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居家养老模式比较
西方发达国家最早进入老龄社会,世界上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和地区是欧洲和日本,美国的老龄化问题也相当突出。经过长期发展,这些国家都已形成比较完善的老年服务体系,在居家养老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这里从运行机制、服务内容、资金来源三方面对这些国家进行梳理和比较。
(一)美国的居家养老
1. 运行机制:医疗照顾辅以社区服务。1997年,美国出台《平衡预算法案》提出PACE计划(The Program of All—inclusive Care for the Elderly),即全面医疗照顾。该计划是基于老年医疗保险发展起来的,规定参加者必须是55岁以上、居住在PACE服务区内、被州政府相关机构鉴定为体弱多病、符合入住护理院的老人,主要解决了慢性病老年人的长期照顾困难。在老年人医疗保险服务的基础上,政府基于社区为老年人提供一系列居家养老服务,费用主要由受助人支付。
2. 服务内容:PACE项目形成全方位的照顾计划,为老年人提供所有的医疗相关服务,以及预防性、恢复性、治愈性和护理性服务。
社区养老服务包括病历管理、成人日间照顾、家庭健康扶助、个人照料、杂务服务等各方面。社区普遍设立家庭保健中心、老人活动中心、提供免费教育、进行老年人志愿者服务。政府在社区为居家老人安装电子应急系统,处理紧急情况。
3. 资金来源:PACE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每个月给符合条件的老人支付的救助资金。符合医疗保险条件,但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加者自行支付服务费中的差额部分。社区服务项目一部分免费,收费的服务项目由个人付款及在各种保险计划中开支。
(二)日本的居家养老
1. 运行机制:家庭福利+护理保险。日本的养老制度重视家庭作用,强调国民自立。“日本型福利社会”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充实包括个人在内的家庭基础,强化家庭作为安全保障系统的功能。社会保障和养老相关的法律把家庭和家庭赡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一种是强制家庭和亲属进行赡养的法律,如生活保护法、老人福利法等;另一种是在制度上承认家庭或亲属之间已经形成的赡养关系的法律,如国民年金法、健康保险法等。日本的护理保险制度开始于2000年,由厚生劳动省牵头,地方政府的高龄福祉部门主管,各地居家护理支援中心、社会福祉联合会等官方和民间团体负责具体实施。40岁以上的国民必须加入并缴纳护理保险金,65岁后接受这项保险提供的服务。其目的是“脱离医院,让老人回归社区,回归家庭”。
2. 服务内容:推进家庭护理、保健、医疗和福利一体化是日本养老制度的基本特点。护理保险提供的服务:通过护理保障制度,可以把老年患者的长期护理场所从普通医院转移到家庭、专门老人福利院、老人保健设施和疗养型综合体;家庭成员的关爱和赡养是日本居家养老的重要内容;政府支持的友爱访问员派遣制度,通过社区的志愿者(健康的老年人)提供长期志愿服务。
3. 资金来源:护理保险是强制性医疗保险,其相关服务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家庭的赡养和经济支持是日本老年人居家养老的重要资金来源;志愿者服务和政府提供部分无偿服务。
(三)新加坡的居家养老
1. 运行机制:中央公积金制辅以社会参与。中央公积金制度是新加坡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解决了养老的经济问题,其家庭保障计划包括“家属保障计划”和“家庭保护计划”。前者是一项定期人寿保险,目的是为公积金会员及其家属在会员终身残疾或死亡时提供应急资金;后者是一种强制性保险,目的是保证会员具备归还建屋局贷款的能力。同时,政府重视培养全民的家庭观念,向人民灌输儒家思想,宣传孝道,号召全社会关爱、孝敬老年人。如,为防止老年人家庭的“空巢现象”,在购买房屋时实行相关优惠政策。
2. 服务内容:通过家庭实现居家养老,即年轻人与父母同住实现赡养父母和照顾老人。针对家庭无暇照顾的老年人和孩子成立“三合一家庭中心”,将托老所和托儿所有机地结合在一起集中管理。政府还在社区举办了乐龄俱乐部和民众联络所,以丰富老人文化生活和社会活动。
3. 资金来源:中央公积金为主,辅以政府投入。
(四)瑞典的居家养老
