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农民的土地占有状况与其地权丧失后之流向

2015-02-06 20:21黄今言
社会科学 2015年12期
关键词:汉书土地农民

黄今言

秦汉时期的土地制度,自来为学界所重视,研究成果丰硕①这方面成果很多,主要有:朱绍侯:《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林甘泉主编:《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张传玺:《秦汉问题研究》一书中有关“土地制度”系列论文,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7—140页;高敏:《秦汉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于琨奇:《秦汉小农与小农经济》,黄山书社1991年版;赵丽生:《试论两汉的土地制度和社会经济结构》,《文史哲》1985年第5期;李根蟠:《春秋战国时期农民份地的私有化与地主经济的形成》,《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增刊;杨生民:《汉代土地所有制两重性诸问题试探》,《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4期;张金光:《试论商鞅变法后的土地制度》,《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2期;张金光:《普遍授田制的终结与私有地权的形成》,《历史研究》2007年第5期;等等。。但与农民地权相关的一些问题,如农民私有土地的形成、发展,土地占有状况及其地权丧失后的流向等,以往缺乏专文集中讨论,有些方面认识也不尽一致,确乎仍有探讨的必要。本文拟在此前研究的基础上,专就汉代农民土地所有权发展的简要历程及其田亩占有量之变化、地权转移的路径和方式以及农民丧失地权后的流向与劳动力商品化诸问题,做些初步论述。

一、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发展历程与其田亩占有量之变化

“农民”这一概念,据《汉书·食货志》称农民为“农夫”、“农人”。如今,学术界没有统一的固定界说。本文主要是指自耕农,即占有小块土地并自己耕作的农民。

早在春秋中晚期,自晋国“作爰田”、鲁国“初税亩”等之后,便出现了农民的私有土地②据载:楚庄王因陈灵公之乱灭陈而县之,申叔时进谏曰:“鄙语有之,牵牛径人田,田主夺之牛。径则罪矣,夺之牛,不亦甚乎!”(《史记》卷36《陈杞世家》,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580页。)这里说到的“田主”,应是庶人或农民。。战国时期,随着铁器使用、生产力提高、农村公社解体、农民的私有土地快速发展,当时有大量“公田”变为“私田”。一户占有“五亩之宅”、“百亩之田”的个体农民不断涌现①《孟子·尽心》、《荀子·大略》,参见《四书五经》,岳麓书社1991年版,第128页;《百子全书》(一),岳麓书社1993年版,第224页。又《汉书》卷24《食货志》,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25页。。在此期间,实行的授田制,其份地是有授无还的,历经长期使用,久而久之,份地便逐渐转化为私有。秦统一六国后,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颁布了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令文,即“使黔首自实田”②《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注引《集解》徐广曰,第251页。。要求庶民(包括农民和地主)向政府如实呈报自己占有土地的亩数,以定其土地税。这意味着国家承认并“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标志着在全国范围内土地私有权得以合法化和法典化。云梦秦简《法律问答》有“盗徙封”与“匿田”的记载③《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78、218页。,表明当时法律是保护土地私有制的。

西汉立国之初,政府为恢复生产,重申土地私有,如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诏曰:

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民前或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辩告,勿笞辱。④《汉书》卷1 下《高祖本纪》,第55页。

依诏令恢复“故爵田宅”的人,固然有一部分地主,但大多数应是占有小块土地的农民。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中有关“授田宅”⑤张家山二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75—176页。的条款,以是否立户为条件,根据爵位划分占有田宅的标准,主要是优惠军功地主。但庶人、农民也可获得“一顷”的土地,且可以继承、转让和买卖。最终授田宅的制度因难以实现而废止,使土地私有制以不可遏制之势得到发展。

自文、景以后至有汉一代,政府对农户(农民、地主)的土地私有权继续给予承认。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并向官府如实登记、呈报,便可成为私有土地,拥有土地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土地私有化程度较前更为深化了。突出体现在当时土地不仅可以买卖,而且“买卖由已”⑥荀子:《申鉴》卷2《时事》,载《百子全书》(一),第866页。;投入买卖土地的类型有水田、旱地,也有宅地、墓地等,参与土地买卖的人有贵族、官僚、地主、商人、贫民等各个阶层;土地买卖不仅出现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关中、关东、巴蜀等地,而且出现在经济相对落后的边郡;由于土地成为商品,在买卖中已形成了地价,不同丰度的土地有不同价格,长安、洛阳地区的良田“贾亩一金”,边郡的“恶田”则多在亩价百钱以下;土地买卖成交后,要订立“契约”(地券),注明买卖时间、土地方位、亩数、地价、双方姓名及中间人签字等,形成了一定的程序⑦参见张传玺《西汉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北京大学学报》1961年第3期;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0页;李根蟠《官田民田并立,公权私权叠压——简论秦汉以后封建土地制度的形成及特点》,《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2期。。此外,私有土地还可以出租、继承或转赠他人,充分体现出土地所有者的个人意志。可见,农户的土地私有制及所有权,发展到汉代,已基本完备。

