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探析

2015-02-06 20:25:56王树楠
法制博览 2015年30期
关键词:公开审理速裁刑事案件

王树楠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辽宁 大连116000

一、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概述

(一)内涵的界定

刑事案件中,当出现犯罪事实清楚,且被告人认可自己罪状,此时在证据充分、且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意义的情况之下,对于可能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在一年以下,或者拘役、管制的被告人,可以对诉讼的整个流程简易化,节约诉讼的成本与时间,在提高审判效率的同时,又能够使案件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近几年,刑事案件当中的速裁程序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实践,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以及实践价值。

(二)速裁程序的重要意义

1.提高诉讼的整体效率

目前我国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但是每年的刑事案件却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即使在程序当中规定了简易程序,但是仍然会给有限的司法资源带来不必要的浪费。在刑事审判当中,采用速裁程序可以起到缓冲的效果。一个案件在情节轻微,且双方都对该程序无异议时,采取快速审结的方式,能够及时达到惩罚犯罪目的,同时也可以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能够运用到需要的领域,提高诉讼的整体效率。

2.有利于公平正义的真正实现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矛盾通常是尖锐的,需要及时化解冲突,起到稳定社会和谐的效果。同时,过长的审理时间,即使最终达到一个正义的审判结果,但因为审理时间过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已经收到了损害,公平正义实质上并没有实现。因此,在刑事诉讼领域引入速裁程序,能够满足轻微刑事案件在第一时间审结,维护社会公平。

二、目前速裁程序中存在的不足

(一)突破了“公开审理”原则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审理”的原则,不公开只能够作为例外情况出现。但是随着对速裁程序的改革,法律规定了涉及到被告人名誉、信息安全等情况时,经过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对于是否属于上述情景,法律并没有列举出明确的情况,需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全来进行衡量。这无疑是加大了法官的权力,法官可以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解释,而原本的“公开审理”原则显然被削弱了效果,审判的公平性受到挑战。

(二)过度追求效率

刑事诉讼中的速裁程序,意在提高诉讼的效率,节约优先的司法资源。但是在一味地追求审理案件效率的同时,则会导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忽视,侵犯被告合法权益的情况会增多。一些办案机关,为了追求结案率,对被告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供述,被告作出了被迫认罪的供述,违背了“自愿”原则。刑事诉讼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惩罚犯罪。在该中情况下,被告人的人权显然没有得到保障,反而受到了严重的侵犯。

(三)被害人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作为当事人的一种,法律肯定了其在诉讼当中的重要地位。但是针对被害人的地位,如何对其进行保障,则成为了一个法律空白,导致被害人时候上访的情况比较多。很多地方性的法律条文中,规定了法院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应当征求被害人的意见。但是法律仅对被害人权利规定到该程度,对于被害人若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则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实践当中,究竟是否采用速裁程序,最终的决定权仍然在法官手中。

三、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完善策略

(一)具体规范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正如上文所述,法律并没有明确列举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详细规定。全国人大的决定中,规定了信息安全、名誉保护的案件,可以适用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因此在试点开展工作的时候,以此为范围,不能进行扩大解释。同时,必须在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以及检察院多方都无异议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并且法官应当说明理由。同时,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若对不公开审理不符,可以向本级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向检察院申诉。

(二)完善速裁程序的各个环节

首先在公安立案的阶段,公安机关无论是否对案件作出立案的决定,都应当在三日之内通知被害人,且该通知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对于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也应当向被害人说明理由。其次,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时,在受到案件材料的时候,应当通知当事人。但是法律并没有对通知做出的形式规定,在生活中会出现通知送达不到当事人的现象。因此,笔者认为应当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且需要听取各方意见。将意见进行整理,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到法院。最后,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害人若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申诉,经过法官审理,决定申诉理由是否成立,进而决定是否转入到其它程序当中。

四、结语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审理时间比较短,效率比较高,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同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但是在目前的速裁程序规定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在试点工作开展中,要对这些不足进行完善,才能够使速裁程序真正发挥出其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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