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仲裁发展的实践研究

2015-01-30 14:49:18叶峰
仲裁研究 2015年1期
关键词:仲裁纠纷案件

叶峰



行业仲裁发展的实践研究

叶峰*

人们创新能力的发展使社会领域分工越来越细,相应纠纷的发生也趋向于更为专业。为了适应情势环境的改变,仲裁也逐渐向专业化发展。行业仲裁在实践中对解决民商事纠纷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也成为了仲裁事业发展的一大趋势。

行业仲裁 实践研究 仲裁 专业性

专业性是仲裁的特点之一。在社会化大分工的背景下,人们的创新能力使社会行业不断分化发展,日趋专业化。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专业的法律纠纷。专业的人来解决专业的问题能够取得更好的专业判断效果。这突显为行业仲裁的必要性。专业纠纷需要专业人士判断是非,这与仲裁的起源①有很强的契合。从而也表现了行业仲裁明显的民间性。所以,仲裁机构与行业协会、行业代表共办仲裁,是具有重要价值的行业仲裁发展之路。

一、行业仲裁发展的实践积累

(一)英国谷物及饲料贸易协会

历史实践中,英国谷物及饲料贸易协会(The Grain And Feed Trade Association,简称GAFTA)仲裁是行业仲裁的极具典型例子。最初,英国玉米贸易的交易成员为了保障他们的权益,在1878年成立伦敦玉米贸易协会(London Corn Trade Association,简称LCTA)。LCTA通过使用由协会拟定的标准文本合同以保证交易各方的利益,一旦发生纠纷就通过仲裁而非司法程序解决纠纷。争议被提交到伦敦并在英国法律之下解决。1906年,为动物饲料提供蔬菜蛋白的交易商从LCTA中分离出来组成了一家更加专业的协会,“伦敦牛食品贸易协会”(London Cattle Food Trade Association,简称LCFTA)。1965年LCFTA去掉了“L”,即“伦敦”的字样,彰显了其日趋国际化的势头。1969年LCTA和CFTA两家协会启动合并谈判。1971年,谈判的结果促成了一个新的联合协会诞生,就是“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GAFTA),沿用LCTA的模式,通过合同的标准条款持续地保障着会员的利益,并通过拥有国际声望的争议解决服务,为使用GAFTA合同的交易各方提供仲裁和调解,专门解决“谷物与饲料贸易”纠纷。GAFTA别名look and sniff arbitration,通过“望、闻、问、切”,仲裁庭就能对纠纷争议焦点作出判断,进行裁决。法官则不一定能够达到如此效果。所以,选择仲裁,意味着当事人对专业纠纷专业解决的期盼和信任。

(二)我国商事仲裁的专业化实践

1.我国商事仲裁的发展历史

我国现代的民商事仲裁发展大致分五个阶段:第一,行政仲裁实行阶段。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当时规定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只能通过经济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和处理,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决的,可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复审。第二,文革仲裁停止阶段。国内仲裁全面停止。第三,文革后的恢复阶段。此时的经济合同仲裁很不规范,不但多头管理、体制混乱,而且机构分散,程序不统一。普遍实行的是两裁两审制度,即当事人对经济合同纠纷的第二次裁决不服时,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确立仲裁制度阶段。1981年《经济合同法》和1983年国务院《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颁行,我国成立了各级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确立了带有浓重行政色彩的经济合同仲裁制度。其表现主要有三:首先是仲裁机构附设于各级政府的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内部,消费者协会也设有仲裁机构;其次是仲裁立法不统一,据不完全统计,期间有14部法律、82部行政法规和190多部地方性法规都有仲裁规定;再次是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仲裁程序的启动不以仲裁协议为必备条件,仲裁制度上实行只裁不审、或一裁两审、或两裁两审的制度。第五,商事仲裁去行政化阶段。随着仲裁事业的不断发展,逐步反映出行政仲裁制度的很多弊端。因而,在一些法学大家、有识之士,如江平教授、梁慧星教授的倡导下,促成了我国仲裁制度的根本性改革。最重要的标志,是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制定颁布。根据该法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仲裁法施行前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及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机构,必须依法重新组建;未重新组建的,自仲裁法施行之日起届满一年终止。

