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土司教育、科举制度述略

2015-01-31 04:34贺晓燕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义学乡试子弟

贺晓燕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北京100732)

明清时期在土司地区推行的教育、科举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一制度,既针对土司,也面向土司地区的广大土民。这是一个值得研究,且内容丰富的课题。本文仅就清代有关土司教育、科举政策及变化做一探讨。这里的“土司”,既指土司本人,也包括土司子弟;所论述的教育、科举制度,具体而言,一是指土司子弟入学习礼,一是指土司及其子弟参加乡试。

一、土司入学的相关规定

明代已在土司地区建立地方儒学,并令土司子弟入学习礼,同时准许土司子弟入国子监读书,时称“土官生”[1]卷六十九《选举一·学校》。清政府在统一西南的过程中,“各土府州县奉印纳款”,因此,“朝廷嘉其向化,仍予世袭,制因前代”①雍正《天平府志·沿革》。为了限制土司势力的膨胀,清政府不断完善土司制度,以期更好地约束土司。而推行教育、科举制度便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这里,又以教育放在第一位。对土司子弟的教育有两种安排,一是进入府州县学,即地方儒学;一是进入清政府特设的义学。

1.地方儒学

为了使土司应袭之人成为清政府的忠实臣子,并能安定地方,清初即做出了土司应袭子弟须入学习礼的规定。首先提出这一建议的是贵州巡抚赵廷臣,他在顺治十六年(1659)上疏,奏请:“今后土官应袭、年十三岁以上者,令入学习礼,由儒学起送承袭。其族属子弟愿入学者听,补廪、科贡,与汉民一体仕进。”[2]卷一百二十六,顺治十六年五月壬午其目的非常明确,即使土司及其子弟“明知礼义之为利,则儒教日兴,而悍俗渐变”[3]卷二百七十三《赵廷臣传》。赵廷臣的建议获得了朝廷的批准,从我们见到的史料看,土司应袭子弟一般是进入府学,做附生。清制,童生试考取入学者均为附生,且多分在州、县学。未经考试的土司应袭子弟能进府学,已是待遇较优,故只能做附生。

顺治十八年(1661),云南巡抚袁懋功奏请“滇省土酋,既准袭封,土官子弟应令各学立课教诲,俾知礼义”。具体办法是:“地方官择文理稍通者开送入泮应试。”[4]卷六十九《学校考七·直省乡党之学》。经礼部议准而推行。至此,除土司应袭子弟可送儒学习礼外,土司其他子弟只要文理稍通者亦可通过考试入学。

由于清初的西南局势尚未稳定,因此,尽管允许土司子弟考试入学,但真正考取儒学生员者并不多。三藩之乱平定以后,西南地区的形势逐渐稳定,土司子弟入学问题再次提上议事日程。康熙二十一年(1683),时任云贵总督的蔡毓荣,以“土司世相承袭,不由选举,罔识礼义”,建议“嗣后,土官族属子弟内有通晓经义、志图上进者,请就郡邑一体应试。”所谓“应试”是指参加童生试,即地方儒学的入学考试,而且是在就近的府县考试。次年,清廷派往云南筹画土司事宜的刑部侍郎库勒纳再次重申蔡毓荣的建议,终于引起了重视,礼部经讨论决定:“云、贵二省应各录取土生二十五名。其土司隶贵州者附贵阳等府学,隶云南者附云南等府学。不准科举,亦不准补廪出贡。”[5]卷一百一十三,康熙二十二年十一月癸酉这一规定使土司子弟入学成为制度化,有力促进了土司家族的求学愿望。府州县学每届录取新生,都有固定的“学额”,能够为土司子弟入学新增“土生”名额,体现了清政府对土司子弟的优惠政策。另外,拨入府学者,一般是官员子弟及州县中考试成绩优秀的士子,土司子弟一律入府学,也是很高的待遇。但是,这一时期尚不允许土司子弟外出做官,因此规定,不准科举,即不准参加乡试;亦不准补廪出贡,即不能做贡生而得到做官的机会。

