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付集体经济组织重建的难点在于建立成员权制度

2015-01-30 13:19杨一介
中国合作经济 2015年12期
关键词:区分资格开放性

杨一介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农付集体经济组织重建的难点在于建立成员权制度

杨一介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立法未严格区分农民集体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混同或混淆,对不同性质的组织体成员资格的识别产生了负面影响。

某一社区的成员资格与该社区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将某一农村社区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与社区的成员资格混同或混淆的后果,是将经济权利与社会权利或政治权利混同、混淆的同时,增加了识别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难度。财产权利、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区分,是解决农村社区内经济组织成员权和社区成员权的区分或分离问题的基础。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集体所有权的共有人之间会有重合,但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集体所有权的共有人的构成混同,既不利于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建,也不利于集体所有权的明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封闭性仍然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制度的基本特征。户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或丧失的主要识别标准,而在一些地方实践中,在此基础上又设立了其他具体的识别标准。例如,将成员的股份区分为人口股和农龄股。而在实践中又奉行土地股份制中的股权固化也会产生一些负面效果。股份固化后,农村社区内无股份(股权)的人口逐渐增多而引发纠纷,其原因在于实践中人们对股份本质的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是将财产权利和社会权利混为一谈。

坚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开放性,符合人口流动的规律。户籍制度改革的后果之一是,户籍决定地权的规则和以户籍为基础的成员权制度将无适用的余地。以开放性为基本特征的成员权制度的建立,其法律后果是地权以及其他财产权的移转在一般情况下与受让人的身份无关。农户或其成员根据自身需要与某一经济组织达成合意而成为其成员。新増人口是否能成为农村社区内某一经济组织的成员,其识别标准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该经济组织的章程和该组织的其他规则;

二是国家法的强制性规定。迁入者能否取得成员资格,迁出者是否还享有该经济组织的成员权,以及在地缘上与某个农村社区内的经济组织无关联的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该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同一个自然人或组织能否成为不同经济组织的成员,其识别标准和判断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村委会在一些情形下可以成为私法意义上的主体。它可以是某一经济组织设立的发起人,也可以是某一经济组织的成员,但不能将其等同于经济组织。

同时,基于公平立场,并从产业政策考虑,在一些情形下对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进行限制是必要的。例如,在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的股权转让和受让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应对受让人资格进行限制。这属于一般规则的例外,与成员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不冲突,与财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也不冲突。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成员权规则,将进一步丧失其社会经济基础,而实践中一些做法的可行性终究要看其实践效果,特别是当其中的规则与经济组织的基本法理不兼容的时候。人口流动导致的农村社区成员异质性的增强,将会冲击成员资格的封闭性。从生产要素流动的基本要求出发,衡量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效果的标准之一是,它是否实现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开放性。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建目标得以实现的“临门一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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