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志清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071000
政策考量是对法律进行补充作用的,是不能代替法律。基本法律原则是法律人最大的信仰,是人类社会基本伦理在法律中体现,是人类历史进步的集中体现,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不会改变的。在政策考量时,应当遵循基本法律原则,这样不会招致法律人的反对,才能使政策能够在司法决断中起到作用。假若在政策考量时,违背了基本法律原则,则是对法律人信仰的侮辱,导致法律人在执行政策中的反抗,继而不会取得预期的社会效果,是人类文明的倒退。
法的基本价值集中体现在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作用、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以及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在政策考量与司法决断中,效率与公平正义是两者的主要法律基本价值追求。政策考量更多是倾向于追求效率价值,而司法决断更多倾向于追求公平正义价值。效率是政策的基因,是政策制定和执行的重要理念。西方有句法彦:“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政策考量的出现往往是为了更有效率地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在司法中,法律永远是主导的,主体的,政策有自己的作用边界,永远无法取代法律。假若政策成为社会规范的主导,那么这个社会将会倒退到“人治社会”。政策与法律之间应当有一个转换机制,把比较成熟的政策适时地转换为法律,以保持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和主导性,使法律与政策处于主次地位的平衡之中。
政策考量与司法决断应当处于一个良性的循环过程。政策考量出台适时的政策,而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对政策进行利益衡量,由他们来决定政策的执行程度,对政策进行决断。政策考量者再根据实行政策的社会考量效果对政策加以补正完善,进而再由司法人员对政策的实行程度进行决断。反复循环进行,直到政策变得比较成熟,社会客观条件也已经成熟则可以通过立法机关把政策上升为法律。这样的循环过程是一个比较理性的立法方式,既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又体现了司法的能动性。政策考量与司法决断的理想状态就是像这样的一个比较理性的循环动态过程,而不是一个单一静止的状态,是一个动态状态范围。
成文法律规范本身就具有滞后性、凝固性等缺陷。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当根据当时已有的适时的政策进行利益衡量,进而可以选择不适用法律规范。当然,法官拒绝适用的法律规范只能是某个法律规范,且只能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下的一类案件中拒绝适用,并且只能拒绝适用而不能否定废除该法律规范的法律效力。如此这样一来,政策可以通过自由裁量权对司法进行能动制约,避免了司法机械主义或司法克制主义。
规则具有明确性,维护规则的权威性对法的秩序价值至关重要。司法实践中,当出现了成文法未能概括或者未能预见的新情况、严格适用成文法会严重背离当事人和社会的最大利益的时候,有必要通过对政策进行考量,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候,需要进行价值权衡,必须明确这样的事实,机械适用成文法比突破成文法规定而通过政策考量进行裁判带来的实质公平要小得多。
在英美法系,法学家和法官们追求“活法”,提出“法律社会工程”和“法律的社会控制”,这些论点所着重描述的其实都是法律运行的社会效果。政策考量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就是指判决得到社会的认同,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司法机关通过政策的执行将会产生社会效果,然而这种社会效果有正面效果也有负面效果。正面的社会效果将会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进而肯定了政策的正确性,巩固了其被司法执行的程度。负面的社会效果会得不到社会认可,进而促使政策考量者对政策进行修改补正,使其适应解决在司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从政策的表现形式来看,政策考量反映于司法解释、裁判说理。政策具有宏观性和纲领性特征,故而必须将其落脚到与具体案件事实能够紧密结合的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外化形式上来。法律推理是“逻辑推导与经验论证相结合的过程,前者保证了法律推理的形式合理性,而后者则保证了法律推理的实质合理性。”法律推理中既包括选择法律规则,也包括法官对法律规则的能动解释。政策的外化形式限制了并要求政策必须符合司法的要求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实行。
法官对政策进行考量的过程实质上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其一,法律规则具有明确性、普遍性、稳定性,遵守规则有利于维护法治秩序。法官在进行政策考量,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必须尊重其他法律规则和整体的法律秩序的权威。其二,法律规则不是万能的,通过无限地扩张法律规则去彻底驯服自由裁量权也是不现实的,必须还得依靠法律程序的力量。用程序控权取代实体控权还有利于遏制规则的异化,减轻规则对人的压迫。可见,法律原则也是约束自由裁量权异化重要力量源泉。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关倩.政策考量机制的理论设想与制度构架[J].金陵法律评论,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