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微信”商标纷争背后的反思

2015-02-06 18:14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
关键词:商标反思微信

付 丹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5



浅议“微信”商标纷争背后的反思

付丹

湘潭大学,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近些年的信息网络技术在不断的发展和进步,一些新兴的网络即时通讯技术以及相应的一些产品也不断的出现,因此信息产品的形态以及服务的模式也不断的出现了变化。因此,在当今这样不断的发展和变化着的时代背景下,商标无疑已经成为了企业当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战略性的资源,由商标而产生的很多的法律纠纷也一直时有发生。最近“微信”的商标引起的恶意抢注的纠纷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关注。

关键词:微信;商标;反思

在2010年末,山东省“创博亚太”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创博”),率先向商标部门申请了通讯服务与网站服务的“微信”的商标,在这两个商标都经过了初审之后,还处在法定的异议期间当中,出现了一些针对该商标的异议。在2013年初,商标局正式做出了判定,不予创博申请通过,创博再次提出复审,目前还没有确定的结果。本文将就此事做出分析,并且做出反思。

一、“微信”商标的本身是否有显著性

通常一个商标是否会具有显著性基本上是以其的注册申请的提出时间来作为基本的考察时间点,考察主要针对的是识别性以及区别性这两个部分。所说的识别性指的是商标本身是否与表现对象有非常直接的联系。从识别性的角度出发,成为了商标的某个标志,已经不再属于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并且也不会是对商品本身的属性的表述。

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将微信的商标认为是具有很强的识别性的,第一,微信不会是通用的名称,第二,微信是不会构成对商品的属性本身的表述的。在最近这几年,微这个字已经被各个网络服务平台传播开来并且运用到了非常多的通讯产品当中,有人将现在这个时代称作是“微时代”,微这个字也被赋予了非常多的含义,包括传播方式的变化等。而信这个字,即便还具有一定的通讯和传递信息的含义,但是已经不能形成对网络的通信的描述了。事实上,当今不断发展的社会注定会出现很多的新型产品。除此之外,单单从区别性来说,在创博进行申请的时候,市场上还没出现过与之相似的商标,是满足商标应该有的区别性的基本要求的,因此,在创博申请微信商标的时候,它是满足其显著性的。

二、“微信”商标纷争纠纷的思索

目前我们已经迎接了数字化以及信息化的新时代的到来,因此,在用户基础非常广泛以及大肆宣传的环境之中,商标的成名速度也得到了飞快的提高。类似“微信”的商标纠纷的事件也越来越多,即便总有一方的当事人是在申请商标的时间上抢占了先机,但是,依靠另一方非常雄厚的实力以及相对的普遍的使用受众的基础,加上当前的信息网络的发展和传播速度,即便是审核还没有通过,另一方的使用者也可以通过宣传来获得极好的知名度,在这种情况下,将会面临一种非常纠结的情况:一方面,先申请商标的当事人的初衷是很好的,并且也非常的符合商标申请以及使用的一些相关的条件,而且非常遵守相关的法律,不可以因为一些客观的原因就随意的取消其使用该商标的使用权以及注册权;但是在另一方面,经过了宣传和使用让商标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的一方的初衷显然也是善意的,甚至很可能比前者投入了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并且也已经让这个商标与自己的产品相结合了,同样不可以随意的取消其使用权。

因此,我们可以大胆的做出分析,第一,商标注册与申请的过程中,应该依然将先入原则作为最基础的原则,不能轻易的改变。如果出现两个、以及两个以上申请方的情况,并且双方都是在相同或者相似的服务类的商品上进行申请、商标也十分的相似,这种情况下应该优先保证先入者的权益,这样的做法符合相关的商标规范的建立原则,同时它也鼓励了市场当中的主体能够非常积极的去注册属于自己的商标,在全国的环境下保证自己的独特性,再在这样的基础之上进行人力物力以及资金的投入,树立自己企业的商标的价值,拓展自己的营业范围,加强产业发展的速度。

综上,类似创博这种情况,从自己的实际应用当中出发,进行非常善意的注册和申请并且加以使用,“微信”商标本身就应该被相关的法律所保护。不可以还处在审查的阶段就以其他的公司已经将这个商标打造成商品的名称这样的原因拒绝申请。假设这样的理由都可以作为改变原则的原因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想象,在未来的市场环境当中,商标的申请将会成为大企业的专权,市场经济将会陷入混乱。

三、商标竞争当中企业该如何保护自己

首先,企业必须做到对自己的品牌进行有效的保护,进行比较及时的注册和申请,免去可能发生的隐患。商标的申请需要经历非常复杂的程序,因此越早申请就越能占据先机;另外,企业也需要使用各种策略来保护自己具有影响力的商标,防止被恶意抢注造成不良的现象;最后,企业需要吸取“微信”纠纷当中的教训,切实的保护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结语

自微信商标事件之后,由于微信拥有广泛的受众并且影响力也很大,让商标纠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注意,从法律规范考虑,微信显然遭遇了恶意的抢注,在这样的情况下,其他的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商标,依然还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琦.“微信”商标异议案评述[J].中华商标,2014(03).

[2]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研究员杨延超.“微信”商标究竟应该属于谁[N].经济参考报,2015(03).

[3]本报记者祝文明通讯员赵晓畅.微信交流“火”商标争夺“热”[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5(03).

中图分类号:D920.5;D9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5-02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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