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矫正程序*
李璐
南开大学,天津300350
摘要:社区矫正制度自美国移植而来,是在社区利用资源对罪犯进行矫正的刑罚方式。社区矫正属于刑罚的一种,具有刑事制裁性、非监禁性、社区参与性和社会福利性。十余年来,我国社区矫正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许多问题。笔者拟从矫正工作流程入手,分析中国的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工作流程;优势;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4-0038-02
作者简介:李璐(1995-),男,汉族,天津人,南开大学2013级法学院本科生。
*基于南开大学2015年百项创新训练计划课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工作现状及改革之研究——以中美为比较(项目编号:BX13035)的阶段性成果。
一、社区矫正制度概述
(一)含义
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1]
社区矫正一词从国外移植而来,在中国仍然可以算得上是比较新的一种制度。在搞清社区矫正制度的程序之前,我们先要了解什么是社区矫正制度。
有学者对社区矫正下的定义是:社区矫正是依法在社区中监管、改造和帮扶罪犯的非监禁性执行制度。[2]也有学者定义为以社区为基础并在社区执行刑罚、矫正罪犯的制度。[3]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制度是由“社区”和“矫正”两个词与组成。社区应为成熟的配套设施的区域;矫正意为对罪犯施以刑罚并对其进行教育和改造。总的来说,社区矫正就是在社区利用资源对罪犯进行矫正的刑罚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中指出: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特点
1.性质。根据社区矫正制度的含义,我们可以明确的是,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体系的一种,即具有刑事制裁性,具有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只不过这种制裁有特定的适用对象,相比较于监狱矫正具有非监禁性,更有利于刑罚的人道化,也有利于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
2.特点。周国强先生对矫正的性质做了一些梳理,并且提出社区矫正制度具有4个基本特征:刑事制裁性、非监禁性、社区参与性和社会福利性。[4]
二、中国社区矫正制度流程概况
(一)矫正衔接
矫正对象被宣告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后,需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并进行报到登记。同时,需要将相关资料送达法院、监狱、看守所和司法所。
(二)矫正执行
当矫正对象报到时,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要与其谈话,宣布各项规定并告知其权利义务。根据相关要求,为其建立个人矫正档案(包括刑事判决书和相关法律文书)。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同时结合矫正工作的常规性工作,综合考量为其量身制定矫正方案。而后与有监管能力的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工作或学习单位等签订矫正协议,使其帮助矫正对象进行矫正。矫正机构要求矫正对象要参加每月不少于16个小时的公益劳动,同时结合所触犯的罪名对其进行相关的教育工作。
(三)管理监督
矫正对象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每月把自己的工作学习情况进行总结,向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汇报。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管理,根据其实际情况提出相关建议。矫正对象迁居或者保外就医等需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
(四)考核奖惩
每月进行一次考核,请检查机关派员对矫正对象作出书面鉴定,对改造积极的对象予以奖励:包括表扬改造积极分子、减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假释等;对违规严重的矫正对象予以惩罚:包括警告、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等。
(五)矫正解除
社区矫正机构一般提前1个月通知矫正对象提交解矫申请报告。司法所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矫正对象的表现予以评价,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期满鉴定表》。而后由公安机关出面办理撤监审批手续,司法所出面进行期满宣告,并对其档案进行整理归档。
三、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和工作主体相分离
根据《刑法》第76、8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14至218条规定,公安机关目前已被纳入我国社区矫正相关刑罚的执行主体范围,拥有真正意义的执法权。同时根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的相关规定,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工作主体的司法行政机关,并未被赋予任何实质的社区矫正执法权。这种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分离的现状,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和困难。首先,公安机关的职责更多的还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过多的介入社区矫正,会牵扯其本就有限的警力;其次这会使矫正对象更多的向公安机关进行汇报等,使司法所甚至是社区矫正机构权威性降低,从而影响矫正效果;其次,这违反了法治社会对于国家刑事执行制度统一性的要求,造成了刑罚执行权和具体刑罚执行工作、刑罚权力和责任的分离,不利于有关机关的追责,也容易导致几个部门在矫正工作中配合不足,相互推诿,影响矫正的实施。
(二)判前调查制度缺失
