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波
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天津301600
法医工作在命案的侦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笔者结合自身体会,针对“熟人”杀人这一类型的犯罪,浅谈如何在案件侦破中发挥法医的作用。
“熟人”一般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被害人与案犯相识,有一定的来往关系;二是案犯对被害人有一定了解,如知道单位、身份,对亲属和朋友有一定了解等;三是案犯对现场环境有一定了解,如知道房屋内部结构、贵重物品存放处。
“熟人”杀人作案中犯罪嫌疑人的有以下几个特征:犯罪诱因是潜在的,长期积累的矛盾激化而导致的犯罪较常见;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明确,犯罪手段和犯罪情节简单;作案手段简单,没有长时间预谋,情绪型犯罪和暴力犯罪比重较高;犯罪人法治观念淡薄,不能控制自己情绪。
1.现场多为正常进入。由于嫌疑人与受害者熟识,一般不采用暴力方式进入中心现场,故门锁多无暴力痕迹。
2.嫌疑人在现场与死者有沟通交流的过程。嫌疑人到现场后一般会与死者有一段相处时间,会留下较多的痕迹物证,往往与死者的痕迹相伴出现,如喝水、抽烟、吃东西、去卫生间等,这些细节是判断熟人作案最好的佐证。
3.嫌疑人有破坏现场、逃避侦查的意识。因为他们与死者相熟,害怕警方通过现场留下的痕迹很快会找到自己。相反,这些行为也恰好提示了熟人作案。
4.常有死后加固行为。主要表现为致命部位反复、严重的损伤及死后附加伤,这些死后加固行为均反映了熟人作案时“杀人灭口”的心理。
5.凶器多为就地取材。熟人作案中,嫌疑人多自带轻便的凶器或不带凶器,因为携带较明显的凶器进入现场,容易使被害人产生怀疑,导致行为暴露。所以嫌疑人到现场决定实施杀人后,往往就地取材,拿较为顺手的工具实施犯罪。
法医工作在命案侦破中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现场勘查和现场分析两方面的内容。
法医的现场勘查是公安法医对命案检案中的重要一环,是法医准确判断死亡时间、案件性质、工具推断与案件分析的信息来源之一。法医现场勘查注重的是现场的生活环境、生物痕迹(血迹、各分泌斑迹、呕吐物等)、死者生前的活动轨迹、尸体的位置、姿势及其与周围物体的关系,法医通过现场勘查结合尸检情况来分析判断案件性质、死亡时间、致伤工具、分析损伤的成因、死者的死亡过程并由此分析刻画出犯罪分子的心理特征。
现场物体、尸体和现场痕迹是命案现场的实质要素,而其分布组合关系则是命案现场的外在形式。它可以体现嫌疑人对被害人的知情程度及两者的关系,综合反映犯罪过程,揭露伪装或印证犯罪口供。[1]
现场分析是作为体现揭示犯罪行为的主要形式而存在的。通过揭示犯罪行为,侦查工作获得了具体的对象。现场分析不仅是衔接现场勘查和侦查活动的桥梁,也是杀人案件侦查初始必不可少的阶段。现场分析的价值主要体现在重建犯罪过程、划定侦查范围、指明侦查方向、提供破案线索。[2]
2009年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6-13-2条规定了现场分析的17项内容,以此归纳命案中的法医现场分析的内容为作案人数、作案过程、作案动机以及案犯刻画等4个方面。在法医现场分析中,必须坚持依据尸体、结合现场、参考案情的工作方法,用法医的视角作出判断。
案例:2013年X月X日,X村边某被人杀死在出租房内,其合租人高某亦受伤。高某报警称案发当晚,有四名男子闯入其租住处,用镐把、砍刀对边某进行殴打,并将高某打晕。
现场为独门独院平房,北房四间,东、西厢房。现场院门为向内对开铁门,未见异常。门洞内地面上有两处滴落血迹。北房南侧有一水泥制平台,平台有三级台阶。平台以南230cm处院内地面在190cm×160cm范围内有擦蹭淡血性痕迹,在擦蹭痕迹中有散在滴落血迹。北房东数第二间屋屋门南侧台阶与院子地面上搭有一块木板。木板长200cm,宽30cm;木板的上表面有擦蹭血迹。北房东数第二间屋为堂屋;最东屋为被害人边某居住的卧室;堂屋门至东屋门之间的地上有拖拉痕迹。东屋门为向内对开木门;北侧门扇上有擦蹭血迹;南侧门框上有擦蹭血迹;屋内地上有一具尸体(系边某),尸体头东脚西,呈仰卧状;左臂弯曲向身体左侧伸展,右臂弯曲向上伸展。尸体上身穿棉外套,内穿毛衣,外套向上拥起至胸部上方,毛衣向上拥起至脐部,上衣前侧有泥土及大量血迹,上衣后侧有泥土及少量浸染血迹。下穿条绒裤,裤子后侧皮带处有摩擦痕迹。脚未穿鞋,穿袜,袜底部沾有泥土。尸体头部、手上、衣服上均沾有血迹。在尸体下半身处对应地上有长107cm,宽30cm的拖拉状血迹;尸体上半身及头部处对应地上有长67cm,宽44cm的擦蹭血迹。尸检见左前胸两处刺创、刺破肺脏,项部三处刺创、达胸腔,双手散在小划伤,死因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肺脏致失血性休克。生物物证检验情况:现场内血迹均为被害人所留。
