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发展中的新型农民培训研究

2015-01-31 22:26□谭
职教论坛 2015年19期
关键词:城镇化农民政府

□谭 璐

2014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在我国新型城镇化的关键时刻,要大力培育新型农民,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经济,为实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服务”[1]。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讲文明、守法纪的新型农民,成为摆在农村发展面前的首要任务。新型农民培训的核心特征在于有效地实现了知识化、专业化、职业化三者之间的有机结合,能够进一步提升农民的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增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农民作为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主体,农业现代化、城乡统筹发展离不开高素质新型农民的支持。对此,如何根据当前我国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要求,开展新型农民培训是摆在我们每一个职业教育工作者面前的关键问题。

一、“准公共产品”是新型农民培训的外在属性

在公共经济理论中,公共产品包括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其中准公共产品是指具备有限的非排他性或有限的非竞争性的产品,并且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具有一定的“拥挤性”是准公共产品的核心特点,也就是说消费达到一定程度后,其边际消费成本以正值形式递增,而不像纯公共产品随着消费人群的增加其边际成本依然为零,诸如教育、医疗卫生等相关产品。一般而言,私人产品由市场供给,纯公共产品一般由政府介入提供,而准公共产品一般是在政府的适当介入下,由市场多主体进行供给。

教育,尤其是非义务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尽管在消费上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但同时还具有巨大的外部社会收益,每个人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其人力资本的提升对社会存在着正的外部性[2]。新型农民培训作为非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是通过提高农民的人力资本积累,进而提升农业生产与经营的效率和水平。与普通农民或农业培训有所不同的是,新型农民培训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培养与农业现代化、产业化生产和经营相适应的职业农民以及与新型城镇化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

同时,由新型农民培训所带来的人力资本并不完全是私人产品,这是因为农民知识和技能的增加会带来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除了增加农民个人收入以外,还能够提高与社会资源的“溢出”效应相关的正外部性。由此可见,新型农民培训的外在属性为准公共产品,该属性也决定了新型农民培训并不能单纯由私人进行投入,政府参与管理、经营也是必须的。除此之外,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发展对人才需求具有多样性特点,由此决定了新型农民培训内容和形式也应当是多元的、多样性的,因此,政府作为新型农民培训的重要提供者,必须积极承担起这一历史责任,切实转变自身职能,要以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作为战略决策依据,全面了解农民不同层面的需求,构建以新型城镇化发展为导向的新型农民培训体系。

二、当前我国新型农民培训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于供给视角对新型农民培训问题的透视

1.制度供给层面:政策、制度供给不足制约了新型农民培训的健康发展。关于农民的培训,国家各级政府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政策,早在2004年,国家就十分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实施了“阳光工程”计划,为我国城市化发展培养了数以亿计的人才。但是,针对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需求,亟待培养大量的新型农民,去改善农村和小城镇的发展面貌。从当前我国各级政府所制定、颁布的制度和政策来看,不乏关于新型农民培训相关的单项政策和号召,但从整体上来看,仅仅散见于一些关于“三农”问题的政策文件当中,缺乏具有专门性、系统性的政策文件,特别是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新型农民培训的有序发展。除此之外,很多政策过于理论化、操作性不强,很难准确地把握住农民的有效需求,而且政府相关部门在新型农民培训方面责任不清,在新型农民培训工作上未能做到宏观统筹、中观协调、微观执行,最终难以保障新型农民培训的有效实施。

2.经费供给层面:培训资金短缺不利于新型农民培训工作的有序开展。各级政府在对农民培训的资金投入方面,经费不足由来已久。2006年以前,政府对农业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一直相对较低,“九五”期间农业投入仅占总预算的8.2%,[3]用于农民培训的经费更是寥寥无几。自2003年我国农业税费改革以来,地方财政收入不断减少,作为农民培训直接组织者的乡镇一级政府财政也遇到很大困难,财权与事权不对等导致农民培训工作难以有序、稳定地开展。除此以外,许多贫困县区和大部分乡镇,还未设立农民培训的专项经费,尽管有些部门安排了相关的农民培训计划,经费短缺仍是导致计划难以实施的重要原因。

