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 北京 100013)
回顾“十二五”时期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
刘 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 北京 100013)
“十二五”时期,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工伤保险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得到提高,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基金保障能力大幅增强,待遇水平持续提高,为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工伤保险; 制度; 保障;发展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也是工伤保险事业不断取得积极进展的重要时期。5年来,我们认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不断完善政策,推进扩面,提高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十二五”规划贯彻落实的5年,正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5年,也是《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实施的5年。为贯彻《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我们陆续制定、修订了《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和《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同时不断完善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修订发布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和《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工伤保险职业康复操作规范》等技术规范,为依法依规开展工伤保险工作,不断提高工伤保险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提供了保障。
《条例》修订颁布后,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为切实推进参保扩面工作,先后实施了针对不同职业人群的参保扩面专项行动,特别是注重坚持问题导向,努力解决工伤保险领域参保扩面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
例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推进农民工参保。经过前几年连续两期“平安计划”的开展,目前已基本解决了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问题,特别是2014年开始,工伤保险在建筑业参保政策上取得了重大突破,在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直接关心下,我部与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针对建筑业特点明确了相关政策措施。在强化参保方面:一是明确了参保方式,对企业固定职工要求按用人单位参保,对项目使用的所有工人包括农民工,可以按照建设项目方式参保;二是明确了工伤保险优先原则,规定建筑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三是强化了强制手段,对未提交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建设项目,各地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在改进征缴方式方面:一是明确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代缴;二是规定实行按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为贯彻落实好四部委《意见》,部办公厅下发文件,启动实施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同舟计划”专项行动,总体目标是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建筑企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目前,各地基本上已出台了落实办法并正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又如按照国务院部署,顺利完成了将国有企业等“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作任务,2011年一年全国共有312万“老工伤”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解决了工伤保险领域突出的历史遗留问题。
截至2015年9月,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21067万人,比“十一五”末的16161万人增加了4906万人,平均每年增加近1000万人,已超额完成了“十二五”末2.1亿人的参保目标。
2014年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收入695亿元,支出560亿元,分别相当于2010年285亿元、192亿元的2.43倍、2.91倍,基金累计结余(含储备金)1129亿元。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本建立,已有10个省份实现了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共济能力、支撑能力进一步增强。
过去的5年,全国累计进行了585万例工伤认定,297万例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251万人,确保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条例》修订颁布后,大幅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相应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各地普遍建立了工伤保险待遇的增长机制,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持续提高。截至2014年底,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3项长期待遇的人均水平分别较2010年提高了54%、49%、58%。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费率”的要求,切实减轻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支出,我们按照“细化分类、总体降低、健全机制”的思路,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方案,制定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细化分类——将原来的行业基准费率由三类细化调整为八类;总体降低——风险最低行业费率由0.5%降到0.2%,风险最高行业费率由2%降到1.9%,平均费率从1%降到0.75%,费率调整后,在可比的86个行业中,74个行业费率下降,将减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支出150亿元。健全机制——确定结余基金与储备金总规模的合理结存水平,建立基金风险预警制度,通过适时调整费率或浮动费率机制,调控基金结存规模至正常水平。
积极推进工伤预防试点工作。2013年在总结河南、广东、海南三省12个城市前期工伤预防试点经验基础上,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51个统筹地区进一步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要求试点地区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基金征缴收入的2%提取工伤预防费,并以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的方式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
工伤康复试点工作在全国所有省份稳步推进。一是逐步完善工伤康复相关政策和标准,印发了《关于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我国开展工伤康复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修订印发了《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制定了《工伤保险职业康复操作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二是探索工伤康复服务机制,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以医疗康复为基础,以职业康复为特色”“康复早期介入”和“先康复、后评残”的工作机制。三是逐步健全了工伤康复服务体系,落实“十二五”规划关于“工伤康复示范平台建设工程”要求,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情况下,推进建立国家级、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和地区级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相互衔接、优势互补的工伤康复服务格局。今年,我们制定了《区域工伤康复示范平台标准》,组织专家启动了区域示范平台评估遴选工作,第一批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已向社会公示发布。5年来,工伤康复服务工作成效显著,大约有20余万工伤职工享受到工伤康复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3年4月27日《工伤保险条例》颁布,每年四月中下旬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近两年,更是注重利用新媒体开展工伤保险政策的普及宣传。2014年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十周年,首次利用互联网开展全国工伤保险知识网上竞答活动,共有106万人参与答题。今年,与中国劳动保障报社联合开设“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公众平台,利用该平台启动了面向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农民工和广大群众的“工伤保险知识微信竞答”活动,共有276万人次参加了工伤保险知识微信竞答,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工伤保险知晓度进一步提升。
“十二五”时期工伤保险成效显著,为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工作中仍面临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解决和改进。
7.1 继续扩大覆盖范围
十八大报告提出社会保障“全覆盖”要求,工伤保险要逐步实现职业人群全覆盖。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的工作是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组织实施好“同舟计划”,确保建筑施工企业应保尽保。其次,继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公务员参保,在国家层面研究制定有关办法,实现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此外,积极探索灵活就业人员等无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初步实现各类职业人群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全覆盖。
7.2 推进“三位一体”体系建设
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是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理想架构。“十三五”期间,巩固补偿、补强预防和康复是发展目标。在全国普遍开展预防工作,形成工伤预防费依法依规提取、安全合理使用的工作机制,发挥工伤预防促进安全生产和保障职工健康权益的积极作用。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制度,形成“康复早期介入”和“先康复、后评残”工作机制,逐步实现有康复需求和可能的工伤伤残人员,人人享有工伤康复服务。
7.3 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目前现状与这一规定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的推开和降费率政策的实施,部分地区工伤保险基金面临较大的支付压力。针对该问题,“十三五”期间,拟全面推进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强化基金管理,提高基金支撑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7.4 完善配套规章政策
工伤保险管理环节多、涉及部门多、涉法问题多、争议案件多,对法律法规的依赖比其他保险项目更为迫切。“十三五”期间将继续加强法制建设,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配套规章和政策规定,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履职的能力。
[1]王东进.实施新条例 实现新跨越[J].中国医疗保险,2011,33(6):6-9.
[2]吕国营.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法理基础[J].中国医疗保险,2011,33(6):23-26.
Review on the Development of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Twelfth Five-year"
Liu Mei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Department of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Beijing,100013)
During the "Twelfth Five-year" period, the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system has being constantly improved, the level of legalization and standardization has been increased, the coverage has been further expanded, the funds supporting ability has been greatly enhanced, and the standard of treatment has been continuously improved. It has 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protecting the right of the injured employees, promoting further reform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maintaining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system, security, development
F840.684 C913.7
A
1674-3830(2015)12-59-3
10.369/j.issn.1674-3830.2015.12.014
2015-10-30
刘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司长,主要研究方向: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