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秀娟,赵晓鹏
(河南工业大学 经济贸易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河南省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研究
谷秀娟,赵晓鹏
(河南工业大学 经济贸易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非银行金融机构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当前金融形势的变化,使得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发展中存在很多问题。文章通过研究河南省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中存在的监管混乱、忽略市场风险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分别从法律制度、监管措施以及机构自身治理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对策建议,以便更好地推进河南省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发展研究;河南省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除了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之外的所有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是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用于长期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状况是衡量一国金融机构体系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国内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研究开始的比较早。如从湘萍(1996)[1],陈玉光(1997)[2],孙天琦(2002)[3]分别从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以及银行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的角度,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了研究。近年来国内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研究相对较少,他们更多关注的是一些具体行业中出现的问题,如信托业、证券业等。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加大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非银行金融机构经历了爆发式增长,其中小额信贷公司的增长势头最猛,年均复合增速达到80%以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增长为我国实体经济的增长以及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伴随着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相应的问题也慢慢暴露了出来。作为国家战略“中原经济区”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的实施地——河南,在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同时,同样面临着诸多问题。因此通过对河南省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研究,对河南省乃至全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很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发展速度快,数量多、规模小
近年来河南省在促进融资结构多元化,积极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河南省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也十分迅速。但是数据表明,当前河南省的融资还是以银行业为主,非银行金融机构数量较多,但规模小,融资比重不高(如图1、表1)。
数据来源:2013年河南省金融运行报告.
注:营业网点不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金融机构总部数据;大型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其他”包括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
从图1中可以看出,以银行业为主的人民币贷款融资规模占据河南省社会融资规模的52.8%,而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融资手段的信托贷款、企业债券等所筹集的资金只有4.7%、15.1%,这与当前河南省银行金融机构一家独大的现象有很大的关系。虽然2008年以来,我国鼓励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但是截至2013年末的数据显示,河南省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依旧很小(如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总部设立在河南省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只有6家,资产规模只有471亿元,相对于大型商业银行资产总额18157亿元来说,其规模过小,而且这还不包括“银托合作”的情况。数量众多的小型农村金融机构虽然资产规模达到了8078亿元,但这主要归功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广泛的营业网点以及众多的从业人员。近两年国家极力提倡设立农村金融机构,河南省也致力于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目前,河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数量已达到了64家,机构个数达到了187个,但是这些机构的地区性差异很大,而且411亿元的资产总额说明该类机构的发展仍然面临着资金短缺、监管方式落后、管理机制不完善等诸多问题。银监会明确规定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在河南省尚未设立。对于表1中没有提到的保险以及证券行业,虽然在2013年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数据显示,两大行业的发展仍待加强。2013年河南省保险机构增加2家,达到60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增加70家,但是总部设在省内的证券公司只有一家,保险公司甚至一家没有。受2013年IPO暂停的影响,当年河南省新增上市公司首发募集资金只有16.3亿元,保险行业虽然总资产同比增加15.1%,但保费收入只有917亿元。上面的种种数据表明,河南省融资依旧以银行业为主。
2.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监管混乱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存在的时间比较短,相应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而且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时滞性,这就导致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存在着法律上的空白。如对潜藏着巨大风险的理财产品存在着多头监管的问题,保险公司的理财业务受到保监会的监管,但是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理财业务并没有明确的政策性文件。虽然在理财产品方面,证监会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文件进行管理,但是文件的内容,太过于模糊,实际操作难度比较大。相对于前者,银监会对银行机构的监管虽然比较全面,但是面对像“银托合作”这种增加银行表外业务,却存在巨大风险的模式,银监会出台的相关监管文件落实的还不到位。对于河南省来说,相关的监管部门并没有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来监管本地区非银行金融机构。2011~2013年,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并未针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制定相应的监管性文件。河南省政府虽然在这三年的金融工作专项方案中,提出支持打造国家级品牌的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以及促进地方金融法人机构建设,但是具体到监管方面,都没有详细的监管措施。由于目前行业之间的分类越来越模糊,之前制定的“一行三会”监管格局也越来越不适应现在的金融发展现状。如银监会专门制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该办法并没有将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包含在内。监管的混乱造成灰色区域以及盲区的存在,这对整个河南省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3.违规开展业务,忽视市场风险
自金融危机以来,我国政府为了刺激经济的恢复发展,在特定的时段内采取宽松的货币政策,如同时降低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大部分的企业因为资金的下降而具有强烈的融资愿望,但由于民间企业财务管理差、抗风险能力差、可供抵押资产少、贷款困难导致商业银行不愿承担风险对其进行融资。此时,小额信贷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作用就尤为重要。2011年的一项调查显示,河南省民营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获得的资金仅占其发展资金的15%,而河南省担保机构总的担保资金只有750亿元,河南省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仍有1500亿的缺口。巨大的资金需求以及国家相关部门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存贷利率的宽松模糊管理,使得非银行金融机构肆意改变资金价格。特别是近两年来,河南省担保业以及信托业的主要问题都集中在高融资价格方面。如河南成泰担保公司曾经以年息将近20%的价格筹集资金3.2亿元,而同样老板“跑路”的洛阳国担投资公司,也以月息1分7的利息筹资6亿多元。一些信托公司为了能够尽快的筹集到资金,不惜违反相关规定,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给予投资者相应的承诺。肆意的承诺资金价格导致资金成本的上升,使得这些担保、信托公司在进行投资的时候,追求高收益,而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随着市场利率化步伐的加快,非银行金融机构相对商业银行,存在着更大的市场风险。大部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一味的追求高收益,忽略市场风险,一旦市场利率上升,一方面导致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增加,另一方面,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的民营企业违约概率就会大大增加,从而更容易出现财务危机。