2.我国行业仲裁的发展趋势

从我国商事仲裁的发展进程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商事仲裁已经抹去了大部分行政色彩,更加突出民商事仲裁的民间性。与国外仲裁制度不同的是,我国法律基于国内仲裁的发展情况,并未规定行业协会对专业纠纷的处理结果可以直接被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即行业协会对行业的自律监管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然而,随着社会分工及专业细化,越来越多行业协会组织成立,其行业指导作用及其享有行业内专家库的优势在协调经济发展和规范市场上越发显现。在此时势下,行业仲裁的出现,在保障处理纠纷结果实施上提供了解决途径。

我国仲裁发展自1995年仲裁法实施以来,逐渐向行业仲裁的方向发展。各专业仲裁院相继设立,例如粮食专业仲裁院、金融仲裁院、医患纠纷仲裁院。广州仲裁委员会坚持走仲裁专业化道路,在2011年设立了金融仲裁院以及知识产权仲裁院。上述的专业仲裁院,均是和行业协会、行业代表、政府专职监管部门共同合作设立的,例如金融仲裁院是联合金融监管部门、金融行业协会以及各大金融机构共同设立,共同监管,贯彻了前述的与行业协会、行业代表共办仲裁的理念。2014年,在这个互联网时代,更是发挥敢为人先的精神,成立网络仲裁小组,筹备网络仲裁院,积极运用网络技术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

3.我国行业仲裁的法律保障现状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为现在行业仲裁薄弱的法律支撑提出了更严格的法律要求。

我国现行仲裁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上述法条,均表现了行业仲裁的趋势以及对行业仲裁的认可。另外,对比仲裁法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规定与《民诉法》的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可以发现仲裁案件的处理结果在符合法律的基础上,公正的标准更为广泛,给予了参照适用商业惯例、行业规则等专业规范作为裁决依据的支持。而实践中,很多案件的处理需要考虑到具体案情及行业规则。以上法条虽然某种程度上支持行业仲裁的发展,但是,我国仲裁法并没有明确给予行业仲裁鼓励。这是行业仲裁发展缓慢的重要因素。仲裁法已经实施到第20个年头,笔者期待仲裁法的修改能够为行业仲裁提供更明确的法律支撑。

无论是国外悠久的仲裁实践积累还是我国新生的仲裁实践趋势,都显示了“行业仲裁是仲裁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诉求,是仲裁专业化特色的进一步深化,其已经是国际仲裁界成熟的惯例。”①

二、行业仲裁的实践体现

行业仲裁集中了仲裁的专业性,更能体现仲裁的公正、高效、专业、灵活。

(一)行业仲裁的主体

参与行业仲裁的主体主要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仲裁员、办案秘书。每一位主体都在行业仲裁中对审理裁决的公正起到重要作用。

当事人。参与行业仲裁的双方当事人中,至少一方属于专业领域的当事人,比如说,典当公司、银行机构、建设单位等等。他们具有很强的专业知识。笔者曾在一起污水数采仪买卖合同案件中得以见识。虽然很简单的是买卖合同,但是双方当事人对买卖标的的标准极具争议。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提供的数采仪的标准不符合2007年国家颁布的数采仪行业标准,而且不具有储蓄、传输数据功能,不能正常使用。被申请人的工程师称数采仪符合标准,相应配置都有标识,被申请人工程师安装好仪器后,申请人没有提供适合仪器运作的环境,导致配置硬件运行耗损严重,如今无法正常使用。即使一些当事人不是专业人士,但是他们的代理人具备很强的专业能力。例如在一起法律关系简单的银行借贷案件中,双方对还款主体存在争议。银行方以夫妻双方作为被申请人主张夫妻共同还款,两被申请人的共同代理律师出席庭审后,表示同意仲裁管辖,但其注意到借款合同没有夫妻另一方的签名,并以此为理由,抗辩申请人主张夫妻共同还款没有依据。银行方的代理律师补充道,没有签名一方的确不具有主体资格,但是两被申请人在银行借款共同签署了一份借款申请表,说明了夫或妻一方知道另一方借贷的事宜,根据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银行的主张实际应当得到支持。可见,当事人表现出来的专业性不仅提醒仲裁庭更谨慎地处理案件,还对法律人士提出了较高的专业要求。

