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2015-02-06 23:12
法制博览 2015年34期
关键词:收货人托运人竞合

张 悦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1204

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货代人或港务当局仓库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前提下,依据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放行货物的行为。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与航海技术的迅猛发展,正本提单通常晚于船舶到达目的港,由此承运人时常被迫进行无单放货的行为,近年来由无单放货引发的托运人、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因此本文对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无单放货行为的性质

(一)无单放货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提单是债券证券。通过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向提单可能的持有人做出了保证,无论提单在何人手中进行流转,承运人都将在目的港凭借正本提单进行交货。对于托运人而言,承运人无单放货将导致托运人对货物完全失去掌握,尤其当托运人并未收回货款时,将给托运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违约属于违反运输合同的约定。承运人对收货人违约,合法的收货人持有提单有权利向承运人主张权利。由于提单多次流转后最终到达收货人手中,因此收货人便有对货物的请求权和占有权。综上所述,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属于违约行为[1]。

(二)无单放货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拥有提单人作为占有权凭证证明是该货物合法的占有者,是让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凭单提货的最基本的权利基础。若承运人无单放货,提货人无单提货,无论是对承运人而言还是对于提货人而言,都动摇了最基本的权利基础,将会一定程度上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2]。在提单过程中,提单象征着货物,转让提单仅是转让提单上对货物的占有权,还是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是决定于双方在贸易中的合同,但在一般没有被说明的情况下,提单转让仅转让货物的占有权,因此承运人有义务和责任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若承运人对实际上并不享有货物占有权和所有权的人进行交货时,则侵害了提单持有人的权利,应该对该侵害承担侵权责任[3]。

二、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责任竞合下的允许竞合与选择请求权

无单放货行为既属于违约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由此产生民事责任竞合问题。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法律上有明显的区别,由于赔偿范围以及适用法律范围等方面的不同,使无单放货竞合在处理过程中,是按违约行为处理还是按侵权行为处理存在差异,其处理后的法律结果大相径庭。目前我国司法部门对于无单放货行为主要采取的是禁止竞合制度,但从司法相关实践以及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展望而言,由于无单放货行为存在责任竞合,所以应该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的存在。允许受害人对侵权行为作出选择,并且无论怎样选择都不能够减轻加害人所应该负担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了受害人的意愿和权利的同时,使违法行为人受到更为严重的惩罚和责任[4]。

(二)允许竞合与选择请求权的使用存在限制

在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责任中,虽然允许受害人具有竞合和选择请求权,但是并未以为法律将完全放任受害人进行选择请求权,部分国家法律以及司法实践仍对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存在限制。若承运人的某种行为虽违反法律规定,但并未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等结构,该行为便不属于侵权行为,而无单放货并未对当事人造成权利人身伤害时,承运人则只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即可,不存在责任竞合和选择请求权的情况。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竞合,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对责任竞合和选择请求权进行具体分析[5]。

三、结语

无单放货行为在社会生活中的存在对于船舶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由于航海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承运人时有被迫无单放货的行为,使收货人与承运人等之间时常发生法律纠纷,本文对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对日后解决其纠纷提供宝贵建议。本文从无单放货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和侵犯行为对无单放货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从责任竞合下的允许竞合与选择请求权和允许竞合与选择请求权的使用存在限制对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研究,并具有实际参考价值。

[1]王蕾.涉外无单放货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研究[J].航海,2011,09(03):27-28.

[2]罗菁菁.关于无单放货部分法律问题及法定化的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5,03(17):315-316.

[3]周凯丽.凭保函放货与凭指示放货对承运人的影响[J].太原大学学报,2012,07(01):17-19.

[4]李响.基于责任主体视角下的FOB 卖方无单放货风险防范措施分析[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2,05(12):90-91.

[5]李汪洋.无单放货保函以及在国际石油贸易中的应用[J].科技资讯,2011,09(22):15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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