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 洋
南京政治学院,江苏 南京210003
京控制度是我国古代发现和纠正冤案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案情重大和冤抑莫伸者直接向最高统治者上诉维护权利的一种非常救济手段。作为一种非常救济手段是相对于上诉复审程序而言,因为在我国古代为了维护司法权威,严格禁止越级诉讼,设立了十分健全和完善的上诉复审制度来保证百姓的申诉权利。当出现冤假错案或对诉讼不服时,百姓可以通过逐级上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严厉禁止越级诉讼的行为。而京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说,恰恰是一种“合法的越诉”,不经过上诉复审程序而是直接诉诸最高统治者,这与我们古代禁止越诉的传统相矛盾,那么为什么清朝的统治者要设立京控制度这样一种非常规的诉讼形式呢?我国古代一直存在的直诉制度和直诉传统可以给出答案。
清朝的统治者是依照明朝的制度设立的京控制度,京控制度也并不清朝所特有。京控制度作为一种非常规的救济手段,其设立具备十分深厚的历史渊源和思想基础。对于京控制度的设立,我国古代一直存在着直诉制度的传统可以给出答案。
事实上,京控制度是我国古代直诉制度在清朝的具体表现,它继承和发展了我国古代的直诉制度。直诉制度最早体现在西周时期的“路鼓”和“肺石”制度,以此使得那些无法得到申诉的案件得到周王的注意和解决。到了西晋时期,登闻鼓制度的确立,晋武帝设登闻鼓,悬于朝堂外或都城内,百姓可击鼓鸣冤,有司闻声录状上奏。至此直诉制度开始确立。
到了隋唐时期,直诉制度得到发展和完善。唐律在确立邀车驾、击登闻鼓制度的基础上,还确立了上表制度,即对三法司的判决不服时,可以直接以上表的方式向皇帝直接呈递奏书。
宋朝基本上是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直诉制度,设立登闻鼓院作为专门受理直诉案件的机关。《能改斋漫录》称,“魏世祖悬登闻鼓以达冤人,乃知登闻鼓其来甚久,第院之始或起于本朝也。”宋真宗景德四年五月设立登闻鼓院,规定当事人提起直诉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顺序依次向登闻鼓院、登闻检院和理检院这三个机构投诉,最后有皇帝选择官吏对案件进行审理。元朝基本上是继承宋朝的直诉制度,也设立了登闻鼓院受理案件。
明朝在继承唐宋旧制的基础上发展直诉制度,对直诉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凡民间词讼,皆须自下而上……其户婚田土斗殴相争军役等项,具状赴通政司,并当该衙门告理,不许径自击鼓,守鼓官不许受状。”
而清朝的京控制度是在继承明朝旧制的基础上设立的,它延续了历朝历代设立直诉制度的传统,也对直诉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可以说,京控制度的设立只是我国古代直诉制度发展过程的阶段性表现,是对我国古代直诉传统的继承和发展,并不是清朝所独有。
我国古代一直存在的直诉制度为京控制度的设立提供了制度上的参考,京控制度正是基于对清代以前的直诉制度的继承的基础上产生的。而对历朝历代的制度的沿用并不能完全揭示京控制度得以设立的真正原因,但它却使我们更加接近京控制度得以设立的真正原因。因为制度的沿用反映的正是思想和传统的传承,京控制度作为我们古代直诉制度在清朝的具体表现,是对直诉制度的继承和发展,这样一种历史延续的背后所反映的直诉制度在我国古代一直得以延续的直诉文化传统才是京控制度得以设立的真正原因。对于京控制度背后的直诉文化传统,我们可以通过作为制度的设立者的统治阶级的立法思想和作为制度参与者的民众的诉讼心理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封建统治阶级设立京控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一切制度的设立也都是建立在维护其集权统治的基础上。具体而言,统治阶级设立京控制度是基于以下几点的考虑:
1.天人感应思想
中国古代传统思想认为,天地受同一原则的支配,这原则就是道,即自然秩序的创造原理。人类社会任何背离这一秩序的行动,都会破坏天地之间的和谐,并会酿成天灾人祸。因此这一秩序应得到维护,故天择有德之人,赋予其天命,以统治万民。统治者也力求实现这样一种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一旦出现任何的对自然和谐的破坏,他们都把它看成是政府倒台的诱因,也是这个原因,历代的统治者都注重对冤狱的处置,以恢复人与自然的和谐,纠正非正义行为。不理冤案,会遭灾异遣告。正如一位晚清官员写道:“近年灾祸频仍,天道不和(正指19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的旱灾和饥荒),皆由众多无处伸诉之冤案所起。何方贪官未惩,何方无辜之百姓便常遭侵扰。”因此,统治者基于对冤狱的重视,设立了京控制度来减少冤狱的发生来维护其统治。
2.减少冤狱,标榜仁治
仁治是从汉朝起,历朝历代的统治者所追求和向往的治国原则。统治者们都想把自己变成百姓心中理想的圣明的君主,体恤百姓,明辨是非。而统治者设立京控制度最为直接的目的就是平凡冤案,理清诉讼,防止滥杀无辜。而设立京控这样一种直接上诉到最高统治者的制度,恰恰是为统治阶级标榜仁政提供了很好的舞台,他们也正好通过京控来实现对自己的政治形象的美化,使百姓对他更加的认同和诚服。
3.下通上情,监督地方官吏