随着土地私有制发展和社会上的豪强“武断乡曲”。在汉代特别是武帝时期,国家曾采取过“抑强扶弱”,调均土地的政策。一方面,对那些“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者”进行督察与打击⑧《汉书》卷19《百官公卿表》上注引《汉官典职仪》,第742页。。如:严延年为河南太守时,“其治务在摧折豪强,扶助贫弱”⑨《汉书》卷90《严延年传》,第3669页。,就是一例。当时还采取强制措施迁徙豪强,禁止商人“名田”,限制他们“田宅逾制”。另一方面,为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国家对农民乃实行扶助政策。倡导“力田”,奖励“耕垦”。对人多田少的“狭乡”,允许农民到“宽乡”或边郡开发;对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或“赋民公田”,将国有土地赋予农民耕种,或“假民公田”,将国有土地借给农民耕种;对缺少生产、生活资料的农民,乃“假贷农具、种、食”等,帮助农民维持简单的再生产。由于汉政权“重农”,强调农民“地著”,关注农民利益,故西汉文、景时期,占有小块土地的农民数量发展到高峰。西汉后期至东汉,虽然农村高利贷盘剥,特别是天灾人祸等影响,农民处境不断恶化,但占有一定土地的农民,在全国人口总数中仍占有相当的比重①详见拙文《汉代小农的数量、特征与地位问题再探讨》,《农业考古》2007年第4期。收入作者《秦汉史丛考》,经济日报出版社2008年版,第20—44页。。

先秦两汉时期,农民土地私有制与所有权之所以能够得到发展,主要是由于铁器、牛耕的使用与推广、生产力提高和允许私田的垦辟;再是由领主制向地主制经济转型、剧烈的社会变革和阶级斗争冲击了原有的生产关系,冲击了原有的土地所有制度,使部分土地从领主那里转化到农民手中,使农民获得了部分土地所有权;还有就是国家推行重农政策,当时在培育新兴地主,发展地主制经济的同时,对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发展也起到了促进作用。

至于农民占有的土地数量,即“田亩”占有量问题,不可统论。往往因时、因地之不同而有差别。战国时期,农民的占地量,通常为“一户百亩”。这在文献中多有记载:

李悝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②《汉书》卷24《食货传》,第1125页。

孟子说:五亩之宅,树之以桑,……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③《孟子·尽心》,载《四书五经》,第67页。

荀子说:不富无以养民情,不教无以理民性。故家五亩之宅,百亩之田,务其业而勿夺其时,所以富之也。④《荀子·大略》,载《百子全书》(一),第224页。

当时农民一户“治田百亩”,是在授田制推行期间的情况,因为那时农民的份地是国家授给的,数额较为规范划一,故大体上能够做到一户“百亩之田”。不过,战国时期“一户百亩”的授田标准是沿袭了井田制的遗风,这时的“百亩”是“按周制,百步为亩”的小亩。

但在汉代,授田制废止,人口逐渐增多,又加上土地兼并等原因,农民的土地占有量和战国时期相比,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郑玄在《驳五经异义》中说:“汉无授田之法,富者贵美且多,贫者贱薄且少。”由于贫富不均等各种原因,农民的占地量也就很难整齐划一,必然会出现参差不齐的情况,加之亩制扩大,由原来“百步为亩”的小亩,改制为“二百四十步为亩”⑤亩制扩大非始于汉,秦时已然,如杜佑说:“按周制,百步为亩,百亩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利不尽,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见《通典》卷174《卅郡四·卅郡风俗》,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4563页。的大亩,实际土地面积比原来扩大了一半以上。当时有的一户能达“百亩”左右,有的则在30 或50亩左右,有的甚至少到只有几亩地。如据记载:

晁错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⑥《汉书》卷24《食货志》,第1132页。

陈平:少时家贫,好读书,有田三十亩,独与兄伯居。伯常耕田,纵平使游学。⑦《史记》卷56《陈丞相世家》,第2051页。

贡禹自称:臣禹年老贫穷,家资不满万钱,妻子糠豆不赡,短褐不完,有田百三十亩。⑧《汉书》卷72《贡禹传》,第3073页。

杨雄:有田一壥,有宅一区,世世以农桑为业。⑨《汉书》卷87《杨雄传》,第3513页。

江陵西乡郑里,合计25 家农户,共有耕地617 亩,平均每家农户只有24.68 亩土地。其中少者8 亩、10 亩;多者则54 亩10《湖北江陵凤凰山10 号汉墓木牍、竹简·郑里禀簿》,参见李均明、何双全编《散见简牍合辑》,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70—72页。。

