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政策对刑法理论的影响

2015-02-06 18:14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
关键词:刑事政策影响

耿 赫

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论刑事政策对刑法理论的影响

耿赫

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摘要:刑事政策是对司法实践进行指导的一种宏观策略,其具体实践离不开司法解释,且对于刑法理论具有着较为深厚的影响。在本文中,将就刑事政策对刑法理论的影响进行一定的研究与分析。

关键词:刑事政策;刑法理论;影响

一、引言

刑事政策是对司法实践进行指导的一种宏观策略,在此过程中,其是否能够同相关政策相符合,同刑法解释间则具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无论是司法个案的主体还是解释机关,都对司法解释的职责进行承担,所存在的不同就是其在解释结果方面是否具有较好的规范性效力。在两者如此紧密的关系下,就需要我们能够对两者间的影响进行良好的分析与掌握。

二、刑事政策对刑法解释的影响

(一)通过对刑法文本的类推解释将违法行为解释为犯罪行为

所谓类推解释,实质具有一定解释权力的司法主体以及解释主体在工作实践中,对自身罪行构成要件进行降低门槛、进而将违法行为转变成犯罪行为以达到惩处等目的的行为。从社会角度看来,这种情况的出现将引发社会舆论中的很多不满;从政策角度看来,这种情况也会使决策者发表反对意见;而从危害行为看来,这种情况往往同犯罪行为结伴出现。根据其所具有的以上特点,在实际实践过程中往往会将其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畴以内,而这也同环境的政策因素间具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

以2000年我国所颁布的关于肇事刑事案件解释为例,其规定在交通出现肇事事故后,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单位主管人员等指示肇事人逃逸,因此使被害人因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则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在我国的刑法中,其中明确规定了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个主观要件就是需要两者为共同故意,而在主流刑法理论中,也是以该种方式规定的。而在上述我国最高人员法院所发布的解释中,则对我国刑法总则规定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突破,将其扩展到了过失共同犯罪。对此这种情况来说,单纯从政策的角度看来该解释并没有同我国的刑法总则相背离,也并没有同刑法理论间存在冲突,而是为了同我国当时严厉打击交通肇事而在我国刑法文本上进行的一种类推解释,可以说是在追求肇事者刑事责任基础上遏制过失犯罪现象的一种重要举措。对于该种情况而言,虽然部分人士从很多角度对该规定进行了一定的批判与职责,但是该条文所制定的依据并不是规范性文本,而是具有政策性质的判断。

(二)通过对刑法文本的转义解释将轻罪行为解释为重罪

对于该类解释来说,其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基础上对产生危害行为的定性方面没有发生变化,而是随着社会步伐的推进,使政策行为以及公共情感对某一类犯罪行为态度发生转变的一种行为。在政策依据之下,司法解释对于这种行为同以往相比作出了不同的解释,并由于在定性方面所产生的变化将本属于刑法中轻罪行为转变为重罪行为的一种方式。

在2009年我国最高人民对于醉酒驾车的意见通知中,对于当时国内影响较为广泛的醉酒驾车问题提供了部分指导意见。在该意见中,其对于由于司机醉酒驾车所造成的重大伤亡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性,将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理,并借此机会对当时实务界以及理论界所产生疑问在进行积极回应的同时使社会民众的处罚诉求得到了满足。对于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行为来说,在以往我们都将其归到交通肇事罪的范畴之中,也一直是通过交通肇事罪的方式对其进行量刑,而随着当时风险社会概念的出现,也使得我国的刑法观念随之发生了一定的转变,成为了对社会风险进行抑制、堵截的一种重要方式。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其在对于社会某个针对性问题进行解决的同时也满足了社会需求。同时,也不应当对立法者没有对该项罪名的明确性进行指责,而是应当将其更为关注对于主体的价值取向以及主观目的。

三、政策与刑法评价机制的构建

在实务界与理论界,如何能够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刑事政策监督机制目前还是一个没有得到广泛研究的问题,而在制度逻辑规范情况下,通过对刑事政策的良好实践才能够将其逐渐形成一个较为稳定的过程,而不是一个具有较大变化与随机性质的过程。只有当司法人员对刑事政策进行实践时不仅为一种普通道德自律行为、而是一种制度机制行为的情况下才能够将其转变为一种具有稳定、可靠特征的政策常态。对于不当刑法解释来说,其不但会造成对刑事政策、刑事法律的误解,也会造成政策同法律间的误解,对此,就需要我们能够通过政策与刑法评价机制的构建对该类问题进行积极的解决。