《管子·明法》曾提出这样的论断:“下情求补上通谓之塞,下情上而道止谓之侵。”封建统治者也大多认识到下情能否上达对国家的治理影响很大。所以历朝的统治者都设立或延续前朝的直诉制度,来实现对下情的通达,来了解地方上的情况。因为封建君主高高在上,不可能经常微服出巡体察地方上的民情,但又担心各级官吏的隐瞒不报,从而使百姓的冤情无法得到申诉,激化社会矛盾。因此设立直诉制度上通下情,京控制度的设立也基于这样的考虑。
正是基于这样几点考虑,清朝统治者在禁止越诉的情况设立了京控制度这样一种非常规的理冤制度。而历朝历代的统治者也正是基于这样几点的考虑,在越诉之外设立直诉制度,这样一种立法思想很好地反应了直诉制度之所以出现在历朝历代,反应了京控制度之所以设立的深层次原因。
一项制度得到确立和运行,离不开制度得以运行的现实基础。京控制度之所以得以设立和发展也离不开民众对京控制度的认可和需求,这也是直诉制度一直得到发展和京控制度得以设立的重要原因。在我国古代的人治社会中,百姓一直存在对清官的向往和崇拜,也正是在这样一中“清官情结”的影响下,百姓更愿意选择民众宁愿放弃其他更为实际和经济的冤案救济方式而选择京控这条不寻常的上诉路。
在传统社会,法政不分,“官”就是“法”,“法”就是“官”,老百姓告状告到衙门,当官的就能把问题解决掉。所以当冤狱出现时,人们想到的首先不是法,而是官,在传统思维里他们需要的只是一个清正廉明的官员替他们做主。因此他们把正确解决纠纷和纠正司法错误的希望完全寄予裁判者对自己冤抑的重视和司法人员个人清正廉明或者明察秋毫的信任与崇拜之上。因此作为申诉者,对清官的向往和崇拜支撑着他们的申诉,期待着有朝一日能够沉冤得雪。正是这样一种心理和动力,他们不选择上诉复审程序这样一条更为实际和经济的方式,而不管京城的遥远与路途的艰难,而选择京控这样一种更为艰难曲折的途径,其目的就是为了引起最高权力机构的重视。因为历史上若干直诉申冤的故事告诉他们:“地方衙门是不可信的,正义和清宫总是在遥远的地方,只要自己坚持下去,就一定能遇到清官。”他们相信在遥远的京城能找到他们所崇拜的清官能为他们洗刷冤情。与此同时,地方上的官官相护和贪赃枉法使他们对地方衙门失去了信心,于是他们背井离乡,上京告状,寄希望于圣明的君主和贤明的高官。
统治阶级对于京控制度设立的初衷以及普通民众的诉讼心态作为直诉制度之所以一直存在,并发展成为清朝京控制度的真正原因已经在整个民族的心理层面上根深蒂固,也正是统治阶级的立法思想和民众诉讼心态背后所反映的直诉文化传统的传承才导致了京控制度的设立和发展。
虽然当今的中国社会与古代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京控制度也随着封建时代的终结而被废除,但正如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所说的那样:“立法者可以大笔一挥,取消某种制度,但不可能在短期内改变人们千百年来形成的,同宗教信仰相连的习惯和看法。”京控制度中统治阶级的立法思想和民众的诉讼心态所反映直诉文化传统已经在千百年的传承中已经百姓心中根深蒂固,并深刻影响着当今社会民众的心理。
一方面,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设立了信访制度,而信访制度的设立目的与京控制度设立的目的十分的相似。设立信访制度的目的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二是解决社会存在的矛盾,同时贯彻党的政策;三是对各级党员干部进行监督,防止腐败堕落。我们发现信访制度与京控制度设立的目的十分相似,都具有政治性、维权性和监督性,只是它们在不同的时期服务于不同的统治阶级而已。
所以,虽然京控制度已经被废除,但京控制度的影响却依然存在,可以说信访制度是对京控制度中的直诉传统的传承。而信访制度作为一种非常规的权利救济途径与我国当今的法制现代化进程相冲突,那么对于信访制度的存废问题,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呢?
通过对京控制度中直诉传统的分析,我们认识到了信访制度在当今社会的确立和发展深受我国古代直诉传统的影响,因此我们不能立刻废除信访制度,而首先需要消除对民众思想起重大影响的直诉传统。我们都知道直诉传统已经在民众心中根深蒂固,要彻底消除这样一种传统思想绝非易事,这是一项长期的历时性任务,需要我们长期不断的努力来完成。当今的社会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我们实现法治的现代化建立法治社会,这与社会上广泛存在的直诉传统形成了巨大的反差。而伯尔曼在其著作《法律与宗教》中写的那样“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所以我们建立法治社会,首先需要消除直诉传统,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一方面,民众要应当学习法律知识,普及权利义务观念,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加强普法工作,健全自身体制,建立起民众对法治的信心。当法律开始被信仰,直诉传统开始渐渐消除,广大民众对信访制度的依赖也就会减弱,信访制度也就会慢慢退出历史的舞台。因此,我们需要通过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来消除直诉传统,让民众更多的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纠纷,从而让信访制度失去现有的作用,退出历史的舞台。
[1][英]S·斯普林克尔著,张守东译.清代法制导论——从社会学角度加以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4.
[2]潘文舫,徐谏荃编.新增刑案汇览(1886年作序)[M].台北:成文重印,1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