河南省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的混乱,对河南省中小企业、金融行业的正常运行存在巨大隐患。面对目前严峻的金融形势,完善法律制度,提高监管能力,改变管理理念,对于 “中原经济区”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完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国家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我国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设立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来约束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行为。这些法律的制定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金融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新的金融形态不断出现,金融行业的创新以及金融产品的创新层出不穷,特别是面对近年来表现活跃的互联网金融,当前的法律法规更加显的不完善。面对这样的金融形势,虽然相关的法律制度在进行不断的修改,但是速度过于缓慢。如最新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据现在已经11年之久。法律的修改工作亟须进行,只有具有完善的法律制度,监管部门才能够根据法律制度对相关行业部门进行监督,相关的金融机构才能健康发展。与此同时,河南省政府以及相应的监管部门在当前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当前的金融环境变化,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用来约束当前河南省混乱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加强监管力度
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河南乃至全国实体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新的金融形态的出现,我国当前的监管存在着监管混乱等问题。我国实行的“一行三会”监管制度对于当前混合经营的金融行业来说,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对金融行业的监管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监管部门进行整合。首先,由人民银行出台具体文件,将一定规模以下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等金融机构统一归类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导,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成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委员会”,对此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其次,省级和地市级设立相应分会,再从中建立支会,由支会对本地区具体的机构进行监管,并定期向上级汇报监管情况。二、责任到人制度。对于新成立的小型信贷公司、担保公司,河南省相关监管机构明确责任人制度。每一家信贷公司、担保公司具体监管责任人,并且定期进行汇报,如果出现问题,追究监管人的责任。如2005年,我国信托行业监管就是按照这种方法进行监管的,当年的信托行业发展整体良好。三、按照不同地区,因地制宜。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尽相同,河南省各地方政府以及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在不违反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制定有利于本地区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相关文件,在促进本地区金融机构发展的同时,对本地区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四、完善征信制度。河南省相关监管部门应当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完善客户信息,对客户信息参照商业银行的标准进行详细登记,防止信用风险的产生。
3.发挥市场本身作用
十八大明确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新形势下,市场监管以及行业自律成为重中之重。发挥市场监管最主要的是建立行业协会,加强协会监管。河南省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可以成立相应的协会组织,并制定相应的协会准则。该协会负责对该行业内的机构提供人员培训、业务咨询等相关服务。协会应当成立相应的监管部门,对加入协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且与相关监管部门合作,实行监管责任人制度,明确每一个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协会监管负责人,定期编写监督报告,以此来鞭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能够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河南省证监局举办的“河南省上市公司诚信公约阳光行活动”,就是由河南省上市公司协会承办的,旨在对河南省上市公司进行诚信监督,增加投资者与上市公司高层之间直接交流的机会。该活动实施几年来,河南省上市公司的发展有了明显的改观。
4.加强机构自身治理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除了必要的外部约束条件外,最终还是要取决于机构自身的管理。因此,拥有一套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对于降低经营与管理风险十分重要。河南省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内部治理:一、组织机构方面。河南省一定规模以上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应当成立相应的董事会。董事会应对各项经营操作负最终责任,着重从战略角度审批合规风险政策,确定本机构的风险基调。董事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本机构日常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并及时将本机构的运行情况向董事会进行报告,同时聘请专业人士,担任本机构独立董事。二、激励机制方面。河南省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股权、期权激励机制,注重引进风险管理人才,加大对市场风险以及非市场风险的认识。由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本身种类繁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进行治理。因此本省一些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可以参考一些经营状况好的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如担保公司可以参照河南邦成投资担保公司的“郑州模式”),吸取他们的管理经验,并结合自身的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机构管理制度和方法。
[1]陈玉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中的作用[J].管理世界,1997,(3):184-188.
[2]从湘萍.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扩张问题研究[J].金融研究,1996,(4): 27-31.
[3]孙天琦.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研究[J].当代经济科学,2002,(4):29-33.
责任编校:陈 强,王彩红
Development of Non-bank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Henan
GU Xiu-juan, ZHAO Xiao-peng
(Economic and Trade School, He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Zhengzhou 450001, China)
Non-bank financial institution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China. With the change of the current financial situation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non-bank financial institutions. By studying the problems of Henan non-bank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at exist in the regulatory confusion, ignoring market risk and the causes of these problems, this article giv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rom the aspects of the legal system, regulatory measures and institutional self-governance,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non-bank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Henan Province.
non-bank financial institutions; financial regulation; development research;Henan province
2015-02-1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BJY085);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课题招标课题(2014329);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4CJJ055)
谷秀娟,女,河南郑州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金融学。
F832.39
A
1007-9734(2015)02-007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