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长春
贵阳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5
中华法制文明悠远绵长,自上古三代肇始,至秦汉帝国时代掀起第一个高潮。魏晋以后,国家政局动荡,门阀大族崛起,儒家正统地位不再,玄学大行其道,释、道、文、史之风劲吹,社会陷于一派浮华奢靡景象之中。世俗所谓“六朝金粉”,褒贬之意并存其间。至南朝时期,律令法制一度衰微,律令之学亦随之转入低潮。其后法史学家大都持此主张,在法史学界影响甚大。①然而事实果真如其所说吗?
葛兆光说:“思想史常常不愿意叙述思想仿佛停滞或显得平庸的时代。”②而此类时代却并不因此而失去其意义。南朝律家,鲜有史闻。程树德《九朝律考》曾专列一目钩考汉隋之际的律家,对南朝律家之记载却极为疏漏。笔者曾有专文对其进行考证。③据考证可知,南朝既有律学世家中之律家人物,亦未见家学背景之律家。前者如琅琊王氏、会稽孔氏、会稽虞氏、济阳蔡氏、清河崔氏等世代研习礼仪律令之学,后者如何承天、谢庄、袁宪以及参与南朝修律诸人。
综而可知:虽然南朝盛行虚浮之风,然而当时潜心传习律学之律家,其阵容规模仍然十分可观。这也足证南朝时律学并非衰微不堪。
南朝律学传习途径或称法律知识传播途径有两条主线相互交织:家传律学与官方传授。而且,由前述材料可知,南朝律学知识的传播继承以家传律学为主,官方传授为辅。
南北朝时,世家大族成为集合血缘、地缘、学缘等多重社会关系于一点的枢纽领域,家学渊源成为当时学术传播的主要途径。④律学传承已凝结于其家族门风与学术传统之中。首先,这些大家族世代传习律学,世代相承;其次,律学在当时是一种真正的私家之学,史书中再未见有秦汉时代那样向家族以外成员传授律学的事例。在这种明于礼法、精通律令的家风熏陶之下,律学世家子弟精通律学,颇有吏能也就不足为奇了。而当时北朝亦有如渤海封氏、高氏这样的律学世家,将律学作为家族门风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在家族传授这一方面来看,南北朝律学传习的方式差异并不大。
南朝律学当然亦有官学传授。官授律学自曹魏始,魏明帝接受卫觊建议设置律博士传授法律知识。其后,两晋南北朝都设有律博士。然而南朝对官方律学却不够重视。南朝廷尉仅设有律博士一人,职掌法律传授。⑤崔祖思曰:“今廷尉律生,乃令史门户,族非咸、弘,庭缺于训。”⑥可见,当时律生多出身卑微,律博士地位亦不会高。南梁时吏部定官品十八班,律博士不得入班,仅为三品勋位,⑦后增设“胄子律博士”⑧,也仅仅列第三班,⑨且定员不详。当然,官方律学传授对象还要包括皇室成员。《艺文类聚》卷五十四载有《为王金紫谢齐武帝示皇太子律序启》,即为皇太子接受律学教育之明证。南齐孔稚珪曾呼吁重视官方律学,提议设置律学助教,但是建议被搁置未得施行。故总体而言,南朝官方不甚重视律学亦为不争事实。相较而言,北朝统治者较为重视律学,从律博士的设置中就可以看出。据《隋书·百官志中》记载,北齐在大理寺下设置律博士四人,位第九品。其人员设置与职位品阶皆高于南朝。
张晋藩教授曾提出:“律学的发展方向受国家的宏观控制。律学基本上是官学,私家注律只是国家注律的补充。”⑩张教授的观点虽不能说全错,但至少在南北朝时,律学传承绝非单纯依赖官学。而南北朝律学之差异则在于,北朝律学家传与官授并举,南朝律学则偏重于私家传授。然而换个角度而言,这却也是南朝律学的一大特色所在。
