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江木商账簿中的记账符号考释

2015-02-03 14:28宋冰雁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4年3期
关键词:账簿

宋冰雁

摘要:账簿是对生产经营的收支记录,通过对其中记载内容的分析提炼,可以构建出历史时期各种市场的经营状态。理清清水江账簿文书中较难理解的各种记账特殊符号,能为以后进一步研究清水江账簿文书提供帮助。

关键词:清水江文书;账簿;记账符号

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4)03-0031-06

清水江文书研究引人瞩目,相关成果丰硕,但是在清水江文书中账簿文书领域的研究成果还比较少见。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因为已经发现的清水江文书大多以山林买卖契约为主,账簿文书数量极少,并且主要是一些账单散页,能够具有时间连续性并装订成册的账簿文书就更为珍贵了;二是因为账簿文书记账时所用的一些特殊的数学符号现已失传等原因,造成了理解上的困难。笔者通过凯里学院徐晓光与龙泽江两位老师的帮助,在锦屏县民间收集到龙茂盛木号3册民国账簿。账簿中的记账符号比较特殊,数字的表示方法也与现代的会计记账中所使用的阿拉伯数字有所不同。然而在账簿记录中,记账符号与数字的表示是历来会计记账的重中之重,在现代的会计记账活动中,《会计法》中就有专门针对记账的符号与数字表达的法律条文。所以,我们要想对清水江的账簿文书进行深入研究,首先要做的就是搞清楚账簿中出现的这些特殊记账符号和数字的表达方式。本文以龙茂盛木号的账簿为中心,结合一些民国年间的账单散页,再通过与徽州文书做比较分析,从而将账簿文书的特殊符号转化成现代的表现方式。

一、龙茂盛木号账簿概述

所谓账簿,就是指将众多载有账目的文书装订成册,就形成了账簿。由张应强、王宗勋主编的《清水江文书》中,一般所见记载账目文书多为一些不相连的散页,而且其用途也各不相同,没有形成内容与时间上的连续性,这给账簿类文书的研究带来很大困难。而这3册清水江木商账簿的出现则弥补了这个缺陷,这些账簿不仅从封面到内容都保存得较为完整,而且内容与时间上具有连续性。

这3册木商账簿除了有少许的缺页之外,基本上保存良好。其中第一册封面写明了账簿属于龙茂盛木号,启用时间为民国十三年(1924年)七月,首页写有“开市大吉,一本万利”8个字。整本账簿的内容包括了龙茂盛木号从民国十三年(1924年)七月开市以后,数年间该木行各项收支用度。账簿的记账格式为“上收下付”式,即账簿的每页分为上下两栏,上栏只能记录收项,以“收”为记账符号,下栏则只能记录支出项,以“付”为记账符号。记账顺序是以发生事项的自然日期为顺序,逐日逐笔记录。而在一些事项的录文之前有一个红色的章印字,有时为“勝”,有时为“清”,至于这个字所出现的地方表达了什么样特殊的意义,本文将作进一步的分析。下图是第一册账簿的部分照片:

第二册账簿的封面已经损毁,从封面上无法判断这本账簿属于哪间木号所有。账簿的第1页写启用时间为民国十六(1927年)正月二十八日,在时间的后面,写有“开张大业,大吉大利,江河顺遂,水陆平安,求财买卖,贵人得力,般般顺遂,事事亨通。”其中第1-102页为民国十六年(1927年)正月至腊月的各项收支记录。从第103-113页为民国十七年(1928年)的各项账目的记录。之后的第114-125页为民国十八年(1929年)的各收支记录,但是该年只记录了正月、七月与九月这3个月的业务收支。最后第126-138页为民国十九年(1930年)的记录,这一年只记录一月至四月的收支情况。但是第二册在上栏与下栏之前的空白处不再出现“腾”或者“清”,而是在一些录文之前有“入”或者“冲”字。

第三册的封面也有一定损毁,但从封面上可以清楚看到“龙茂盛”和“国民拾年辛酉立”字样,账簿的第1页第1栏并不是日期的记录,而是两条收支账目的记录,所以可以推断,第三册账簿并不是一本新开的账册,而是对之前账册的一个续本。总览整本账簿,其书写格式与习惯都与第一册相同,只是其记录的业务情况较第一册账簿来看,总体上减少了很多,账册的最后一页,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有一个很整齐的切痕,并且切痕还比较深,可以推断,这一本账簿缺页比较严重。

二、特殊记账符号与“柴码”

