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莉 叶子瑜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条文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根据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是否有其他社会性关系,笔者将强奸分为陌生强奸与熟人强奸。熟人强奸,即受害人与犯罪者之间相互了解、并发生在两者约会期间的强奸犯罪。作为强奸犯罪的一种,熟人强奸具有强奸犯罪的共性,即在客观上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不敢或不知反抗状态而对其乘机奸淫,侵害了妇女的贞操权(性自由权)。同时,由于熟人强奸犯罪的主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类型的自然关系,使得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发生前即对彼此有一定了解,从而对嫌疑人犯意萌发、犯罪实施,受害人事中反抗与事后追究等环节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这是熟人强奸与其他强奸犯罪的本质差别。
1.熟人强奸犯罪的成功率高
与传统的陌生强奸相比,熟人强奸的犯罪成功率较高。这是由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进行的精心预谋,受害人自身警惕性不足,受害人担心名誉受损或遭到报复而产生的软弱心理等综合因素导致的。
在大部分熟人强奸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的关系可能是朋友、同学、同事、师生、恋人、亲属甚至是近亲属,彼此在日常生活中有较多可以正常接触的场合,给犯罪嫌疑人预谋实施犯罪带来了充足的机会。为了保证作案成功率与自身安全,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往往会首先选定受害人的范围,利用与对方的正常交际长期调查潜在的侵犯目标,研究其性格特点,对侵害对象进行仔细的筛选;而最终确定目标后,他们会挑选作案时间与地点,分析各类状况下的作案风险,制订作案计划,实施各项必要的准备工作,之后犯罪嫌疑人便通过诱骗等方式将受害人带到其家中、宾馆等事先预谋的作案现场实施侵犯。而平日里受害人也难以察觉对方的隐蔽性企图而缺乏相应的警惕性,甚至会向犯罪嫌疑人做出的一些表达亲昵或友好的举动,也就给了犯罪嫌疑人足够的试探性空间与时间;此外,部分受害人的自身身体或性格缺陷也在日常与犯罪嫌疑人的接触过程中暴露给了对方,促使作案人不断针对受害人弱点调整其作案计划,以保证作案成功率。
2.熟人强奸犯罪的隐蔽性强
相比较于传统的强奸案件,熟人强奸案件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这里的隐蔽性有两层含义,一方面其指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的犯意流露极少,令受害人难以察觉防范;另一方面指案发后此类案件暴露程度低,被害人一般不愿报案,司法机关追查极为困难。1991年,美国两位学者经长期研究也得出类似的结论:一个性犯罪者犯下六十件性侵害案件,大约只有一件为警方所破获①。该结论也佐证了目前熟人强奸案件的这一典型特征。
由于拥有比较密切频繁的接触机会,作案人在犯罪预备实施阶段往往会表现得比较友好,并做出种种迷惑受害人的行为,降低受害人的警惕心理,使受害人难以防范。而另一方面,由于熟人强奸案件没有部分传统强奸案件中的踩点、随意搜寻侵害目标等环节,案发地点也常在私密场所,一般没有目击证人,对外界公众而言极为隐蔽,使得公安机关难以在案发前通过诱惑侦查、日常巡逻等方式对其防范,而只能通过受害人报案、知情人举报等有限来源被动地获悉案发情况,给侦查防控带来了极大压力。
3.定性取证困难
一般情况下,对于强奸案件的定性需要形成由嫌疑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获取的物证、法医活体鉴定报告等证据组成的证据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的取证工作遇到了几个难点,导致难以准确定性,影响后续工作的开展。
