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代扣税款中贪污行为调查报告

2015-02-06 15:49寇僖娟
法制博览 2015年28期
关键词:代扣财务主管私分

陈 萍 寇僖娟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陕西 铜川727007

近年来,国有企业运行良好,企业效益不断提高,企业管理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取得很大成就,但是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财会人员利用代扣税款的便利,侵吞返还手续费的行为,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对此,有必要展开职务犯罪调查,通过分析提出预防对策,建章立制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一、代扣税款中贪污犯罪特点

(一)犯罪主体为财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并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在法律范围内还可以通过合同委托形式就返还手续费加以确认,由此这些手续费本来应该返还给单位账户,但国企财会人员利用经手的职务便利谋取私利,将代缴税款返还的手续费予以侵吞。

(二)贪污数额较大

国企中人员较多,每年返还的手续费高达数十万元,钱从财务流转的过程中被截留私分,给国家和单位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三)共同犯罪现象突出

国企中会计和出纳通过财务主管的授意进行配合,共同贪污,一个负责平账或者不入账,另一个将经手资金截留,最后由财务主管决定私分,决策分工,配合执行,共同犯罪特点明显。

二、代扣税款贪污主要手段表现

(一)以截留私分为手段

代扣代缴人、代收代缴人义务是法定的,并通过税务机关和国企进行合同确认,受委托方是国有企业,而其财会人员将本应属于单位的返还手续费进行截留私分,构成贪污。

(二)采取不入账的方法

违法财务规定,利用掌握账目的便利,将经手的钱款不入账,不知不觉就将营业外收入据为已有。

(三)互相分工配合

财务主管授意,会计出纳配合,从决策到实施,形成完整犯罪链条,犯罪部署周密,协作配合得当,贪污行为有恃无恐。

三、发案原因

(一)主观方面

1.法律意识淡薄

犯罪人员虽然具备专门的财会知识,但是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已经手的非营业收入就可以据为已有,侵害了国家利益,触犯了法律。

2.价值观错位

拜金主义观念严重,在为单位服务过程中,将给单位返还的手续费认为自己既然出力了,钱就应该据为已有,为财务人员这个小团体牟利,损害集体利益。

(二)客观方面

1.财务制度存在漏洞

单位财务管理存在漏洞,部分非营业收入不规范,没有明确的运作流程及账户归属,致使财会人员能够钻空子将钱进行私分。

2.管理手段不规范

对单位人员的管理不到位,工作管理不规范,通过合同形式,税务机关将手续费予以返还,本来应当返还到企业账户的,但因为管理不健全,导致工作存在疏漏,人员任意支配公共资源,引发职务犯罪。

3.监督制度不健全

对单位的职能人员,特别是财会人员缺乏有效监督,而外部的审计监督也没有形成日常化督查,监督乏力导致这些人能够明目张胆的贪污,贪污行为有恃无恐。

四、预防代扣税款贪污行为对策

(一)加强宣传教育

大力开展法律宣传,强化思想教育,提升广大国企工作人员法律素质,树立其正确的价值观念,形成务实求真的工作作风,坚决和违法犯罪作斗争,将抵制腐败思想深入人心,防微杜渐遏制职务犯罪。

(二)完善财务运行和监督制度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将钱账严格分离,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强化日常检查和审计监督,密切监控资金流向,保证公共资金安全。

(三)强化企业管理

通过强化日常管理,完善管理流程,将管事和管人相结合,强化企业运作流程,加强企业人员工作水平,提升管理能力,促进管理效果。

(四)加强惩治和预防

提高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特别是对于国企财会人员,要及时进行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发现问题果断查处,通过惩治和预防双管齐下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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