1.被害人衣着完整,提示其为刚进家门或出家门时遇害,有自主能力,没有被束缚且存在抵抗伤,没有被控制,说明与嫌疑人力量对比较为均衡,嫌疑人没有形成绝对的威慑,嫌疑人人数不占绝对优势。
2.被害人左臂弯曲向身体左侧伸展,右臂弯曲向上伸展。尸体外套向上拥起至胸部上方,毛衣向上拥起至肚脐处。裤子后侧皮带处有摩擦痕迹。尸体在被转移过程中,是被人从双腋下抱起拖入室内,没有多人搭、抬动作,为一人形成。
3.被害人损伤均为锐器所致刺创及划伤,同一凶器可以形成,从法医损伤角度分析,一名嫌疑人可以造成其全部损伤,凶器为匕首类。
1.接触阶段
现场为地处偏僻的农村,院门没有被破坏,院墙没有蹬蹭,没有暴力进入痕迹。嫌疑人为正常进入,为敲门、尾随、与被害人结伴或有钥匙。
现场堂屋内地面上有拖拉尸体痕迹,但无足迹、血迹反应,应是被人为处理过的伪装现场,结合堂屋门外的滴落血迹,分析实施杀人的起点可能在堂屋内,至少在堂屋门口外,然后被害人逃至院内遇害。
2.杀人阶段
院内地面有擦蹭淡血性痕迹,为伪装处理后的表现,杀人后,院内地面应为大血泊,尸体上衣前侧有泥土及大量血迹,分析认为被害人在院内俯卧位倒地并失去抵抗能力。项部虽有三处刺创,亦深达胸腔,但在尸体被变换体位后,项部出血量不多,说明该处损伤为嫌疑人的加固行为。
3.处置阶段
尸检发现前胸、项部创口均进入胸腔,胸腔内有积血,但被害人上衣前侧血量明显大于后侧,分析认为嫌疑人在处理尸体时,有翻转尸体动作。
现场院内地面擦蹭淡血性痕迹处为被害人自主行动的终结处,结合堂屋门前木板有擦蹭血迹、堂屋内有擦蹭痕迹、被害人裤子后侧皮带处有摩擦痕迹,认为被害人系被他人自院内拖拉进入东屋。且被害人左臂弯曲向身体左侧伸展,右臂弯曲向上伸展,上身外套向上拥起至胸部上方,毛衣向上拥起至肚脐处,为案犯用双臂在尸体背后自尸体腋下用力向尸体头部方向拖拉所致。
院内、堂屋地面均在案发后被人处理过,嫌疑人有明显破坏现场、逃避侦查的行为。
院内门洞内有死者滴落血迹,应为凶器或嫌疑人血衣附着所留,但在院外未发现血迹,分析嫌疑人在现场内将凶器、血衣进行了清洗、隐藏、销毁、包装带走等行为,然后从容脱离现场,而非作案后径直逃离现场。
现场地处农村,位置偏僻,被害人以打工为职业,收入不高,现场内未见翻动,图财可能性不大。
死者男性,性取向正常,妻子在外地打工。死者生活作风良好,图性可能性不大。
死者损伤集中在前胸、项部等身体重要部位,而且损伤均达躯体内脏,可谓是“刀刀毙命”,案犯的目的非常明确——杀人。
该案的案犯作案手段简单,虽有伪装现场的过程,但伪装水平不高,说明没有进行长时间预谋,进而说明其法治观念淡薄,不懂法,缺乏对自己犯罪后果的认识。该案无论其现场特征,还是其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均反应为“熟人”作案。
经侦查,高某有前科劣迹,边某为人耿直,近日,边某多次批评高某的行为不端之处,高某记恨在心,于案发当晚,高某在现场堂屋内与刚刚下班回家的边某再次发生争执,高某遂用事先准备的匕首捅向边某前胸部位,边某逃到院内后,体力不支摔倒到地上,高某怕事情败露,拿着凶器关好院门,后折返到院内,看见边某扒在地面上,恐其不死,又用匕首刺向边某项部两刀。见边某已不挣扎,遂翻转边某尸体,抱起边某尸体上半身拖入东屋地面,然后打扫地面,对现场进行伪装,并将血衣、凶器等装入编织袋内,抛入河中,并编造了案情。
此案的成功侦破,法医工作功不可没。法医工作的切入点是命案现场分析。现场分析的任务是判断犯罪活动、推断犯罪人的情况、犯罪过程重现和犯罪分子的刻画,明确侦查方向和范围,具有其他专业不可替代的优势。
[1]王福磊.从命案现场看犯罪行为人的动机[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2):38.
[2]闵建雄.命案现场分析的概念问题[J].刑事技术,2010(2):3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