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笑 肖化移
残疾人高职教育是我国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促进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和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必须重视并发展残疾人高职教育,这不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需求,也是提高我国政府公正性的必然选择。[1]但是,我国提供残疾人接受高职教育的情况并不乐观,截止到2013年,我国实施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的院校只有长春大学、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滨州医学院、北京联合大学、天津理工大学等20所高等院校。而且,当前我国在残疾人高职教育的发展中还面临诸多困难,多方原因造成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出现问题,致使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始终不高。对此,我们应通过剖析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存在的问题及根源,从多方面探寻质量保障机制的构建,以确保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有效的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保障是促进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提高的基础和条件。然而,质量标准不完善、质量评价不合理、质量监管不到位是当前我国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标准是评价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的基础,也是建立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然而,目前我国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标准不完善,不利于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的评价,更不利于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的保障。首先,残疾人高职教育教育质量标准缺失。残疾学生的特殊性决定了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标准与普通高职教育质量标准不同,同时也决定了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标准制定的复杂性。然而,由于我国对残疾人高职教育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对于完整的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标准的拟定尚处于空缺状态。其次,现有的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标准较为零碎而不成体系。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标准涉及到特殊教育和高职教育的多方面,而零碎的质量标准不利于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保障机制的构建。
目前,我国高职教育质量评价不合理是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存在的另一重要问题。一方面,残疾人高职教育的评价缺乏公平公正的理念为指导。党在十八大会议报告中指出,“要不断推动我国基础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让全民都可以享受到公共服务,尤其是人人都能享受到均等的公共服务。而残疾人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一员,更应该享受到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公共服务”[6]。因此,对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的评价应坚持公平公正的理念,而目前我国对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开展的评价没有树立公平公正的评价理论,没有立足于残疾人的特殊性,导致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评价缺乏合理性。另一方面,关于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评价的指标设计也不科学,在指标设计上没有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性和高职教育的特点,进而导致评价不科学、不客观。总之,我国目前还未建立一套符合残疾人特点的高职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导致评价欠合理、科学。
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的保障并非是某一个环节的事情,它需要教育的各个环节和各方面的共同协调和努力。鉴于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保障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工作,如招生、教学、课程和专业设置、师资队伍以及各个环节的管理等,因此,需要对残疾人高职教育进行全方位的监管。然而,当前我国对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监管不到位、不全面是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存在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方面,由于学校在招生、教学、管理等方面各自为政、缺乏沟通和联系,导致监管容易侧重残疾人高职教育的某一个过程。另一方面,重视某一方面的监管而忽视另一方面的监控,如对教师理论教学方面较为重视,而对教师的实践能力却往往忽视。
尽管国家大力推行残疾人高职教育,逐渐在一些本科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招收残疾学生接受高职教育,但是,当前我国残疾人高职教育发展缓慢、教育质量不高,导致残疾人高职教育办学效果不理想。概括来说,导致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存在问题的根源在于:
由于教育对象的特殊性,残疾人高职教育应与普通高职教育完全不同,尤其体现在办学上。而据了解,由于我国残疾人高职教育大部分是在普通高等院校进行,即普通高等院校中设立特殊教育学院或系部(专业),“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长春大学设立特殊教育教学部,招收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的大学生学习装潢广告设计和中医按摩专业,揭开了改革开放后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历史性的一幕,其后一些省市的高校相继组建了招收残疾大学生的特殊教育学院或系部(专业)”[2],残疾人高职教育更多的是采用普通高职教育的办学形式和人才培养模式,并未体现出较为明显的残疾人教育办学特色。在残疾高职学生的管理上,运用统一的管理模式,缺乏对残疾人进行特殊管理。尽管也有少量专门针对残疾人教育的高职院校,但是其办学特色不鲜明也是一个共同的问题。
