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农业需要控制小农户繁衍、优化递减农户总量

2015-01-31 04:21潘义勇刘碧坚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农地产权现代农业

潘义勇,刘碧坚

(1.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广东 广州 510610;2.暨南大学出版社,广东 广州 510632)

现代农业需要控制小农户繁衍、优化递减农户总量

潘义勇1,刘碧坚2

(1.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广东 广州 510610;2.暨南大学出版社,广东 广州 510632)

以规模化、商品化、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化为标志的现代农业,要求中国农业必须打破传统农业稳定的制度结构、组织结构和技术结构,在制度创新基础上,才能推进生产组织创新和农业先进技术的广泛使用,在竞争中不断优化升级,走规模化、规范化、信息化的道路,与世界现代农业融为一体。我国传统农业在向现代农业转型过程中,需要按照现代农业的要求,给予现代农业农户总量的目标定位;采取有效政策措施,实现适度的现代农业目标定位;打开城门,积极发展劳务输出;对农户目标及政策措施等进行法律规范和保护。

现代农业;农业革命;农户总量

在我国实现现代农业之所以要控制农户增长,在于我国农业生产组织数量众多,单个组织规模超小情况下的小农户经济不能承担和完成实现现代化农业的重任和使命。现代农业发展规律性的内在要求,通过农业革命的制度和技术创新,使农业产权主体的生产组织不断优化组合,单个组织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兼并扩大,而生产组织的单位总量则不断减少。这是中国由传统农业成长为现代农业,提高国际农业市场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一、土地制度革命和农业技术革命是现代农业演进之路

以规模化、商品化、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化为标志的现代农业走到今天的地步,经历了一系列的农业改革,可归纳为农业的制度革命。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16世纪开始至17世纪的欧洲农业革命,即从公共土地向私有土地的革命。二是与英国的工业革命相伴的农业技术革命,这两场农业革命,在不同历史阶段,促进了英国和欧洲的农业革命和进步。第一场革命,使土地的产权明晰,进入了市场化竞争,使单个农业生产组织规模不断扩大。组织数量不断减少。而生产组织扩大,又促进农业生产组织在更高层次上进行竞争。由此引发另一场革命,即农业的技术革命。第二场农业技术革命,是在第一场农业革命基础上,农业生产组织普遍采用新的耕作方法、生产技术和生产工具,使农业组织在更高层次进行竞争,是农业技术的广泛使用的竞争,这使农业技术革命由农业的工业化、机械化、自动化一步一步进入到信息化、生物技术化和生态化的崭新时代。

然而,我国农业与世界现代农业经历是截然不同的路径。换言之,中国农业是一个超稳定的自我封闭的体系,完全置身于世界现代农业发展演进的体系之外。中国农业并不因世界现代农业的发展而影响和改变自身发展系统,至今还停留在以无限分散的自给和半自给为特征的传统的小农户经济水平上。因此,用“山中一日,世上千年”来比喻中国传统农业与世界现代农业的巨大反差也不为过。由于缺乏与英国等欧美国家农业革命同步或者同经历的两次农业革命的洗礼,而无法打破和融化传统农业超稳定的小农经济的制度结构和组织结构,中国农业与世界现代农业就如在两股不同轨道上奔跑的力量。一股是中国传统小农户经济的人力三轮车在泥泞的土路上艰难地登踏,一股是奔跑着以信息化生物技术为标志的世界现代农业的高铁动车。两股轨道上奔跑的农业组织体系,在世界农业市场上竞争力高低大小,自然让人一目了然,不言而喻了。

中国农业要融入当代世界现代农业,必须打破传统农业稳定的制度结构、组织结构和技术结构,代之以形成先进的制度结构、组织结构和技术结构。在制度创新基础上,才能推进生产组织创新和农业先进技术的广泛使用,在竞争中不断优化升级,走上规模化、规范化、信息化和生物技术化,与世界现代农业体系融为一体。