居延地区的“西道里公乘徐宗,年五十,……宅一区,直三千,……田五十亩,直五千”(24.1B)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汉简甲乙编》,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4页。。

上面列具的事实说明,汉代农民(自耕农)占地的田亩数量是不平衡的。晁错说文帝时,一家“能耕者,不过百亩”,显然是指农民。陈平、贡禹、杨雄等人,虽然后来通过政治途径当上了高官,成为官僚地主。但他们在政治经济地位变化之前,占有的土地量或30 亩,或100 余亩,当属于农民阶层。居延汉简记载的徐宗,有田50 亩,也在农民之列,似当无疑。江陵郑里的25 个农户,占地最多的54 亩,少的只有8 亩,平均每户仅24 亩余,则低于通常农户的土地占有量。一般来说,当时一户占地有100 亩左右者,是比较富裕的农民;一户占地50 或60 亩左右者,属中等水平的农民;而一户占地仅20 亩或30 亩以下者,属较为贫困的农民,江陵郑里的农民,多属此类,因而出现政府贷给的情况。

综上所述,农民的地权问题,从它的产生到汉代逐渐完善其间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历程。农民的田亩占有量,战国时期通常是小亩“一户百亩”,然至汉代乃出现多少不等的情况。当时以大亩计算,有的有“一户百亩”左右,有的则在50 亩、60 亩左右,有的乃在30 亩以下,因时因地有别,宽乡与狭乡有别,就是同一时间同一地区也有不同,不可统而论之。过去,有论者将汉代自耕农的占地标准一概视为“一户百亩”,这是不完全准确的。因为它不仅无视先秦两汉期间亩制的变化;而且也忽略了汉代农民各自实际占地量存在的差异,有以一概全之嫌。其实,就自耕农的耕作能力而言各地也有不同,地处中原的富裕农户,由于使用铁器和牛耕,如前引晁错所说,一户二丁所能耕种的面积,可达“百亩”左右;但地居南方稻作区的农户,因受条件限制,生产工具落后,如《淮南子·主术训》说:“一人蹠来而耕,不过十亩”。一户二丁,只能耕种二十亩;然就通常来说,一个中等水平的自耕农业户,占有五十至六十亩左右的耕地,从劳动力而言,一户二丁是可以担负得了的,他们可以做到不雇工,也不被雇于人,完全能够自实其力。这里要指出的是,战国秦汉的田制中,关于“一户百亩”的规定,不完全是根据自耕农的实际生产能力提出的,是商周旧制的一种模式或遗风。

二、土地兼并与农民地权转移的方式

地权是土地私有的重要标志。在汉代的政治生态和经济环境下,土地兼并与农民地权的转移,呈现出明显的时代特色。

西汉前期,社会上虽有土地兼并,但是“未有兼并之害”②《汉书》卷24《食货志》,第1142页。。当时新兴地主、封君、列侯的“俸养”优厚,对土地还没有提出过高的要求。而且当时“以口量地,其於古犹有馀”③《汉书》卷4《文帝纪》,第138页。,土地问题不甚紧张。在重农政策下,占有小块土地的农民,生活、生产相对安定。史称:“百姓无内外之徭,得息肩于田亩,天下殷富。”④《史记》卷25《律书》,第1242页。“民乐其业,蓄积岁增。”⑤《汉书》卷23《刑法志》,第1097页。农民的土地占有情况及其拥有的地权比较稳定。

但从汉武帝时期开始,贵族、官僚、地主、商人“买田宅”“夺民田”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卓文君与司马相如“归成都,买田宅”⑥《史记》卷117《司马相如传》,第3001页。。“故丞相贺倚旧故,乘高势而为邪,兴美田以利子弟宾客,不顾元元。”⑦《汉书》卷66《刘屈釐传》,第2879页。霍去病“以皇后姊子贵幸……为(父)中孺而买田宅、奴婢而去”⑧《汉书》卷68《霍光传》,2931页。。针对当时权贵的土地兼并情况,董仲舒有过一个概述。说他们是:

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因乘富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于下,……广其田宅,博其产业,蓄其委积。①《汉书》卷56《董仲舒传》,第2520页。

不仅贵族、官僚“广其田宅,博其产业”。一些富商大贾,也“以末致财,用本守之”,通过兼并农民、购买土地来保值其财富。故董仲舒提出:“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塞兼并之路。”②《汉书》卷24《食货志》,第1137页。然此时正值汉武帝广事四夷,董氏的“限田”建议未能实现。当时虽也打击商人,没收了商人的大批土地和奴婢,但土地兼并之风没有得到遏制。

西汉后期,土地兼并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陈汤在上封事时说:“关东富人益众,多规良田,役使贫民。”③《汉书》卷70《陈汤传》,第3024页。红阳侯王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④《汉书》卷77《孙宝传》,第3258页。。至哀帝时,针对权贵、富民疯狂兼并土地,他曾下诏曰:

