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茶的家族种植与相关诉讼研究

2015-02-03 14:32徐晓光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4年3期
关键词:诉讼油茶家族

徐晓光

摘要:清水江流域清代民国时期在大家族所有制下,家庭所分得的份地可能只是维护其基本生活的一部分经济来源。单靠份地种植杉木,不仅地块有限,要经过二三十年的时间才有收益,这么长一段时间靠什么生活?一般家庭不能仅仅靠种杉维持长期的生活。大家族公地中其他经济林,如桐子树、油茶树、五倍子树、漆树等经济树木所产桐油、茶油等经济作物是家庭日常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油茶是该地主要经济作物,“清水江文书”中油山买卖、租种契约说明茶油在人们生计中的作用。也就是说个体家庭经济不能完全从大家族中独立出来,还要靠在家族其他经济林中所占有的股份中提取生活来源。那么,这些大家族公地中作为经济林的油茶的收益是怎样按照股份由各房族领有,又以何种形式投入劳动力,如何按股份标准进行收益的分配,这可能是解决大家族公有制下林地占有和分配制度的关键。

关键词:油茶;家族;经济作物;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4)03-0044-07

一、茶油的种植

据民国政府实业部1937年《关于贵州林业的调查报告》中说:“油茶在清水江流域,以锦屏境内栽培最盛,天柱次之,发育颇佳。(氵舞)水及麻阳江流域油茶栽种亦多,发育良佳,其中以清溪为较多。榕江及乌江两流域,油茶栽植不广。盘江与赤水河两流域更少。全省产茶油约八九万担。”锦屏是贵州油茶的主要产地,各族人民种植油茶并以其为主要食用油的历史也比较长。被誉为中国环保第一碑的“文斗六禁碑”(立于乾隆三十八年)第3条规定:“四至油山,不许乱伐乱捡,如违罚艮(银)五两。”在天柱坌处雅地村有块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的“禁伐碑”,规定不许烧林,“倘有违者,鸣鼓重惩二千六百四十四文,若坏杉木及油林,每株赔伐八十八文”。又如锦屏“八瓢封禁碑”:

为封禁地方阴地靖地方事。缘我处对门山有油山一块,系我处阴山。若有内外人等进葬,必惊地方。是以三村人等公同合议,永远封禁,不许进葬。为此,立碑以垂不朽。

(捐田捐银姓名略,笔者)

大清道光二十四年岁次甲辰冬十二月吉日。

从纸质文书看,买卖油山的契约也占一定数量,最早的是嘉庆八年(1803年)“立卖山场杉木油山并地字契约”:

立卖山场杉木油山并地字人文斗寨六房姜弘仁父子,为因家下缺少银用无出,自己将到油山一块,土名鸟假者,又将亲手得买生连弟兄本名之山场一块土名两点,又将一假令山场名下占一股,一共三处出卖下文斗寨姜映林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定价银拾叁两正,亲手领回应用。其油山杉木自买之后,任凭买主修理管业,卖主房族弟兄不得异言,今恐无凭,立此断卖存照。

外批:此山堂假令上下两房共九十两,我本名占八钱三分二厘五毛。又两点下凭廷瑾油山,左凭冲,右凭少冲,上凭路,四角为界,油山杉木在内。

凭中陆云辉姜绍魁

嘉庆八年九月初一日 立亲笔。

据此契,不仅姜弘仁占有油山,并用以出卖,而且此油山相邻处还有姜廷瑾的油山,可见早在嘉庆年间,锦屏各族农民已经普遍栽植油茶林。

另有道光三年(1823年)的“卖油山契约”。

立断卖油山字人姜本兴,为因要钱使用,无处得出,自愿将到祖遗油山一块,土名风礼甲,请中出卖与堂叔姜朝瑚、朝琏、朝琦、朝玻、朝璞、朝干、万年和姜连、姜荣、本望等,当面议定价银柒钱正,亲手领回应用。其山自卖之后,任从堂叔众等修理管业,卖主不得异言。其山界限上凭视,下凭盘坡,左凭大路,右凭岭,四至分明,今欲有凭,立此断字为据。

