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后仍需承担合伙期间的债务吗??

2014-03-09 07:40江玲
乡村科技 2014年5期
关键词:姚某民法通则林某

退伙后仍需承担合伙期间的债务吗??

案例:我与姚某、林某合伙开了一家KTV,拖欠他人一笔15万元的债务。因连年亏损,KTV经营两年后我便撤资退伙,并按照合伙协议分担了5万元债务。但退伙后,债务人仍几次要求我还清余下的10万元欠款。请问,退伙后我仍需承担合伙期间的债务吗?

解答:《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据此,你虽然退伙时已经分担了合伙债务,但对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也就是说,合伙人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即你承担债务后有权向姚某和林某追偿。

江 玲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45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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