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无限,与民争利,百姓失职,重困不足。⑤《汉书》卷11《哀帝纪》,第336页。

为挽救社会危机,稳定统治秩序,师丹提出了限田、限奴婢的建议。他说:“古之圣王,莫不设井田,然后治乃可平。孝文皇帝……未有并兼之害,故不以民田及奴婢为限。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訾数巨万,而贫弱愈困。盖君子为政,贵因循而重改作,然所以有改者,将以救急也,亦未可详,宜略为限。”⑥《汉书》卷24《食货志》,第1142页。师丹这一建议经哀帝同意后,由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制订了一个方案。但在贵族、官僚、豪民特别是外戚丁、傅和宠臣董贤的反对下而废止,未能实行。此后,王莽的“王田”、“私属”令,同样以失败而告终。

东汉自光武帝刘秀的“度田”政策破产后,土地兼并进一步加剧。据载:济南王刘康“多殖货财,大修宫室,奴婢至千四百人,厩马千二百匹,私田八百顷”⑦《后汉书》卷42《光武帝济南安王康传》,第1431页。。梁冀占有的土地,“西至弘农,东界荥阳,南极鲁阳,北达河、淇,包含山薮,远带丘荒,周旋封域,殆将千里”⑧《后汉书》卷34《梁冀传》,第1182页。。郑太“家富于财,有田四百顷”⑨《后汉书》卷70《郑太传》,第2257页。。“小黄门殷珪家在济阴,与(侯)览并立田业,近济北界,仆从宾客,侵犯百姓。”10《后汉书》卷78《侯览传》,第2522页。“中常侍苏康、管霸用事于内,遂固天下良田美业,山林湖泽,民庶穷困。”11《后汉书》卷67《党锢刘祐传》,第2199页。在权贵、豪富霸占大量土地兴建田庄的同时,拥有雄厚资本的商人地主也大肆兼并,掌有大批地产。仲长统说:

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

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12《后汉书》卷67《仲长统传》,第1648—1651页。

依靠豪族势力起家的东汉政权,再没有人提出“限田”的主张了,故土地兼并的态势呈恶性膨胀。

两汉时期,随着土地兼并的不断发展,农民的地权也就不断转移,土地的主人不断更换。1974年7 月,洛阳东汉王当墓内出土一件买地铅券。券文记有:“光和二年十月辛未朔三日癸酉……王当、弟伎偷及父元兴等,从河南□□□□□子孙等买谷郟亭部三陌西袁田十亩以为宅,贾钱万钱,即日毕……田本曹奉祖田,卖与左仲敬等,仲敬转卖与王当、弟伎偷、父元兴。”13洛阳博物馆:《洛阳东汉光和二年王当墓发掘简报》,《文物》1980年第6期。这件券文说明,“袁田十亩”在短期内曾更换了三个主人。可见田主更换、变动之频繁。事实上,由于土地兼并不断进行,田地不断易主是当时的常态。可以说,地权转移频繁,田亩经常易主是汉代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汉代农民地权转移的路径和方式如何?这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总的看来,既有经济的手段,也有超经济的强制,并非单一的模式。

土地买卖是实现地权转移的普遍方式。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汉代土地所有者,“可以像每个商品所有者处理自己的商品一样去处理土地”①[德]马克思:《资本论》卷3,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96页。。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贫者卖田、富者买田是经常事。当时,许多农民往往因赋役负担沉重,加之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袭击而贫困破产。他们在无法维系生计时,便“卖田宅,鬻子孙”②《汉书》卷24《食货志》,第1132页。。有的农民甚至官府“虽赐之田,犹贱卖以贾”③《汉书》卷72《贡禹传》,第3075页。。当时因家境贫困而卖田者有不少人,贡禹“年老贫穷,家资不满万钱,……卖田百亩”④《汉书》卷72《贡禹传》,第3073页。。崔寔“父卒,标卖田宅”⑤《后汉书》卷52《崔寔传》,第1731页。。这都是例证。但有权有钱的地主、官僚则大肆购买土地。这除前面列举者外,文献还有不少记载,例如:

(宁成)贳贷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⑥《汉书》卷90《酷吏传》,第3650页。

(张禹)为相六岁,……内殖货财,家以田为业。及富贵,多买田至四百顷,皆泾渭溉灌,极膏上贾。⑦《汉书》卷81《张禹传》,第3349页。

(马防)兄弟贵盛,奴婢各千人已上,资产巨亿,皆买京师膏腴美田。⑧《汉书》卷24《马援传》,第857页。

从西汉中期至东汉后期,出土大量“买地券”⑨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5—67页。,也反映了当时的土地买卖情况。事实说明,土地买卖双方,只要完成买卖程序,并上报了官府,地权转移手续完备,便可得到法律及社会的承认。土地商品化,体现了当时商品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程度。