姜本兴亲笔

道光三年五月二十八日立。

又有“姜国祥、姜国顺立典油山树约”:

立典油山树约人姜国祥、姜国顺,为因手中缺少银用,无处得出,自愿将祖遗油山三岭,坐落土名眼学诗,界限上凭载谓田垦,以过路下为界,下抵化成田,左凭香合田为界,右凭过大路为界,四至分明,作二大股,本名实占一大股,凭中出典与杨承身名下。当日三面议典价银四两正,入手领回应用。其油山自典之后,任凭限至三年内,二比同挖其紫,议作二股均分。亦不得争多竞寡,今欲有凭,立此典油山为据。

外批:自愿一股,东到艮一钱柒分。

凭中人姜昌贵姜荣兴姜启芬受艮一钱。

道光元年十一月初六日亲笔国祥立

得典姜国祥引学诗,油山文契大相占

再有“姜开良兄弟抵借茶山字”:

立抵借茶油人加池寨姜开良兄弟,因家下无从得出,兄弟商议将加池寨祖业油乍一座并屋基屋地,今抵到湖南袁有华父子名下,实借茶油八十斤,言定限于十月内将本利茶油归退,如不归退,油乍分为四大股,本名占一大股,作抵袁有华,任凭出卖,开良不得异言,今恐无凭,立抵借纸为据。

咸丰五年乍喜有草请大荣妣姜开良名下还请,分厘未欠日后承出后是故之。

凭保人陈申一、范承山

咸丰元年正月廿日

开吉笔开良立。

2011年我们在天柱县小江流域的柳寨获得百余份契约文书,其中有一份卖油山契约:

立卖油山地土人龙宏举,今因要钱使用无从得处,自愿将到土名高出油山一团,左抵贤举为界,右抵应举油山为界,上抵油山为界,下抵田为界,四至分清要钱出卖,请中问到本寨龙仁瑞承买,当面议定价钱八百四十文,其钱领足,其油山卖与买主耕管为业,自卖之后不得异言,恐后无凭立有卖(契)存照。

凭中代笔:龙仁全

初二十年十一月初五日立

同年,还有一张断卖油山的契约,价两较高,可能油茶多而茂盛之故。

立断卖油山字人姜桐连、桐儒弟兄,为因要银使用,无处出,自己将到祖遗油山一块,地名皆屡,上凭钧渭田,下凭买主田,左凭大路,右凭岭,四至分明,自己请中卖与本房姜维新叔名下承买为业,当日三面议定价银二两六钱正,亲手领清,其油山凭买主修理管业,卖主弟兄房族不得异言,如有异言,卖主理落,不干买主之事。今欲有凭,立此卖字,永远存照。

凭中代笔姜帮彦

道光十年九月二十二日 立。

二、油茶纠纷

油山作为家族财产之一,因此会引起家庭之间纠纷的。如道光十年(1830年)文斗寨姜应桥弟兄因争杉山油山订立了一份分拨契约:

立分拔油山字人姜老凤、姜应桥兄弟二人,为因先年老凤种卖祖父遗油山内有杉木(地)一块,土名笼早,出卖与姜春发,请中理讲,蒙油山中解劝,老凤分拨笼早路坎脚山土一块,弟应桥全受,应桥栽油,老凤永远无分。此山界至;上凭路凹讲为界,左凭路,右凭冲,四至分明。经今凭中寨长分拔落弟应桥面分,任从应桥挖种,日后老凤不得异言生端,倘有此情,应桥契约内有名中人寨长等执字送公,自干不变,今欲有凭,立此分拨字样为据管业。

凭中姜春发姜宗德

道光十年九月初二日 立。

从该地一些诉讼文书看,清朝中期以后锦屏土地和生产资料还是家族公有的。公有制的家族内部常会出现分配不均、利益不平衡的现象,甚至因多劳少得,少劳多得而引起的矛盾也是难免的。吃了亏的房族在经济利益和心理不平衡情况下也会将官司打到官府,要求公平解决。这里通过曾在嘉庆、道光时期显赫一时的姚氏家族的后代姚廷标具控姚绍襄的两件禀稿,分析清朝晚期家族油茶林地所有制及家族内部关系情况。

