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洁琼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如今,在我国欠发达及不发达地区,父母、家长为了给儿女创造美好的生活纷纷外出打工,将未成年人交由家中老人照看。在这种种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频发。虽然,未成年犯罪是因为各种因素,但监护的缺失是重要的原因。本文主要研究、梳理我国当前未成年人 监护制度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制度主要见于《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但我国还没有完全建立起系统完整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现行监护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缺陷。
我国的监护制度是血缘关系和组织机构共同存在的。但随着社会各方面因素及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监护经常因不同原因而无法得以正常实施,如父母外出打工无法真正履行监护职责,而老年人无法对未成年人进行很好的监护情况较为普遍。
我国法律规定了由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双亲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但由于没有制定细化的具体实施条款,且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法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缺乏操作性,使这一规定流于形式主义。
监护人财产方面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失的,损失由监护人承担。这个规定没有详尽规定违反规定的具体情形。这样的情况频发,若是没有造成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极端后果,否则很难从法律上变更监护关系。[1]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进城务工人数逐步增加。在父母都外出务工的情况下,老人难以对未成年人起到较好的监护作用,留守儿童的监护现状堪忧。
我国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但在多数情况下却得不到执行,社会意识的缺乏导致近年来关于未成年人的悲剧频发,这在媒体的报道中体现得非常明显。2013年袁厉害事件、长春婴儿丢失案这些现象体现出我国法制在关于未成年人监护问责这方面存有许多问题。[2]
未成年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各种违法手段谋夺未成年人资产。在实际生活中,监护人将未成年人的财产视为自己私有的财产,任意支配,但面对未成年人自身健康发展却选择视而不见。[3]
残忍的家庭暴力、强迫未成年人乞讨、偷盗等行为是对未成年人恶性侵害,尽管相关法律文件规定了未成年人具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自由权等基本权利,但非到未成年人致死、致伤、致残,即触犯刑法的情况下,监护人很难受到法律的制约。
针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立法建议,希望能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有所裨益。
要系统整理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资源和力量,使零散的法律规定的局面有所调整。对监护的法律性质、监护所要遵循的法律义务及监护在法定程序中的须得到的认可等都需要有明晰的法律规定。
对监护人资格问题要有明确的规定。对于道德品质恶略、有不良社会记录的人,与被监护人有利害冲突的人,以及其它不能承担监护职责的人,以上这几类人都不能担任监护人。在指定监护人时,我们应当着重考虑的是被指定的监护人的操守、品格、身体状况、财产情况等因素。
强化监护人的责任,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在财产管理方面,监护人要列出被监护人财产的明细清单并且向监护监督机关如人民法院提交;未经未成年人或监护监督人允许,不可以随意变卖 未成年人的 财产;按照一定时间规定向监护监督人报告未成年人的资产情况;当未成年人成年时向其移交财产。[4]
为了避免监护不当或监护不力的情况发生,我国应当及早建立有效的监护监督机制,以此来预防社会悲剧的发生。人民法院定期或随时检查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管理情况以及财产清单;[5]定期监督被监护人的生活、教育、医疗、抚育情况;监督检查监护人解除监护职务时的明细清单。规定监护人的报酬、提成标准。当未成年人已经成年或是已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下,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监护人。
[1]赵叶红.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建议[J].未央区人民检察院,2011(11).
[2]陈宝泉.“小悦悦事件”凸显监护缺失[J].中国教育报,2011.11.
[3]郗杰英,鞠青主编.家庭抚养和监护未成年人责任履行的社会干预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28.
[4]魏清沂.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思考[D].甘肃政法学院,2012.
[5]龙卫球.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