利用政治手段侵占民田、夺取地权的方式在汉时也较为多见。史称:“汉承战国余烈,多豪猾之民。其并兼者陵横邦邑,桀健者则雄张闾里。”10《后汉书》卷77《酷吏传》,第2487页。贵族、官僚和“豪猾之民”一样,大肆兼并土地。他们除了接受国家“赏赐”的土地外,还依仗政治特权,参与“贱买”、“强买”民田。如:丞相萧何“贱强买民田宅数千万”11《史记》卷53《萧相国世家》,第2018页。。侯侈“坐买田宅不法”12《汉书》卷16《高惠高后文功臣表》,第622页。。灵帝时,“阳翟黄纲恃程夫人的权势,不仅侵夺民田,而且求占山泽以自营植”13《后汉书》卷81《刘翊列传》,第2695页。。当时,权贵们“仗势贪放”、“侵夺民田”、“夺人田宅”的记载常有。例如:

衡山王入朝……又数侵夺人田,坏人冢以为田。14《汉书》卷44《衡山王刘赐传》,第2153页。

淮南王后、太子迁及女陵擅国权,侵夺民田。15《汉书》卷44《淮南王安传》,第2146页。

(侯览)以妄猾进,倚势贪放,受纳货遗以万计,……前后请夺人宅三百八十一所,田四百八十一顷。16《后汉书》卷78《宦者列传》,第2522—2523页。

这些事实说明,贵族、官僚,不仅依仗其政治特权“贱买”、“强买”民田,进行不等价、不公平的交易;而且直接“侵夺民田”,掠夺农民土地。因此,使地权的转移呈现出强烈的暴力和非经济手段。明显反映了权力、特权与土地的结合。这种情况的出现与传统社会初期的政治生态密切相关。

此外,国家干预地权,将“民田”转化为“公田”的情况也经常出现。史称:“六合之内,皇帝之土。”①《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第245页。汉代以皇帝为代表的国家,拥有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当时,无论是地主的土地,还是农民的土地,国家都有权进行干预。有功者“赏赐”土地,犯法禁者没收其土地。同时,汉代政治移民、灾荒移民的情况较多,如汉初,曾把“齐诸田,楚昭、屈、景,燕、赵、韩、魏后及豪杰名家”迁徙关中②《汉书》卷43《娄敬传》,第2123页。;武帝元狩四年,将“关东贫民徙陇西、北地、西河、上郡、会稽凡七十二万五千口”③《汉书》卷6《武帝纪》,第178页。。这些人被迁徙之后,留下的土地如何处理文献虽未记载,但其中至少有一部分曾归国家掌控当无疑问。再是因建设需要,国家可以占用民田。如武帝为扩建上林苑,将“丰镐之间号为土膏,其贾亩一金”④《汉书》卷65《东方朔传》,第2847—2849页。的大片民田,进行占用,变为国有。当时,“县官开园池,总山海,……立诸农,广田收,盛苑囿”⑤《盐铁论》卷上《园池》,载《百子全书》(一),第409页。,占用了不少民田。特别是东汉末年,经过长期战乱、灾荒之后,“庐落丘墟,田畴芜秽”。人口死亡,耕地荒芜,这些被荒废的土地,政府也收归国有。正如司马朗所说:“今承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⑥《三国志》郑15《魏书·司马朗传》,第467—468页。这便是例证。不过要指出的是,这种将“民田”转化为“公田”的情况,和前面两种地权转移方式的性质不同,它不是土地买卖关系,也非权贵利用特权占有土地,而是国家行使政府职能,通过行政干预手段使地权转移,是国家拥有最高土地所有权的反映。

总之,汉代随着土地兼并不断进行,农民的地权转移是极度频繁的。当时,地权转移的路径和方式问题,过去学术界有过争论。20世纪八九十年代,在讨论土地制度时,有论者说:在封建地主制下,“地主占地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其经济力量的大小”,“购买土地是地主获得土地的基本手段”和“主要”办法⑦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51、46页。。但有论者则强调政治手段和暴力在地主获得土地中的作用,认为在汉代“土地买卖受到限制,决非主要途径”,“土地转让、买卖过程中存在着超经济强制”,“汉代土地所有权的运动主要是通过政治权力、政治手段进行的”⑧杨生民:《关于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些问题》,《历史研究》1981年第3期;《汉代土地所有制两重性诸问题试探》,《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4期。。现在看来,经济、政治两种方式兼有,应作具体分析。综观大量史实考之,庶民地主尤其是商人地主取得土地的方式主要是通过买卖。所谓“豪人货殖”、商人“兼并农人”,大多是以货币为媒介购买田宅的。就是官僚地主一般也要通过买卖获得土地,尽管其中渗透着超经济强制,有强买贱买等不公平的情况出现,但其仍要通过买卖这种形式并履行相关手续。汉代土地买卖现象,确实比较普遍,且形成了一套土地买卖的规则和程序。当时土地买卖通常是合法的,能得到法律与社会的认可。但身份性地主尤其是权门、贵族获得土地的方式,更多的是凭借政治特权、暴力手段。他们请占横夺所得的土地,既有公田,也有民田,有荒地,也有熟地。依仗政治权势获取土地,有的并非皆为“合法”,如前引的侯侈,就因“买田宅不法”而受“坐”。然也成为常态,不时出现。这种情况,在秦至西汉时期为多。因此,可以说土地买卖、政治权势促使地权转移是地主土地所有制下的必然结果,也是地主制生产方式赖以进行的一些必要条件。