二、维系传统的土地制度与小农方式难以实现规模化现代农业

(一)我国农业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滞后

我国农业的土地制度自秦汉以来一直坚持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度。尽管二千多年来曾有过一些改革,但始终没动摇和改变过这个制度框架,因而无法像西方那样通过制度创新确立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土地产权制度。尽管我国曾于1926年至1949年在共产党领导和控制下的局部地区革命根据地实行土改,于1950年至1953年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土地个人所有制。但这主要出于动员民众参加革命,以及夺取政权后,为巩固新生的政权需要。当这种任务一旦完成后,又通过合作化和人民公社的形式,把个人所有制的土地产权回归到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公有制上来,甚至演变为人民公社的集体共耕制,大锅饭的平均主义泛滥,以致农业生产力的严重倒退。从土地的产权制度的角度分析,它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农地的产权主体缺位。人民公社的土地和生产资料是公社集体的,在公社与公社之间是有边界的,在公社内部的各个生产单位间是没边界的,在公社内部的各个家庭和各个社员间也是没有边界的。没有边界界定的产权就是模糊的产权,是主体不明晰的产权。公社社员在产权主权不明,与本身直接利益无关,或关系不密切的土地上劳动,显然是无法提高生产积极性,无法提高农业生产力的。人民公社作为一种组织形式解体后,虽然土地制度的性质并未有实质性的改变,但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让权责利结合在一起,农民有了一定的土地使用权,使劳动积极性提高,为农业生产力发展注入了动力。按照《物权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是物权的主体之一。因而拥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的农民是法律意义的法人产权主体。在我国的农地中使用权又是通过所谓的承包经营权来实现的,因此,使用权与经营权又被理解为同一产权权能。按照《物权法》和《承包法》农地的经营权应当是物权,是农地中最重要的物权和产权主体,这个主体物应当受法律保护。然而实际生活中,承包户承包经营权权能的物权和产权主体存在不确定性。由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由双方约定才可取得,这就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一定的约定性和不确定性。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缺位,在微观上形成农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对同一块土地都可以拥有所有权,这既导致实际操作的困难,也难以保证承包经营权具有明晰的产权内涵。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往往凭借其拥有的部分所有权,根据各自的需要,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农业结构调整,并实施近乎强制性的种植计划,或滥加征用和圈地,改变农业用途等。

集体经济组织与国家之间的产权关系界定不合理,主要体现在国家征用土地方面。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定程序征用,从而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农村土地被征用后,集体经济组织失去了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同时农民也失去了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征地时各级政府无须取得集体组织的同意,就可单方面决定征用和补偿的标准。这种不依市场游戏规则,用行政命令、行政手段的方式,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以及土地用途的做法,是一种畸形的农地流转的方式。造成集体所有权和农民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权能和权利的丧失。此外,也存在集体组织利用所有权干预和收回或吞食农民的经营使用权的情况。所以,农民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都在政府和集体及开发商的双重和多种的剥夺之下,农民的农地使用权、经营权毫无保障。目前普遍存在征用土地定价不合理、农民的生活安置考虑不够、补偿不充分等问题,归根到底是产权制度缺陷。

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以及改革不配套。经过长期讨论修改并于2008年正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是继《宪法》这个根本大法之后,对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进行法律规范的上位法。至今已7年过去了,但作为农民最大的财产权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承包权的财产权利,受到来自包括政府、集体和企业等各方面侵害的现象,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消除或减少,反而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究其原因,就是作为下位法的、具体的、专项法的《土地管理法》没有做出相应的改革,以致旧的下位法与新的上位法相矛盾相抵触。在没有新的下位法出台之前,实践中人们仍然按旧的下位法执行。这就是新出台的上位法——《物权法》对现实经济生活未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原因所在,也是为何农地滥征强圈侵害农民权益现象制而不止,愈演愈烈的制度因素。以致广大农民无权使用《物权法》来捍卫自己的土地权益。

(二)适度规模是中国发展现代农业的迫切要求

1.现代农业需适度规模

小农不能实现现代农业。现代农业有着与小农业经济截然相反的特征。现代农业是以规模化为先决条件。有了规模才谈得上有商品率,有商品率农业才有可能进行机械化装备,才有可能购置起机械化农业。农户无休止增长,使小农经济户均占有农地更少,收入更低,从而加剧了小农户的自给性和贫困化。美国耕地面积29亿亩,相当于我国耕地面积的2倍。1935年美国家庭农场681.4万个,到1989年减少至214.3万个。每个农场平均用地面积从1920年的47英亩,扩大到1989年457英亩,20世纪末的户均600英亩。占农场总数25%的大农场生产了全国农产品总量的85%,农业商品率几乎是百分之百。美国农民人数由19世纪初1亿多人减少到20世纪末的500万人。