仲裁员。笔者认为仲裁员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全能型仲裁员,他们大多是法律专业人士,比如大学教授、律师等等。他们主要依据合同约定、举证责任以及法律推理裁判案件。这些都是裁判案件普遍适用的基本依据。第二类是专业型仲裁员,他们大多就属于行政机关、专业机构、专业领域等等的权威人士。这其中根据所处理案件与专业领域的匹配度,又分为一般专业型以及特别专业型。比如,保险案件方面,分为寿险和财险,一位精通财险领域的仲裁员在处理寿险案件时,会比处理财险案件花费更多的精力。若处理属于专业领域的案件,就能够更加得心应手。笔者遇过一个车险案件,被保险人涉案汽车撞坏后去维修,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抗辩称维修价格高于市场价,而且更换了高档的零配件,不符合保险公司的评估结果。该案仲裁员就是车险评估领域的专业人士,其审阅被保险人提交的更换零配件表格就可以得知评估价格高于市场价的20%,部分零配件的更换不合理,然后在平和的庭审氛围下,把握庭审节奏,组织双方调解,最后使双方都得到满意的结果。

办案秘书。办案秘书在仲裁中是当事人及仲裁庭的沟通桥梁,其首先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基础,而且具备某一法律研究方向的优势,相比之下,其法律实践经验较少。但是行业仲裁是法律实践活动,办案秘书随着不断学习及办理案件的经验积累,在提供仲裁服务、把握仲裁程序、撰写法律文书等方面成为“专业人士”,从而能够更好地将法律理论更好地运用到实践中。因此,办案秘书同样属于行业仲裁中保证裁决公正、高效的重要角色。

(二)行业仲裁的内容

行业仲裁所要审理的案件内容无疑属于专业领域。在面对专业类型案件时,办案秘书必须加紧学习专业知识,仲裁庭的组成必须更加合理。例如:

案例:2013年3月13日,张某在a省贵金属交易中心的注册会员b公司开设账户进行白银现货交易。根据《客户协议书》,要求投资人履约准备金(即保证金)不得低于现货总价值的8%;在交易中需保持账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若低于这一要求,必须追加交易准备金或者减少持仓;此外,当账户风险率低于50%时,b公司则将申请人的剩余持仓进行全部强行转让。持仓风险率的计算方法为,客户账户净值÷履约准备金×100%。

2013年4月至6月,张某的账户被强行平仓7次。张某认为,b公司利用其掌控交易平台的优势,违反约定、强行平仓,导致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20万元,应由b公司进行赔偿。

这是一个贵金属交易案件。张某认为强行平仓属于违约。而根据强行平仓的条件约定,在系统自动操作的情况下,案例中的平仓并无不妥。投资者必须认识到贵金属交易属于投资风险较高的投资方式之一,必须时刻关注强行平仓点。例如,履约保证金与现货价值的比例是1:25,即如果白银单价是2500元/公斤,只需要存入账户200元就可购买1公斤白银。那么,当白银价格跌至2395.83元/公斤时,所需的保证金为2395.83*8/100=191.6664元,此时的价格差额为2500-2395.83=104.17元,账户净值则为200-104.17=95.83元,风险率为95.83/191.6664*100%=49.998%,低于约定的50%的账户风险率,则被强行平仓,此时就导致投资者损失104.17元。可见,投资者在进入贵金属交易时,可以通过预先计算得出强行平仓的风险价格点,只需采取追加准备金或减少持仓即可避免被强行平仓的危险。在处理案件时,认识到此类贵金属交易类型的操作脉络,相应的难题迎刃而解。

