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秀平
中共黑龙江省拜泉县委党校,黑龙江 拜泉 164700
执行不到位会使申请执行人因耗费时间和精力而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甚至产生情绪失落和精神疲惫,以至对社会诚信度、法律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怀疑。
执行不到位容易让人们对执法机关的工作效率、执法力度、监督力度、执法公正等产生质疑,法院权威和尊严受到损害,甚至这种质疑会转嫁给党和政府。
当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时,一旦变为债务人,也很可能会效仿而不履行和承担应尽责任,对社会风气和社会稳定带来影响,甚至影响国家政治大局。
当前还没有关于民事执行的专门法,可参照的法条原则性规定多,具体操作条款少,尤其是执行过程的具体操作少之又少,甚至存在空白,这种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给法院执行的具体工作带来困难,存在把握不准和无法可依现象。
个别地方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受人治思想影响,以权压法,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非法干预和人为设置障碍;个别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赖、躲、拖的方式拒绝执行,甚至发动身边其他人对执行行为进行人为阻挠,甚至伤害执法人员等。
由于法院系统机构设置和干部人事管理的特殊性,导致执行工作很难完全摆脱地方政府的干扰。尤其当被执行主体是当地利税大户或者地方经济主要来源时,有些地方和部门就会从维护本地区本部门利益出发对执行工作进行非法干预。
个别法院系统内部存在责权不分现象,审判与执行脱节,存在重审判轻执行现象;对于执行工作缺乏内部的有效监督;同级执行机构相互沟通配合不到位,甚至相互牵制;法院执行队伍的人员配备仍显不足,执行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执行人应该积极主动配合执行机关开展执行工作。可以通过合法渠道主动获取被执行人信息,如通过悬赏方式获得被执行人信息或者奖励其他人主动劝解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法院受理诉讼前或审理中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或其他可能影响执行的行为时,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当事人发觉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进行报案或者举报。
随着被执行主体的多元化和执行工作的复杂化,原有执行工作参照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执行工作需要,出台专门的民事执行强制法刻不容缓。要通过立法明确公检法的责权。对于执行工作的原则、程序、措施、权利、义务以及拒不执行裁定和阻碍执法过程的处罚等均应做出明确规定,保障执行活动有法可依,规范操作。
要加大对执行干警的政治思想、组织纪律和执法能力的引导和培训,引导和鼓励他们树立新的执行理念,探索执行工作改革,摸索执行规律,积累执行经验。执行机关要勇于接受来自社会各级的监督,坚决遏制执行腐败,争取整个社会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为解决执行难提供动力和群众基础。要增加为民服务意识,排除各种干扰,缩短执行周期,体现司法权威。
申请执行人应该树立举证意识,提高对举证重要性的认识并积极予以配合,要走出不承担举证责任和义务的误区,打消认为通过诉讼程序确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后,执行中的调查取证是法院的事情,自己没有举证责任和义务的思想。要明确举证即是责任义务,也是维护自身权利的必要之举。法院也可以探索线人举报制,扩大被执行者信息的来源渠道,提高执行效率。
民事案件诉讼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方履行一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他们的最终目的不仅仅是程序上承认权利,更要求得到实体上的权益,如果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诉讼人不仅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还要承担一定数额的诉讼费用。所以,应该探索合理的援助机制,也可以减少诉讼费用,或者诉讼费用在得到有效执行后直接向被执行方收取。
[1]李烨.民事强制执行中的财产调查权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4(04).
[2]王琳.民事诉讼执行难问题之完善[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4(04).
[3]王娣.我国强制执行立法体例与结构研究[J].法学评论,20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