我国农户数由改革开放初承租制初期的1.7亿户,到2005年达到2.3亿户,农业户不但没有下降,反而增加了0.5亿户。这对中国走向现代规模商品化农业并不是一件好事。根据人口增长势头,到21世纪中叶人口增长16亿,农民8亿,农户3亿,那么户均农地下降至5亩,亩产按1 500斤计,户均仍为6 000斤计,户均消费量不变,在生产成本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商品粮仍为1 800斤,但由于人口增加户数增长,使户均种地规模变小,因此,科技运用带来的增长已被户数增大的因素而抵消,农业产品商品率更低。可见,小农经济是没有前途的,要实现现代化需要适度规模,不能寄希望于维持现在的小农制基础上来实现现代化农业.

2.现代农业需要较高的商品率

小农户过多,商品率无法提高,反而趋于下降。较高的商品率,是现代农业的特征之一。较高的商品率是指直接用于市场销售包括内销和出口的农业产品量占当年的农产品总量的比例,以R代表商品率,以P代表农产品总量,以M代表市场销量,以Z代表百分比,那么可得出的公式是:R等于M除以P乘以Z。我们假定某农户的年总产量为4000斤,销售量为2500斤,那么将其代入上述公式,其农产品商品率便是62.5%。在现代国家,家庭农业商品率一般都在95%以上,美国和加拿大更高,与我国人多地少相似的日本、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平均也85%以上。按照目前人口规模发展下去,那么到2050年,我国总人口可达16.3亿,农业人口10亿,3.6亿农户计,户均耕地5亩,以农业科技应用使单位产量提高30%,农地产量年亩产达到2000斤,那么每年的户均的产量仍然是6000斤,商品率仍为25%。这样半个世纪农户的传统农业结构未变,即农业科技的进步仍然未能实现农业现代化,从小农社会结构来说,虽然保持了25%的商品率,但小农的规模已缩小。虽然我国这样的低效率的做法有许多理由和不得已的选择,但其商品率水平是永远无法登上现代化农业的台阶和档次的。

3.现代农业需要机械化和集约化

以农户手工操作的传统农业超稳定而排斥机械自动化。使用机械自动化生产工具是现代农业的第三个显著特征。农业的规模化和商品化推动了机械化自动化的农业生产工具的革命。农业规模化商品化开始时,人畜力并用、肩挑手推的传统农业生产工具已经被淘汰,代之是逐步装备完善的机械化、自动化的现代化农业生产工具。机械化生产要求集中连片的专业化生产管理,在机械化、自动化实施之后,又促使农业的集约化经营。因此,要实现现代农业必须实行机械化集约化。在机械化、集约化与规模化、商品化的关系方面,是先有规模化才有商品化再有机械化。因为规模农业可使农业户提高商品量,从而把商品用于市场销售,取得货币,再购买农业机械,用于装备农业,从而取代传统生产工具。在我国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先有机械化才能有规模化再有商品化,这种说法把因果关系给颠倒了,是违背客观事实的。因为成千上万的小农户商品率太低,是无法获得相应的货币购买农业机械设备的。即便像有些设想的和有些地方试验的那样,联合小农户共同购买来轮流使用农业服务那样,也因为成本过高,小农支付起来不合算而难以坚持下去而失效。因此,摆正规模农业、商品农业、机械农业三者之间的关系、序列,可让我们抓住主要矛盾来解决带动其他矛盾的连锁解决。如果主要矛盾抓不住,先从次要矛盾抓起而放过了主要矛盾,那矛盾是不可能解决的,就如机械化或联合机械化搞一些样板可以,要真正普及去做是根本行不通的。

三、控制农户增长,减少农户总量的政策措施和手段

要使控制农户增长减少农户总量的目标成为现实,需要通过一定的强有力的而又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和手段来保证。否则,最好的目标也因空谈而一事无成,一再失去走向现代化的良机。