其后,这一规定又推及广西。康熙四十年,礼部议准:“广西省土官、土目子弟,有愿考试者,先送附近儒学读书,确验乡音收送。”[6]卷三百九十一《礼部·学校·生童户籍》这里虽然没有规定具体的名额,但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土司子弟可以先送学读书,然后再通过考试正式入学;二是为了确保土司子弟的入学,防止他人冒籍挤占名额,在土司子弟送考前要“确验乡音”,即推行审音制度。①这是清政府推行审音制度较早的记载。可以看出,清政府不仅支持、鼓励土司子弟应试入学,而且还要确保其入学名额不被挤占。

康熙四十四年,经原湖广总督喻成龙奏请,兵部议复,同意“湖广南北各土司子弟中有读书能文者,注入民籍,一同考试”[5]卷二百二十二,康熙四十四年九月壬午。这里所谓的“注入民籍,一同考试”,是指土司子弟与一般士子一同考试,既可应童生试,亦可应乡试,而没有专设之名额。

雍正初,为鼓励土司子弟入学,清政府又增加其入学名额。为确保新增之名额不被其他士子挤占,雍正六年(1728),雍正帝特谕礼部:“考试冒籍之弊,向来习以为常,理当清查禁约。况今滇、黔、楚、粤等省,苗民向化,新增土司入学额数,为学臣者尤宜加意禁饬,毋使不肖士子冒其籍贯。”[2]卷六十六,雍正六年二月壬寅皇帝亲颁谕旨,可见清廷对土司入学之重视。

清初以来,一直没有沿袭明制,令土司子弟入国子监读书之例。至乾隆六年(1740),情况有了变化:云南土巡检杨可昌早年奉调出征,在平定“云南普思元新等处逆贼”中立有三等军功,后病故。至此,兵部奏请,准“难荫一子八品监生”[7]卷一百五十二,乾隆六年十月癸巳,获准。这是对立有军功而身故土司子弟获得荫监生资格的一例。

由于清政府对土司子弟入学政策的不断放宽,因此入学者越来越多。很多新承袭的土司都有生员的身份。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不过清政府的目的只是使土司向化,而非让他们与天下士子一同去考取科举功名,毕竟土司是世官,是世袭的,与异地任职的流官不同。因此,凡有生员承袭为土司者,即告别了儒学生涯,专理地方。由于从儒学起送承袭的土司数量较多,以致出现了新的问题,即他们既做土司,又兼生员身份,而又不能履行生员之条例。按规定,生员必须参加岁、科试,以检验学习成绩,并确定能否参加乡试。而“土司由生员承袭者”,应该是“仍以生员应试,但往往以办地方事务,详请宽限,竟有欠考至二三次,始补考一次者”。这就造成了地方儒学对生员的管理条例不能一律推行。至乾隆二十九年,贵州学政李敏行奏请“裁酌定例”,建议“嗣后,此等生员,如土司事繁,自揣不能应试,准其告退。愿应试者,饬令如期赴考,不能托故规避,违者查照定例斥革。边省凡有土司地方,一体遵照。”[7]卷七百一十七,乾隆二十九年八月丙申吏部议复后批准施行。这是清代对生员管理的一个特殊案例。因为生员是一种终生的资格,即使七八十岁的生员也可参加乡试。所以在内地有年老体弱、不能按时参加岁、科试者,准告退,给予衣顶荣身,称“告给衣顶”。而在土司地区,则允许,甚至要求因事繁而不能应试的生员(已承袭土司者)告退。这显然是针对土司的特殊规定。

2.专为土司所设的义学

清代义学大兴是在雍正元年以后,但在此之前的义学则主要为培养孤寒子弟及土司应袭子弟。

义学之设,主要是为了“辅学校所不及”[3]卷一百零六《选举一·学校一》。清初在土司地区所设儒学的学额是有限的,很难满足土司应袭子弟及其他子弟的入学要求。因此,清政府在建儒学的同时,也积极兴办义学,以解决儒学名额有限,以及一些子弟文化程度不高,考取儒学较难的问题。顺治十五年,礼部题准:“土司子弟有向化愿学者,令立学一所,行地方官取文理明通者一人,充为教读,以司训督,岁给饩银八两,膏火银二十四两,地方官动正项支给。”[6]卷三百九十六《礼部·学校·各省义学》这是清代首次批准为土司子弟设义学,并由官府负责选择教员(即教读),同时动用正项银两作为教员之饩银,以及供学生使用的膏火银,充分体现了清廷对土司子弟教育的重视。