第一是受害人意志认定难。在熟人强奸案件的审查中,确定是否为“嫌疑人所为”比较容易,但证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则难度较大。②许多熟人之间的强奸案由于案发于私密空间,犯罪嫌疑人既未实施暴力、胁迫手段,受害人又未反抗,用于判断受害人是否自愿的证据可能只有犯嫌供述、受害人指控,而没有其他物证、人证加以支撑。这种一对一证据关系形成的证据链极为薄弱,原本就难以准确认定受害人是否自愿、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受害人是否夸大陈述等案情信息,一旦嫌疑人翻供,案件就更加难以定性。第二是取证与固定难。有一部分受害人在案发后未及时报案,选择隐瞒或者要求私了,既使得嫌疑人有足够时间销毁罪证,让现场勘查、提取物证等都难以开展,又让受害人错过了法医活体鉴定的有效时间,削弱了反抗伤痕等重要证据的效力,同时其不妥当的处理方式也进一步增加了侦查人员对其意志认定的难度。
4.暴力程度淡化
根据当前对各地强奸案件类型的数据统计,非暴力性或强制手段不明显的熟人强奸案件逐渐增多,暴力程度淡化成为其主要特点之一。这个现象的发生有两方面因素,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和侥幸心理驱使,为了防止因暴力侵犯在受害人身上留下反抗伤等罪证而被追究,嫌疑人在作案前会刻意挑选性格软弱的受害人,并详细谋划好作案的具体细节,包括如何诱骗受害人,如何在事后通过哀求、利诱或者非暴力胁迫(如拍摄裸照威胁受害人)防止受害人报案等。第二则是鉴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与交往关系,受害人在嫌疑人实施犯罪过程中,反抗程度远不及陌生强奸案件中受害人表现得那么激烈。而在犯罪终了后,相当一部分受害人因害怕由两人身份关系引起的舆论指责与歧视,或因善良、软弱心理,在受到嫌疑人的威胁、他人的劝说,最终选择了隐瞒案件、不予追究。这些举动也削弱了熟人强奸犯罪中嫌疑人的暴力倾向。但另一方面,学者们也发现诸多的熟人强奸案件中,受害人迫于各方面舆论压力而不去报警,这种妥协让步反而造成了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加剧了受害者的创伤。
5.信息化犯罪工具依赖性强
近年来熟人强奸案件愈演愈烈,与信息化在日常生活中的普及密切相关。与传统的陌生强奸不同,笔者通过对多起案例的研究,发现如手机、电脑等信息化移动设备和社交网络平台、软件经常充当熟人强奸案件嫌疑人实施犯罪时必不可少的工具。尤其是智能手机中安装的微信、QQ等各类聊天软件,在作为大众熟悉的交流工具于社会上广泛流行的同时,也成为了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重要倚靠。
信息化设备如手机等移动终端作为犯罪工具主要有以下两种作用:一是作为犯罪嫌疑人前期调查受害人信息,并与受害人联络、进行约见的工具。二是用作在案发后威胁对方的工具,用于拍摄受害人裸照、存储相关信息并随时联网上传。笔者认为熟人强奸案件嫌疑人对信息化设备的高度依赖性既反映了当前该类案件的共同特征,也为侦查人员对于熟人强奸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了新的思路。手机内存有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短信往来、存储的照片等电子数据等都是宝贵的证据,若能对这些电子证据的仔细提取、筛选、分析,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可以充分发挥其在犯罪事实认定方面的关键作用,为案件进展打开突破口。
由于此类犯罪的特点,在实践中,熟人强奸犯罪侦查工作的难点往往不是如何寻找确定犯罪嫌疑人,而是如何取证和定性。笔者认为,因此应该以调查受害者意志、构建完整证据链为重点开展侦查。