禀稿一:

为私吞公业,公卖私翻。告恳提究事。缘生等祖继周生父兄弟九人,公业均属九股分占,生祖暨伯父玉坤兄弟于先年二次公卖姜姓地名半党东杉山土股三股,父辈将杉木砍尽。公契先祖概交三房伯父玉坤收管。伯故,仍将契传坤子堂兄廷煊收执。煊为九房之长,公业山场或买或卖,或栽或砍,均由廷煊主事。于光绪年间将公地“半党东”招佃栽植茶树。廷煊欺死瞒生,私约佃户分立合同,声言为三房私业。因得每年捡茶作为伊房六股均分。迨前年廷煊病笃,虑公契无人承管,面嘱堂侄绍裹等概将公契移交生管。□□□□□清查,始知“半党东”山土股系九家公业,将契并祖父老簿□□□□绍襄等验看,伊横言抵塘,捏称此山土股是伊祖玉坤私业。生请地方乡团再四追契无契。生于去岁捡茶时,又请地方将茶子公捡公分,无吴(误)后,乃公同照契股分,出卖与姜业黼管业,价粮十八两八钱,房房在场。三房绍襄等着伊胞叔廷扬之子岩林当面书字画押领银。公卖公分,并无异论。突今年本月内,绍裹、福保率带伊房妇女将此茶子抢捡,买主当请原中追生理落,生亦请原中追契出质。绍襄不特恃横无契,且要将油树砍尽等语。似此横行,生亦无奈伊何,只得俯乞大公祖台前赏准差提讯究施行。

从以上所述情由中可以得知以下几点:(1)控告人祖上姚继周生兄弟9人,公业均分9股,为9个兄弟按股所有。(2)家族财产由族长统一管理,并执掌公契。公业山场由家族长决定或买或卖,或栽或砍。以前廷煊为九房之长,均由其主事。(3)到控告人姚廷标主事时,接管家业和公契后,发现“半党东”杉山土股3股(此前被祖父将山上的杉木公卖,该地在廷煊主事时种上茶树)被姚廷煊在与佃户定立合同时,划为本户所有,并写明每年所采之茶籽分为6股在该房内部均分。(4)控告人将公契与祖父的财产记录拿给堂侄绍襄(廷煊之子)验看,强调该地茶山土股应属9家公业,绍襄抵赖,不承认事实。控告人便请地方乡团再三追问,绍襄拿不出契约等证据。(5)控告人在去年采茶时,按照公契所定股分,在乡团的监督之下公采公分,然后将土地出买给别的家族承买管业,并将所得银两9家均分,绍襄一房也派人到场签字领银。(6)今年采茶季节,绍襄等率本房妇女将本属买主所有的茶子采走。(7)买主自然不让,便请卖地时的中人找控告人理论,控告人也请中人让绍襄出具能证明该地为他房所有的契据和相关证明。(8)绍襄因拿不出契约,还十分蛮横,声言要将茶树砍尽,控告人不得不请县政府提讯姚绍襄,追究其企图私吞公业,并蛮横闹事的责任。

这是一件家族主事具控房族成员将公产划为私业,并在家族长纠正后仍然带人闹事,引起与已购买土地的所有权人发生的争议。该房族又无证据,且态度蛮横,在家族内部无法解决,请县政府解决案件。县政府受理这个案件,提讯绍襄,然而绍襄反控姚廷标,暗盗契据,并以他母亲葬于茶山为由,证明该山为本房族所有。因而姚廷标又一次提出具控:

禀稿二:

为貌官抗提,捏同搪塞,续恳拘究事。缘生等前以“私吞公业”等情具控绍襄在案。蒙恩票差提讯,理宜静候,曷敢多渎?惟念此茶山土股原系四股,生等公契得三股,契后股数载明族叔玉林得买一股,现有玉林老簿可验,临审呈电。况玉林之子廷壁早年卖与李姓为业。据绍襄等捏称:生到伊家暗盗公私契约、掳匿等语。窃思伊叔煊故,原系毛妹主丧,因伊叔葬费卖田,毛妹估吞价银,现被伊叔廷扬等控毛妹,有案可稽,何得言生等至伊家主事,暗盗契据?况此公契凭亲族九房子孙公愿交生收管。至于伊房私契,若是暗盗,理宜早为伸鸣地方,禀官追究。至今公卖之后,欲行私霸,反捏以“盗伊□□□,□图掩□□□”。然又称襄母葬于茶地,伊房屡葬无异,独□□□□人选□□如茶地脑顶,先辈俱葬有坟数冢。只有襄母葬于茶山脚,生等书立卖批“除上下坟墓、古木在外”,何得籍此进葬,遂致霸吞公业?种种捏词,难逃恩鉴。今生等俱到城候讯,毛妹虎踞家中,胆敢督令伊妇女阻骂公差,抗提不赴,公差可质。似此无法无天,恶极害极,莫此为甚。惟使伊胞弟滥棍武生绍先在此包搪,以致案延不(结),生亦无奈伊何。迫无得已,只得缕晰,续恳公祖大人台前作主,赏准换票差拘到案,讯明究断施行。

这份诉讼文书中,姚廷标又补充了一些新材料:(1)该茶山土股原来分4股,姚廷标对其3股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可能是该房所占公业九股之一的全部或一部分。另外一股为玉林所有,由其子卖与别家族承买为业,都在契据股数中载明,并有玉林老簿记录。(2)由他管理公契是亲族九房子孙一致同意的,不存在因后来控告人主事,暗盗公私契约的事实。如果说绍襄一房私契果真被盗,为什么不报告地方乡团和官府追查,而该地块公卖之后反诬陷于他“暗盗契据”。(3)毛妹在为廷煊主丧之际,为筹葬费卖田,并私吞田价银,被其叔廷扬告到官府,尚有案可查。(4)此次在官府提讯她时,她还督令房族妇女阻骂公差,抗提不赴,只派其胞弟到城搪塞、敷衍,致使案件无法顺利解决。

从这份禀稿中可以得知以下几点:(1)家族公有制下分到各房的股份,经家族同意是可以分部或全部出卖土地收益权的。(2)公契的管理要由家族各房成员一致同意。一般是以长幼为序,先是长房,依次下推以及后辈中有能力者。(3)家族内部对“暗盗契据”“估吞(田)价银”等名目的民事纠纷可告到官府请求追查和追究。在该家族内已经有过到官府控告的事情发生。(4)从官府对此案的批示看,也表明对家族内部土地财产纠纷是要“立案”和审理的。“候严催原差速将人证拘案讯究,虚实自明,勿庸换票”。说明当地政府的司法管辖是全面的,与中原内地县级政府司法情况无多大区别。

三、茶山的家族所有

在中国“家”是一种抽象的含义,是家族成员的集合体。在对外关系上,家是作为户籍单位,负担国家公课,在家庭内部,基于血统而形成尊长、卑幼关系。家长是一家的代表者与统率者,一般由尊长担任,以确保家长统理家政、管理家财。“幼与尊长,同居共财,其财总摄于尊长,而卑幼不得自专也”。“财则系公物”,“同居谓一家共产也,同居共产之卑幼,原系应有财物之人”。认为家产是家族成员集合体的公产(共有财产),由尊长与卑幼共同所有。家产分割从外观上来看,是分得者专有,但实际上是一团的家产分成数团,分出的家产属于家庭全体成员,并不专属个人。中国传统社会不是以个人,而是以家庭为起点,传统中国“同居共财”是一种建立在共产关系之上的生活共同体,但这是有机的生命体,家产归属这个生命整体,并非具体到某一个成员。“家族共产制”理论所说的“共产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经济机能上的共同关系。所以“共有持分”的观念说明家庭成员间,特别是夫和妻、儿子与女儿不同的财产权利时就面临着很多的困境。

