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与拒绝:清末民初译书版权之争

2015-01-30 15:03崔军伟
中国出版 2015年22期
关键词:清末民初版权

□文│崔军伟

保护与拒绝:清末民初译书版权之争

□文│崔军伟

[摘 要]清末西文书籍被翻译引介入中国,对中国近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产生了巨大影响。书籍的翻译和印售涉及版权问题,清末民初对于国内翻译者及在华外国机构的译书版权予以承认并加以保护,对于外国的版权主张,为维护国家权益,一般不给予承认。

[关键词]清末民初 译书 版权

近代西学东渐,大量西文书籍被翻译引介入中国,在开拓国人视野的同时,也对中国近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书籍的翻译和印售涉及版权问题,本文试从历史文献记载的几件译书版权案,探讨清末民初国人对于译书版权的认识及其与当日政治文化相映之情形。

一、清末民初对于国内译书版权的争取与保护

清末,随着西学的引进,大量西学书籍在华得到传播。但往往新书畅销出版,辄被不法书商翻刻,严重损害原著者利益。一些知识分子看到了这一问题并开始考虑如何解决问题。

光绪二十四年(1898)闰三月初一的《格致新报》“答读者问”栏目,即刊出了这样一段问答。一个自称“西泠寓公陈仲明”的读者给《格致新报》去信:听说欧美诸国,“凡有人新著一书,准其禀官立案,给以牌照,永禁翻刻,以偿作者苦心”,中国倘若能够仿照实行,“似亦鼓舞人才之一助”。只是“一切详细章程,恨未得悉,即请示知。”《格致新报》的编辑阅后答复曰:“新书一出,禁人翻印,法至良、意至美也”,可是“言之非艰,行之维艰”。“法国定律,凡人新出一书,取原印两本,献诸内阁。一置诸巴黎藏经阁,一存在造书之地方官处”。由政府发给牌照,“限期或三十年、或五十年不等,视原书之有益无益而定”。在这一期限内“只准作书之子孙续印”,超出这一期限,任人翻印,不予追究。“但领照需费若干”,如果发现有非法翻印情形,“禀官追究,又须出费若干耳”。[1]

译著书籍需译著者付出劳动才能完成,译著者亦希望据其劳动取得相应的报酬。1900年,严复翻译了苏格兰经济学家、哲学家亚当·斯密的著述《The Wealth of Nations》一书,并拟名《原富》。为翻译这本西方经济学经典著作,严复付出了很多心血。据严复本人说,他在翻译过程中,“每初脱稿时,常寄保阳,乞吴先生掣甫一为扬榷,往往往返需时。”即使是译出的书稿,“亦须两月许方能斟酌尽善”。以至于在翻译完成之后,严复不禁发出“甚矣,一书之成之不易也”[2]的感慨。之后,南洋公学以银两千两的资费购得严复所译《原富》书稿,拟行印售。为译书的印行收益问题,严复与张元济有一番笔谈。

严复在1900年2月2日写给张元济的信中说,既然公学出资购印了《原富》书稿,《原富》成书后自然属于公学所有,销售所得亦应该归公学,“但念译者颇费苦心……能否于书价之中坐抽几分,以为著书者永远之利益。”六个月后,严复再次给张元济写信,复述他要求抽取版税的理由有三:其一,书稿给价不合理。《原富》书稿有数十万字,用时五年完成,而公学购价仅规银两千两,“为优为绌,自为定论”。其二,抽取版税之事早有约定。“旧总办何梅翁在日,于书价分沾利益,本有成言”。其三,抽取版税之事实际上已经实行。“于现刷二千部,业蒙台端雅意,以售值十成之二见分,是其事固已可行。”既然版税已经拿到,严复又为何两次写信谈及此事?严复本人在信中也说得很明白,他说,“仆所请者,不过有一字据”,以免以后人事变迁时,“多出一番口舌”。最后,严复指出,他之所以斤斤于版税凭据,不独为己,其目的还是在于振兴中国翻译事业。至于如何抽取版税,协调译者与出版方的利益,只要“译局准予售书分利凭据,则一切细目尚有可商”。其一,可以规定译者抽取版税的时限最多为20年。其二,“二成分利如嫌过多,十年之后尚可递减。如前十年二成,后十年一成,亦无不可。”[3]

为维护译书权益,出版方也求助于政府。1902年户部郎中廉泉创办文明书局,请人翻译《理财学》《西史通释》等日本的大学教科书。为防止盗印,保护版权,廉泉上书京师大学堂管学大臣张百熙,请求京师大学堂审定文明书局所译书籍,“颁发图章,以重版权而杜冒印”。廉泉在呈文中引用外国之例说明理由:“出版专卖之权,五洲之公例,各国莫不兢兢奉守,严立法条,所以奖成劳,防冒滥。” 1903年5月1日,管学大臣张百熙批准回复廉泉的请求,“嗣后文明书局所出各书……由本大学堂加盖审定图章,分别咨行,严禁翻印,以为苦心编译者劝。”[4]