针对农民外出务工人员的培训,由于农民工群体流动性较大,导致很多企业和用人单位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上不愿意投入或投入较少,加上吸收民间资本和社会公益组织捐助的能力又很薄弱,最终结果就是农民培训的市场化进程远远落后于经济市场化的进程,农民培训市场未能得以激活,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新型农民培训的难度。与此同时,由于部分领导对农民培训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未能将农民培训纳入到自身工作中来,忽视了农民培训对地方经济的推动作用,而且对农民培训政策配套和激励机制缺乏,不利于吸引各种民间资本注入,农民培训经费短缺的现状也一直未能得到改善。

3.师资建设层面:“双师型”教师供给不足制约了新型农民培训质量的提升。在我国农村职业教育培训中,师资队伍的短板问题由来已久,尤其缺乏了解农村实际情况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严重制约了新型农民培训的质量。同时,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现有的职业培训教师自身在实践教学层面的经验较为欠缺,知识过于陈旧,甚至出现一些培训师的授课内容多年来一直未进行更新的怪状,培训内容严重滞后于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要求。

在培训方式的选择上,过于强调对农民文化知识的灌输,实用技术、技能方面的内容讲授较少,知识体系的理论化、书面化、形式化现象较为严重,难以准确把握农村和农民需求。在培训过程中也无法做到紧密联系农村基层的实际情况,在思想上也无法激发广大农民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因此,要想提升新型农民培训的质量,必须加大师资队伍的建设,尤其是加大对农村“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为新型农民培训注入新的血液。

(二)基于需求视角对新型农民培训问题的剖析

1.以新型城镇化为依托的新型农民培训的潜在需求未能得到有效激发。长期以来,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和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了大量的科技下乡、定点人才培训等活动,但其中很大一部分农民以观望的态度居多,整体效果并不乐观。然而根据现实调查发现,许多农民非常渴望改变自身的现状,深知自己目前所掌握的生产和工作技能相对简单、传统,与农业现代化生产、集约化经营所要求掌握的新技术之间差距过大。[4]农民对于改善自身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的需求非常迫切,当然,也有很大一部分农民希望通过掌握一定非农产业相关的职业技能,以满足在城市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农民对于新型农民培训的潜在需求很大,但现实中所表现出来主动性和积极性并不强,由此可见,农民的有效需求未能得以充分激发。

2.日益扩大的培训需求与职教资源承载力之间的矛盾突出[5]。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向前推进,对农民职业化生产和经营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从目前农村所能提供的培训资源来看,需求与供给的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

首先,从数量上看,农村职业教育资源供给远远无法满足新型农民培训的需要。一是城镇化建设加速了农村剩余人口向外转移,而这部分人群要想在城市生存立足,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技能,这类人群获得与提升职业技能的需求可谓十分强烈;二是大量留守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职业农民,新型城镇化要求农业要走现代化、产业化和集约化的新路子,农民要具备现代农业生产的新技能、新经验,同时还要掌握将科技融入农业生产的新能力,而这些经验、技能和能力正需要通过农村职业教育培训才能获得,可见,农业相关专业技能培训需求十分广阔;三是城镇化建设必将加速农村经济的繁荣,随之将会出现大量“离农不离乡”的非农个体经营者,这类人群同样需要具备相应的创业技能和管理经验,毫无例外地对农村职业教育培训具有需求。从我国农村职业教育培训的现实情况来看,农村职教资源供给不足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外转移就业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岗位流失率高就是最好的佐证。同时,培训供给不足也对农业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进度以及农村非农经营者的规模和数量扩大也产生了不利影响。

其次,从办学质量上看,农村职业教育培训质量与农民的预期目标存在差距。我国农村人口基数庞大,不仅从数量上需要大量的农村职业培训,在教育质量上同样也需要不断地提高,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广大农民参与培训的积极性,才能更好地为新型城镇化服务。然而,当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办学条件薄弱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农村职业学校远远无法达到教育发展目标的要求,其中很大一批县(市)级职教中心的办学条件不达标,培训场地简陋、教学设备缺乏,特别是在实践基地建设以及实训教学设备的数量、规模等方面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基本标准。同时,教师队伍整体水平不高,年龄、职称结构上失调现象严重,专业教师数量不足,尤其是“双师型”教师匮乏,一部分学校教师学历不达标在20%左右[6]。教育资源短缺直接导致人才培养质量较低,农民参与职业教育培训所获得的技能与预期差距较大,受到口碑效应影响,会直接影响到其他农户的参与积极性。