日本学者滋贺秀三从法的归属关系上研究各个家庭成员与家产的权利关系,比较清楚地阐明了传统中国家庭的法律构造。滋贺认为,“同居共财”之家,根据“父子一体,分形同气”的原则,父亲是当然的家庭的代表者和统率者,他可以处分财产,提议分家,教令子女,父亲的意志在很多程度上代表了这个有机生命体的共同意志。当父亲去世后,兄弟作为一个整体自动继承父亲的地位,形成了“兄弟同居之家”。根据“兄弟平等”的原则。所有对于家产的处分,都必须是兄弟共同意志的结果。如果兄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分家将不可避免。而分家如同细胞分裂一样,形成了各个独立的细胞(一团分成数团),兄弟无论是未婚,还是结婚生子,都是以一个“房”的形式得到属于其房的财产。

明清时期清水江流域苗族、侗族的财产都实行大家族公有制,保持了生产资料与主要生活资料的家族集体占有形式。当时小的家庭在经济上还不具备独立于大家族的条件。一个父系大家族包括三四个乃至七八个小家庭。它们在一个男性家长的统一领导下,组成一个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的集体。这个家长往往是祖父、父亲,或者是长兄,或者是大家推选的有能力的男性成员,作为众多成员组成的家族首领。他既是家族进行生产的指挥者和组织者,同时还是生产资料分配的负责者,对外还是这个家族的代表。大家族家长和其他成员没有显著的不平等现象,家长和大家一样去参加劳动,这是他们共同处于平等地位的一个重要基础。明清时期在黔东南地区80%左右的山林财产为各姓家族、宗族共有,同一家族宜林地区内有“谁种谁得”的传统,一经种上林木,可以直接传给子孙,待砍伐出卖以后按股分利,以后林地又由家族统一协调更新,直到主伐为止。如家族成员因建房等需要木材,通知家族,即可上山砍伐。到清朝中期以后,随着人工林业的发展,清水江地区传统管理方式和经营体制有所改变,这主要体现在保留家族共有制前提下家庭股份制的出现。目前从清水江文书中还不能读出证明“林地家庭私有制”的有力证据。

在苗族、侗族家庭发展过程中,由于人口的增长会引起父系大家族分化,但早期的父系大家族由于受到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分化时结果不是产生若干小家庭,即核心家庭,而是产生若干较小规模的家庭公社。常常是在家族内的家长已经衰老或逝世,且人口极度膨胀时发生,曾由第一代领导的大家庭分化为第二代领导的若干新的家族公社。开始时,新产生的由第二代领导的家族公社,人数虽然少于分化前的大家族,是一种较小规模的父系大家庭。这种家庭最常见类型为兄弟家庭,由至少两对以上夫妻,三代以上组成的兄弟家庭组合体。随人口的增长,又依世代与集体分化原则再行分化。如在内地,当“家庭核心增大时,这个群体就变得不稳定起来,这就导致了分家。但已经分开的单位,相互之间不完全分离。经济上他们变成独立了,这就是说他们各有一份财产,各有一个炉灶,但各种社会义务仍然把他们联系在一起”。日本学者寺田浩明将这种家族财产形式称作“一个钱包的生活”。也就是说个体家庭只在父系大家族中分出来生活,经济上仍依附于父系大家族。在清水江流域地区,由于林业经济的特点不同,家族中财产所有和分配形式,如各房分股占有林业所有权的形式与内地汉族有所不同,但家族共有的财产形式与内地是基本相同的。