其后,各省亦有少量设立义学者。康熙四十四年,针对贵州土司较多,及地方官之奏请,礼部议准:“贵州省各府州县设立义学,将土司承袭子弟送学肄业,以俟袭替。其族属人等,并苗民子弟愿入学者,亦令入学。该府州县复设训导,恭亲教谕。”[6]卷三百九十六《礼部·学校·各省义学》贵州土司多为长官司,隶属于州县,如定番州即领有十六长官司。[8]卷二十一《秩官·土司》而州县学不能满足土司子弟的入学需求,因此清廷要求各府州县均设义学。同时,专为义学设训导一职,更体现了对义学的重视。对于清廷的这一规定,贵州各府州县是积极推行的。因此,康熙四十五年,鉴于“贵州各府州县卫俱设义学,许土司生童肄业”,朝廷特颁发御书“文教遐宣”之匾额,“奉悬各学”[6]卷三百九十六《礼部·学校·各省义学》,以示鼓励。

康熙五十九年,礼部批准广西十五处土司地区,“各设义学一所”,并要求广西巡抚“择本省之举人、贡生学品兼优者,每属发往一员,教读土属。如有文艺精通者,先令就近流官州县附考取进”[6]卷三百九十六《礼部·学校·各省义学》。这些义学的入学者,已从土司子弟扩大为土司地区的读书人。雍正以后,土司地区义学的设立更为普遍。

义学的设立,不仅可以解决儒学学额不足的问题,同时也是对土司子弟及一般读书人进入府州县学的先期培训,从而打下一定的文化基础。很多通过义学学习的人,达到了“文艺精通”,即准参加童生试,“酌取入学”[8]卷九《义学》。显然,义学是地方儒学的一个重要补充,在对土司子弟进行文化教育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3.土司在儒学中的特殊地位

在土司地区兴办府州县学的过程中,尽管土司本人并不入学,入学的只是其子弟或应袭子弟,但是土司还是有其特殊地位和作用的。土司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土司负责治理其所辖地区的事务,权力颇大。在土司地区兴办学校,自然也少不了土司的参与,以及其特权的体现。

自明朝以来,即令“诸土司皆立儒学”[1]卷三《太祖纪三》。但往往有土司阻挠土民,不许读书。如贵州永丰州,土司“恐土民向学有知,不便于彼之苛政,不许读书”[8]卷三十五,艺文,张广泗:《设立苗疆义学疏》;云南威远土州,“向来土官不容夷人应考,恐其入学,与之抗衡”[9]卷四十八,艺文,高其倬:《筹酌鲁魁善后疏》。这一状况在雍正改土归流后有所变化,但终清之世并无根本改观。

按照清代童生试的应试要求,所有报名应试的童生,必须是本州县人,且身家清白,“无刑丧替冒各项违碍,方准收试”[6]卷三百八十六《礼部·学校·童试事宜》。报名时,本生需亲自填写三代履历,并有同考五人互结,及邻里保结等项规定。在土司地区,一般土民应试,大多需要土司出具印结,证明该考生系本地人,且符合应试的各项要求。这实际上给了土司很大的权力,也促使一些土司在土民应试时加以阻挠或刁难。

不仅童生试如此,有些地区土民参加乡试也要土司印结。如嘉庆九年(1804),四川“雅州附属番民,呈请援例捐监”,以参加乡试。四川总督勒保奏请援例,“责成各该土司查明身家清白,取具族邻甘结,加具土司印结,申送附近所属州县再行加结”。礼部批准,并要求“由该督汇齐送部查核,以昭慎重而杜冒滥”[10]卷一百二十七,嘉庆九年三月丁未。为了防止新增番民参加乡试而出现冒籍等问题,清政府的上述规定可谓严密,但把第一关的便是由土司查核送考,这实际上赋予了土司很大权力。