同一年,南洋公学呈文江南分巡苏松太兵备道称,南洋公学自设译书院数年以来,“出书既多,用款尤巨。平价出售,海内风行”。现在计有铸版、摆版、石印及已译待印诸书共六十余种,为防止书贾私自翻印牟利,特此禀请批准立案,凡译书院译印官书,他人均不许翻刻。嗣后若有翻刻,一经查出,即指明呈控,从严罚办。随同呈书,南洋公学将应保护版权之书目清单54种一并送达兵备道衙门。光绪二十九年(1903)五月二十六日,江南分巡苏松太兵备道出具告示,“书贾人等,一体知悉,毋得将该书院立案各种书籍翻刻渔利,违干查究。”[5]

清末译书版权保护不仅适用于国人,对于在华外国机构译书发售亦适用。1895年春,万国公报馆印售美国监理会传教士林乐知与人合译的《中东战纪本末》等书,“坊间不屑书贾,竟有思复刻以弋利者”。万国公报馆随即呈请美国总领事致函江南分巡苏松太兵备道,严禁不法书商盗印译书。光绪二十二年(1896)十二月二十四日,江南分巡苏松太兵备道衙门出具告示,“教士所著前项书籍,煞费经营,始能成编行世。既曾登明告白不准翻印,尔等何得取巧翻板,希图渔利,自示之后,切勿再将前书翻印出售致于究罚。”[6]

宣统二年(1910)九月,民政部所拟《大清著作权律》第28条规定:“从外国著作译出华文者,其著作权归译者有之。”[7]中华民国建立后,《大清著作权律》经核查后生效期被延长至1915年。1915年11月7日,《北洋政府著作权法》施行,对于译书版权作了如是规定:“从外国著作设法以国文翻译成书者,翻译人得依第四条之规定享有著作权。”[8]

二、清末民初对于国外译书版权的否定与拒绝

清末,一些书商将外国书籍直接翻印,并不事先通知原作者,涉外版权问题随之出现。

光绪二十八年(1902)中美修订商约,美方要求在条约中加入保护美国人著作版权的条款。是否给予美国版权,一时在国内引起激烈讨论。京师大学堂管学大臣张百熙坚决反对给予美国版权。张百熙指出,如果设立版权壁垒,久而久之,必然导致书籍不流通。另外,中国翻译西方书籍数量不多,盈利空间也不大, “故翻译外书以图利,为敝国卖书人必不能办之事”。张百熙又指出,一旦答应给予美国人版权,其他国家利益均沾也要给予版权。而中国要振兴教育,势必广译外国书籍以开民智。若给予美国和各国版权,则中国振兴教育的“一线生机又被遏绝,何异劝人培养而先绝咨粮?”总体考虑,“不立版权,其益更大”。[9]

民国二年(1913)六月,美国再次要求中国加入中美版权同盟,上海书业商会呈文教育、外交、工商三部,据理驳据。书业商会指出,版权同盟本为保护著作权,“然必一国之文化及其著作物之流布于国外,与世界各国相等,方以加入同盟为有利”。否则,“既足阻碍教育之进步,并侵害工商业之发达,其害有不可胜言者”。“我国中学以上各学校教科用书,尚须取材于外国著作物……而外国著作物如图书一项,定价甚昂”。中国书商翻译或翻印外国图书,廉价出售,对学界有利。若加入版权同盟,“嗣后即不得翻印,必至学界因外来图书价昂,不能多所购读”,文化进步大受影响。书业商会又指出,条约以交换权利为原则。中国的书籍较少销往外国,如果加入版权同盟,是但有义务而无权利。中国与东西各国交涉,凡国际间应享对等之权利,往往不能均沾。独此著作权,“犹得于消极方面稍得利益。若亦被禁阻,则国民于精神上、物质上受害均深”。况且美国至今未加入万国版权同盟,“亦因其国著作之多不及欧洲之故”。版权同盟之加入与否,“全出各国之自由”,今反要求我国,“其为无理,尤属显然”。[10]

光绪三十四年(1908),日本领事致函上海会审公廨,称东京商人斋藤秀三郎禀称出版英语初等读本1部、英语实用读本1部,在日本充当各校英语普通教科书。上海四马路惠福里华商至诚书局马华甫在未与其商议的情况下,将该读本译成汉文,一字不易,印刷销售。原告版权受损甚巨,请求照会公廨赔偿损害。接到斋藤秀三郎控告后,上海书业商会旋即回复,据理力争。