一般来说,家庭私有制的产生是由于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个体劳动能够不依靠集体力量进行生产,而生产出来的产品不仅可以养活自己,还有剩余供养其他人。当已经有条件在经济上从父系大家族中分离,把地分出来自己耕种,建立个体家庭经济基础的时候;当财产不仅属个人而且属于家庭所有的时候,家庭私有制才产生了,个体家庭便开始成为生产单位、社会细胞和最基层供养单位(生活单位)。家庭的全部生产劳动由家庭成员担当,供养孩子也纯粹是家庭的责任,家庭财产由家庭自己支配。在清水江文书中,个体房族虽然可将自己在家族财产中依股所有的份地出卖,但原则上要首先卖给大家族中的其他成员,在大家族成员无人购买的情况下,必须经过家族长和家族长老的同意,才能卖给外族或外寨的人。

特别是林业经营的本身又决定个体家庭不可能完全脱离大家族而独立存在。由于林木生长的周期长,需要经过十几年到几十年,每块林地种植树种不同,主伐时间、收益的时间也不同。比如家族在3块地上分别栽种杉树、桐树和茶树,杉木的收益、桐油和茶油的收益,在时间上不一致。所以以股份方式进行生产和分配,既调动家族内部成员的积极性,各户也不必考虑自己的劳动果实丧失掉。因为这些内容都按各房族的股份明确规定在家族内部订立的字据合同中。这些字据合同被族长和他们信任的亲族很好地保留着,整个家族林地的总体规划和运作都由族长统一掌握,家族成员对此没有必要过多操心。

资料显示:清同治、光绪年间,茅坪著名商号“杨义泰木行”在黄哨山、姊妹岩一带营造或购买用材林,活立木共千余亩;在同步溏河对面的麻栗山有薪炭林几十亩,每年烧十几窑麻栗炭,除自用外还部分出卖;属经济林的,在老德山会馆山上、大平冲口等处的油桐林、油茶林、果木林共百余亩,自食或上市都绰绰有余。茅坪山多田少,田显得更为宝贵,杨启义购买的田产从茅坪到天柱至少上百亩,从中可以看出家庭经济的平衡分布。

明清时期清水江流域地区山林财产为各姓家族中各房分股享有林地的使用权,文斗苗寨也大体如此。清代这里就出现过许多人口众多的大家庭,这些家庭家长治家有方,几代和睦相处而不分家,人口少的四五十人,多的有上百人。相传姜佐卿家拆分时人口达107人。据文斗寨民间文献《万宝归宗》抄本记录:自嘉庆十五年至道光二十一年(1810-1841年),文斗姜氏家族姜述盛以其族长名义买进山林总计166块,这些山林都为其家族共有。在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中,可以看到乾隆年间以文斗下寨姜富宇名下订立契约有28份;在陈金全、杜万华主编的《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一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以下简称《姜家文书》)可以发现在雍正到嘉庆时期姜映辉买进林地的契约不下50份。这些契约文书说明大部分山主并不只是在一个山场内持有股份,而是在复数山场上拥有。和每年持续收获的粮田不同,山场在砍卖时利益高,但并不是每年都能衍生利益。不仅如此,每年维持管理山场需要一定的费用。如果一个山主的股份都在同一块山场内,虽然砍伐出卖时利益高,其他年间却没有现金收入。反之,如果山主若在复数山场上有自己的山主股,虽然每一次砍卖时利益较低,却可以从一个接一个砍卖的山场中年年获得利益,因此山林经营资金比较充裕,急需现金时可以在族内融通买卖自己拥有的山主股。另外,家族中房族之间的相互融资是家族经济得以维持的关键。在清水江林地和林木的买卖契约中买卖的金额多不很高,说明地块也不大,有时树木也不多,四五棵、十数棵也卖的情况比较普遍,加之杉树不适宜单独树种的大面积造林等因,在杉木经营中我们很难看出大家族、大面积、大规模封闭造林的情况。