(一)按我国现代农业的要求,给予现代农业农户总量的目标定位

我国原先定位的2000年基本实现四个现代化,在局部地区可以,整体则尚有困难。现代农业作为一个涵盖全国的整体目标,显然必须重新确定实现现代农业的目标。这个目标必须切合实际,既考虑到目前因素,又考虑到将来的趋势。因此,既不能太虚,又不能太实。太虚目标模糊,不着边际,对实践没有参照数。太实则容易在变化中与客观情况相悖,而失去指导意义。时间的跨度要适当,不能太长,也不能太短,太短急功近利,拼资源而欲速不达,难以实现目标,太长让人觉得遥遥无期,而失去努力的兴趣和动力。我们以2050年为时间界,中国要达到农户户均耕地2公顷农地,即相当于日本20世纪80年代的农户耕种面积,那么,就要从现在的2.3亿农户减少到0.6亿,户均2公顷耕地,收成2.75万公斤粮食计,以每公斤为5元,产品价值为13.75万元,收益率30%,即4.8万元,按4口之家计,人均可达到1.2万元,达到现在城市人均收入的50%,就是说已缩小农村人均收入与城镇人均收入的差距。用50年消化现在的1.7亿农户,如此一个浩大工程,那么平均每年就是要转化和减少200多万农户才有效。

(二)采取果断有效的政策措施实现适度的现代农业目标定位

首先,排除户口制度障碍。这一障碍与其他诸如产权流转障碍,人口控制的障碍等关联很大。户口制把占总人口80%以上的国民人口世代禁锢在土地上,不能自由迁移。导致人口近亲繁殖,人口素质低下,人口退化和人口数量增长居高不下。所以户口制消极作用超过了其正面作用。尤其重要的是户口制把人口像蓄水池一样,农业人口越蓄越满,直到泛滥成灾。因此拆除户口制是减少农户总量和2050年实现现代化农业的既定目标的首要保证。

其次,改革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农地产权制度让农地产权自由流转,便于小农经济的产权流转和优化配置。过去农户产权制度转化困难,一部分原因是转让机制未形成,另一部分原因是户口制把农户困缚在农村土地上,这也是深层原因之一。不能自由解脱和改革农村的户口关系,一旦转让土地进城务工、经商交不起高昂的进城费用,各种名义的清理外流人口等,这种户口制下,农户虽然有转让土地的愿望,这种愿望也会被打消。既然不能离开土地终身迁入城市,而留在农村则需土地为生。这样土地是万不可转让的。要实现农户的农地产权流动,一方面是产权制的改革,把所有权与使用权给予农户,并享有使用权的继承和转让的自由,同时在改革户口制度的同时配套改革才能奏效。

(三)打开城门,积极发展劳务输出

我国农户人口积压过多与长期关闭劳务输出渠道有直接关系。我国在国际劳务市场上在20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只有不足7万人,到21世纪初有所增加,但也不到10万人,仅占世界劳务市场份额的三十分之一。这与我国占世界总人口五分之一的世界人力资源大国的地位是不相称的。堵塞劳务出口,一方面失去了由劳务出口创汇减轻农业压力,提高劳动力素质的机会,另一方面加重了农地人口的负荷,不断强化小农经济贫困化。要打开国门多渠道发展劳务出口,鼓励劳动力出国务工、经商,于国于民都是十分有利的。实行来去自由,要尽可能在10年至20年内使我国劳务出口占世界劳务市场份额与我国人力资源大国的地位相称的水平。各级政府要做到动员组织培训、牵线搭桥的咨询服务工作,使我国成为劳动力资源出口创汇大国。这对于减轻农地压力,提高劳动力素质和增收外汇都是大有裨益的。

(四)对农户目标及政策措施手段等进行法律规范和保护

要想农户总量减少,就要通过一定的政策措施推行并付诸实践。然而,政策措施手段毕竟是临时的可变的行政措施。如果没有经过法律规范和法律保护,就容易因人而变,随着领导人的更换而随之失效,失去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为使政策措施手段能够经得起时间和行政人事的变迁的考验,对政策措施手段必须进行法律化规范。通过立法程序将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到法律层面,形成法律条文来规范。这样就使农户总量的减少,既定目标定位和一切措施手段都有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证。即使今后行政人事变化,要想改变既成的法律也必须经过法律程序来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法利用公职权力随意削弱或取缔这一既定目标。

责任编校:陈 强,王彩红

2015-10-26

潘义勇,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产权经济、股份经济。

F320

A

1007-9734(2015)06-006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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