刑罚个别化原则是刑罚裁量原则之一,是指根据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险程度和人身危险性进行刑罚的裁量和执行。[5]在美国,判决前的报告调查制度罪最能体现刑罚个别化原则的一环。在中国,刑罚个别化主要体现在社区矫正人员为矫正对象制定矫正方案中。然而,受制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数量(工作人员的数量增长和矫正对象的数量增长不成比例,且很多人有其他工作)和质量(很少有人兼备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方面的知识,也很少有人接受过系统的培训),加之无法对此项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很多工作人员往往在制定矫正方案时不能准确地了解矫正对象的危险程度及问题所在,很多时候都是矫正的常规性工作,难免会影响到矫正的效果。
(三)社区群众参与度有待加强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许多民众对此项制度知之甚少,也有不少民众表示不理解。一方面,由于我国传统的“重刑主义”观念影响,大部分普通民众认为对于罪犯应当可以严重的刑罚来严惩罪犯、震慑犯罪,否则罪犯极有可能“不长记性”,再次犯罪;另一方面民众中存在这样的一种思想:既然是罪犯,就应该抓起来(实行监狱矫正),放在社区,这是有社会危险性的,会对普通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存在极大的潜在危险性。然而,社区矫正制度应当是在“社区”进行矫正,需要一个成熟的、能够提供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一个区域,这离不开,也不可能离开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除此之外,目前社区的配套设施还不能完全适应社区矫正的需要,如社区矫正过程中公益性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所必需的场所、设备等还比较欠缺。[6]这些都会影响到矫正的效果。如果没有成熟的社区,只会使社区矫正流于“监狱外矫正”这样一种简单的形式。
(四)对于教育改造易流于形式
对于公益劳动,尚可以请居委会的一些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然而在教育上,怎样帮助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其行为恶习和犯罪心理,教育的重点是什么,社区矫正主体帮扶责任的落实,社区矫正对象社区保障体系建设,如何对其进行分级管理亟需解决。[7]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简单的思想道德教育,枯燥无味不说,也容易引起矫正对象的反感。当矫正对象不愿意前往的时候,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只能是提醒和督促,无权采取强制措施,造成一种“无权威”的后果。
(五)对于矫正人员的管理比较松懈
对于矫正对象,应当由司法所进行管理。然而,当矫正对象不服从管理时,司法所又没有权力进行惩罚或采取强制措施,只能求助于公安机关或者等待一月一次的考核。然而,司法所和公安机关工作量极其繁重,不可能有很多的精力来关注矫正对象,对其管理也多是着重于每月一次的思想汇报上,难以全面了解其思想动态和改造效果。
(六)市社区矫正矫正中心派驻人员的做法缺乏实效
《天津市社区矫正中心派驻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规定》中规定市社区矫正中心的工作人员到区司法所进行工作,派驻人员的确是原天津市司法警官学校的教职员工,但是真正在教职岗位上的并不多。再者,由于基层司法力量比较薄弱,派驻人员下到基层后也不是能够一心一意地进行社区矫正,往往会被领导派去做其他的事情,牵扯精力,指导效果不明显。
(七)社区矫正缺乏必要的奖惩制度
此项奖惩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奖惩与矫正对象的奖惩。对于工作人员来说,没有相关奖惩措施(有学者建议参照《公务员法》,但是并没有法律依据,也难以操作实行),工资待遇低,队伍不稳定,法制不健全,运行机制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等,这影响了社区矫正的实际效果[8];对于矫正对象来说,难以比照监狱矫正进行奖励。尽管有所规定,但太过笼统,司法机关如何进行调查,矫正对象如果不服如何进行申诉等均无详细规定,易影响矫正对象的积极性。“当某种奖励很难得到的时候,其发挥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9]
四、结语
就社区矫正制度而言,笔者想说明的是,笔者赞同该项制度与相关法律的移植和嵌入。然而,作为一项舶来品,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制度需要在中国的司法环境中,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取其精华,对其进行制度重构,否则很容易形成“理论与实际脱节”之困境。法律制度借鉴中国本土资源,尊重人们的习惯,这是法律制度在变迁的同时获得人们的接受和认可,进而能有效运作的一条便利的途径,是获得合法性——即人们下意识的认同——的一条有效途径。[10]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86.
[2]赵秉志主编.社区矫正法(专家建议稿)[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8.
[3]朱久伟,王志亮主编.刑罚视野下的社区矫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64.
[4]周国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7-14.
[5]曾桂梅.论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D].西南政法大学,2012.
[6]曹扬文.社区矫正制度本土化构建研究[D].吉林大学,2005.
[7]陈飞龙.我国社区矫正程序研究[D].重庆大学,2013.
[8]段学芬,李丹.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机制的研究——基于天津实践经验的分析[J].社会建设,2014(2):54.
[9]但未丽.社区矫正: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182.
[10]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