贵金属交易属于新的投资业务,这里面涉及到很多专业名词,比如说,履约准备金,也就是保证金,持仓风险率,强行平仓,空仓等等。仲裁员及办案秘书为了把握案件的情况,必须了解整个交易操作如何进行,查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了更好地处理这些专业案件,各参与主体必须通过如今发达的互联网,查询、接触、了解该专业领域的内容,从中获取该领域专业技能知识。仲裁庭则由该专业领域人士及法律专家组成,相互配合,发挥各自的优势,即可进一步抓住案件的争议焦点及核心,公平、准确、合理地处理案件。

(三)行业仲裁的裁决表述

由于行业仲裁中涉及到专业的内容,故裁决书的表述同样显示出专业性。

银行金融机构借贷案件的裁决表述:

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贷款本金10599435.69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第一部分:计至2013年7月20日,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共341837.37元;第二部分:应从7月21日起以所欠10599435.69元为本金,按每月6.15‰的标准支付利息,计算到本案裁决之日;第三部分:以10599435.69元为本金,按每月9.225‰的标准,从裁决次日起计算逾期利息;对第一被申请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和逾期利息,按每月9.225‰的标准计算复利,逾期利息和复利计算到第一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是银行金融机构借贷案件利息的特殊表述。银行贷款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约定了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其中的计算标准也不一样,每个银行合同约定所用的术语也会有所区别,有些用逾期利息、有些用逾期罚息,有些用复利、有些用复息。仲裁庭因为是专业人士,其非常容易抓住实质所指以及计算方法,因此对案件的处理非常高效,相应的裁决表述也更加明晰,从而给予当事人公正的计算依据,保证强制执行的准确度。

三、行业仲裁的实践类型

行业仲裁涉及的领域很广,但将其类型进行归纳,可以使行业资源集中起来,更好地发挥行业仲裁的作用。在实践中,笔者所接触到的行业仲裁类型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房地产仲裁。它包含了商品房买卖、存量房买卖、居间、房屋建设工程、土地交易等类型。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发展迅猛,法的滞后性特点尤为凸显。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并不能切实解决房地产交易中所产生的问题,从而导致纠纷久诉不决。由于房地产市场更多地受到政策调控,例如限购、建筑面积限制等等,加上房地产的标的较大,涉及民生基础,所以房地产领域产生的法律问题均需要专业地谨慎解决。房地产案件是广州仲裁委员会的最主要案件类型,主要原因是广州仲裁委员会在房地产仲裁方面已经树立了强大公信力。案件数量方面,广州仲裁委员会的受案量近年来平均为4800多件,50%-60%的案件是房地产领域的,占据一半以上。案件质量方面,广州仲裁委员会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案件占总受案量的比例不到0.05%,房地产领域更是少之又少。仲裁员方面,广州仲裁委员会聚集房地产理论研究及一线实践人才,具备处理案件能力强大的专家队伍。理论研究方面,广州仲裁委员会创办的杂志《仲裁研究》多次发表法律、房地产人士关于房地产领域相关问题的理论和实践研究,贮备了大量仲裁员或办案人员关于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除了在研究领域进行问题探讨,还指导着法律实践行为,避免消费者遭遇交易风险。

第二,金融仲裁。金融仲裁是行业仲裁中发展较快的领域之一。主要的类型包括借贷类、期货类、担保类、保险类和典当类。金融仲裁中,有些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简单,例如银行金融机构类的借贷案件,但有些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例如期货交易类的案件,会涉及到交易平台、经营资质、经纪商等问题。在保险类案件中,同样涉及较为专业的问题。例如:

案例:投保人为其员工(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然后签署了保险协议,在保险人要求填写的确认单中,是否患有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的选项中选了否。但协议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该疾病非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的,被申请人按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最后因投保前未治愈的脑胶质瘤去世,双方就理赔的问题协商不了,提交仲裁。一方认为是免责条款,一方认为是保险范围的界定。