制约残疾人高职教育发展的另一障碍是尚未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教育教学管理体系和完备的规章制度,也没有建立严格的质量考核标准,导致办学不规范,随意性比较大。残疾人高职教育管理制度是保障残疾人高职教育有序运行的重要条件,尤其是教学管理制度,“教学管理是促进教师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得以发展和提高的有效途径”[3]。目前,我国残疾人高职教学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残疾人高职教育教学欠缺规范性,教学质量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此外,举办残疾人高职教育的普通院校,在学校规章制度建设方面侧重普通学生,而较少涉及到残障学生的相关规定和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残疾人高职学生的管理,不利于这些特殊高职学生的成长和就业。
不管是专门的特殊教育院校还是普通院校设立的特殊教育院系(专业),办学条件不完备是导致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残疾人高职教育在师资力量、仪器设备、办学条件、教师福利等方面与普通高职教育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远远落后于普通高职教育。“由于受到资金的限制,学校的校舍建设、后勤配备、教学与实训设备添置、师资引进等多项工作都受到影响”[4]。由于受到资金的限制,许多学校没有购置盲用打字机、助听器、语言教学机以及专用电脑等设施,导致不能突破各种障碍对残疾人进行教学,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残疾人高职教育师资力量薄弱是更为严重的问题,一方面,残疾人专任教师数量不多,许多课程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另一方面,现有教师的专业素质有待提高。“根据教育部公布的统计数据,2010年,全国特殊教育学校专任教师有39650人,其中本科毕业有17479人,研究生毕业仅有405人,专任教师主要还是以专科学历居多;其中受过特殊教育专业培训的有22056人,仅占55.6%”[5]。办学条件不完备,不利于特殊教育的顺利开展,亦不利于教育公平的实现,严重影响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的有效保障。
实施和开展残疾人高职教育比普通高职教育需要更多的资金作为基础和条件,和一般院校的高职教育比起来,残疾人高职教育教学需要更大的开支,这就需要国家投入更多的教育经费。欧美等发达国家对残疾人高职教育的经费投入要高于普通教育的五倍之上,而我国的教育拨款则没有体现出残疾人高职教育院校和一般的高等院校之间的区别,实行统一拨款,甚至很多时候这些残疾人高职院校的拨款会大打折扣。目前,我国在发展残疾人高职教育方面,不管是在资金的投入量还是在资金的投入方式上,没有将残疾人高职教育给予特殊优待,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残疾人高职教育的发展。普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各项资金投入——生均公用经费、平均事业费、教师工资费用、学校用于维持正常运转的费用等都基本一致。这些做法将残疾人的特殊教育需求置之不管,不符合罗尔斯针对残疾人提出的“非均等性公平和补偿”的观点。尽管我国在残疾人高职教育方面不断增加资金投入,并设有专门的补助费用,但是还远远不够,仍然需要在特殊教育学校的实验室、学科资料、突破障碍的教学设施、教学用具以及康复设施等基本硬件设备上投入大量资金。
鉴于我国当前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需要构建完备的质量保障机制,以确保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得到有效保障。而质量保障机制的建立涉及到诸多因素,需要政府、学校、社会等多方努力,形成多元协同的质量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学校和社会的力量,以共同推进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保障机制的构建。
1.加强对残疾人高职教育的政策引导。由于我国目前残疾人高职教育政策和制度尚不完善,政府在政策方面的引导对保障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显得极为重要。首先,政府应推行残疾人高职教育单独招生政策。据《2012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公报》中统计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共有各类高职高专院校1297所,但是,设有残疾人单独招生的高职院校只有20所。由于残疾人的残疾部位不同、现有知识掌握程度不同以及对就业的需求不同等,我国残疾人高职教育入学考试的类型也应该有所不同。一方面,必须加大对残疾人高职教育单招考试的研究,在招生考试的制度、时间以及内容方面与普通学生有所区别;另一方面,设计一套符合残疾人特性和具有高职教育特点的招生考试制度,经过试点实践,在大范围内实行残疾人高职教育单独招生政策。其次,政府应推动残疾人高职院校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如教学管理制度、招生就业制度、师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等。最后,还要建立残疾人就业跟踪管理制度,加大对残疾人入校之后相关情况的跟踪调查,不仅使残疾人入学得到保障,还能让他们安心就学,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多方位保障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
2.加强对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的监管。加强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管理,政府不仅要建立统一的管理部门,还要加强对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的监督与评价。具体来说,首先,建立统一的管理部门,做好统筹管理。由于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保障机制涉及多个部门的相关管理和工作,然而,多部门各自为政的情况不利于我国残疾人高职教育的合理、有效管理与监督。为便于统一管理和促进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的提升,需要建立一个负责联络工作的中间部门,对残疾人高职教育招生、就业、财政、人事等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同时,该部门做好其他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联动,进行统筹管理。其次,加强对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的监督与评价。政府应提高监管力度,成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定期对残疾人高职教育实施督查。同时,建立残疾人高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制度,树立科学、合理的教育质量观;加强残疾人高职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客观、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实行残疾人高职教育教学动态性、过程性的评价。