三、农民丧失地权后的流向与劳动力商品化

土地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与财富源泉。汉代由于土地兼并与地权转移频发,导致“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⑨《汉书》卷24《食货志》上,第1137页。。农村贫富悬殊,阶级分化严重。广大丧失地权后的贫困农民其流向很广,例如:有的“或耕豪民之田”,成为私家佃农;有的假借“公田”,成为国家佃农;有的沦为“奴婢”,役属于公、私之门。这些方面,过去学界多有论述①参见戚其章《汉代租佃制度是个别的例外吗?》,《学术月刊》1957年第10期;驷铁《秦汉时期租佃关系的发生和发展》,《历史研究》1958年第12期;祝瑞开《汉代公田和假税》,《西北大学学报》1980年第5期;余也非《战国秦汉租佃制度》,《重庆师院学报》1988年第3—4期;杨生民《汉代地主在农业上使用佃农与奴婢经济效益的比较》,《北京师院学报》1992年第5期;柳春藩《汉代公田的假税》,《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2期。,于此不拟重复。这里要强调的是,失地农民的流向中,还有许多人是在比较利益的驱使下,背离家乡,成为“流庸”或“客佣”,走向社会各个领域为“庸”。下面,让我们专就农民为“庸”这方面的流向做些简要归纳和陈述:

农民流向之一是在地主、豪家从事“庸耕”或“庸作”。农业生产中使用雇佣劳动,即“卖庸而播耕者”②《韩非子》卷11《外储说左上》,载《百子全书》(二),第1726页。,战国时期就已出现。汉时更为普遍,据文献记载:

陈涉少时,尝与人庸耕,辍耕之垄上,怅恨久之,曰:“苟富贵,无相忘。”庸者笑而应曰:“若为庸耕,何富贵也?”陈涉太息曰:“嗟乎,燕雀安知鸿鹄之志哉!”③《史记》卷48《陈涉世家》,第1949页。

匡衡字稚圭,东海承人也。父世农夫,至衡好学,家贫,庸作以供资用。④《汉书》卷81《匡衡传》,第3331页。

(第五访)少孤贫,常佣耕以养兄嫂。⑤《后汉书》卷76《第五访传》,第2475页。

引文中的“庸”与“佣”相通,“庸耕”与“佣耕”同义。当时贫困之民从事“庸耕”、“佣作”或“客佣”者不在少数。例如:桓荣“贫寒无资,常客佣以自给”;公沙穆游学,“无资粮,乃变服客佣,为佑赁舂”⑥分别参见《后汉书》卷37《桓荣传》,第1247页;《后汉书》卷64《吴佑传》,第2100页。;姜诗“广汉雒人,以傭作养母”⑦《太平御览》卷389《人事部》引《东观汉纪》,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797页。。所谓“庸”、“傭”,就是靠出卖劳动力受雇为人役作的意思。“客佣”多为流落异乡的贫穷农民,他们丧失土地后,只好投奔地主、豪家从事各种农事或服务性劳动。起初,其身份比较自由,对主人没有形成固定的依附关系,这和以后的情况有别,但仍属被役使的范畴。

农民的另一流向是在矿冶、工商部门从事“庸工”或“酒保”。在煮盐、冶铁非官控、专营期间,私营煮盐、冶铁业多用“庸工”。先秦时的齐国,已有“聚庸而煮盐”⑧《管子》卷23《轻重甲》,载《百子全书》(二),第1438页。的记载。汉时,煮盐、冶铁乃多收纳离乡的流亡农民为“庸工”。如据记载:

往者,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人,大抵尽收放流人民也。⑨《盐铁论》卷上《复古》,载《百子全书》(一),第400页。

