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区域性贸易协定对国际投资法制的影响

2015-02-06 18:43聂兰蕊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贸易协定区域性法制

聂兰蕊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650500

区域性贸易协定的产生和发展,对于弥补国际经济法的局限来说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它是根据成员国及其进行的贸易的特点订立的协定,促进了区域性经济合作的发展。那么同样的效用能否发生在国际投资领域呢?对区域性贸易协定的了解和研究、对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这两个紧密相关而又互相影响的概念的研究,以及明确静态的区域贸易协定条文与动态的国际投资活动之间的关系,对于探究区域性贸易协定对国际投资法制的影响这一课题来说,是最核心的内容。

一、区域性贸易协定的产生及作用

随着欧洲煤炭钢铁联合体、欧洲经济共同体、欧盟等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发展的、集团与集团间达成的或者很多方式达成的为促进贸易、消除贸易堡垒的协议越来越普遍和规范,于是就有了这样的名词——区域性贸易协定。指的是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不同关税地区之间,为了消除成员间的各种贸易壁垒,规范彼此之间贸易合作关系而缔结的国际条约①。这些区域性贸易协定顾名思义,规范和约束了区域或集团间贸易活动,在此建立共同秩序的基础上,不可避免地对国际间投资产生了一定约束。

二、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法律联系

随着战后经济的发展,无论是从全球视角还是从各国自身角度出发,国际贸易以及国际投资都保持了不断增长的态势,并且通常两国之间贸易额越大,直接投资的规模也就越大。一方面,国际贸易的活动蕴含或要求着国际投资,另一方面,国际投资扩大了国际贸易额及其规模,二者相辅相成。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是一组重要的相互影响着的经济变量,随着自身规模的迅速增长,两者对世界经济的影响都在逐渐增强。“企业只要做出在何处安排自己增值活动的决策,它也就确定了要在何处投资,并与何处展开贸易②。”

三、区域性贸易协定在建立、维护国际投资法制中的作用

事实上,现在大多数的区域贸易协定,从根本上说,同时也是自由投资协定,具有代表性的是NAFTA、《欧盟投资协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南锥体共同市场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协议草案》。区域投资协定作为多边投资协定的一种有益补充,在国际投资的问题上,与双边投资条约相比更具优越性,更能体现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尽管区域性贸易协定在建立、维护国际投资法制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局限,例如不同区域贸易协定在内容上有可能存在冲突或其本质的排他性,加大了国际投资活动管理的难度,甚至造成边缘化问题的难度。但对于整个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来说,它具有不可取代的优势和作用:

第一,区域投资协定涵盖内容范围与双边投资协定相比更加广泛,区域投资协定不仅涉及到投资自由化和投资保护,而且范围已经扩展到贸易、服务、知识产权、竞争等相关内容,特别是发达国家间区域协定越来越明显地反映了投资、贸易、服务、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区域贸易协定所采用解决问题的方法也不尽一致,呈现出多样化。

第二,区域内各国之间的利益平衡较合理,由于区域投资规制下的各成员国在政治、经济、地缘和文化传统等诸多领域存在相似性,达成统一的投资规则相对容易③。

第三,大多数区域投资协定具有法律约束力,更具多边投资协定的雏形。区域投资协定由各成员国共同协定签署,立足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即加强对投资的保护,又要求推进投资自由化,对所有成员国及其国民均具有约束力。

例如在NAFTA条文第十一章“投资”中,分别从适用范围、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待遇标准、最低标准待遇、业绩要求和环境措施等实体范围以及保留和例外、特殊手续和信息要求等程序要求,列明了NAFTA缔约方或非缔约方在投资过程中各方权利义务要求和范围以及需要遵循的规则。该章所确立的投资规则,集中反映了美国在投资保护和投资自由化方面的主张,实现了美国在投资领域的目标。

四、结语

在当今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相互影响、相互交织的大局面下,顺应经济全球化、区域化的需求,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全球范围内的国际投资法以维护国际投资。但现实情况下,各地区或国家间双边投资协定、多边投资协定甚至是区域贸易协定中有关投资的内容往往存在较大的冲突,这也成为建立统一的国际投资法制的第一障碍。在笔者看来,现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区域贸易协定中,有很多投资相关的规定已成为成员国间投资活动的惯例和依据,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将来在建立统一的国际投资法时,可以加以借鉴。同时,即使是制定一部同一的国际投资法,也难以涵盖复杂多变的全球环境中不同利益群体间的投资活动,且存在着需要设立国际上的专门组织进行协调、难以执行的潜在问题,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局限,这些局限或许仍然依赖区域贸易协定的补充和协调。简而言之,笔者认为:首先,区域性贸易协定对国际投资法制的建立和维护提供了参考基础、法律渊源并在当前扮演着协调国际投资活动的重要角色,其对国际投资法制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其次,无论将来国际投资法制如何发展,都依赖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益补充。当然,目前区域性贸易协定对国际投资的规制存在着诸多问题和局限,但笔者相信,更加健全、完善的投资相关的区域贸易协定终将出现,毕竟这是时代和全球经济活动的要求。

[注 释]

①区域贸易协定_百度百科[EB/OL].http://www.baidu.com/link?url=9rVxT.

②UNCTAD.World Invesrment Report.Investment Trade International Policy Arrangements[M].Geneva,1996.

③李玉梅等.国际投资规则比较、趋势与中国对策[J].比较论坛,2014(01).

[1]王银华.区域性贸易协定法律问题研究[D].硕博学位论文,2007.

[2]UNCTAD.World Invesrment Report.Investment Trade International Policy Arrangements[M].Geneva,1996.

[3]李玉梅等.国际投资规则比较、趋势与中国对策[J].比较论坛,2014(01).

[4]钟立国.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理论及其条约法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10).

[5]王传丽.国际贸易法——政法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15).

猜你喜欢
贸易协定区域性法制
RCEP:中国称,世界最大贸易协定使其有了应对2022年挑战的“有力抓手”
RCEP:中国、东盟今天签署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贸易协定,并为印度敞开大门
引发四川盆地区域性暴雨的高原MCS 特征分析
从NAFTA到TPP:自由贸易协定竞争政策议题的晚近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正确认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透析新闻采访的独特视角与写作中的区域性特点
法制报道“负效应”的规避与防范
关于法制新闻的几点认识
区域贸易协定与世贸组织管辖权竞合与协调
医养结合亟须法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