3.加大对残疾人高职教育的财力支持。资金投入不足始终是制约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提升的一个瓶颈。目前,我国招收残疾人的高职院校多数存在教育设备短缺、经费严重不足、教育方式传统保守、师资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导致残疾人高职教育的质量并不理想。政府作为残疾人高职教育的重要支持者和提供者,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从财力上给予残疾人高职教育支持。与此同时,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实行多元化资金筹集机制,积极向社会筹集善款,争取热心于特殊教育事业人士的资金支持。同时,还需加强校企联合办学,积极与企业联系,加强定向招生培养的比例。这样,高职院校在获得了较多资金支持的同时,也降低了残疾人的入学成本,而且还减轻了学生的就业压力,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突出残疾人高职教育办学特色。学校层面的努力是保障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的关键,学校应突出残疾人高职教育的特色。由于很多残疾人高职教育是在普通本、专科学校中实施,这些院校在办学上一般重视普通学生而忽视特殊教育学生,从而使得在普通院校中开设的特殊教育系(院)或特殊教育专业缺乏特殊教育的特性,这样一来特殊教育的质量难以保证。对此,笔者认为,在普通院校中的残疾人高职教育办学也应严格与普通教育区分开来,体现出应有的办学特色。首先,应合理定位残疾人高职教育的办学目标。残疾人高职教育办学目标服从学校的总体目标,但在具体的分目标上,残疾人高职教育应体现出独特的办学目标。其次,实施符合残疾人教育需要的人才培养模式。毋庸质疑,残疾人高职教育是高职教育的一部分,在人才培养上,除了具备高职教育的一般特点之外,还应构建独特的残疾人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在人才培养中,应“强调人才培养过程的开放性、自主性,增强残疾高职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7]。总之,学校应突出办学特色,有效保障残疾人高职教育的质量。
2.建立残疾人高职教育教学督导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对于学校来说显得至关重要,而要保证残疾人高职教育教学质量学校不仅需要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也需要建立教育教学督导制度,以便对教师的教学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残疾人高职教育教学督导制度,一方面,要建立教学决策咨询机制。由学校的学术委员会、系级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组成教学决策咨询组织,由一些有经验、权威并富有教学、管理经验的老师、行政管理者、专家等组成,为学校的教育教学提供决策和咨询工作。另一方面,建立督导监控机制,成立督导监控组织。此外,建立全员听课制,构建全员参与教学督导的机制,不管是学校领导还是一般管理者,都应有听课要求,教师之间互相听课,并互相点评和提出建议。“督导作用的发挥,不仅在于对教师的教学活动进行督导,还在于它应成为高职院校领导的‘智囊团’及‘高参’[8]”。此外,有效发挥教学督导的作用,不仅可以提高残疾人高职教育教师的教学质量,还可以加强学校各成员间的沟通与互动,进而提升学校的教育水平。
3.改善残疾人高职教育办学条件。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尤其是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离不开政府、社会、家长等组织和个人的资金支持。然而,对于学校来说,尤其需要合理、有效地使用和分配物力、财力和人力来改善残疾人高职教育的办学条件。首先,学校应重视残疾人高职教育的人力资源,“双师型”教师是目前残疾人高职教育最缺乏的师资类型,应大力引进和培养这方面的教师。其次,应着力改善学校的硬件设施,即改进学校的基础设施和残疾学生实践操作和训练的仪器设备。应不惜血本为残疾高职生营造良好的教学条件,不断更新和改进陈旧、过时的设施设备,构建先进、高效、实用的数字化特殊教育基础设施。同时,以全面性、可及性、方便性、安全性、标识性[9]为原则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无障碍教学环境。
1.营造公平公正的氛围。树立公平公正的理念是消除残障学生心理负担的重要手段。残疾人受歧视在我国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在入学、求学以及就业等各个环节都存在残疾人受歧视现象,导致残疾人遭受沉重的心理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提出“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10]。全社会都有责任保障残疾高职学生平等地接受教育。首先,在社会上树立公平公正的理念。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立足于公平公正,将残疾学生和普通学生一视同仁,对残疾学生不应有任何歧视。其次,加强社会舆论宣传和引导,认可和接受残疾学生的能力。一方面,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残疾学生的自卑心理,另一方面,可以促进社会成员对残疾学生的认可,从而增强残疾学生的自信心。再次,在就业过程中不应歧视残疾毕业生,应充分发挥残疾生的能力和特长,尊重残疾生的劳动,并对残疾生为社会作出的贡献给予充分认可。此外,在就业过程中,社会应多利用现有的资源和优势,积极、主动邀请品学兼优的残疾学生到合适的岗位上就业,从而可以激励青年学生更好地学习以便掌握一定的技能。
2.建立残疾人高职教育社会评估机制。“在职业教育市场化背景下,建立多元化评价主体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11],建立多元评价主体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机制同样也是残疾人高职教育的必然选择。对社会需求的满足是科学的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观的核心。在现代高职教育治理体系中,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不能只由政府和学校自身来监督和评价,更重要的是接受来自于社会与市场的评价。鉴于此,建立残疾人高职教育社会评估机制是构建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具体来讲,第一,成立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公民个人等组成的残疾人高职教育社会评估机构,定期对学校教育质量施以监督和评估。第二,研究制定一套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标准和评估方案,加强对残疾人高职教育专业建设、课程设置等情况的检查与监控,并建立一个有效的评估督导运行机制,以保障残疾高职学生的职业岗位技能与社会就业市场的需求相适应,从而促进学生就业。
总之,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保障机制的构建不单是政府、学校或社会哪一方的事情,需要政府、学校、社会等多方合作,构建多元协同的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多方能动性,以共同推进残疾人高职教育质量保障机制的建立。
[1]麻一青,孙颖.残疾人高等教育现状及发展对策[J].中国特殊教育,2012(7):19-24.
[2]梁辉,曲学利.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0(31):65.
[3]蒋云尔.特殊教育管理学[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186.
[4][5]许保生.论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现状及发展对策[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2012(6):96.
[6]黄伟.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公平研究[J].中国特殊教育,2011(4):10-15.
[7]王得义.有限隔离无限融合——试论我国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模式的建构与创新[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1(15):91.
[8][11]张春兰,肖洪寿.试论高职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J].教育学术月刊,2008(3):88.
[9]顾定倩.特殊教育导论[M].大连: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246-248.
[10]残疾人保障法.[EB/OL].http://www.chinanews.com/gj/kong/news/2008/04-24/1231112.shtml/201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