在熟人强奸案件中,对受害人的询问是侦查人员应做的最首要工作,同时也是在案件侦查前期明晰真伪、了解案情经过与嫌疑人信息了解的基本手段。与传统强奸案件中对受害人询问的内容不同,由于受害者对于嫌疑人的身份信息有一定了解,因此侦查人员的询问内容无需在嫌疑人的年龄、外貌、口音、身高、体型等用于锁定其身份的细节上过度纠结,而应紧密围绕案件的基本构成要件开展询问,尤其是受害者与嫌疑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与亲密程度,以及案发时间地点、作案人数、手段、过程等信息,比如可以详细询问受害人与嫌疑人是什么关系、亲密程度如何、在平日如何联络;案发当日谁先提出见面、以何理由见面;受害人如何前往案发地点、是否有人陪同前往;嫌疑人在何时何地如何实施强奸、犯罪实施期间是否采取暴力行为、是否拍摄裸照;犯罪过程中受害人是否反抗搏斗、是否留下证据、案发过程中两人有无对话、内容为何;嫌疑人在案发后是否有威逼利诱的言行、受害人如何回答;受害人何时离开案发现场、如何离开以及案发后嫌疑人动向等。侦查人员在接到受害人报案或举报后,应就以上问题立即询问受害人并详细记录,同时注意观察受害人的语气神态,注意其陈述是否有前后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侦查人员可以根据以上信息初步推断受害人的意志以及案件真伪,从而决定是否开展下一步侦查工作。
嫌疑人口供与受害人陈述多变、非言辞证据少且难以固定。应此,在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控制嫌疑人,对嫌疑人、受害人进行检查、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及时发现、提取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便成为了另一大重点。
检查勘验主要指对受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与案发现场的勘验,此项工作既是发现提取物证的重要环节,又是审查核实案情的有效措施。在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分别对嫌疑人与受害人进行检查,对于受害人应着重检查以下几项内容:私密部位是否有属于嫌疑人的体液毛发等遗留物,身体体表是否有暴力行为或反抗形成的新鲜伤痕,衣物是否有破损、受害人指甲中是否有皮屑等残留物,对于嫌疑人则需检查其体表是否有抓痕等新鲜反抗伤、下身是否有受害人的血液或体液,检查完毕后应立即提取固定证据,通过法医活体鉴定分析各项痕迹的成因与形成时间,并与受害人陈述进行比对,核实是否一致;而在现场勘验时要保护好原有现场,着重寻找嫌疑人实施强奸行为的确切位置,在其周围检查是否有残留毛发、体液的纸巾、毛巾、衣物等,并检查嫌疑人手机或现场的相机中是否有拍摄的裸照或犯罪视频,之后对现场进行全方位的照相,并提取相关证物。另外,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要注意鉴别谎报的强奸,注意保护受害人的隐私。
在控制犯罪嫌疑人后,需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讯问,获取嫌疑人供述。一方面通过讯问获得的嫌疑人口供是在熟人强奸犯罪中对其定罪的重要证据,而另一方面,对嫌疑人的讯问也是保障其免受诬陷、协助侦查人员查明案件真伪的重要举措。根据不同嫌疑人的性格、弱点,侦查员应采取不同询问策略,综合现有证据,获取真实口供。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要注重保障嫌疑人的正当诉讼权利,尤其在审查疑难复杂的强奸案件,办案人员不能靠推断定案,或者从犯罪嫌疑人、受害人的品行、作风来判断事实的真伪。③对于嫌疑人的口供,侦查人员要仔细核实,对于其中疑点必须了解清楚,查看是否有隐情。同时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损坏口供这一重要证据的效力,侦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在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
最终,在综合各方面证据的基础上,侦查人员应作出判断,对案件事实进行还原,对案件性质加以认定,对确有犯罪行为的嫌疑人迅速采取强制措施并提请监察机关逮捕,对通奸后告强奸等具有诬陷、敲诈勒索情节的“受害人”依法处理,得出正确的处理结果。