(一)政策适用评价机制

目前,我国宽严相济的刑法实施情况的存在,同相关监督机制的缺乏具有着较为直接的联系,不仅因为我国对政策实施方面缺少关于评估机制的建设,也会因为形势政策在权力垄断情况的存在使普通民众不能够对司法活动进行实际的监督。对于这里我们所提到的评价机制来说,其主要是指刑事政策本身所具有的适用期限以及形势政策的适用属性等。从实质方面看来,无论对于哪一种刑事政策来说,其出现都具有相关的时代背景,即具有着一定的适用期限。所以当时社会的犯罪刑事出现变化时,原有的刑事政策则会由于不能够满足社会需求而退出,并由新的刑事政策对其位置进行填补。这种性质的存在,也使得每一种刑事政策在颁布的过程中都需要对颁布的具体时空以及历史背景进行密切的关注,并当社会形势发生变化时也需要对政策进行及时的转变。正是因为此种特点的存在,就不能够对政策所具有的内涵特征混淆,并以更为准确的方式对当今刑事政策进行解读。

以我国刑事政策中所存在的宽严相济情况来说,其同严打之间的关系从实质上来说,无论是在哪一个社会阶段的严打中,其在实际决策时就已经对严打政策的范围以及对象进行了确定,而在具体实践中将一切犯罪情况都纳入到了严打的范围之中,则可以说是司法主体对严打所具有内涵产生了误读。而对于宽严相济情况来说,则并没有对特定对象进行确定,而是对于所有犯罪情况都适用。可以说,这两种政策为法律决策者在对当时社会形势充分联系基础上所作出的一定判断,具有着较为鲜明的社会背景以及时代特征,需要在对政策进行贯彻的过程中对两者进行区分的对待。

(二)法律适用评价机制

刑法具有一定的独立特征,在其实际应用过程中需要对其尊严以及价值进行充分的体现。尤其是当刑法个案具有较强的典型性时,也应当能够体现出更好的艺术性,以此在对政策意见进行充分反映的同时还应当对立法精神进行较好的体现,也只有这样才能够对政策同刑法之间的关系进行更好的处理。对此,理论界虽然不存在异议,但是对于政策替代法律或者对法律进行过度干预的情况来说,则使我们在建设法治性社会的过程中,不能够对该问题采取忽视或者规避的态度。从实践角度看来,对于政策对刑法进行过度干预甚至是替代的情况往往是较为被动的,即是由于司法主体数量过多、都需要对政策进行考虑所导致出现的问题,并因此使案件的判决结果同社会认同以及立法精神存在着一定的偏离现象。以广受关注的许霆案以及李昌奎案为例,之所以出现了轻罪重判的情况,刑事政策则在其中起到了较为重要的影响。虽然在上述案件中,对于政策的解读、适用不当是造成案件判决情况不当的一个理由,但政策也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因素,这就需要司法界能够在对政策干预法律的这种情况在深刻反思的基础上认真寻找解决办法,进入积极的寻求问题出口机制。

目前来说,我国司法在独立性方面具有一定的缺失,在具体实践中,司法主体与司法机构在对刑法进行解释时经常会受到法外因素的影响。虽然说,法官在工作过程中完全同社会产生隔离的情况不存,因为法律的作用就是对社会问题进行解决,但也应当需要对政策因素进行认真的考量与适当的平衡。而要想对这个度进行良好的把握,就需要对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独立性进行坚持,保证政策对刑法仅仅具有指导的作用而不是替代作用,并能够从多个方面对司法所具有的严肃性以及独立性进行强化。

(三)刑法解释评价机制

在对刑法理论进行解释与实践的过程中,目前所具有的一种倾向就是为了能够使刑法解释能够更好的同政策意旨相结合,而对传统解释方式、立场与理念进行管制的一种方式。虽然我们不能说这几部分的转变都是根据政策需要而进行的,但在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如解释理念从形式向实质进行转变等,并能够在解释立场上从主观方面向客观方面进行转变。从某种程度看来,这种解释机制以及解释模式的变化同刑法解释所具有的发展规律具有良好的符合,同时也能够保证社会发展同法律的良好统一。同时,我们也应当能够认识到司法理论界对目的、客观以及实质的质疑声音一直没有停止,而这种情况的存在就是这部分解释模式更多的是对政策、政治进行执行与贯彻的结果。所以,我国目前对刑法解释的研究则不能够局限在传统领域的研究,而是应当在不断发展、延伸的过程中对刑法规制模式以及边界解释进行尝试,也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对现代、传统解释模式间关系进行良好平衡的同时使刑法解释能够更好的同我国社会情况以及政策因素融为一体。

四、结语

在上文中,我们对刑事政策对刑法理论的影响与解决方式进行了一定的研究,相信通过政策与刑法评价机制的构建,一定能够将我国的刑事政策同刑法解释的关系进行更好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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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耿赫,女,汉族,硕士,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5-0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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