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连体人的法律人格及保护

2015-02-06 18:14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
关键词:生命权

袁 乐

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论连体人的法律人格及保护

袁乐

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南京210094

摘要:连体人的个体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因为其各自具有独立的人脑、独立的意志并且能够独立充当一定的社会角色。因而,多数父母在面对自己的连体婴儿时会选择进行分离手术,然而分离手术对于连体婴儿来说通常具有较大风险,因此,对于分离手术的决定我们需要遵循一些原则。

关键词:连体人;法律人格;生命权

一、连体人法律人格定位的客观标准

判断连体人的法律人格的标准有三个:第一,独立的意志;第二,独立的人脑;充当一定的社会角色能力。只有当连体人的个体均符合这三个标准时,我们才能认为连体人的个体均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第一,连体人的个体各自拥有独立的人脑,不管连体人呈现出怎样的物理形态,身体的表现形式怎样,只要连体人的个体拥有个子完全独立的人脑,能够进行独立思考、行为受各自大脑支配,那么这个连体人的个体就能算具有独立的人格。我们在看待连体人的问题上不能仅仅只看外表的物理形态,这是一种形而上的观点。

第二,连体人的个体各自具有独立的意志,不管连体人的个体之间的身体是如何连接的,只要他们各自能够用其大脑独立进行思考,做出独立的判断,那么他们就有各自独立的法律人格。

第三,连体人的个体各自充当一定的社会角色,连体人只有能够以其个体在社会中充当独立的社会角色,在社会中担任一定的社会角色,以此角色与他人发生联系,个体才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二、分离权行使和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不侵害生命权原则

1.生命权是人的首要权利

生命权是每个人最基础、最首要的权利,人类其他自然权利均是建立在生命权的基础上而衍生的。对人类来说,生命权是人类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权是人生来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具有人类生存的自然属性。其次,生命权在法律上高于一切权利。在法律环境中,唯一不能成为工具或手段的就是人的生命和人的尊严。再次,生命权是其他权利的出发点,其他任何权利由之衍生而来,没有生命权,就没有其他权利的出现。最后,生命权的保护是国家和社会的首要义务。因此,“人的生命是人的最高的人格利益,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是人的第一尊严。”连体人的分离不能以他们的生命权为代价,当分离必然造成连体人死亡时,原则上不能分离。

2.侵害连体人生命权的分离手术具有不正当性

很多人认为,连体人如果不进行分离手术,那么其今后的生活将会是“暗无天日”的,他们认为连体人作为不同于一般人的“奇怪”的存在,以此方式生活心理必将承受苦苦煎熬。所以多数人认为连体人与其这样“怪异”地生存着,不如进行分离手术手术,即使手术会危及连体人的性命。

而事实上,连体并不意味这连体人以后的生活会一直存在莫大的阻碍,相反,连体人的生活方式是独特的,正是由于连体人的连体性,他们在生活中更容易以一种相互合作的形式出现,这其实更加有利于连体人在社会中角色的扮演,更容易在生活中完成一般人难以完成的工作。

(二)符合子女最大利益的代作决定原则

1.父母有权为子女的分离手术代作决定

连体人的分离手术多发生在婴儿阶段,此时连体人刚刚出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做出有效的意思表示,此时,连体婴儿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理应当有权决定连体婴儿是否要进行分离手术,但其父母必须是精神健全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父母代作医疗决定应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尽管父母作为连体婴儿的监护人对其分离手术有决定权,但是由于连体婴儿的分离手术涉及到其生命,因此,这又不是一个单纯的手术问题,而涉及到了人权的保护。因此,连体婴儿的分离手术不仅仅是父母的私事,而需要兼顾公里利益,因此,为了保障人的生命权利,父母对于其连体婴儿是否应该进行分离手术的决定必须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三)法院具有最终决定权的原则

当父母对连体人的决定不符合连体人最佳利益的时候,法院可以推翻父母的决定,从而做出有利于连体人生存的决定,保护连体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作最终决定应考虑的因素应为三个方面:第一,医学的依据;第二,儿童的利益;第三,父母的利益。首先,法院应当结合医生和医疗专家的意见来对连体婴儿的分离手术进行考虑,因为医生对连体婴儿的治疗状况最清楚,他们对手术的风险有着清晰的认识,因此,法院应当听取医生和医疗专家的意见。其次,法院要对连体婴儿的利益进行考量,依照医学依据来判断分离手术是否对其有生命威胁,如果分离手术会致使连体人的个人均死亡的话,那么法院不应允许进行分离手术。同时,法院也应当对父母想要逃避对连体婴儿抚育责任的情况注意,防止父母因逃避责任而做出对连体婴儿不利的选择,此时法院应当维护连体婴儿的正常生命权。其次,法院还要考虑到父母的利益,在父母以连体婴儿的最佳利益作为出发点做出决定后,法院还应当结合父母的家庭背景做出适当的裁判。

[参考文献]

[1]张莉.从民法的角度看连体人的分离权[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6):53-62.

[2]武晶晶.试论连体人分离权的行使与保护[J].法制博览,2014(4):53-54.

[3]柳建龙.权利冲突是个伪问题?——彷徨于英国的连体人手术分离案[J].山东社会科学,2007(5):32-37.

作者简介:袁乐(1994-),女,扬州人,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5-026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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