(桂阳郡)耒阳出铁石,佗郡民庶常依因聚会,私为冶铸,遂招来亡命,多致奸盗。10《后汉书》卷76《循吏传·卫飒》,第2459页。

私营矿业主“一家聚众或至千人”,用工人数众多。这些被招集来的“流民”或“亡命”,成份比较复杂,但其中绝大部分当是被雇佣而来的贫困农民、失地后的流庸。至于在手工业、商业部门为“庸”、“保”者,很多也是来自贫困农民。如:西汉景帝后三年,曾有人“取庸采黄金珠玉者”11《汉书》卷5《景帝纪》,第153页。。申屠蟠“家贫,傭为漆工”12《后汉书》卷53《申屠蟠传》,第1751页。。卫飒“家贫好学问,随师无粮,常傭以自给”13《后汉书》卷76《循吏传》,第2498页。。栾布因“穷困,卖庸于齐,为酒家保”。孟康注曰:“酒家作保。保,庸也。可保信,故谓之保”。师古曰:“谓庸作受顾也。为保谓保,可任使。”14《汉书》卷37《栾布传》及注,第1980页。汉时,有饮酒之风,开设的酒店较多,在酒店充任酒保的人员复杂,涉及不同阶层的人群,但主要是贫困农民受雇为“酒保”。

农民的另一流向是在交通运输部门充任“僦”或“僦人”。汉代交通运输较为发展,形成了独立的运输部门。当时,大批官、商货物,通常雇用“僦”或“僦人”运输,如据记载:

初,大司农取民牛车三万两为僦,载沙便桥下,送至上方,车直千钱。延年一簿,诈增僦直车二千,凡六千万,盗取其半。①《汉书》卷90《酷吏传·田延年》,第3665页。

故盐冶之处,大校皆依山川,近铁炭,其势咸远,而作剧郡中,践更者多勘责,取庸代县邑,或以户口赋铁,而贱平其准。良家以道次发僦运盐、铁,烦费,邑或以户,百姓病苦之。②《盐铁论》卷上《禁耕》,载《百子全书》(一),第400页。

除上述文献记载之外,《居延汉简》也多见“就人”的记录,如:“受訾家延寿里上官霸,就人安固里潭昌”(214·125)③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汉简甲乙编》,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46页。,“出钱千三百卅七,赋就人会水宜昌禄里兰子房一两”(506·27)④《居延汉简甲乙编》,第260页。,“方子真一两,就人周潭,侯君实为取”(502·11)⑤《居延汉简甲乙编》,第256页。,“□佐叔受就人井客”(586·5)⑥《居延汉简甲乙编》,第286页。,“居延平明里王放,就人昌里漕阳,车一两,粟大石廿五石,居延平明里王放,就人昌”(E.P.T49:53A)⑦甘肃考古研究所等编:《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47页。,“□平明里□褒就人赵永”(E.P.T65:376)⑧《居延新简》,第444页。,等等。简文中的“就人”,即文献说的“僦人”。有关“僦”的原义,据服虔说:“雇载云僦。”“僦”,即受雇赁而载运也⑨《史记》卷30《平华书》司马贞《索隐》,第1441页。。它主要是指私人的运输活动,反映运输生产中的雇佣关系。运输雇“僦”,要付“雇值”。“大司农取民牛车三万两为僦”,而田延年诈增僦值“凡六千万”,说明其贪污僦载费用之多。还要指出的是,贫困农民受雇为“僦人”者,汉时在内郡、边地皆有,比较普遍。

农民还有一个流向,这就是为庸“代戍”,或“应募”为兵。汉代实行义务兵役制,按规定凡是适龄男子,皆有戍边的义务。所谓“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但实际上,即使一般的“编户齐民”,也可用钱雇人代戍。当时受雇为庸代戍者,在《居延汉简》中多有记载,这里略举几例:

田卒大河郡平富西里公士昭遂年卅九,庸举里严德年卅九(303·13)。10《居延汉间甲乙编》,第211页。

戍卒河东郡北屈里公乘郭赏年廿六,庸同县横原里公乘闻彭祖年廿五(E.P.T51:86)。11《居延新简》,第178页。

戍卒南阳郡堵阳北舒里公乘李国,庸□(E.P.T51:305)。12《居延新简》,第198页。

又敦煌出土的汉简也有此类记载,例如:“戍卒济阴定陶堂里张昌 庸定陶东阿里靳奉”(1405),“戍卒济阴郡定陶定便里朱宽 庸定陶□”(1406)14吴礽骧、李永良等:《敦煌汉简释文》,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6页。。援引的这些简文,多属断简残篇,但基本意思清楚,简文中的“庸”和前面说的“庸工”、“雇庸”,性质相同。但其内容则非一般的雇佣劳动,而是以庸代戍,即受雇者代雇主到边郡戍边,充任戍卒或田卒等,受雇者与雇主为同县人,而且有一定的年龄限制,也通常是“一岁一更”。农民“应募”为兵的情况,东汉时期较为常见。农民受雇应募为兵后,往往成为职业兵,领取“赐钱”或雇值15详见拙文《汉代型募兵试说》,《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3期。。它虽然也有雇佣性质,但在内容上和“取庸代戍”有些区别。