程树德先生指出:“礼律并重”乃晋代法制一大特色,“六朝时犹常用此语”⑪。此为南朝律学将礼仪与律令作为并列的研习内容的明证。南朝律家大都礼律并举,同时又各有所偏重。
例如,会稽孔氏孔琳之、孔稚珪、孔渊之熟悉律学传习和刑制流变,精通律文大义,同时又关注典章制度、朝仪故事之类礼制内容,而少有以律令之学著称者。又如琅琊王氏“青箱学”亦以朝仪、旧事为主。而河东裴氏、济阳蔡氏传习律学却将主要注意力集中于律令法制上面,并且一直从事制定、修改、注释与贯彻律令法制的工作。如蔡法度主持定《梁律》,裴政参定北周《大律》、《隋律》,蔡廓、蔡兴宗父子长期出任司法官员等。故而,南朝律令科条也未必如程树德先生所说都“委之胥吏”。
然而应当注意的现象是,记载南朝历史的史书中有明确记载精通刑律之人远没有精通礼仪之人多。这大概有两种可能:一则,当时大量史籍散失亡佚,现存正史所载也未必周备。南朝时河东裴氏律学并不著于史籍,而其子弟裴政后入北朝,则为周、隋总纲律令,影响极大。则裴政律学定有裴氏在南朝时传习律学之渊源与成果。此例似可给人诸多启发。二则,南朝政治贵族化,社会注重门第出身,追求虚荣风度,而贬低实务之学。研习律令既不能用之于清谈以展示个人风采,又常与刑罚苛酷形象联系在一起,故而不为人所喜言。而礼制之学则不然,它具有较律令之学为高的社会名誉和较玄虚之学为著的政治实用性,故为统治阶层极力倡导。与之相较而言,北朝律家如高允、高绰、封轨等,虽也都“博通经史”⑫、“博涉经史”⑬或“通览经传”⑭,但其对礼仪制度之研究终无法与南朝律家相匹敌。
而且,南朝律家将礼仪制度与律令制度一起研习,极大促进南朝律令制度对儒家礼义之吸收借鉴。南朝时,“礼经之义于南朝司法作用显著,实务中多以三礼之义作为决狱之根据,以礼法辅助、补充、矫正律令”⑮。这种“礼义决狱”模式亦构成中古法律礼法合流的“南朝模式”,有力推动法律儒家化进程。
汉魏律学主章句之学,魏晋以后又兴起义理律学,重思辨、求义理,求简厌烦,新义迭出。南北朝时,北方律学重章句,而南方律学重义理。
南朝律学继承西晋张斐、杜预律学风格,喜欢探求律学义理,而于律章句学则有所排斥。对律章句之学训诂名物、不重义理风格早已抛之不顾,故有“章句踳滞,名程乖碍”⑯之说。孔稚珪提出“以法理为本”之说,⑰足见重视义理在南朝律学研究中颇为流行。
与之相比较,北朝律学则主要效法汉魏律学。由于北方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直接效法借鉴中原法制。在其前期,北朝律学以恢复汉魏制度为其首要目标,故多研习汉律、承袭汉魏律章句之学,此时学风便不免趋于保守。⑱北朝律学后期虽亦开始大量继受魏晋律学,但那主要是自南朝律学偷师而得。前引裴政采魏晋律为北朝立法创制事例可谓一证。
首先,南朝律家不仅默默传习律学,累世不坠,还将律学学术转化为制度建设与司法实务中的具体贡献。
礼仪制度上,有主持制订南齐“五礼”之制的琅琊王俭与恢复南梁仪注体式的会稽孔奂。律令制度方面也有参与南齐“永明定律”的琅琊王植与会稽孔稚珪,又有主持构建南梁律令法制体系的济阳蔡法度。就司法方面而言,当时律家大量出任司法官员,在司法领域施展拳脚,更增加其实务经验,加深了其对律法的理解,促其形成较深律学修养。
其次,南朝律学还促进了北朝法制的建设与完善。当时有不少南朝律家南入北,运用南朝律学的传承系统和理论基础推动北朝法制向前发展。
例如,南齐王肃北逃到北魏之后,曾极大推动鲜卑政权改革礼制。史载:“自晋氏丧乱,礼乐崩亡,孝文虽厘革制度,变更风俗,其间朴略,未能淳也。肃明练旧事,虚心受委,朝仪国典,咸自肃出。”⑲