1. 运行机制:福利国家+自治团体。根据瑞典法律,赡养和照料老人完全由国家承担,子女和亲属无此义务。经过半个世纪的努力,瑞典已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社会化养老制度。政府为居家老年提供福利家政,并在一定程度实现按需分配。居家养老服务实施过程基本由地方自治团体所主导。地方自治团体负责制定服务计划,为老年人提供福利性的住宅,提供家庭人户服务。
2. 服务内容:政府提供的家政服务包括个人卫生、安全警报、看护、送饭、陪同散步等所有日常生活需求方面。地方自治团体提供的服务包括:打扫卫生、菜肴烹制、送餐到户;建立日间老人活动中心,组织老人开展文娱、体育健身活动、组织交友会等。
3. 资金来源:瑞典各地方政府负责提供的家政服务虽说是福利性质的,但仍需收取一定费用。人们在要求家政服务时,必须提供个人的收入信息,收费标准根据接受家政服务的老人的实际收入确定,如果拒绝提供个人收入信息则按最高标准收费。地方自治团体的服务、活动的资金由国家财政解决50%,老年人自己承担50%。
(五)英国的居家养老
1. 运行机制:福利国家+社区照顾。英国是老牌福利国家,政府以法令的形式明确承诺对老年人提供服务和供养。社区照顾是英国在福利国家政策变化下倡导的一种社会工作模式,也是英国推行社会服务的一项内容,其目标是使老年人在自己家或“如家的”环境中受到帮助。目前,社区照顾被广泛应用于英国社会服务的各个领域,在养老问题上最能体现其特色。社区照顾实际上包含社区内的照顾和社区照顾两个概念。前者指运用社区资源,在社区内由专业工作人员进行照顾。后者则指由家人、朋友、邻居及社区志愿者提供的照顾。
2. 服务内容:社区照顾的主要内容包括:(1)生活照料:居家服务,针对有部分生活能力的老年人;家庭照顾,针对生活不能自理、卧病在床的老年人;老年人公寓,针对社区内有生活自理能力但身边无人照顾的老年夫妇或单身老年人;托老所,包括暂托所和老年人院。针对家人临时外出或度假而暂时无人照料的老年人。(2)物质支援(提供食物、安装设施、减免税收等)。(3)心理支持(治病、护理、传授养生之道等)。(4)整体关怀(改善生活环境、发动周围资源予以支持等)。
3. 资金来源:英国的社区照顾在财政出资上完全体现了以政府为主的特点,很多服务设施都由政府资助;从事居家服务的工作人员有志愿服务者,也有政府雇员,服务免费或低费。一般收费由地方政府决定,在老人可承担范围内,不足部分由政府开支。对于接受家庭照顾的老人,政府发放与住院同样的津贴,使家庭在照顾老年人时有一定经济保证。
(一)文化传统深刻影响居家养老模式
文化和传统的变化对养老模式有着深刻影响,这在近代东方社会结构变化中已得到反复印证。深受儒家文化熏陶的东亚及东南亚诸国的养老制度无不以家庭养老为基础,无不大力倡导“孝”文化。日本的居家养老体系强调家庭意识,保留家庭养老传统,鼓励邻里互助,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福利国家弊病。新加坡居家养老也突出家庭和亲属的作用。
而建立在基督教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基础上的西方文化则将照顾老人的义务归于政府,子女对父母在法律上无赡养义务。其社会化的居家养老模式值得学习和借鉴,但也存在社会福利费用过度膨胀和家庭亲情疏离的重大缺陷。中国在发展自己居家养老体系时不能照搬西方经验,应充分考虑和发挥传统文化所形成的孝道观念和生活习俗,力求以较低成本依托家庭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居家养老制度。
(二)社会保障制度决定着居家养老的发展程度
流行的社会保障模式有社会保险型(个人、企业、国家三方出资)、福利国家型(国家与企业出资)、强制储蓄型(个人和企业出资)。居家养老的具体筹资方式因各国社会保障模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美国、日本、德国属于典型的社会保险型,新加坡是典型的强制储蓄型。这四国居家养老筹资以社会保障体系为依托,居家养老所需主要资金来自于由医疗保险衍生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缺口通过社会救助、慈善捐赠、公益服务、自身储蓄等渠道筹资解决。英国、西班牙以及北欧国家属于福利国家型,其居家养老服务基本上由国家以福利的形式提供,所需资金大部分由国家承担。
可见,居家养老的发展以完善的社会保障为前提。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应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统筹协调,不能超出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社会保障所能达到的水平和范围,否则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甚至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平。
( 郭竞成)