由此可见,新型城镇化建设扩大了农民的职业教育需求,但我国新型农民培训资源承载力较弱,办学条件和质量无法满足广大农民的需要,同时,职教资源供给与需求之间的错位现象严重,供需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已成为新型农民培训工作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三、新型农民培训“供需”双重不足的归因分析

(一)有效供给不足的原因

在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新型农民培训资源有效供给不足严重影响到人力资源的供应数量和质量,对其深层次原因进行剖析,我们发现某些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导向缺位、财权与事权错位、多元主体供给的机制不健全、“内向型”管理体制约束以及新型农民培训的运行机制不完善等多方面因素共同导致了这一结果,其中前三种因素直接导致新型农民培训资源供给总量上的不足,而后两种因素直接导致供给效率低下,以下我们将对各个因素进行深入分析。

第一,地方政府政绩观导向错位,缺乏对新型农民培训工作的紧迫意识。当前,在政府绩效考核方面,国家一再强调不能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论英雄,要逐渐将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到政府考核中去[7],但是由于政府GDP导向的思想根深蒂固,特别在目前具体考核指标尚未正式出台之前,以GDP为主导的考核方式难以得到较大的转变。新型农民培训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然而该项工作在短期内并不能给地方的发展带来直观的经济收益,短期内对GDP总量提升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民培训的热情和兴趣十分平淡,仅仅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上的“软任务”来抓,缺乏相应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特别是很多基层政府日常工作主要忙于“招商引资”,四处为各种项目奔走,也没有更多的精力放在新型农民培训工作的开展上。我们知道新型农民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惠及面广、要求高、责任大,很容易成为社会舆论监督的热点问题,由此以来,一些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难免会出现畏难情绪。

第二,基层政府的财权与事权错位,导致在新型农民培训中的责任感和积极性下降。依据财政分权理论,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紧密相连,要求各级预算主体在支出职责的划分方面应严格遵守事权与财权对等原则[8]。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新型农民培训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县、乡两级政府,然而从新型农民培训的财权与事权对等的要求来看,县乡两级的财权与事权不对等现象十分严重。中央和省级政府拥有较大的财权,掌握着财政支持的主要项目经费,县、乡两级政府作为新型农民培训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由于自身财政收入有限,难以在新型农民培训上支付配套经费,可谓是事权远远超过财权,导致工作安排上经常“打个折扣”,这也是在新型农民培训上积极性较低的重要原因。

第三,多元主体供给机制不健全,无法调动社会主体的参与积极性。新型农民培训作为一项准公共产品或混合产品,在消费上具有有限的竞争性,在受益上也具有有限的排他性,根据新型农民培训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在其供给上应采用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相结合的融资方式。然而从现实来看,政府作为主要供给主体,承担了大量的新型农民培训任务,由于多元主体供给保障机制欠缺,民间组织或企业利益难以得到保障,自然不愿意对新型农民培训作过多的投入。而政府有限的财政收入难以支撑起如此庞大的新型农民培训,又难以将其引入市场,新型农民培训由此陷入尴尬境地。

第四,条块分割的“内向型”管理体制,导致新型农民培训在不同部门间的协作困难。当前,我国行政管理部门内向行政化现象由来已久,主要表现在政府管理体制僵化、条块分割以及运行模式的“碎片化”,这种“内向型”管理体制极易形成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保护圈,各个管理主体都不愿意放弃相应的管理权限。长期以来,农村职业培训主要由教育、农业、劳动保障、科技等部门开展,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导致在新型农民培训过程中出现条块分割问题,例如,教育部门主要利用乡镇职教中心、各类职业学校开展农民扫盲教育和特种技能等相关培训;农业部门主要利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科教、农技等开展村组工程、绿证工程、跨世纪青年农民培训及结合农业生产的实用技术培训;科技部门负责农村农业生产科技的推广和应用培训工作,但各个管理部门在对农民的培训内容与情况上相互并不了解,很难在教育过程中做到相互衔接。由此可见,僵化的管理体制难以将农村有限的教育培训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也难以将零散的教育资源集聚到一起共同为新型农民培训服务。