为了更好地了解事实真相,获取更多证据,侦查人员需要开展外围调查,包括对受害人、嫌疑人的亲友同事等知情人进行询问,走访案发现场周边群众,寻找目击证人,调取案发现场附近监控录像等。由于受害人与嫌疑人的亲友等人在平日里与他们接触较多,因此对这些相关人员需要详细询问,了解在他们眼中受害人与嫌疑人的关系如何,询问两人是否保持过亲密关系,以及两人平日里的性格、为人处世、生活作风。在此过程中要注意保证足够数量的询问对象,并注意询问的方式,对于获得的询问内容要仔细分析,注意甄别是否有夸大或虚假成分;侦查人员还需走访现场,对周围可能知晓案发时状况的群众进行询问,寻找是否有目击证人看到嫌疑人与受害人出入案发现场或者听到案发时现场有异常声响。若案发时有证人,还应尽可能深入详细地询问证人目击的状况,比如案发于宾馆房间的熟人强奸案件中可以对宾馆的前台接待人员、清洁人员等询问受害人与嫌疑人是否一同出入宾馆,嫌疑人有无使用强迫动作、受害人有无反抗行为、两人是否争吵,神色是否自然等。而另一项比较重要的工作便是调取现场周边的监控录像,查看受害人与嫌疑人出入案发现场的时间与方式,并注意两人是否一同出入、两人是否有争吵或者拉扯、两人走路时是否有亲密动作等细节,并与嫌疑人口供、受害人与知情人陈述相比对,核实案件真相。另外,在调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要注意保护受害人的隐私,同时可以与兄弟部门联络,查看是否有串案情况发生,必要时可以采用多地协同作战和联合调查的方式,保证调查取证与嫌疑人追缉工作高效开展。
每一个犯罪,都是受害人与犯罪主体的互动过程。“在某种意义上说,受害人决定并塑造了罪犯。”④特别是在熟人强奸犯罪中,这种受害人与嫌疑人之间的互动尤为明显。
在熟人强奸案件中,根据受害人自身的行为可以将其分为“诱发型”与“懦弱型”。“诱发型”受害人根据其行为主动与否又可以再次划分为“主动诱发型”和“疏忽大意诱发型”。其中“主动诱发型”受害人在案件中可能有主动或半主动的诱发性行为,包括暧昧的态度、言辞挑逗等;“疏忽大意诱发型”中受害人则是由于疏忽大意导致自己陷入危险。“懦弱型”的受害人则在犯罪中表现出极度的软弱,很少有反抗行为,甚至连口头防抗都无法作出。此类受害人经常因为自身懦弱引起了嫌疑人的犯意,其中有部分受害者可能在案发后缓报案、瞒报案,甚至导致嫌疑人变本加厉,长期侵犯受害人,是最易遭到侵害的且受伤害最严重的一类受害人。
因此,针对不同的受害人,要加强教育,增强妇女特别是未成年少女的自我保护意识、性防范和证据保留意识,告知受害人及广大妇女一旦遇到此类犯罪应冷静处理,在嫌疑人实施犯罪过程中要利用两人之间的关系,对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告知其行为已触犯刑罚,将会受到刑罚制裁,以此消除对方犯意;若实在无法反抗,则受害人需要尽可能保护自己,避免遭受重大人身伤害,另外要做记得在反抗过程中多留下证据,比如撕扯对方衣物、纽扣,在对方身上留下明显的抓痕等痕迹,对案发现场的物品进行破坏,留下反抗与搏斗迹象。而在案发后不要接受嫌疑人的威逼利诱,而应在脱离嫌疑人控制后第一时间报警,并注重保留相关证物。
[ 注 释 ]
①黄富源.强、轮奸受害人特质及其创伤理论之探讨[J].中央誉察大学学报,1993(03).
②贺恒扬.疑难罪案的审查逮捕[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155.
③陈凯健.强奸案件的审查逮捕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0):89.
④郭晋安.犯罪受害人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154.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1984.4.26〔1984〕法研字第7号.
[2]庄湧萍,许鲤燕.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强奸案件情况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2(06):169.
[3]倪晓峰.熟人强奸:犯罪类型与人际关系的实证研究》,《犯罪研究》2012年第二期P68.
[4]倪晓峰.网络约会强奸:熟人强奸犯罪的新趋向[J].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2(2).
[5]刘淑莲.法律视角下的约会强奸[J].法学论坛,2005(07):44.
[6]裴正中.“3.04”强奸杀人案侦破经过及侦查誉旨挥分析[J].侦查研究,1993,(6)(总第13 期):38.
[7]胡震寰.强奸犯类型研究及其在侦查中的应用[J].政法学刊,2003(5):11-14.
[8]关颖雄,陈永佳.系列强奸犯罪的侦防体系探析[J].南方论坛,2009(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