由于清水江账簿文书年代久远,笔者最初接触清水江账簿文书时,瞬时觉得如读“天书”,因为文书中总会出现一些奇怪的符号,如果不能弄清楚这些符号的含义,势必会对账簿文书的理解造成很大的困难。在阅读了相关文献后,对账簿中出现的较难理解的符号进行了梳理,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出现在部分账目条文之前,以“勝”与“清”(或简化的“O”)表示;一类是用来表示货币币种和符号;还有一类是用来表示金额的数字符号。

(一)“胯”与“清”

在现代会计记账中,会计人员根据本企业资金往来情况建立往来账,其目的在于记录相互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使得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一目了然。在清水江木商账簿中,我们也发现了大量木商之间或者木商与其他个体之间的业务往来关系,那么在民国时期的记账人员是用怎样的一种方式来表示本木商与其他木商或者经济个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呢?龙茂盛木号账簿中每笔支付账目之前有一个红色的印章字,或是“腾”或是“清”(有时以“O”代替)。从读音上来分析,“腾”的读音与“剩”相同,字面上的意义是多余的,留下来的。而“清”在字面上有“一点不留,净尽,清除”的意思。结合两者字面意义来看。一余一尽,由此我们可以推断这2个字符与木号的往来账有关。与现代会计的往来账功能一样,是为了明确在经营往来过程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货币币种符号

民国时期钞票与硬币兼行,时兴时废,币制混乱。民国十五年(1926年),锦屏市场通用的货币有袁头光洋、大清银币、湖北杂洋、四川汉字杂洋及新半块、云南新老板及新半块、广东洋、江南洋、北洋龙板,还使用外币。在面对如此多种类的货币同时在市场上流通,记账人员在记账时除了要理清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比率之外,如何用简洁准确的符号来区分这些货币也是记账人员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本文中探讨的清水江账簿文书中主要出现的货币有3种:

1.光洋。即银元,光洋是银元的方言说法。民国时期通行的银元按时间来分,可以分为两个时期,一个是民国初期到民国十六年(1927年),另一个则是民国十六年(1927年)到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民国初期,由于连年征战,银元流通非常混乱,种类繁多,成色不一,市价时高时低。1914年2月,北洋政府为统一货币,颁布《新国币条例》,规定一圆银币为国币,即本位币。同时设立币制局,铸发新银币,上镌袁世凯头像,称“袁头币”。《新国币条例》还规定一切税收和财政收支都要用国币,在少数地区准许行用的旧银币、银角及铜元制钱等,均照币价折合新银币。虽然自辛亥革命到北伐战争期间,除了“袁头光洋”外还有其他一些纪念性的银币,如孙中山半身侧面币,但是总的来说发行的数量与时间都相对较短,再加上“袁头币”是法定的本位币,所以可以推断,民国十六年(1927年)之前,也就是北洋政府被推翻之前龙茂盛木号的账簿中所出现的“光洋”大多数情况下就是指袁头币。民国十六年(1927年),北伐胜利,国民党政府取代北洋政府,停铸“袁头币”,同时必铸“中山开国纪念币”,通称“孙币”或“船洋”。此后一直到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袁头币与孙币同时流通,其他中外银元逐渐退出市场。所以这一时期内,账簿中以“光洋”为记账货币符号的银元既有袁头币也有孙币。

2.制钱。这里的制钱主要指清代按其本朝法定的钱币体制由官炉铸行的钱币。在民国初期,贵州省还普遍使用清代的制钱,但是制钱在清朝后期就已经明显贬值。从账簿的记账中发现,制钱多用在小额支出项方面,并且出现的频率不是很高,与光洋的使用频率相比,制钱在当时主要作为一种小额支付而使用的“零钱”。在记账时以符号“《”表示,有时也直接以“钱”表示,单位为“文”。

3.铜元。贵州省于1915年前后开始使用外省流入的“当十”铜元,大约1924年前后开始使用重庆铜元局造的“当五十文”和“当二百文”铜元。在记账时以符号“元≮表示,单位为‘文”。在木号的账簿文书中,出现以铜元和制钱表示符号的账目极少,不及整本账簿的1/3。其原因即有制钱与铜元本身种类繁杂,使用复杂,最主要是的制钱与铜元受当时货币市场通胀影响较大,价值难以稳定,钱法朝令夕改,形制杂乱无章,市场经营者们不愿意过多持有。

