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企业纠纷诉调衔接机制的实证调研

2015-02-06 16:45:38林添民
法制博览 2015年32期
关键词:长泰县长泰非公有制

林添民 李 菁

1.长泰县人民法院,福建 长泰 363900;

2.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 漳州 363000



非公企业纠纷诉调衔接机制的实证调研

林添民1李 菁2

1.长泰县人民法院,福建 长泰 363900;

2.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 漳州 363000

当前,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新形势下,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民商事矛盾纠纷进入易发多发期,长泰法院非公企业纠纷诉调衔接机制应运而生。本文对该机制运行的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取得的成效,并对机制的完善提出建议。

法院;非公企业;诉调衔接

近年来,位于厦漳泉中心地带的长泰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全县非公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4.7%,成为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但受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呈现增长趋势。为此,长泰法院主动融入党委中心工作,不断强化涉及非公企业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

一、非公企业纠纷诉调衔接机制的运行情况

(一)搭建有效的服务平台

1.设立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室。2012年8月24日,长泰法院依托岩溪人民法庭,在民营企业集中的林墩工业区挂牌成立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室。工作室通过审理民营企业涉诉案件、化解诉外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开展走访回访、进行合同审查等,与当地党委、政府及民营企业代表建立沟通机制,帮助民营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解决实际困难。

2.设立非公企业法律服务站。2013年5月8日,长泰法院依托兴泰人民法庭,在长泰县工商联(总商会)挂牌成立全市首个非公企业法律服务站。法律服务站采取派员定期定点现场办公、开通网上服务平台、不定期走访企业、举办法律讲座等多种方式开展活动,为辖区非公企业提供化解纠纷、法律咨询、司法建议、合同审查与指导、建立和规范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及指导商会调解等服务。

(二)发挥特定人员的作用

1.建立人民陪审员队伍。建立陪审员诉前服务机制,共参与接待非公企业纠纷当事人近200人次,开展协调工作87次,“零距离”提供司法服务。建立定期走访回访机制,每周由1名陪审员陪同法官走访2家企业。2012年以来,陪审员共参与开展法律咨询、宣传活动36场,帮助非公企业解决合同签订履行、企业用工管理及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律问题25件。

2.建立特邀调解员队伍。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以便于引导当事人选择合适的调解员开展纠纷调解工作。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和风险评估,特邀调解员及时介入纠纷事发现场,适时提出调解方案,帮助非公企业化解诉讼之外的矛盾。建立非公企业案件联动调解机制,搭建特邀调解员与党委政府、工商联、总商会及各乡镇商会等组成的大调解网络,参与非公企业案件调解158次,联动调解的案件100%调解结案。

3.建立司法联络员队伍。每季度召开非公企业司法联络员工作例会,反馈传递非公企业的司法关切与需求,提出防范经营风险的意见建议13条,同时通过非公企业服务QQ和邮箱实现与法官的实时互动,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和争议。司法联络员还参与所在企业涉诉信访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对当事人不清楚、不理解的问题开展沟通释明32件,实现非公企业案件“零信访”。

(三)健全配套的运作机制

1.完善组织保障机制。与工商联共同制定《关于建立完善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民商事纠纷诉调衔接工作的意见》,成立商会、行业协会调解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民商事纠纷调解工作的重大活动和事项。在法院推动下,长泰县总商会于今年4月成立了调解委员会,形成了合力化解涉非公企业矛盾纠纷的新模式。

2.完善流程规范机制。出台《非公企业法律服务站工作办法》、《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室工作办法》,上墙公开服务承诺、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机构运作等,拟订相关的委托调解函、司法确认申请书等法律文书样式,既规范工作流程,又方便实践操作。2012年以来,诉前调解涉企纠纷210起,诉中委托调解涉企案件34件,邀请协助调解涉企案件186件,简便快捷的纠纷处理方式赢得广大企业主的赞誉。

3.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情况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加强与县工商联、总商会及各乡镇(场、区)商会的日常联系。每季度召开审判分析会,受邀参加有关商会组织举办的活动,分析研判和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动态,确保沟通顺畅。

二、非公企业纠纷诉调衔接机制的运行成效

2012年以来,长泰法院共办理涉非公企业案件1820件,标的额1.5亿余元,调解撤诉率85.9%,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73%,为非公企业更快更好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一)有效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通过建立非公企业纠纷诉调衔接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在依法保障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非公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牢固树立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的理念,为各种所有制经济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

(二)有效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企业纠纷诉调衔接工作机制在运行中,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发挥了司法资源的最大效能,满足了非公企业的多元司法需求,有效化解各类涉企纠纷,从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有效促进非公企业规范生产经营

通过在机制运行中发现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建议,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抵御风险能力,从源头上预防矛盾发生,促进企业良性有序健康发展。如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长泰县部分非公企业存在因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而影响企业抵押融资贷款的情形,及时将该情况反馈给工商联,并提出相应意见建议,从源头上预防此类情形的发生。

(四)有效降低诉讼成本实现多方共赢

非公企业矛盾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就要面临时间、资金、精力、形象等方面的考验和影响,而调解工作在更好更快地化解企业纠纷矛盾上可以发挥特殊而又重要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响企业发展的不利因素,尽可能地避免纠纷企业关停、倒闭,让纠纷各方当事人实现“多赢”。

三、完善非公企业纠纷诉调衔接机制的若干建议

(一)完善衔接方式方法

当事人一方或多方属于商会、行业协会会员,或者属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包括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较为明确的欠款纠纷、合同纠纷等涉行业和贸易规则的相关纠纷,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法院均可通过委派、委托或邀请三种方式对接商会、行业协会进行调解。在民商事案件的诉前、诉中和执行过程中,这三种诉调衔接方式既可分开单独进行,也可以交叉实施,但必须以及时、公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前提。

(二)规范司法确认程序

对民商事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可引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符合法院受理条件的,参照有关规定,建议在24小时内受理,受理后在10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并向当事人释明,通过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提升当事人对法院和商会、行业协会调解的信任感。

(三)提供多样化的联系服务

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通过送法进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巡回审判以及开设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等方式,加强与非公企业的沟通联系,全面了解他们的司法需求,帮助企业解决法律难题,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四)选任合适的人民陪审员

法院应当支持和鼓励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工商联及其所属商会、行业协会调解人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人民陪审员选任。同时,对品德好、威信高、奉献意识强、调解经验丰富、调解成效突出的非公企业司法联络员、特邀调解员,探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任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

(五)强化调解队伍能力建设

通过举办业务培训、专题讲座、案例研讨、邀请相关人员到法院旁听庭审等形式,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在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调解人员,可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进行宣传报道,人民法院和工商联可适时进行表彰和奖励,进一步调动调解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李忠好.构建非公有制企业商事纠纷诉调衔接机制[N].人民法院报,2011-12-6.

[2]陈锦红,左猛杰.诉调对接:价值基础及其制度创新[J].求索,2013(12).

D

A

2095-4379-(2015)32-0147-02

林添民(1984-),男,长泰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李菁(1985-),女,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助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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