由于土司在土民入学、应试的环节上多有阻挠,或借机勒索,以至造成土民与土司之间的矛盾,这一情况至清末依然存在。光绪十七年(1891),广西巡抚马丕瑶首先提出了这一问题,以及解决的方法:“广西土属士民应试,向准土司送考,遂有藉端勒索抑阻诸弊,应即厘定章程,拟请嗣后土民准赴承审之汉州县,及迳归管辖之知府,报名考试,不由土司送考,以杜抑勒,并准用认识土生一名,会同汉廪生联名结保,以查混冒。”[11]卷二百九十三,光绪十七年正月辛未清政府虽然看到了这一现象,并企图加以解决,取消“土司送考”这一环节,但已为时太晚。此时离废科举已经没有多少年了。实际上,造成土司、土民在受教育问题上的不平等,是由土司制度决定的。土司制度是一种等级森严的制度,土司与土民之间,没有平等可言。这也是清政府解决不了的问题。

宣统元年(1909),在各地兴办新学堂的过程中,护理云南总督沈秉堃奏称:“沿边土司,地数千里。往往因语言、习尚不同。与内地人民隔阂。非先之以教育不为功。”建议兴办新学堂,但也指出:“惟土司于土民其分素严,沿边土民学塾,土目之宗族子弟必不乐入,不得不另筹办法。”因为土司子弟不愿与土民同在一学读书,且考虑到“沿边土司有限”,因此建议凡土司“宗族子弟来学者,由公家供膳食、操衣、书籍,甚或增教员,开新班,费属无多”[12]卷十三,宣统元年五月癸亥。获得批准。可见,创办新学塾还是要专门为土司子弟另开班,这正是“土司于土民其分素严“的体现。

从文献中可以看到,许多土司对于清廷是很恭顺的,特别是雍正朝改土归流之后,土司奉征调也是不顾生死的。但是在太平天国战争时期,清廷为筹措军饷而推行永广学额及永广乡试中额政策时,我们却看不到有土司捐输军饷而增加的学额。其实,这不难理解,增加的学额是土司子弟的,与土民无关。如咸丰、同治两朝,云南通省只昆明县学有三名永广学额,贵州只安化县学有一名永广学额,相比于江西有88学,增广770名学额;广东有81学,增广409名学额,简直是天壤之别。①参见李世愉:《两次大规模增广学额之比较研究》,载《清代科举制度考辩》,沈阳出版社,2005年版。

二、土司乡试的相关规定

土司走进贡院,参加乡试,这是清以前所未有的现象;而土司子弟造成的科场案,也成为清代科场的一大奇观。

1.土司乡试

明以来,土司因时代承袭,不由选举,因此不参加科举考试。清初仍坚持这一原则,康熙二十二年允许土司子弟应童试,录取为府学生员,但不准应乡试,亦不准补廪出贡。其宗旨仍是只准土司子弟受教育,而不得由科举入仕。至康熙四十四年,对土司子弟应乡试有所松动,准湖广“各土司子弟中有读书能文者,注入民籍,一同考试”[5]卷二百二十二,康熙四十四年九月壬午。但土司应袭子弟仍由儒学起送承袭,不得应试;而承袭土司职位后更不准应试。