仲裁庭最后基于合同法的规定、公平合理原则,并根据行业规范,考虑市场发展等情况,较好地解决了该纠纷,双方当事人也表示满意。仲裁庭的处理结果符合《仲裁法》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规定。这是行业仲裁相对于诉讼的优势。如今金融创新如雨后春笋,例如证券产品与保险产品的结合、P2P业务,对金融仲裁提出了与时俱进的更高要求。

第三,知识产权仲裁。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与仲裁,是关系非常密切的朋友,知识产权的相对保密性、时效性、强专业性与仲裁的保密、高效、专业高度契合。广州仲裁委知识产权仲裁院在2011年设立,实行理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仲裁员裁决的三权分立运作模式,建设起了良好的运营机制。知识产权仲裁主要解决的纠纷类型包括:1.商标权转让、许可、代理合同纠纷;2.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3.著作权转让、许可使用、委托创作、出版合同纠纷、表演合同纠纷、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计算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4.技术秘密让与、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经营秘密让与、许可使用合同纠纷;5.特许经营合同纠纷;6.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训、中介、进出口、成果奖励合同纠纷;7.企业商号、网络域名、特殊标示合同纠纷;8.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9.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10.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等。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除了处理专业类型案件,还通过举办各种活动,例如知识产权论坛、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沙龙,向仲裁员、企业及社会各界人士提供最新的知识产权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指引合理、恰当运用知识产权。虽然我国知识产权仲裁并未发展成常态,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民众意识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理解不够,深层次的原因是公众对其接受程度较低。但随着仲裁的普及和民众知识产权保护观念的深入,知识产权仲裁肯定是未来保护知识产权、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要途径。

第四,网络仲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普及,越来越多人接受网络的虚拟性并利用网络的方便性不断创新,例如虚拟财产、网络金融等。仲裁的无地域性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性,能够在网络时代提供更公正、简易、高效的法律仲裁服务。当事人可以通过业务合同约定选定仲裁机构,适用网络仲裁的方式,特别约定送达的手机及邮箱。当发生纠纷时,仲裁机构通过内部系统操作,直接通过网络向当事人、仲裁员发送案件电子资料,通过书面答辩,甚至网络会议组织庭审审理案件,最终通过网络送达裁决书到当事人邮箱以结案。网络仲裁,是仲裁发展的趋势。但对于新事物,必定需要不断尝试、改进,才能不断得到完善。目前,广州仲裁委员会已筹备成立网络仲裁院,组织了法律、电脑技术、网络技术等专业人员,建立起了网络仲裁系统、在线立案系统,均已投入运营。并通过与各大电子商务企业以及银行、金融机构合作,将初步尝试对简易类型的网络民商事纠纷进行网络仲裁。这是仲裁界一大举措,也必定成为仲裁发展历程的里程碑之一。

行业仲裁应运而生。虽然行业仲裁已经在实践中逐步发展,但我国还需要法律更明确的支持态度。行业仲裁结合了仲裁的特性与专业领域的需求,必将为社会解决纠纷提供更适合的法律服务。

(责任编辑:谢俊杰)

Practical research on the development of Industry Arbitration

By Ye Feng

As the social division of labor getting more refined which contributed by the creation of human, the disputes are more professional. The arbitration is also more professional to adjust to the trend for adaptation to the change of Environmental situation. Practically, the industry arbitration not only has brought good effects on resolving civil and commercial disputes, but also has become a major trend in the development of arbitration.

Industry Arbitration Practical research Arbitration Professional

* 广州仲裁委员会办案秘书,广东财经大学法律硕士。

① 最初的仲裁是从当事人就合同经济纠纷发生争议,然后选择一位德高望重的人作出当事人都要认可并执行的裁判发展起来的。

① 陈忠谦:“关于完善我国行业仲裁制度的若干思考”,载《仲裁研究》第26辑,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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