又如,彭城刘芳,对北魏的律令和朝仪制度建设都有重大贡献。《魏书·刘芳传》载:“还朝,议定律令。芳斟酌古今,为大议之主,其中损益,多芳意也。世宗以朝仪多阙,其一切诸议,悉委芳修正。于是朝廷吉凶大事皆就谘访焉。”
以上这两个例子都可以证明,南朝律学对北朝法制曾作出过重大贡献。
南朝处于汉唐之间,恰是中古文化、制度变迁的枢机所在。南朝律学一方面对汉魏律章句之学尤其是晋律学进行继承和整理,另一方面又开启律疏之滥觞,与隋唐律疏之学相衔接。故在中古律学传习演进中,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南朝律学为保留、整理、传承前代律学成果作出重大贡献。南朝时,西晋的张斐、杜预二家律注仍然有效。然而由于时代变换,旧注也就出现越来越多的问题。南齐武帝下诏详校张、杜旧注。于是尚书删定郎兼廷尉平王植对其进行系统整理,最终集为一书,计1522 条。这对张斐、杜预律注成果之继承与调整意义很大。后世梁、陈律基本以此律文及律注为蓝本。张、杜律注能够传之后世,可谓南朝律学一大历史功绩。
第二,南朝律学还在经学义疏与佛家经典研究方式影响下发展出新研习方式,成为后世律疏之雏形和源头。当时,律学更强调法律语言之逻辑概括性和抽象准确性,同时还受到外来佛学研究深刻影响。当时佛学研究涌现出“合本子注”和“格义科判”两种比照研究方式。二者内容实质虽有差异,但形式却大体相近,且都为南朝律学所吸收。当时律家将佛家“格义科判”研究形式借鉴到律学研究之中。综合借鉴当时的“合本子注”与“格义科判”等新兴学术风格而形成的这种全新律学研习方式就是后来律疏之最初源头。
总而言之,南朝律学上接汉魏律章句之学和晋律注之学,下启隋唐律疏之学,同时又对北朝律学构成重要影响。其传习状况、时代特色、历史贡献与地位。如对此有所了解,即可还原南朝律学之本来面目,便不会再囿于律学“北优于南”之陈规陋说。
[注 释]
①直至今年来的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学教材论,大都承用程先生的观点.更多教材更是对南朝律学只字不提.
②葛兆光.思想史的写法:中国思想史导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70.
③邓长春.论南朝的律学世家[J].兰台世界,2013(3).
④关于其历史渊源,陈寅恪先生早有论及.氏著.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M].北京:三联书店,2002.20.
⑤<宋书>卷三十九<百官志上>.
⑥<南齐书>卷二十八<崔祖思传>.
⑦<隋书>卷二十六<百官志上>.
⑧<南史>卷六<梁本纪上·武帝本纪上>.
⑨<隋书>卷二十六<百官志上>.
⑩张晋藩.清代律学及其转型(上)[J].中国法学,1995(3).
⑪程树德.九朝律考[M].北京:中华书局,2006:238.
⑫ <魏书>卷四十八<高允传>.
⑬ <魏书>卷四十八<高允附高绰传>.
⑭ <魏书>卷八十五<封懿附封轨传>.
⑮龙大轩,邓长春.论南朝礼义决狱[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2.11.⑯ <文苑英华>卷三百九十七<授蔡法度廷尉制>.
⑰ <南齐书>卷四十八<孔稚珪传>.
⑱如<史记索隐>卷十<孝文本纪>载北魏律家崔浩有<汉律序>等律学作品,以汉律为研究对象.
⑲ <北史>卷四十二<王肃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