(二)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

首先,认识上的缺失是导致新型农民需求不足的首要原因。长期以来,由于受到学历本位观念的影响,农民一直将职业教育培训作为“二流”教育看待,这种短视思维观念使得农村民众对新型农民培训无法给予足够的重视。特别是近些年来,畸形的“读书无用论”观念在社会上有所抬头,一些农村地区,尤其是位于欠发达的中西部农村,许多农村子弟为了改变自身经济贫困的现状,在义务教育阶段毕业以后就直接跟随父母外出务工,主动参与培训的较少,致使农民培训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同时,有关新型农民培训的宣传和引导机制缺失,也是造成农民缺乏培训热情的重要原因。尽管新型城镇化建设对新型农民培训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自分税制改革后基层政府的财权受到辖制,运作较为困难,以至于很多基层领导,不仅忽视对农民培训的宣传和引导,而且对农民培训所具有的重大社会效益和对地方经济推动作用的认识也不够深入,对新型农民培训工作的贯彻力度可想而知。

其次,供求错位导致理性小农不愿参加新型农民培训。一方面,培训主导者所提供的培训内容与农民需求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是导致农民有效需求不足的主要原因,而且培训效果与农民的预期也有较大差距,由此,很多“理性”小农就不想参加此类培训。另一方面,机会成本较高也是农民不愿参加培训的重要原因[9]。受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影响,农业经济收益相对较低,为了获得更高收益,很大一部分农村青壮年向城市转移就业,而留守的农民中,多数是年龄偏大、文化层次较低,在接受新知识和新技术方面的能力也较弱,出于“耽误时间”、“影响收入”等方面的机会成本考虑,普遍缺乏参与培训的强烈意愿和实际行动,新型农民培训效果受到很大影响。

再次,农村的自组织化程度较低,新型农民培训信息传递不通畅。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的组织化发展程度还比较低,截止到2012年年底,全国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农村合作组织达到36.62万家,涵盖了2983万户农民,但从全国占比来看仍然较低,仅占全国农户的11.32%[10]。农民户的“原子化”现象严重,组织化程度低,直接导致新型农民培训信息难以实现广泛、通畅的传播,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一些有需求意愿的农户对培训项目和内容不了解,持观望态度居多。随着我国城乡统筹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与新型农民培训相关的项目日益增多,政府作为主导者和组织者,在信息传递上过度依赖于传统方式的“上传下达”,通过层层传递,受信息传输滞后的影响,信息到达农户个体时很多培训项目已经开展,导致农民错失很多培训机会。一些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区域,信息能够有效传递,新型农民培训工作相对较为规范,能够根据本组农民的实际情况认真落实,而对那些组织化程度较低只能完全依赖村委会的农民来说,农民培训的形式化现象较为严重,落实起来很大程度上是“凑人数”。由此可见,农村的组织化发展程度对新型农民培训的影响深远。

最后,培训后的就业指导服务不到位,导致农户对新型农民培训望而生畏。从农民对培训的自身需求而言,从事农业种植或养殖业的中老年农民由于受教育水平和自身素质的限制,迫切需要有专业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想外出务工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村青年,希望能够通过专业技能培训获得一技之长,实现在城市生存、立足、发展的愿望;还有一些想通过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生产的农民迫切需要一些创业能力和管理方法上的培训。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一方面,政府所提供的培训项目与农民的需求错位,供求之间存在结构性矛盾。另一方面,政府在培训后的缺位,未能建立起完备的培训——就业——跟踪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农民虽然按照培训要求学习某种种植或养殖技术,但与市场未能进行充分对接,农业丰收了却找不到买方市场,“谷贱伤农”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青年农民通过培训获得了某种技术,但也很难在城市找到对口工作,或者在工作中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却不知如何维权。特别是针对农民创业所开展的一些培训,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培训结业考试者优先享受创业项目上的优惠,但现实中由于财政、工商、银行、公安、卫生等多单位、多部门却难以协调,处处碰壁,这都大大挫伤了农民参与培训的积极性。

四、围绕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开展新型农民培训

(一)基于新型农民培训的准公共产品性质,打通多元主体供给通道

1.政府作为农民培训制度、政策的设计者和实施者,理应成为新型农民培训的供给主体。新型农民培训是一项“地域性”、“长期性”和“公益性”的系统工程,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如果单纯依靠市场供给会导致市场失灵,这也就决定了政府在其中的主导者地位。政府在新型农民培训供给过程中应明确自身定位,着重提供那些公益性强、受益面广、成本较高以及风险性较大而企业不愿提供的项目。