由于清代在土司地区推行科举制度采取了倾斜政策,有诸多优惠,使相当多的平民也能有入仕参政的机会,因而影响也越来越大。很多土司在承袭之前的身份是儒学生员,而他们的同窗好友或已有乡试中举,进而赴京师会试者。这对于一些土司来说,的确会有触动。因此,参加乡试,对一些土司来说是极具吸引力的,他们也很想与同窗好友一同踏上科举的征途,以获得光明的前途。雍正十三年,在贵州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土司申请参加乡试。这一年是乙卯年,恰逢乡试之年,贵州黎平府属亮寨长官司长官龙绍俭,原系府学附生,并由儒学承袭长官司世职。但他多年受到的儒学熏陶,使他感到,做土司是“致山鸡戢翼,莫同威凤云翔”,因此,宁愿不做土司,呈请参加科举考试(乡试),“以汉官之前途远大,而土职之上进无阶,冀与汉人同列”①(清)晏斯盛.楚蒙山房集,清乾隆间(1736-1795)。《土司乡试》。这在当时可是一个大新闻。此事呈报到贵州学政晏斯盛,鉴于生员乡试前必须经过学政主持的录科考试(即资格考试),而龙绍俭尚未参加,且清廷有不许土司乡试的规定,晏斯盛当然不敢擅自做主,因此专折奏报此事,希望能满足龙绍俭的愿望。礼部鉴于成例,认为“龙绍俭已承袭土官,不便准其乡试”,驳回了晏斯盛的意见。雍正皇帝看了晏斯盛的奏折及礼部的意见后做了批示:“土司龙绍俭,原由生员出身,既有志观光,陈请科举,准其一体应试。若得中式,其土司世职,著伊将应袭之人举出承袭。”[2]卷一百五十七,雍正十三年六月甲申雍正帝的谕旨是六月十六日颁发的,距离八月八日乡试入场已不足两个月,显然龙绍俭已没有时间参加录科考试,而是雍正帝的谕旨直接把他送进了乡试考场。正是这一事件开启了土司应乡试之先例,同时也是对土司不能应乡试旧例的突破。充分体现出了清政府在政策执行中的灵活性。龙绍俭成为清代第一个参加乡试的土司,但他最终未能中举。②《清高宗实录》卷829,乾隆三十四年二月戊寅载,黎平府属亮寨长官司长官龙绍俭以休致,令其子龙世勋袭职。这可证明他并未考取为举人。不过,参加了乡试,对他来说是一次有益的尝试,与士子们同场较艺,或许令他终身难忘。

乾隆帝登极后,于乾隆元年诏开登极恩科。不知是受龙绍俭事的影响,还是出于同样愿望的巧合,当年有贵州思南府属蛮夷长官司正长官安守仁、安化县土主簿杨世正、广西土司徐国丞等分别请求参加乡试。经贵州学政邹一桂、广西学政潘允敏相继奏请,礼部鉴于安守仁、杨世正俱由廪生承袭,徐国丞由生员承袭,符合参加乡试的基本条件,故批准三土司乡试。[7]卷二十一,乾隆元年六月癸未至此,土司参加乡试实际上已经没有限制了,只要是生员出身者,均可参加乡试,但是要通过呈请、上报、批准的程序。从文献中可以看到,呈请参加乡试的土司,都是级别较低(最高是七品长官司长官),甚至没有辖地的,而级品高,且掌管土州县的土司则没有要求乡试的。

嘉庆九年,清政府更准许四川等地土司子弟中未应童试之人,遇乡试之年,“准一体捐监入场”③(清)詹鸿谟.(光绪)钦定科场条例,清光绪11年。卷六《科举·杂项人员科举·例案》。至此,土司子弟参加乡试又多了一个捐监的途径。此外,土司子弟还可以参加武科的考试。文献中也偶有土司子弟中举的记载。

2.科场案

土司子弟参加乡试,亦与通省士子同场较艺,且没有专门的中额。因此土司子弟想中举,并非易事。在这种情况下,长期以来存在的科场陋习不能不对土司子弟产生不良影响。一些土司子弟也试图通过舞弊达到中举的目的。在清代诸多的科场案中,就有一起是土司子弟的舞弊案,影响很大,调查、处理过程也几经周折。这就是发生在乾隆四十八年的广西岑照舞弊案。④据《清高宗实录》记载,乾隆帝为此案专发上谕即有九次,在台北故宫博物院所藏清代档案中亦有15件专述此案者。

乾隆四十八年癸卯科广西乡试,于九月初一日发榜,在取中的四十五名举人中,高居榜首的解元竟是田州土知州岑宜栋之子岑照,士子不平,舆论大哗。时任乡试监临的广西巡抚孙士毅于九月初二日奏报:在填榜时见四十五人中廪膳生占十之八,而第一名岑照却只是个附生,“心已生疑”,后得知,此人“系土知州岑宜栋之子,家道素丰,年只二十三岁,向无文名,何能高掇第一”。因此,孙士毅认定其中必有问题,即将岑照试卷取出,详细阅看,发现“文理极为老到”。那么,岑照平日应试文字优劣如何,他又询问了广西学政查莹。查莹称:“该生不过文理粗通,不能与各学士子争胜。”孙士毅随即调出岑照岁考及此次乡试前的录遗试卷,与三场墨卷核对,笔迹完全相符,但“文理高下则相去竟属霄壤,并非一日短长可比”,因此断定:“此次取中文字,非本人所作无疑……其间必有传递、代倩、夹带等弊。”呈请“将新中第一名岑照革去举人,以便从严审办”⑤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清代档案,军机处档折件。乾隆四十八年九月二日孙士毅奏,文献编号:045727。

