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胜军 李翠珍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共同体:内涵与意藴
□张胜军李翠珍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共同体是由一群关注、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个体和组织,基于共同目标和责任,以情感为纽带、契约为规范,在充分合作的基础上形成的有机团体。其实质是一个拥有精神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实践共同体三重意藴的有机结合体。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共同体;内涵;意藴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培训是关键环节。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民教育与培训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要实现健康发展,就必须汲取历史教训,选择一条正确的发展路径。从当前我国基础教育、高等教育、教师教育以及企业员工职业培训的改革实践看,建构各种形式和各种类型的教育共同体,已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策略选择,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本文认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也应建构共同体,以此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转变。那么,什么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共同体?如何理解其内涵和实质?这是我们首先应予讨论的问题。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共同体是共同体的一个衍生概念,因此,要理解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共同体的内涵与实质,我们首先要理解什么是“共同体”?
共同体的英文形式是community,它可译为社区、社群、共通体等。早期,共同体的系统理论资源主要来源于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1887年出版的《共同体与社会》一书。该书运用二分法,在对人类群体生活的两种典型结合类型——共同体和社会对比的基础上,系统阐述了共同体理论。在滕尼斯那里,共同体是自然形成的、整体本位、小范围、古老而传统的“礼俗社会”,其成员有着共同的价值观和传统,“一切亲密的、私密的、单纯的共同生活,(我们这样认为)被理解为是在共同体里的生活。”[1]它以血缘、感情和伦理团结为纽带自然生长,有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和宗教共同体三种基本形式。与之相对应,社会则是非自然的、个人本位的,是观念的和机械的形成物,相互分离、工于心计、契约与个人主义至上,为其主要特征。
在西方社会学和人类学研究中,滕尼斯意义上的共同体通常被称之为原始意义上的“小共同体”。实际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共同体的范围、形态、结构、特征和功能等都在不断变化,人们对共同体的认识和理解也随之发生了很大改变。特别是在现代化进程中,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的联系已经突破了地域界限,那种基于血缘和地域关系而自然生长的“小共同体”在不断瓦解,与此同时,一种“脱域共同体”正不断涌现,如政治共同体、经济共同体、学习共同体、科学共同体、知识共同体,等等。吉登斯指出:“现代性的一个特点是远距离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断影响我们的生活,这种影响正日益加剧。这就是我所说的脱域(Dis-embedding),即从生活形式内‘抽出’,通过时空重组,并重构其原来的情境”。[2]这些不同类型的现代共同体有不同的功能负载,是一种功能性的共同体。与以血缘和地域为纽带的地域共同体的形成机制不同,功能性共同体是一种内生于社会关系中的契约共同体,它通过契约明确共同体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每一个受制于这种契约关系的成员个体,也可以在约束规则范围内实现自主和独立。[3]
由此可见,共同体是一个发展性概念,其内涵需要放在具体的时代语境中加以解析。现代语境下的共同体概念已经扬弃了传统的自然形成的、原始共产主义时代的community与人为的society的概念,超越的同时又吸纳了community与society两者的含义。[4]在现代语境中,我们对“共同体”的理解,至少应包括如下几层含义:(1)共同体是人们对某种共同生活关系的心理反应,表现为直接自愿的、和睦共处的、更具有意义的一种平等互助关系[5];(2)共同体在实践中通常被理解为由一群有共同目标的、志同道合的特殊群体形成的团体;(3)共同体具有满足生活于其中的成员个体发展需要的功能,也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4)共同体早已突破了血缘和地域的界限,具有异质性、开放性、变动性和多功能性。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目的是培育高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已无法单独完成。因此,需要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共同体,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毋容置疑,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共同体,是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语境中的一种新型的“农民教育共同体”。一方面,它应保留传统意义上共同体的 “共同情感”、“亲密关系”等特点,否则,它就是一个纯粹的功能性组织,而不能称之为“共同体”;另一方面,它又是共同体成员“选择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明确的功能期待,是脱域的,不可能自然生成,需要基于共同的目标和规则,人为地构建。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把“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共同体”界定为:“由一群关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发展的个体和组织,基于共同目标和责任,以情感为纽带、契约为规范,在充分合作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成员之间关系稳定、亲密的有机团体。”在这个团体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各参与主体,将形成一种互惠、互动的亲密关系,采取合作行动策略,共同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深入发展。
从表面形式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共同体是多主体合作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团体,其实质则是一个拥有精神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实践共同体三重意藴的有机结合体。
(一)从思想和价值追求的一致性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共同体是一个精神共同体
所谓精神共同体是指具有共同信仰、共同价值追求的人们为了满足主体心理、情感、意志等精神方面的需要所结合起来的共同体。[6]一般而言,构成精神共同体必须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1)共同目标;(2)共同的规范和价值认同;(3)区别于其他群体的共同体意识;(4)成员的身份认同和情感归属。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之所以是一个精神共同体,主要依据在于:(1)共同体成员有共同目标。为现代农业发展培训新型职业农民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共同体的共同目标。正是在这个共同目标的指引下,那些关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志同道合者,才会走到一起,由“陌生人”变为“同仁”,共同开展各种形式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活动;(2)共同体成员有共同的价值追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共同体的成员个体,尽管有其各自的价值偏好和利益诉求,但这并不妨碍它们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价值的“共同理解”。共同体各成员个体,都能从不同角度认识到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对现代农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意义,都愿意致力于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健康发展。那种出于一时的利益需要,或因行政压力而临时结盟的农民培训组织,本质上是一个貌合神离的群体,当然不能称之为“共同体”。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价值的共同理解和追求,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共同体与一般农民培训组织的本质区别;(3)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共同体有区别于其他群体的共同意识,它具体表现为共同体成员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性质、任务、成员关系、行为规则等的共同认识。正是基于这种共识,共同体成员之间形成了一种互惠共赢的发展关系;(4)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共同体成员之间有着共同的身份认同和情感归属。“一种群体,何时可称为精神共同体,何时不能,或者说,我们之所以把某些群体称为‘精神共同体’,界限在于成员与群体之间是否存在道德上强烈的情感凝聚力量和群体团结精神”。[7]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共同体即是这样的一个群体。虽然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参与主体包括政府、教育与培训机构、企业、农村社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社会公益团体等,但作为一个共同体,所有主体都是共同体网络关系中的一个节点,而不是一个孤立的行为个体。成员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志同道合、互惠互动的亲密关系。在这个共同体中,大家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形成强烈的情感凝聚力和群体团结精神,共同营造了一个舒适、亲密、温馨的心理氛围和工作环境。