首先,要承担农业现代化生产所需的科技项目培训。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紧紧围绕新型城镇化建设对农业现代化生产的要求,开展形式多样的农业生产和经营的科普活动、科技示范和产业化示范活动,为本区域农民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生产提供平台支撑。

其次,组织开办各类公益性农村职业教育培训,主要承担农业职业培训和非农职业培训两大任务。通过农业职业培训,能够帮农民树立起高尚的职业道德、严明的职业规范,掌握丰富的农业生产知识和扎实的农业生产技能,进一步顺应新型城镇化的发展需要。非农职业培训主要围绕农民向第二和第三产业转移就业的需要,对农民进行职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规范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最后,政府还要积极承担农业科技推广培训工作。将市、县、乡三级农机推广机构的资源串联起来向农村开展技术推广培训服务,每年定期举行农业技术培训班,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培训,并使其常态化和制度化,共同为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服务。

2.积极吸纳相关企业作为第二主体参与到新型农民培训中来。新型农民培训的准公共产品性质也为企业供给提供了可能,由于政府失灵的存在,如果单纯由政府提供,会导致供给不足、供求错位等问题的出现,而一些企业作为新型农民培训的间接受益者,有义务也有责任为其贡献一份力量。

对于外部性较小、受益性较高的培训项目,政府可以制定相关的激励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到新型农民培训中来。一方面,积极鼓励与农业发展相关的企业为农民提供培训服务,如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与销售企业、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等直接为农民提供生产技术培训和科技信息服务,同时,还能够实现企业的产品销售目的,尽管这种培训方式是一种附带行为,但是大部分农民甚至一些基层科技工作者的新技术、新科技知识的获取和更新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的。另一方面,应积极鼓励相关招工企业为农村外出务工者开展职业培训。对于技术型劳动者需求较大的企业,如机械制造企业,可以在农村地区实施对口招工培训,并将该招工培训纳入到企业培训计划中进行,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开展、实施培训,实现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有效就业。

3.在新型农民培训过程中还应发挥非正式组织的调节作用。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加快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向农业产业化经营转型。由此,将随之出现大量非正式组织,如各级各类农民技术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些非盈利性组织设立的根本目的就是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可以适当对其引导,使其成为开展新型农民培训的重要主体之一。

首先,这些非盈利性组织为农户提供相关培训项目;其次,发挥非盈利组织的中介作用,为农民寻找其他培训主体,诸如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并达成协作关系,共同为新型农民培训服务。以农民合作组织为个案,通过与农业类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开展合作,形成了 “行业协会+农民合作组织+农户”、“企业+种植业协会+农户”等多种培训模式,把农业科研、教育单位以及企业的各种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其中包括农业经营新理念、农业生产新技术、农业管理新方法等传播给农民,从而极大地丰富和完善我国农民培训体系的内涵。

(二)提高对新型农民培训的财政支持力度,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

政府持续的财政投入是保障新型农民培训有序稳定开展的基础,这也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支撑[11]。当前我国新型农民培训供给不足,无法满足农民的现实诉求,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基层政府资金短缺所导致。针对这一现状,首先,国家应设立新型农民培训的专项资金,加大财政预算投入。其次,政府还应当将新型农民培训纳入到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中来,将其上升到与普通职业教育同等重要的高度,并予以贯彻落实。政府加大对新型农民培训财政支持最为直观的结果就是降低农民个人的教育成本,相应地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这对于增强农民参与职业教育培训的积极性有很大的帮助。最后,政府还应加强对新型农民培训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关政策保障资金用于实处,扩大培训受益面,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资金的使用质量和效率。

(三)加快“软性”制度建设步伐,为新型农民培训保驾护航

无规矩不成方圆,要想实现新型农民培训快速、稳定、有序地开展,制度建设必须跟上。当前,我国新型农民培训的随意性现象严重,未能形成完备的制度约束,培训是否开展要根据领导的意愿,由此产生了许多不利影响。为了改变农民培训的无序化现状,必须加快“软性”制度的建设步伐。

首先,应加快完善新型农民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农民培训提供法律保障,并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培训机构、社会组织和农民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要建立健全农民培训经费管理制度、考核制度以及就业帮扶制度。

