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评第三人撤销之诉——以民诉法基本理念为视角

2015-02-06 23:12:28曾侨妮
法制博览 2015年34期
关键词:民诉法诉讼法救济

曾侨妮

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湖南 湘潭411105

在新《民事诉讼法》增加第三人撤销之诉之前,案外第三人是被排除在申请再审程序之外的,即使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因为已生效的错误判决受损害,也不能申请再审。这一现象与民事诉讼的公平理念是相距甚远的。因此就要对第三人给予以法律制度上的救济,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运而生。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目前中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个新起之秀,任何一个制度的产生和运行都不能偏离一部法的基本理念。所以,本文从民事诉讼法基本理念的角度评析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公平理念的角度

从民事诉讼法的公平理念来分析,对于第三人提供的事后程序保障,让当事人都得到了平等的诉讼机会。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6 条第3 款的基本意思就是:因为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可以从知道或是应该知道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要接受审理。本条的目的在于撤销那些确实已经发生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通过事后救济的方式来维护第三人的利益,给第三人提供事后的程序保障是该制度适用的主要理念。

二、效率理念的角度

民事诉讼法的效率理念以实现迅速、经济、程序安定作为衡量标准。禁止滥用诉讼权利是维护程序安定的一方面。最近一些年来,恶意诉讼的现象比较严重,而我国原来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对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进行规定,这就造成在实践活动中不能对恶意诉讼进行有效的遏制,针对这种状况,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第112 条,这一规定很大程度上抑制恶意诉讼,但并不能全面的遏制,本款规定没提到对第三人救济的途径,本次的修改更多的考虑了根治恶意诉讼的现实需要,在制度上为那些受到欺骗的又不能归责于自己原因未能参与诉讼的第三人提供了救济途径,因此,仅依靠第112 条规定不能很好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恰如其分的弥补这一缺漏,体现了民事诉讼法效率的理念。

三、纠纷一次性解决的角度

纠纷能否一次性解决是民事诉讼迅速理念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适用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就说明有独三另外又有了一条救济途径,既可以直接以他人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主张权利,也可以推翻他人之间的裁判和调解书。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分为被告型第三人和辅助型第三人,辅助型第三人主要通过申请参加诉讼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而被告型第三人则是法院依职权追加的,有可能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在诉讼的实践活动中被告型第三人没有完整独立的当事人地位,当事人权利受到限制不能独立的提出诉讼请求,同时也也不能独立的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从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来看新民诉法确立的当事人撤销之诉中的原告存在内在的冲突,其适用范围有必要在此后的司法解释中对其做出细致严格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要达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的目的,就要扩大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的主体范围,在解释原告适格问题的时候就要确立一个相对比较宽泛的标准。

四、程序公正角度

该制度与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理念有出入。该制度的漏洞在于忽略了对第三人上诉权的保障,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公正理念要求对纠纷的当事人包括第三人在内要提供全方位的程序保障,忽略第三人上诉权的保障就与民事诉讼公平公正理念有出入。如果把第三人撤销之诉比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程序,生效裁决由一审法院做出的,那就要第一审程序审理,第一审法院做出裁决后,第三人不服裁决则可上诉;二审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决,就要按照二审程序审,该法院做出的裁决则具有终局性,第三人不可以再上诉。由此,我们考虑一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第三人的第一次救济,如果是二审法院做出生效裁决错误,就要按照二审程序审,做出的裁决又不可以再上诉,那么第三人的救济权在这一次之后就被切断了。第三人的上诉权得不到保障,这一点也不符合民事诉讼的理念。所以我认为,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时,都应适用第一审程序,这样既可以保护第三人的上诉权又符合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

综上,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设立与民事诉讼法基本理念既有吻合也有出入,对于吻合的部分要贯彻实施,对于有悖于基本理念的要在以后的司法解释中加以严格规定。

[1]张卫平.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J].中外法学,2013(01).

[2]宋春龙,苏艳恋.新民诉法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问题研究[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5).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4]张卫平.第三人撤销之诉[J].司法改革论评,2013(01).

[5]崔萌萌,易萍.论第三人撤销之诉——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建为中心[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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