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2日,1996年出生的姚某,因生活不顺产生厌世情绪,在网上约素不相识的李某到广州市白云区六片山水库自杀。
4月4日中午,二人共同在五金店购买绳子并前往六片山,但此时姚某已放弃自杀的念头,而李某仍决心自杀。当天20时许,在李某的请求下,姚某帮助李某使用绳子捆绑身体及石头后离开。随后,李某跳湖自杀。
在明知李某自杀后,姚某未采取任何求助和救援措施,也未告知其他人。4月10日,公安民警将姚某抓获归案。经鉴定,李某可排除机械性损伤死亡,符合溺水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姚某帮助他人自杀,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姚某明知其先行实施的行為会导致被害人李某产生死亡风险,但在李某自杀后仍未采取任何积极补救措施,应酌情从重处罚。为此,一审判决姚某有期徒刑7年。
姚某认为刑罚过重,上诉请求轻判。姚某的辩护人认为,姚某作为相约一方,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和行为。姚某多次供述曾阻止被害人自杀,但被害人执意自杀,姚某未能有效制止,不应成为加重处罚的情节。
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死者李某确有自杀的想法和行为,姚某虽未强制、教唆、诱骗李某自杀,但姚某曾与李某多次讨论自杀方式、主动提出自杀时间和地点,随后邀约李某共同购买自杀工具。李某在姚某帮助下捆绑手脚后跳水,在明知李某不可能自救的情况下,姚某没有报警或自行施救,而是直接离开,放任李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21年3月10日,法院驳回姚某上诉,维持原判。
(《半岛晨报》202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