学生打工进行具体化保护。第四,高校也应将在校大学生打工行为纳入管理体系。大学生打工对其自身发展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将来更好地适应社会。目前高校多数设有勤工俭学和就业指导职能,但是大学生自主打工也应该纳入管理范围,要为提高大学生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创设有利条件。总之,我国关于大学生打工相关法律方面还有缺陷,政府、学校和社会都有责任来促进大学生打工问题的解决和完善,使得大学生打工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1]韩震,于玲.“大学生打工”的劳动法保护之研究[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0(02).
[2]李跃利,汤颖.大学生假期临时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探究[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