诸多史实表明,汉代丧失土地后的贫困农民,其流向较为广泛。无论在农业、工矿业,还是商业、运输部门,都有他们的活动。当时为“庸”者的成份虽涉及各个阶层,但主要是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这些农民,既有为私人雇佣者,也有为官府所雇佣的,庸作的时间有长有短,可以自由选择。不论从事何种内容或形式的雇佣活动,均可获取一定的“雇值”或酬劳,明显地体现出劳动力的商品化。

汉代的“庸价”,似乎通常按月计算。但不同工种每月的“庸价”是多少?汉代人缺乏全面、系统的交待。查考文献,只留下一些零散的片断,如《九章算术·衰分》:“今有取保一岁,价钱二千五百。今先取一千二百,问当作几何?答曰:一百九十九日二十五分之二十二。”此处一月价格约208 钱。又据《史记》、《汉书》等相关记载:

孝文时,吴王濞“然其居国以铜盐鼓,百姓无赋。卒践更辄与平贾”。《集解》引《汉书音义》曰:“以当为更卒,出钱三百文,是谓过更。自行为卒,谓之‘践更’。”①《史记》卷106《吴王濞传》,第2824页。

昭帝元凤四年春,“帝加元服,……,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注引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贫者欲得顾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顾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②《汉书》卷7《昭帝纪》,第229—230页。

成帝河平三年,“治河卒非受平贾者,为著外徭六月”。注引苏林曰:“平贾,以钱取人作卒,顾其时庸之平贾也”。如淳曰:“律说,平贾一月,得钱二千。”③《汉书》卷29《沟洫志》,第1689—1690页。

平帝元始元年,“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注引如淳曰:“已论者,罪已定也。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顾山遣归。说以为当於山伐木,听吏入钱顾功直,故谓之顾山。”师古曰:“如说近是,谓女徒罪已定,并放归家,不亲役之,但令一月出钱三百,以顾人也。”④《汉书》卷12《平帝纪》,第351—352页。

东汉崔寔说:“夫百里长……假令无奴,当复取客,客佣一月千”钱⑤崔寔:《政论》,参见严可均辑校《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726页。。

从上面的一些记载来看,虽不全面,但大致上可以得知庸作的工种或部门不同,庸价有别。例如:在商业服务部门为庸的“酒保”,一月的庸价约为208 钱;在矿区代为“更卒”者,庸价是一月300 钱;女徒定罪后,放之归家,不亲自服役的“顾山”钱,也是一月300 钱;在有钱的富家做“客佣”,一月为1000 钱;而受雇代为“更卒”或“治河卒”者,庸价较高,一月为2000 钱。可见,庸作的性质及劳动强度不同,庸价有别。为庸的时间、地点不同,庸价也有差别。应该说,农民受雇为庸,在社会上做出了重大贡献。他们虽然能获得一定的酬劳和雇值,但仍然“形佚乐而心悬愆”,用不足而蓄积少⑥贾谊:《新书》卷3《瑰玮》,载《百子全书》(一),第338页。。

综观史实察之,汉代失地农民除成为地主或国家的“佃农”,沦为“奴婢”外,许多外出为“庸”者流向的范围很广,涉及农业、矿冶、工商、运输等各个领域,有的甚至为庸“代戍”。失地农民离乡背井外出为“庸”或许出自多种因素,但对大多数人来说,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原因是由于丧失了地权,没有了土地,缺乏生产资料所致。尽管汉代政府有时颁布过“赐民公田”或“赋民公田”的诏令,也有过“贷给农具、耕牛、种、食”等振济措施,但杯水车薪,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广大农民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需求,加之土地兼并和天灾人祸的袭击,仍然迫使农民频频破产,四处流亡。昭帝始元四年诏曰:“民匮于食,流庸未尽还。”⑦《汉书》卷7《昭帝纪》,第221页。就说明了这一点。另一方面,汉代商品经济发展,城市经济勃兴,职业类型的多样化,使就业机会增多,市场为农民提供了新的活动载体和生存空间。故外出为庸,成为失地农民解决困境的一条求生之路。农民选择这一流向,有他的必然性和正当性。过去,有论者在讨论“重农”政策时,往往未能正视农民外出为“庸”的缘由,也未加具体分析,将农民“外出为庸”与“弃本事末”划上等号,一概否定,这是不公允的,也不符合事实。其实,农民外出为庸,是由于无“本”可事,无田可耕,而非“弃本”、有田抛弃不耕。他们更非自主投资经商、列市开店、长途贩运、贩贱卖贵等牟取利润致富,而是受生活所迫,出卖劳动力,靠受雇为庸、获取“雇值”维持生计,二者不可混同。还要指出的是,农民外出为庸对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是起有积极作用的。它不仅可解决农民因耕地短缺而失业的问题,而且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满足城市工商等部门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得到较好利用;还可加速城乡的人员与物资流动,促进经济发展;农民外出为庸,能获得一定的酬劳,解决部分的经济收入,维持基本生活,这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国家政权的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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