乾隆帝得知此事,立即颁发上谕,明确指示:“即将岑照革去举人,交该抚亲提研讯,彻底根究,按律定拟具奏。”[7]卷一千一百八十九,乾隆四十八年九月庚戌其后,不断对孙士毅等人办案审理情况加以关注指导,及时批示,并提醒此案重要,不得“化大为小”①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清代档案,军机处档折件。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孙士毅奏,文献编号:046434,必须彻底查明,使此案水落石出。

孙士毅遵旨严审,将岑照自田州提押至桂林。岑照开始狡辩,称只是抄业师卜永棋窗稿(习作)及外间刊刻之文。孙士毅当然不会相信。他分析,此案不会是内帘主考所为,如果是主考官串通作弊,绝不会不避嫌疑将岑照取为第一名。因此,外帘作弊可能最大。他遂传讯卜永棋等人,几经周折,案情终于水落石出:岑照入场前,得知与其素相熟识的永安州知州叶道和将入场充供给官,便到省城拜会,并当面说定,叶入场时以带长随之名,将幕友湖北举人曹文藻带入场中,以代其作文,并由叶的另一名长随曾兴利用三场休息送饭之机,将文稿入号舍交给岑照。双方讲定,事成之后,岑照付银一千两。孙士毅特别讯问:土司岑宜栋是否知情?回答是并不知情。乾隆帝指示将岑照等案犯“迅速解京,交大学士会同刑部彻底审办”[7]卷一千一百九十三,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壬子。其后,刑部对参与舞弊各犯依律拟定“正法绞候”[7]卷一千一百九十五,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丙子,叶道和、岑照拟斩立决,曾兴拟绞监候,曹文藻在逃未获,对失察官员分别议处。

这一科场大案,自然要涉及到土司岑宜栋,尽管他对岑照科场舞弊并不知晓,但平日疏于管教亦有责任。孙士毅等奏请将其革职,或革职留任。乾隆帝开始同意,后又改变主意,最终颁旨:“此案土田州知州岑宜栋于伊子岑照科场舞弊,平日不能拘束管教,吏部议以革职,固属照例办理。但念其于伊子嘱托代倩传递之处,究不知情,且承袭土官已久,并无过犯,未忍遽行褫革。岑宜栋著加恩仍留本任。嗣后务宜谨饬,守法奉公,以副格外施恩至意。”[7]卷一千一百九十五,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戊寅清廷在此案的处理上,并不像内地科场案处罚涉及面那么广,这可能是考虑到土司地区的特殊情况,而采取了软硬兼施的办法。特别是乾隆帝要求孙士毅派人向岑宜栋宣读“以子罪不连及其父”,令其“照旧供职”的谕旨,以示怀柔。②同上。乾隆四十九年一月三日孙士毅奏,文献编号:046977清廷的这一做法对于安抚土司是有效的,岑宜栋也因此更加效忠清廷。数年后,因“勤奋出力”而“受伤阵亡”,清政府特赏其四品职衔(土知州原为五品),从优议叙,准其庶子岑煜袭职。[7]卷一千三百四十,乾隆五十四年十月丙寅

综括全文,清政府针对土司的教育、科举条例,是其在整个土司地区推行这一政策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根据土司制度的特点制定的。这是我们研究土司地区教育、科举制度不可忽视的。

[1](清)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2]清世宗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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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乾隆官修.清朝文献通考[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

[5]清圣祖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6.

[6](清)昆冈,李鸿章.(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

[7]清高宗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6.

[8](清)鄂尔泰.(乾隆)贵州通志[M].扬州: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7.

[9](清)陈宗海.普洱府志稿[M].清光绪25年(1899).

[10]清仁宗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6.

[11]清德宗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6.

[12]清宣统政纪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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