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海冰,陈运华
(肇庆学院 政法学院,广东 肇庆 526061)
婚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则有了相应的法律加以确定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即颁布了婚姻法,建立了婚姻登记制度。后几经修改,使之臻于完善。在维护婚姻稳定、保护家庭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的婚姻登记制度却忽略了婚姻登记的公示属性,导致公示性不强,缺失公开查询的国家记载,与社会的发展进步不太适应。因此,建构我国婚姻登记信息公示制度及其相关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我国虽有婚姻登记制度,但婚姻信息公示制度从立法角度看尚未建立,存在着很多问题,为了更好地建构我国婚姻登记信息公示制度,有必要深入了解我国婚姻登记信息公示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相关问题。
1.婚姻登记的概念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是指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终止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登记[1]。婚姻又称为婚姻成立,即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之条件和程序,建立了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2]。
2.婚姻登记信息公示
婚姻登记信息公示是对婚姻当事人身份关系确认的宣告,既是为了要求其他公民尊重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婚姻权利,并建立规范的婚姻秩序,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婚姻之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现行婚姻登记制度并没有婚姻登记信息公示这种制度,《婚姻法》侧重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认为婚姻信息属于公民隐私的一部分。自1950年的《婚姻法》颁布以来,我国在立法上采用婚姻登记制,就是要求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到登记机关去申请结婚登记[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7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审查和核对婚姻登记当事人出示的证明材料和证件并询问相关情况,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予以当事人登记,并发放结婚证。第2条也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这些规定表明登记制是我国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由当事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具体办理。登记制意味着婚姻当事人必须到法定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婚姻登记完毕,就意味着当事人婚姻成立。这种婚姻登记虽具有公示性的特点,但不够明朗。公示性指的是公诸于世,其有让第三人知道这一法律行为内容的目的。
1.在现行的婚姻登记信息中,缺乏统一的婚姻登记信息备案
事实上,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之间并没有相互传送婚姻登记信息的职责,因此,公民的个人信息也缺乏共享。然而,对婚姻的确立、解除予以记载却是登记机关的职责所在。但是,人民法院裁判、解除的登记婚姻,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办法进行记载。当然,户籍栏也无法全部显示公民婚姻与否。缺乏统一的婚姻登记信息备案,使公民的婚姻登记信息无法得到及时全面的公示。缺乏统一的婚姻登记信息备案,是建构我国婚姻登记信息公示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2.在现行的婚姻登记信息中,缺乏统一的联网管理
我国各省市行政区划、地理位置跨度很大,而且省际之间分设相隔,很难实现统一的联网管理,婚姻登记信息在全国难以实现共享,尤其是目前人口流动性很大,来东部地区务工的中西部地区人员迅速增多,东西部省市居民登记结婚的现象也日益增加,全国省级居民婚姻登记信息联网管理的实现显得十分紧迫。然而,婚姻登记信息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形成统一的互联网管理,造成了我国公民婚姻登记信息在全国无法实现公示、共享,这也是建构我国婚姻登记信息公示制度存在的重要问题。
3.在现行的婚姻登记制中,登记机关缺乏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公民婚姻登记信息状况的职能
婚姻登记在我国实行当场登记。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第八条规定,结婚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对于符合《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给予登记并发结婚证。此外,《婚姻登记条例》的第七条也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应对结婚当事人之间提供的证明材料和证件实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给予当事人婚姻登记和发放结婚证。实际上,一部分婚姻当事人对其结婚的事实进行了隐瞒,婚姻之外的第三人不能随意查询相关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簿,所以婚姻之外的第三人并不知道哪些人已经进行了婚姻登记。由于骗婚、重婚等非法现象对第三人的利益有着重大影响,所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也关系到第三人。一般情况下,登记由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组成,结婚登记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审查[4]。在婚姻登记过程中,确保婚姻符合结婚的条件,并给予婚姻当事人之外的利害关系人异议的机会,是婚姻登记机关的重要职责。