(三)数字符号

柴码是中国民间旧时使用的一种记数和数量单位的符号,多使用在非官方的民间商铺的账册、账折、红单、揭单及发货票上。在清水江账簿类文书中,记账时所使用的记数符号并不是大家所熟悉的阿拉伯数字,主要是以汉字与类似徽州文书中的记数符号——“柴码”配合一起表示数字金额的。徽州文书中的数字表达基本都是由特定格式纯柴码符号表示,而在清水江文书中所出现的“柴码”并没有特定的书写格式,也不是纯柴码符号表示,而是与汉字搭配使用的。那么,两者之间外形上的一致会不会只是一种巧合,我们能不能仅仅因为两种符号外形上的一致就简单地判断两者等同?柴码既然也是一种表示记数和数量的单位符号,那么就必然与今日人们常用的表示记数和数量的阿拉伯数字有所对应。如果清水江文书中所出现的这些特殊的记数符号所代表的阿拉伯数字与徽州文书中的柴码是一致的,再加上两者外形上的一致,那么就可以断定清水江文书中的特殊记数符号就是柴码了。通过阅读广西汪崇筼老师的《清代徽商合墨及盘、账单》一文,了解到柴码的基本表示,见表1:

下面将通过试算法来进一步判定清水江账单文书中所见的特殊符号是否就为徽州盘单文书中出现的柴码。有民国年间卖杉木付账清单一份,全文如下:

每条具体的账目记载分为3个部分,第一个部分记录了购买了些什么物品以及数量;第二部分则表示该物品的单价;第三个部分就是购买这个物品实际的花费数额了。从第一行开始,我们将“柴码”所对应的阿拉伯数字逐一代入,则有第一行“吃米5件,每件800,共4千元”;第八行“付牛肉9斤,每斤36千,共32 400”;第九行“付米Z,~IO件,每件700,共7 000元”;第十行“付酒9件,每件17千,共15 300元”。代入阿拉伯数字后用数量乘以单价所算得的数额与“翻译”过后的柴码所表示的数额是相一致的。笔者通过大量民国年间清水江各类记账清单的试算,结果可以明确地说明民国年间清水江账簿文书中出现的特殊记数符号即为“柴码”。

柴码常见于徽州盘单和账单文书中,民国时期清水江账簿文书出现的频率并不及徽州文书高,但是清水江账簿文书中出现的“柴码”有其自身的特点。比如在龙茂盛木号账簿中的记载:由图4从右至左分别是:

从以上这几点来看,账簿中记载数目时采用的是柴码与汉字相混用的方式,并且这种将两种记账符号的表现方式混用的现象在龙茂盛木号的这本账簿中极为常见,在其他一些民国年间的记账清单散页中也很普遍。由于柴码本身有一定的记录规范,特别显著的是来自江西、福建等地的木材,上面的斫刻码,多较规范,其货币书写方式则为全部由柴码来组成,基本不与汉字混杂使用。笔者认为,造成这中间差异一个原因可能是由于年代的不同,本文中所引用的账簿和账单文书均出至民国年间,晚于笔者用于比较的徽州清代年问的盘单文书。由于柴码主要用于民间记录,随着时间的推移,民间自身的记账文化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再加上那些能够认识和使用柴码老人相继去世,柴码也就逐步退出民间记账历史的舞台。而在民国初期,中国正处于一个革旧变新的过渡时期,在民间柴码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的过程中,必定要有另一种表示数字的符号来替代柴码的位置,而在阿拉伯数字还没有普及的偏僻地区,用汉字来代替部分柴码表示数字最为自然不过了。因此在清水江账簿文书中,才存在大量柴码与汉字混搭使用的现象。还有另一个原因是民国时期清水江账簿文书中的记账主体多为民间私营经济主体。而从这些账单文书中可以看出,当时的政府并没有对民间私营主体的记账方法进行统一规定,所以也就是说当时政府并没有特定的法律条文对民间经营主体记账时应该使用的数字符号以成文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而这些民间私营经济主体记账时所采用的格式也好,记账的方法也罢,都是继承了民间记账时大家约定俗成的方法。也就是说,即使在记账时大量使用的柴码与汉字的混搭,只要它是符合众人的约定,为众人所接受,那么在现实意义上,它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另外,特殊汉字符号“乙”。在清水江账簿文书中,因为其读音与“一”相近,在贵州方言中,两者的读音甚至一致读作“yi”,所以“乙”在账簿中也用来表示数字“一”。其主要作用是避免数字“一”被添笔篡改。

三、小结

记账符号历来是会计记账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会计记账中,记账符号的合理表示不仅使整本账簿显得更加简洁明了,而且还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这些特殊的记账符号本身是没有任何实质的意义的,是人们在使用它的过程中人为赋予其特定的意义与规则,并且在日复一日地记账活动中,这些特定的意义与规则逐渐变成一种习惯,被这一特定地域的人们服从和遵守。这些特殊的记账符号在我国民间的运用不但是我国少数民族智慧的体现,同时这些不成文的记账规则也对我国贵州清水江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活动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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