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中债权转让模式的相关法律关系分析
何翠萍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10
摘要:当下我国P2P各平台推出各种运营模式,对传统P2P网贷运营模式进行本土化操作,其中尤以宜信网贷平台创作的“债权转让”模式为典型。本文旨在对“债权转让”模式中各参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分析,从而有利于我国网贷平台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关键词:债权转让;信托;法律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2.28
作者简介:何翠萍(1991-),汉族,四川江油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经济法专业,研究方向:公司企业法。
P2P网络借贷是指以互联网为平台,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点对点的直接借贷交易,通过借助于互联网而实现信息中介服务从而提高资金资源的有效配置。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民间融资不被法律认可的背景下,P2P网络借贷自2012年之后迅速发展起来。2006年至2012年之前,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数量50家,成交量31亿元。2013年,运营平台数量同比增长200%,成交量同比增长400%。截止2015年5月,全国范围内运营平台数量达到1946家,5月总成交量为609.62亿元①。
二、“债权转让”的经营模式及特点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兴起都是以最传统的线上交易提供贷款中介为基础,然而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缺漏,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宜信网贷平台为招揽更多的投资人,在发展过程中衍生出债权转让运营模式。
宜信创造的“债权转让”模式也被称之为多对多的线下模式。简单说,其一边对接个体资产投资,一边对接多个债权。在业务操作流程中平台不仅仅提供中介信息,还直接参与整个交易。首先由平台先将资金借给所需借款人并签订合同,再将这些借出的资金分别拆分,借款期限也会同时被拆分,被拆分的借款由平台不断的匹配给贷款人。该模式线下所设立的大量网点对借款人资产进行和个人信用进行审核,在审核后确定信用额度后来确定借款金额和借款利率。
三、债权转让模式下的法律关系分析
传统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交易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即由居间合同和借款合同组成。在居间关系里,借贷双方交易前后以及过程中,P2P网络平台本身是居间人的身份,在借贷双方起着居间作用。给借贷双方传递彼此的借贷信息,并不会直接参与借贷交易中。而借款人与出借人形成借贷法律关系。
债权转让模式中,其法律关系主体有四个,借款人、第三人、网贷平台、和出借人,各主体形成了多个法律关系。第一,借款人与第三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网贷平台内第三人作为自然人,其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只要不存在《合同法》规定无效情形时,该借款合同当然有效。第三人以专业放贷者的身份进行广泛的放贷业务,其行为方式类似于银行机构的放贷行为,但我国法律只是明确规定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禁止进行放贷行为,并没有对自然人的放贷行为进行否定,因此该第三人与借款人之间基于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而形成了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第二,第三人与出借人。第三人将其与借款人形成的合同权利转让给出借人的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债权人转让权利而没有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而言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同时对债权进行多次拆分并转让给出借人的实际主体此时不在是第三人而是网贷平台了,网贷平台为了出借人的不同投资意向,对不同类的债权进行期限错配形成收益不同的流转标,出借人此时在平台上对这些错配的流转标进行认购,取得平台提供的相关电子凭证。在债权流转的过程中,网贷平台则扮演着类似信托的角色,将第三人形成的债权演化为证券,出借人借助于网贷平台购买平台设计的合意债权产品,此时借款人与第三人则不存在实质的法律关系了。第三,平台与出借人。出借人通过网贷平台进行够买各种被拆分后的产品,如果把二者形成的关系看作是居间合同关系,但《合同法》所规定的居间合同定义,居间人是不得直接参与到委托人之间的合同实务里来的,其仅是提供媒介服务或者是报告机会,网贷平台的拆分错配行为已然参与到双方事务来,因此二者不应认定为居间合同关系。网贷平台对第三人的债权进行拆分错配,组合成各种类型的投资方案,出资人购买以各种理财方案的方法变相的将自己的资金委托于网贷平台来管理。而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在信任受托人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财产委以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处分或管理。此时,网贷平台相当于受托人信托机构,而拆分错配后的产品则相当于信托下的理财产品。以此可推定网贷平台与出借人形成信托法律关系。第四,网贷平台与第三人。首先,在拆分错配后的债权产品直接进行交易的双方是平台与出借人,而非第三人与出借人;其次,由资产通过不断的拆分和组合实现了最初资产值与最终债权投资产品相吻合。这两个因素满足了信托关系中,委托人(第三人)对受托人(网贷平台)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财产进行处分和管理。以此,可以认定第三人与网贷平台二者形成信托法律关系。第五,网贷平台与借款人。网贷平台对借款人所做的事情来看,为借款人提供了可以借款的信息,以及向他人借款的机会。平台此时对于借款人而言,完全起着居间的作用,因此网贷平台与借款人之间是居间法律关系。
通过四种法律关系的分析,我们发现债权转让交易模式类似于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形成了民间性信贷资产的证券化。
[注释]
①数据来源:“网贷之家”[EB/OL].http://shuju.wangdaizhijia.com/industry-type-2-5-20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