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的法律地位
陈浩宇
河北大学,河北保定071000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伙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合伙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影响着我国合伙制度的完善,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合伙的法律地位进行探讨极具必要性。本文通过探讨合伙是否拥有财产自主权、独立的意志、名称和组织机构以及能否承担民事责任,浅析合伙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合伙;民事主体资格;合伙企业
中图分类号:D913
作者简介:陈浩宇(1989-),男,汉族,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传统民法理论确定了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形成了二元主体制度。自然人和法人是民事主体,是毋庸置疑的。我国法律确认了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但是关于合伙的民事主体资格,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从合伙人的角度把合伙分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个人合伙和法人与法人之间的企业合伙两种,并且分别规定在自然人和法人中。从这种独特的立法上看,似乎合伙不具有独立民事主体地位。但是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这一规定又肯定了合伙的组织性。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制定了《合伙企业法》,从组织体的角度规范合伙企业,但是未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深入研究合伙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具有深远的意义。
判断组织体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需要考虑两个方面:是否是客观存在的独立的社会存在;是否得到法律的承认。是否获得法律确认具体而言就是法律对其主体地位予以承认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是否是客观存在的具有独立性的社会经济实体要具备以下条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并且具有一定的组织规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活动,拥有独立的财产和意志,能够承担民事责任。满足以上两个方面,可以认定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一、合伙拥有财产自主权
拥有财产自主权,首先指组织体拥有一定的财产,其次指组织体对其所拥有的财产有支配权。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字号的合伙组织,拥有自身可支配的财产。拥有一定的财产是成为民事主体的重要的物质基础。组织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进行民事活动,都要以一定的财产作为基础。合伙拥有财产权。合伙人以一定的财产出资,该财产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对该财产拥有支配权。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财产的处分应当照合伙协议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对合伙人处分合伙财产的行为做出了严格的限制,例如不得随意抽回资金。可见,合伙人和合伙企业的财产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分离,合伙企业对合伙财产享有所有权。由此可知,合伙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有相对稳定的财产,且对该财产有支配权。
二、合伙能够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责任的承担是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人才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的补充责任。可见,合伙企业责任和合伙人责任在时间上和顺序上有一定程度的分离,合伙企业以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仅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三、合伙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合伙有自己的名称。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名称是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便于合伙开展对外事务,便于人们区分与识别。
合伙协议调整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规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权利主要包括合伙事务执行,合伙通过合伙协议使其内部形成合意,再通过合伙协议约定的执行方式执行。依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事务执行包含对内与对外两个方面。对内合伙事务执行包含三种情况: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约定几名合伙人为执行或约定某些事务由几名合伙人为执行;合伙负责人执行。对外合伙事务执行则是通过委托的方式执行合伙事务,可以委托一个合伙人也可以委托数个合伙人。事务执行方式与事务执行人的选择是合伙集体意志的体现,通过此种方式构建了属于自己的执行机构。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合伙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四、合伙有自己的意志
首先就合伙成立的基础而言,合伙协议是其成立的基础。合伙协议是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是调整合伙人内部法律关系的准则。合伙协议对合伙的作用类似于公司章程对公司的作用。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调整内部关系,形成体现集体意志的对外决策,说明合伙现全体合伙人意愿的集体意志。
其次,就合伙事务执行而言,其方式的选定和人员的选定是合伙通过合伙协议或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而达成全体合伙人的合意,是全体合伙人的集体意志的体现,区别于合伙人的个人意志。虽然合伙人的个人意志可以在订立合伙协议时或依表决程序上升为集体意志,但是在个人意志成为集体意志之前,个人的意志要受到诸多的限制。伙协议调整内部关系,合伙协议本身以及依据合伙协议规定的规则形成的合伙人合意都是集体意志。集体意志形成后,依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执行人执行体现集体意志的决策,对外发生法律关系,其效力及于全体合伙人。合伙有自己的意思形成和表达机制,满足了有自己意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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