婚姻登记机关对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法律事实实行公开确认的行为,是婚姻登记信息的公示。婚姻登记机关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公示婚姻当事人的婚姻,例如在全国建立婚姻登记信息联网查询制度,这样可以让第三人知道和查询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当然,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社会对公民婚姻的监督,应在网上公开婚姻当事人表示申请婚姻登记的意愿,婚姻登记机关也应把拟缔结的婚姻进行公告。但是,由于目前登记机关缺乏婚姻登记信息向社会公众公示的职能,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管理、查询制度没有建立,这就给我国婚姻登记信息公示制度的建构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我国婚姻登记信息公示制度不仅缺位,而且由于婚姻登记某些信息的虚假,即使公示也会带来消极的社会后果。假的身份证件、户籍簿和婚姻记录,曾让民政部门成为被告。虽然经过协调,原告撤诉了,但也存在民政部门“被败诉”的案例,这些“被上诉”的现象给民政部门带来了负面影响。在婚姻登记过程中,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虽尽心尽力地查询相关情况和询问当事人的意愿,却没有强制当事人提供有无行为能力证明的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强制要求婚姻申请人去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权力,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登记信息的公示作用在经济生活方面越来越明显,参考国外相关婚姻公示制度和我国的公司登记信息公示制度,在建构我国婚姻登记信息公示制度和完善我国婚姻登记制度这两个方面,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法律是不存在国界的,各个国家所创造的法律成果既是这个国家的财富,也是全人类的财富,其应为各个国家享用[5]。通过对国外婚姻公示制度的研究,可以为我国婚姻登记信息公示制度的建构提供有益的理论借鉴。
目前,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中明确承认婚姻公示制度,其政府将婚姻当事人缔结的婚姻信息公示于众,是为了保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安全和让第三人知晓。在《法国民法典》中,其所规定的结婚程序主要分为提供医疗检查证明、进行结婚公告和举行结婚仪式[6]。在法国实行的是教会式婚礼,在场公开举行婚礼时至少需要两名见证人。《意大利民法典》对结婚程序的规定,也包括预告结婚、异议结婚与举行婚礼三个阶段,和法国不同的是公示期间和地点。《德国民法典》规定结婚必须由户籍官员进行宣告,夫妻关系确立的时间是由宣告时间决定。然而,日本的婚姻登记是要经过一周左右的时间对婚姻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进行审查,没有错误后才能进行婚姻注册[7]。此外,处于英美法系的美国和英国亦规定了结婚公示的程序,美国的公示期只有三天,但英国的公示期却有二十一天,这样可以减少被“诱骗”结婚的现象发生[8]。
建构我国婚姻登记信息公示制度可以借鉴我国公司登记信息公示制度,公司登记完成的必经程序是公司登记信息的公示,公示作为最后一道程序有利于登记机关明确其职责,其职责是确保公司登记信息的公示及时、合法,而不是在监控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公司减少市场不确定性的方法是要及时获取真实、充分、完全的市场信息,这是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造成的,公司这样做可以降低交易的风险性和避免交易的盲目性[9]。为征信机构和市场交易主体提供与交易安全的相关登记信息,是公司登记信息公示的目的。因为涉及交易安全的信息都是申请人提交登记机关的信息,其可以成为公示的对象。公告和允许公众查询商业登记簿是公示的两种方式[10]。这些公示的登记信息,对国家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经济引导公司等方面都有利,进而能更好地宏观调控整个国家商事活动和建立商事经营的法律秩序[11]。由于公司登记制度有“经济户籍”制度的性质,国家可以利用这种性质掌握征税对象的相关情况,进而实现征税的适时、足量[12]。公司登记信息公示制度通过对公司经营的身份、状况和能力的显现,以及商业信用的昭示,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和保障交易安全的目的。建立婚姻登记信息公示制度可参考借鉴这种作法,以确保一定范围内的公众对婚姻当事人信息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保护当事人的婚姻利益。
1.建构我国婚姻登记信息公示制度,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婚姻安全
(1)限制性竞争。婚姻源于和存在于限制性竞争的需要,可以说是一种同性之间的“心照不宣”。然而,婚姻登记信息的公示性成为了这种需要或“心照不宣”借以实现的手段。将统一备案的婚姻登记信息通过互联网公示,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意味着向其他的男人或女人宣告:这个男人或女人已经被我所有。