我们在清水江林业契约文书中发现了几十份杉树与油茶树混种的文书。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中有一则油山买卖的契约(A-0037),而契约上另外注记:“油山杉木在内”,从这些记述中可以看到在一块山场中同时栽种杉木和油茶的情况。还有在邻接山场中进行栽培油茶的例子,如:“右边上凭水沟,下抵油山”(A-0078)。在《清水江文书》第1辑中可以多次看到林农的杉木林中套种油茶,实行“混林”作业的实例。如第12册第328页:“姜廷珍立卖茶油山契约”,业主姜廷珍把自己一块油茶山股份出卖给姜映辉等3人,但在契的“外批”中特别注明:“此有杉木在内”,转让对象除油茶外,也包括杉木。《清水江文书》第12册第245页:姜廷珍的另一份立卖茶油山契约,姜廷珍只出卖包谷董(地名)的一块茶油山给姜映辉等3人,其山界:“上凭顶、下凭杉木、左凭岭、右凭保富。”契约中的“外批”还注明“此有杉木不买”,可见在这次买卖中卖主只出卖油茶,不出卖杉木。以上两份契约证明了两块林地中杉木和茶油树是混种的,出卖的林地股份可能只是出卖油茶或杉木,也可能同时出卖油茶和杉木,真正属于混合种植。此外,“姜朝广卖油山字”的“外批”不仅交代了出卖油山的“四至”,还反映了油茶和杉木混种的情况:“油山界限,上凭买主油山,下凭姜连杉木,左凭姜连木,右凭姜光本油山□□□为凭。四至分明,其有油山杉木俱在内。”《清水江文书》第5册第27页载有一则“姜老凤、姜应桥兄弟分拨油山契约”,这是兄弟间请中人解决林地纠纷的契约,称“笼早林地为祖父遗留油茶山内杉木一块”。被姜老凤私自出卖,经过中人寨老的调解后,姜老凤从他们公山内分一块林地给姜应桥,而姜应桥得到林地后,还是种植油茶。

“混林作业”也是清水江流域林农长期在人工林业生产实践中得出的经验,有时间上合理种植问题。“混林作业”多是针叶树与阔叶树种混种,这是植物学不同树种特性上的要求,杉树是针叶树,油性大,叶子落在地上长久不会腐烂,对土壤也不好,在针叶林中间种15-20%的阔叶树,阔叶落地后就能促进针叶的腐烂,增加土地的肥力,清水江流域油茶树是“混林作业”的主要树种。林农们在长期的实践中深知杉木生长和各种乔木生长相为依托,形成相互补充,他们不会只在一块林地上种杉木这一单一林种,在林地更新时有意识地培育阔叶树,并保持一定比例。这样,人工混交林支持了多种动植物的生长和繁殖。保持林地生物群落的物种多样性,增加了地表草木覆盖率,从而降低直接降水对地表的冲刷,不至于造成人为的生态灾变,使当地生态系统结构得以维持。

四、结论

油茶是在桐树大面积种植之前清水江流域经济的主要支柱。前述,“清水江文书“中油山买卖、租种契约及混林种植情况说明茶油在人们生计中的作用。在大家族所有制下,家庭所分得的份地可能只是维护其基本生活的一部分经济来源,单靠份地种植杉木,要经过二三十年的时间才有收益,这么长一段时间靠什么生活?一般家庭不会只靠种杉维持长期的生活。大家族公地中其他经济林,如茶油等经济作物是日常家庭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在过去黔东南和湘西地区每个村寨都有成片的油茶林,这样的油茶林都是村寨集体管理、集体经营,而且共同受益。现今湘西土家族的宗族组织还将集体油茶林收入作为祭祀资金的来源和集体活动的经费来源,油茶林至今还保留着集体公有的形式,即便是那些分到各家各户的油茶林,在更新和收获时,各项劳动同样像侗族苗族村寨一样具有集体劳动的性质。这足以说明油茶种植是最容易在家族公有制前提下进行家庭利益安排的树种。也就是说在个体家庭靠份地的经济收益还不能维持日常生活,经济不能完全从大家族中独立出来的情况下,各个家庭还要靠家族其他财产中所占有的股份中提取生活来源。那么,这些大家族公地中作为经济林的油茶是怎样按照股份由各房族领有,又以何种形式投入劳动力,如何按股份标准进行收益的分配,这可能是解决大家族公有制下林地股份占有和分配制度的一把钥匙。

[责任编辑:龙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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