(二)从利益共享层面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共同体是一个利益共同体
利益是一定主体对于客体价值的肯定,它所反映的是客体(物质的或精神的)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8],利益是人类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和原动力。
从利益相关者的理论视角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存在多元利益主体,这些不同的利益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但是,这决不意味着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就不存在一个共同的利益基础。
任何共同体本质上都是利益共同体。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一个组织发展的最佳策略是考虑并满足其所有重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对一个共同体而言,共同利益是其存在的基础,也是维系共同体成员之间亲密关系的核心要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就是共同体成员的 “共同发展”,或者说“共赢”。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共同体中,成员个体之间的利益诉求并不存在一种“非此即彼”的根本性冲突,它们可以“和而不同”、相互兼容。因为在“共同发展”过程中,每一个成员个体都能够不断地从共同体中获取发展资源,并通过相互的利益输送最大限度地拓展自身的发展空间,但又不会因此损害其他成员的正当利益。例如,通过共同体的实践行动,教育与培训机构获得了办学经费、农业企业得到了高素质劳动力、农村经济组织提高了生产效益,同时,政府也较好地履行了公共服务的职能。
因此,从利益共享层面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共同体即是一个有着利害关系的利益共同体。
(三)从问题解决的指向性和行为特征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共同体是一个实践共同体
“实践共同体”最早由莱夫和温格(Jean Lave& Etienne Wenger)在《情景学习:合法的边缘性参与》(Situated Learning:Legitimate Peripheral Participation)一书中提出,用以表达一种“基于知识的社会结构”,并借助于这一概念,产生了“学习即实践参与”的观点。温格(wenger)指出,“实践共同体是这样的人群组合,他们共同关注某个主题或对某个主题表现极大热情,通过定期的相互联系更好地学习和完成该主题。”[9]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共同体作为一个实践共同体,有如下显著特征:其一,它有着明确的实践目的。我国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培养大量的新型职业农民,而新型职业农民又有生产型、经营型、技术服务型、管理型等多种类型,且不同类型的职业农民之间,还有行业之别和层次高低之分。这说明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具有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特点。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共同体的目的之一就在于打破资源瓶颈,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事业“又快又好”地发展。其二,它致力于解决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的现实问题。以往的农民教育和培训历史告诉我们,农民教育与培训中长期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现实问题,如管理混乱、资源分散、经费短缺、合格师资匮乏、培训产品单一,等等。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尚处于发展初期,很可能也会面临同样问题。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共同体的目的,正是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长期困扰农民教育与培训发展的突出问题,通过转变发展方式,实现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可持续发展。其三,它需要开展具体的实践行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共同体并不是一个想象中的“乌托邦”,与一般学术共同体相比,它具有典型的实践特质。为实现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目标,共同体成员必须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方方面面开展精诚合作,如共同制定培训规划、选择培训内容、建设培训基地、提供培训师资等,通过这些具体、务实的合作行动,共同完成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任务。
当前,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通常以项目(工程)的方式开展。在这些项目(工程)的实施中,我们期待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共同体能成为主角,发挥关键性作用。
总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共同体是现代语境中一种新型的“农民教育共同体”,它不只是一个形式意义上的团体,更是一个拥有精神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实践共同体三重意藴的有机结合体。
[1][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M].林荣远,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43.
[2]张志旻.共同体的界定、内涵及其生成——共同体研究综述[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0 (10):16.
[3]李慧凤,蔡旭昶.共同体:概念的演变、应用与公民社会[J].学术月刊,2010(6):23.
[4]赵健.学习共同体——关于学习的社会文化分析[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5:21.
[5]郭台辉.共同体:一种想象出来的安全感——鲍曼对共同体主义的批评[J].现代哲学,2007(5):106.
[6]肖红军,秦在东.精神共同体及其形成路径探析[J].学术论坛,2011(6):32.
[7]刘善仕.精神共同体的建构及其伦理意义[J].广东社会科学,1998(2):50.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82.
[9]苏尚锋.大学与中小学合作共同体的特质及其构成[J].教育发展研究,2014(20):7.
责任编辑肖称萍
张胜军(1965-),男,湖北黄梅人,江苏理工学院教授,教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教育、职业教育、教育政策;李翠珍(1967-),女,江苏理工学院教育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基本理论。
2014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苏南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实证研究”(编号:14YJA880097),主持人:张胜军;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江西科技师范大学职业教育研究院2014年招标课题“江西农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问题与对策研究”(编号:JD1492),主持人:肖称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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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7518(2015)34-005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