(2)婚姻登记制度运用法律的形式,确认夫妻身份的合法性。婚姻登记信息公示制度之联网管理制度将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予以公示,有利于巩固当事人的婚姻,有利于监督当事人履行婚姻契约,有利于婚姻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和行使权利,进而提高婚姻的质量和保护当事人的婚姻安全。
(3)婚姻登记信息的公示有利于婚姻之外的第三人通过互联网查询和辨别当事人结婚与否,从而达到尊重他人婚姻的目的。经过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公示的婚姻意味着国家对当事人的婚姻予以承认,第三人应该对其尊重。
2.建构我国婚姻登记信息公示制度,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公示具有很强的推定力,婚姻之外的第三人通过互联网查询等相关途径对统一备案的婚姻登记信息有一定的了解,可以获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避免被一些假象迷惑,例如第三人误解夫妻分居的当事人的婚姻状态。如果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有一定的了解,第三人就不会上当受骗,就不会被骗婚。此外,法律应当保护虚假离婚后的当事人与第三人所缔结的婚姻。
3.建构我国婚姻登记信息公示制度,使婚姻更加具有公信力
通过婚姻登记信息公示这一程序,国家对当事人婚姻登记信息进行了统一备案和联网管理,社会公众可以在网上查询公民的婚姻状况,这一程序使当事人婚姻具有社会公信力,并产生法律效力。与此同时,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在社会上得到公开,当事人之间缔结夫妻关系的行为也得到了确认,进而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监督。
事实上,德国著名的法学家拉伦茨教授也认为法秩序需要满足的最根本要求就是促成信赖并且保护正当的信赖。[13]合理信赖利益的制度意味着公信力要保护信赖婚姻登记的婚姻之外的善意第三人,第三人通过婚姻登记信息公示的途径信赖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是一种对系统的信赖,进而增强了对个人的信赖。第三人的信赖具有合理性的时候,意味着对系统的信赖和对个人的信赖是相同的。合理的信赖可以使得人与人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进而能推动广泛合作和降低交易成本,也为建立法秩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建构我国婚姻登记信息公示制度,有利于国家对公民的婚姻进行监督和管理
婚姻登记信息的公示具有国家治理活动的色彩,为了落实一夫一妻制,国家对已婚的当事人进行婚姻登记。国家对对当事人的婚姻进行形式上和实质上审查,审查婚姻当事人所出示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从而减少重婚、骗婚等非法现象的发生。同时,一旦婚姻登记信息经过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公示,公民婚姻登记信息得到了统一的备案和联网管理,其他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就有了解公民婚姻登记信息状况的途径,例如计生管理和户籍管理。
如果我国公民的婚姻登记信息得不到公示,无法保障当事人婚姻的安全,公民的婚姻容易受到来自内部或第三人的破坏。第三人也由于不能通过查询获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导致被骗婚,进而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也不利于国家对公民的婚姻进行监督和管理。
正是因为我国婚姻登记信息公示制度存在立法上的缺失,所以才需要在我国婚姻登记信息公示制度上对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立法上的建构,即必须建立统一的婚姻登记信息备案制度、科学的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管理制度和查询制度。
由于在申请婚姻登记的时候,当事人提供的户口本等证明材料只起到证明个人身份的作用,婚姻登记机关并不会在完成婚姻登记程序之后对户口本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任何更改。因此,户口本上并没有显示公民婚姻与否,已经登记结婚的公民可能显示出未婚。再加上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部门与民政局的婚姻登记部门没有相互传递公民个人婚姻相关信息的职能要求,就容易导致许多重婚、骗婚等非法现象发生。由于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登记机关有相互送达公民信息的职责,这样就造成了公民个人信息难以实现共享,包括公民的婚姻登记信息,也无法实现婚姻的确立、解除和裁判情况的统一备案。
为了使公民的婚姻登记信息得到公示和传输,我国公民身份记载应包含婚姻登记信息。因此,婚姻登记文件和司法裁判文书必须在年终由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送达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部门进行备案。建构婚姻登记信息公示制度还需要建立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让户籍信息系统的数据与婚姻登记信息对接,并自动导入全国统一公民信息系统和自动生成相关部门需要的婚姻当事人个人信息表。
我国可以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公民社会安全管理方法,让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具有更多的功能,公民的身份证的内容更加丰富。建立公民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管理后,只需要婚姻登记机关在公民信息管理系统中输入婚姻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后,公民的个人信息,例如照片、姓名等,与公民的婚姻登记相关的信息在公民信息管理系统里就能自动进行对比和及时反馈。然后,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与之核对并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证件,没有错误后可以直接生成到审查处理表中,并且不需要手工录入。这样做,有以下的优点:
一是有利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快速地审查和辨别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证件。与此同时,可以有效解决使用假证件和证明材料办理结婚登记的问题,从而减少重婚、骗婚等非法现象的发生。
二是有利于减少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手工录入的错误,且信息可以自动生成和自动查询,甚至比身份证识读器更加先进。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后,通过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可以自动查询第一代身份证和第二代身份证。
三是有利于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部门修改和使用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当然,还需要及时丰富、更新和录入居民身份证的内容,例如公民的违法记录。这样,可以实现全国各个地区统一联网管理,打破各地公民婚姻登记信息等个人信息不共享和不一致的局面。
由于以前婚姻登记信息没有进行全国联网,利害关系人无法直接在网上进行查询。现实生活中,结婚证书很少被使用,大大减弱了婚姻登记的公示属性。再加上国家公权认为婚姻状况是个人隐私,并不加以干涉。其实婚姻登记不仅仅是个人隐私,对外却有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国家可以不干涉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内部生活,但必须制定法律法规去调整婚姻承载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正如婚姻登记本身更重要的作用是让社会秩序和法律法规去外部调整婚姻。我国没有在全国建立婚姻登记信息联网查询制度,婚姻的公示性减弱了,使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在当事人婚姻方面造成了错误的认识,导致了许多骗婚、重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查询制度的建立需要我国各个机关和部门的共同努力,才能为婚姻当事人和婚姻之外的第三人提供婚姻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才能实现其自身的价值。我国应该加快建立公民婚姻登记信息的网上查询系统的步伐,改进相关技术,以减少甚至避免重婚、骗婚等非法现象的发生。当然,这需要全国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部门和民政局的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相互联网,开通关于公民婚姻登记信息的查询系统,建立起婚姻登记机关与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之间、各级婚姻登记机关之间的联网查询系统,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实行互通。这样可以使利害关系人,也就是婚姻之外的第三人能够通过网络及时查询并了解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的内容。当然,有关机关要不断完善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查询制度,让利害关系人便捷查询婚姻登记信息的同时,也要防止无关人员的非法使用。此外,利害关系人进行全国联网查询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要有一个度,要建立查询准入等制度,处理好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关系。
综上所述,我国需要尽快建构婚姻登记信息公示制度及其相关制度,才能保护公民的婚姻,维护第三人的正当利益,实现国家对公民婚姻的监督和管理。
参考文献:
[1] 詹成付,陈光耀.婚姻法律知识问答[M].中国大地出版社,2006:1.
[2] 陈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群众出版社,2005:68.
[3] 张民安.婚姻家庭法[M].中山出版社,2008:65.
[4] 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139.
[5] 何勤华.法的移植和法的本土化[M].法律出版社,2001:538.
[6] 陈苇.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M].群众出版社,2006:96.
[7] 许亚琴,彭雪娟.浅谈事实婚姻[J].经济研究导刊,2009(16):255.
[8] 巫昌祯.婚姻家庭法新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58.
[9] 高希均,林祖嘉.经济学的世界[M].三联书店,1999:427.
[10] 李建伟.公司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18.
[11] 范健.商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61.
[12] 李克武.公司登记法律制度研究法[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29.
[13] 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4: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