其次,建立针对农民参与培训的激励制度,制定保护农民就业权益的相关政策,维护农民的就业和生存权。当前,农民参与培训的积极性不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相应的激励制度和就业权益保障机制,对此,政府可以通过建立起多层次、多种类的社会评价与认证制度,充分肯定农民多种学习培训渠道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认可农民的教育培训成果。

最后,建立奖励机制,吸引相关企业、高校、社会团体和组织参与到新型农民培训中来。政府应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主体和农村基层组织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提供良好的合作环境,共同做好新型农民培训工作。对于从事农民教育培训成效显著的单位、企业、社区等给予一定的精神、物质奖励,形成激励人们支持新型农民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

(四)加大思想宣传工作,有效激发农民的内在培训需求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要想更好地围绕新型城镇化建设开展新型农民培训。首先,必须转变农民的思想观念,消除对职业教育培训的传统偏见,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通过宣传教育和思想引导,使受教育者从根本上认识到农民已经不代表一种身份,而是社会化大生产分化出来的一个专业化的职业。从社会大众视角来看,要重新认识到新型农民的出现赋予了广大农民一种全新的身份和生存期盼,职业不分高低贵贱,要尊重农业劳动者,在社会上树立起一种正确的社会职业观导向。只有社会从根本上消除对农民的偏见,不再错误地认为农民是低人一等的职业时,才能更好地促进新型农民培训工作的开展。

其次,积极推进农民自我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的现代化超越[12]。作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农民必须主动融入到农业科技化、现代化生产的潮流之中,要帮助农民全面摆脱传统观念和习惯性思维的不良影响。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出农业要向产业化经营发展,进而将农民由此推向了市场,农民也不得不学习更多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增强市场意识、开放意识、竞争意识、合作意识等等。为了适应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潮流,农民必须对自身价值观念进行超越和重构,不断地提升自己的能力、增加自身的知识储备,实现农民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的现代化超越,成为与新型城镇化发展相适应的“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

(五)提升农村的组织化水平,增强新型农民培训中的自组织作用

作为非义务教育的一种形式,新型农民培训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决定了其不能完全由私人市场来提供,必须以政府为主导进行供给和管理,与此同时,农民的培训需求具有层次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特点,决定了新型农民培训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多元化,必须构建以需求为导向的新型农民培训体系。从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来看,新型农民培训确实是由政府主导的,但在农民培训的具体安排上,事无巨细、管得过严、统得过死,未能充分发挥农民培训的自组织作用,针对这些问题,在新型农民培训工作开展过程中,必须有的放矢进行改变。

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深入发展,新型农民培训初具规模,但从整体效果来看并不令人十分满意。由于新型农民培训的宏观组织安排上过度行政化导向,导致培训效率下降,需要重新审视以政府为主导与新型农民自组织之间的平衡关系。从宏观层面来看,政府在培训资金供给、师资配置以及场地安排等方面拥有大量的资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直接参与细节培训的安排上具有高效率。实际上,当前以政府为主导的新型农民培训内容设置重复、层次叠加、形式主义等弊端日益显现,未能发挥培训资源应有的作用。为了改善行政干预的低效行为,建议政府在新型农民培训的组织安排上要做到因地制宜。首先,对于公益性较强、无直接经济利益的职业培训,如农民文化素质提高、公民意识提升等方面的培训应以政府为主导进行安排。其次,对于那些能够提升受训者个人技能素质、具有经济效益以及与相关技能证书考试等相关的培训,应发挥农村的自组织作用,不断提升农村的组织化水平,以更好地为新型农民培训服务。最后,职业学校由于自身的公益性而不能过多进行“市场化”的运作,因而在新型农民培训领域,政府可以通过协调其他社会主体,共同将新型农民培训打造成一个富有生机和活力的培训市场,实现培训主体多元化发展,变行政安排为利益吸引,刺激并激活新型农民职业培训的市场。

[1]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1/19/content_1 2907829.htm,2014-1-19.

[2]罗军,卢聪杰,李敏骞.浅析以需求为导向的新型农民培训[J].当代经济,201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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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潘鸿,王臣.新型农民培训的需求与供给[J].农业经济,2009(7):69.

[7]陈定洋.新型农民培训中“供需双重不足”现象分析[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7):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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