书业商会指出,《正则英文教科书》日文版原本系斋藤秀三郎所著,在日本发行已将十年。光绪二十八年(1902),美国卜技利大学留学生刘成禺及留学日本学生但焘将其译为汉文出版。依据光绪二十九年《中日通商行船续约》第五款规定,给予版权的书籍必须是日本人撰著“为中国人备用起见,以中国语文著作书籍以及地图、海图”[11],为日本人备用者不包含在内,《正则英文教科书》原本是为日本国人学习英语而编辑,中国对于此书本无保护之责任。就是依原文翻印,一字不易,日人也无权过问。“况译为汉文,且经删改乎?”中国未加入万国版权同盟,除有特别条约,如“为中国人备用、以中国语文著作者之外,无论何国之书,任便翻印、翻译,均为法律所许”。书业商会又指出,日本未加入万国版权同盟之前,其所翻译、翻印之西书,不啻汗牛充栋,“何未闻西人出而干涉也?”中国出版之书,译本居其大半,“此风一开,不惟商等受其影响,全国教育实蒙其害”。[12]最后,书业商会代表呼吁上海会审公廨主持公道,根据条约,力挽主权。十一月二十八日,上海会审公廨致函日本总领事指出,上海书业商会所禀,合情合理,日本总领事应将案件注销。

为获得政府和舆论的广泛支持,上海书业商会还就该案分别致函上海道台衙门、江苏巡抚衙门、两江总督衙门,申明原由。上海书业商会在函中指出,依据条约,可以翻译印售非条约规定之东西洋书籍,“若竟置显然之条约于不争不辩之地,足令学界隐痛、商业寒心,关于国家者尤非浅鲜”。[13]接到上海书业商会函告,上海道台衙门、江苏巡抚衙门、两江总督衙门相继做出批示。上海道台衙门批示指出,刘成禺、但焘译印日英文原书以飨中国学界,上海会审公廨应“据约护持,以维华人书业”。[14]江苏巡抚衙门批示指出,中国民智尚未大开,亟应选择东西洋有用书籍广为译印,以期增长智识,灌输文明。日人斋藤秀三郎一再诬控,“阻我进步,非徒有碍于学界前途,即主权所在,必至操纵由人,阴受挟制”。两江总督衙门批示指出,依据“中日续订商约,虽许保护日本臣民执有印书之权,但系专指以中国语文著作书籍而言,其汉译和文之书自不在内。”[15]

民国十二年(1923)六月十一日,美商米林公司向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控诉商务印书馆侵权,商务印书馆聘请律师应诉。律师礼明在法庭上指出,美国自成立之日起直至1891年,对于外国人版权从未加以保护,英国直至1886年之前对于外国人版权从未加以保护。因此,英、美在版权问题上“不能以更高之道德要求加诸华人”。更何况,原告米林公司并不能拿出在美国和中国已经取得版权的证据。按照条约规定,美国在华享有版权的出版物,必须是“专为华人教育上及享用上而作之书籍图案”。[16]礼明律师强调,米林公司所出版之字典最初并未存心供华人教育上及享用上之用,自然不能争取所谓的版权。

最后,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法官做出宣判:米林公司不能拿出充分证据证明在中、美两国境内获有版权,故法庭驳回米林公司的诉讼请求。但米林公司的字典发行说明书之字和花样经过多年使用,商务印书馆的字典发行说明书内似不应疏忽刊用,判令商务印书馆将所有此项版模及印成未曾散布之说明书一并销毁并赔偿米林公司经济损失银1500两。商务印书馆奉判后,该字典可照常发售。

基于对国家和公众利益的考虑,版权保护与版权限制在不同国家和不同历史时期必然存在某种程度的差异,二者之间既有此消彼长的冲突,又有和谐共存的平衡。一部版权发展史,其实就是追随文化和技术进步不断调整保护与限制平衡点的历史。时过境迁,1992年中国正式加入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组织。回首百年间,西学东渐之际,译书人、出版人、行业公会、清及民国政府,均能结合本国实际处理译书版权问题,坚决抵制西方国家无理要求,反对版权壁垒,保护国内译书版权,鼓励译印西洋有用书籍,引入世界各国先进技术和文化,推动了教育发展。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

参考文献:

[1]答读者问[N].格致新报,光绪二十四年(1898)闰三月初一

[2][3]王栻主编.严复集(第三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537,538,544

[4]廉部郎上管学大臣论版权事[N].大公报,光绪二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5]周明,李明山主编.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Z].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48

[6]万国公报(第95卷)[N].光绪二十三年二月

[7]大清著作权律[A].中国百年著作权法律集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7

[8]著作权法[A].中国百年著作权法律集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1

[9]张百熙.致日本使臣内田康哉氏[A].(光绪壬寅)政艺丛书·皇朝外交政史[M].上海政艺通报社,1902

[10]请拒绝参加中美版权同盟呈[A].上海书业商会廿十周年纪念册[M].上海书业商会,1924

[11]奉天交涉署编.约章汇要[M].奉天关东印书馆,1927:13 [12][13][14][15][16]重订翻印外国书籍版权交涉案牍[M].上海书业商会,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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